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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981-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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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92921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2-2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981-1080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1号

罪犯胡继祖,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7月因该犯未完成生产任务扣分19.25分;2017年8月因该犯未完成生产任务扣9.05分。2017年9月14日因该犯在生产现场私自离开劳动岗位,影响其他罪犯劳动,经教育谈话后,该犯毫无悔改之意,找各种理由欺骗干警,对该犯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9月29日解除集训。2017年12月因该犯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9.75分;2018年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5.55分;2018年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7.3分;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9.95分;2018年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8.2分;2018年5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3.45分;2018年6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8.35分。2018年7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31.5分;2018年8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8分;2018年9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0.3分。2018年10月因该犯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3.45分;2018年1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4.2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从事家具组工种,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从事键盘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从事喇叭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从事磁环组工种,2020年4月至今从事数据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集训教育,且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先后12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胡继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继祖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继祖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胡继祖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2号

罪犯胡志伟,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拆纸盒工种,2020年7月至今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胡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志伟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志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胡志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3号

罪犯黄芳富,男,1965年7月12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14分,该犯2017年5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2.6分,2017年7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9.49分,2017年8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3.5分,2017年9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7.7分,2017年10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0.5分,2017年1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9.45分,2018年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5.6分;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9.95分,2018年3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3.15分,2018年5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2.25分,2018年6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9.8分,2018年7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9.6分,2018年8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9.25分,2018年9月3日该犯因在生产现场重点消防区域吸烟扣50分;2018年9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5.55分,2018年10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17.5分,2018年1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0.72分,2018年12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35分,2019年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3.1分,2019年2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4.47分。2018年11月21日该犯因集合开餐时,在集合完毕后姗姗来迟,值班民警勒令该犯站在旁边,该犯为此心生不满抱怨,民警因此责令该犯蹲下说明情况,该犯拒绝,民警制止该犯让其蹲下,该犯公然武力抵抗,动手袭击民警,气焰嚣张,态度恶劣,对其集训教育30天,于2018年12月20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从事键盘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从事喇叭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从事磁环组工种,2020年4月至今从事数据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546.46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且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多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黄芳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芳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芳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芳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4号

罪犯黄小波,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6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3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2年8月23日止。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4月因未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扣1.64分; 2018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19.95分;2018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12.95分;2018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12.25分;2018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3.5分;2018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9.8分;2018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25.55分;2018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23.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从事耳机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从事后勤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从事磁环工种,2020年4月至今从事数据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且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先后8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小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小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小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5号

罪犯金玉斌,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5日该犯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违反吸烟规定对其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且有犯罪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金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玉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玉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金玉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6号

罪犯雷志荣,男,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筑刑一初字第133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雷志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04年12月22日起至2006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打磨工种;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冷作工种;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封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雷志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志荣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志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雷志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7号

罪犯李光俊,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0年5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停工学习;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封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光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光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光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8号

罪犯李健,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字终第5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4年12月27日起至2006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3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9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9.25分;2017年1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0.65分;2017年1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9.95分;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5.25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9.4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9.05分;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9.05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9.4分;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9.1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8分;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8.1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家具生产工种;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键盘组装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封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先后11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健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89号

罪犯李良华,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2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良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良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良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0号

罪犯李隆德,男,1956年7月27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隆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隆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隆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隆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1号

罪犯李宇桓,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19日该犯因违反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包装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宇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宇桓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宇桓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宇桓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2号

罪犯刘定跃,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8日因该犯在劳动现场违规吸烟扣50分;2020年1月7日因该犯起床噪声,其他罪犯与该犯打架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3月至今从事冷作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定跃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定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定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3号

罪犯马义,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7日该犯因违反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锯床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马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义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马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4号

罪犯齐克富,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作出(2000)安地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1日作出(2001)黔刑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安地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即原审被告人齐克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01年4月4日起至2003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1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3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月至今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积分折算为473.7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且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齐克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齐克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齐克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齐克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5号

罪犯冉小红,男,1983年4月1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冉小红亲属代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付了30000元,被告人亲属代为赔付数额超出其应当赔偿部分从其自愿。)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12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冉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冉小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冉小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冉小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6号

罪犯沙剑,男,1969年8月16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黔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4.2分;2017年1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5.25分;2018年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6.3分;2018年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7.85分;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1.55分;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6.65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2.25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7.5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5.25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8.2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先后10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沙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沙剑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沙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沙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7号

罪犯宋江华,男,1977年5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118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26日该犯与他犯因生活琐事在监舍内发生抓扯对其扣65分,对其集训教育30日,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未开展。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2020年5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赃款118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折算为新考核积分148.3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宋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江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江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宋江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8号

罪犯宋美华,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二年,罚金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2日该犯因生产安排与他犯发生口角随后并打架,对其扣65分;2020年1月28日因该犯在监舍过道使用违禁品(打火机),被民警发现后对其教育谈话,该犯认错态度较好,对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焊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宋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美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美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宋美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999号

罪犯苏涛,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息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黔01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5.25分;2018年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6.3分;2018年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7.85分;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1.55分;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6.65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2.25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7.5分;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3.45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2.75分;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7.85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8.2分;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0.4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键盘组装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封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先后12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苏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苏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0号

罪犯万忠海,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撤诉。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从事冷作工种,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从事数据线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从事喇叭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从事磁环组工种,2020年4月至今从事数据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忠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忠海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万忠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1号

罪犯王钞,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于2004年7月23日投入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2009年9月25日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在毕节监狱服刑期间,因狱内犯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运输毒品罪余刑十三年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八个月二十天,决定执行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3日投入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6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4月17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8月3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今从事藤椅编织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服刑期间又犯罪,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钞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2号

罪犯王光海,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4年9月28日起至200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14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2日因该犯2019年5月参加劳动一直消极怠工,不完成劳动任务,干警多次对其教育无明显转变。5月20日让该犯停止劳动进行学习,该犯在学习期间不认识自己的错误,5月22日该犯趁干警组织罪犯就餐完毕,窜至劳动区域用链化的劳动工具划额头进行自伤行为,在犯群中造成极不好的影响,5月22日对该犯集训教育30天,于2019年6月20日解除集训,对其扣6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光海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光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光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3号

罪犯王强,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赔偿2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6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1月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在四监区从事铣工工种;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键盘组装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封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强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4号

罪犯谢春海,男,1986年10月10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84分;该犯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57分;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08分;该犯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0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包装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春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春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春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谢春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5号

罪犯谢平,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4年12月17日起至200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6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7.65分,2018年7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30.8分,2018年8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30.45分,2018年9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8.35分,2018年10月因该犯未完成生产任务扣分27.3分,2018年11月因该犯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2.3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家具安装工种;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键盘组装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学习;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封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谢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谢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6号

罪犯徐刚华,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9)筑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杂工工种;2019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刚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刚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刚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徐刚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7号

罪犯杨厚学,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1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从事缝纫机工种,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从事磁环工种,2020年4月至今从事数据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厚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厚学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厚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厚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8号

罪犯杨克甫,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开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5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9.95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10.5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5.6分;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扣21.4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从事键盘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从事喇叭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从事磁环组工种,2020年4月至今从事数据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克甫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克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克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09号

罪犯杨松,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4日该犯因在与维修组罪犯谈话过程中故意打听狱内监管设施,为进一步查明该犯意图及事实真相,防止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其隔离调查三十天,于2019年8月2日解除集训。2019年8月19日该犯因在洗漱间与他犯打架对其扣55分;2020年4月12日在清监过程中,在该犯责任区域内搜出指甲刀一把对其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从事缝纫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从事喇叭工种,2019年11月至2020年 3月从事磁环工种,2020年4月至今从事数据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0号

罪犯张林华,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车工工种;从2018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后勤杂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林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林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林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1号

罪犯崔照林,男,1957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7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6月7日起至2007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1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9月9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至今在十四监区因身体原因未安排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77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崔照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照林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崔照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崔照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2号

罪犯马长银,男,1958年1月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贵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长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长银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长银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马长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3号

罪犯何友志,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6日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3071.60元依法予以没收。赃款3071.60元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6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23日起至200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手加工,保洁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友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友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友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何友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4号

罪犯郭太书,男,1960年3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2012)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2月至2019年8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保洁员、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69.7分折算592.45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太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太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太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郭太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5号

罪犯刘光义,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43年5月23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2月至2018年4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从2019年11月因劳动项目调整未安排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光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光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光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6号

罪犯龙思仪,男,1954年2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5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911.5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月3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5月至2018年11月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工种;从2018年12月因身体原因未安排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4911.5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思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思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思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思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7号

罪犯黄庆,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3月5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庆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黄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8号

罪犯李和平,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3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在四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11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壳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和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和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和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19号

罪犯刘全明,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全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全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全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0号

罪犯班兴国,男,1952年9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67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7月至2018年1月在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数据线加工工种,2018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壳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867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班兴国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班兴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班兴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1号

罪犯杨庆洪,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1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壳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庆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庆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庆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2号

罪犯陈国权,男,1954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对总额30000元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14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0月至2019年4月在七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监区因身体原因未安排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国权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国权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国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3号

罪犯王克应,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壳手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克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克应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克应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克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4号

罪犯孟祥伟,男,1977年11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8日清晨与同犯发生冲突,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规与罪犯发生冲突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孟祥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祥伟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祥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孟祥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5号

罪犯滕文丙,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8月13日起至2010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3年2月2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手加工、护理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滕文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滕文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滕文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滕文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6号

罪犯杨志坚,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6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志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志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志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7号

罪犯张代友,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撤销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代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47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5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壳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代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代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代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代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8号

罪犯张忠义,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与四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47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21)黔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33年9月21日止。

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在王武监狱九监区从事鞋帮、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参加一次性袖套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347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忠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忠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忠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29号

罪犯刘石德,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5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4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石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石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石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石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0号

罪犯晁军只,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一次性袖套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晁军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晁军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晁军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晁军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1号

罪犯马亚男,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30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手加工、事务组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亚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亚男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亚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马亚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2号

罪犯冉志文,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6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12月13日止。

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彩灯加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一次性袖套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冉志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冉志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冉志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冉志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3号

罪犯罗尤义,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2月至2015年3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从2015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壳、一次性袖套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尤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尤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尤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罗尤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4号

罪犯龙礼全,男,1968年1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一次性袖套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礼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礼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礼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礼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5号

罪犯赵开文,男,1959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6月5日起至2005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赵开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开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开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赵开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6号

罪犯苏永才,男,1938年4月1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因身体原因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永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永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永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苏永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7号

罪犯向仕坤,男,1951年7月1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摘辣椒、折纸壳手加工,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仕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仕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仕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向仕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8号

罪犯李支飞,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14日早上10:45分左右该犯因使用电磁炉与他犯发生争吵,并升级为相互抓扯,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2019年4月在王武监狱十三监区从事电机维修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一次性袖套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支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支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支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39号

罪犯陈刚,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10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2月6日因打架斗殴,被扣45分;2018年4月8日私藏违禁品(麻将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生产组长,2019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转移赃物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刚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0号

罪犯陈明,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辅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1号

罪犯杜守孝,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0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守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守孝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守孝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杜守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2号

罪犯冯星,男,1994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监狱未开展;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冯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冯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3号

罪犯高玉洪,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6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10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玉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玉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高玉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4号

罪犯匡吕,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匡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匡吕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匡吕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匡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5号

罪犯王彪,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彪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6号

罪犯王鑫雨,男,1995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鑫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鑫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鑫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鑫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7号

罪犯谢才林,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7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6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2月22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2月5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000元,判决前已支付2000元。余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谢才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才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才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谢才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8号

罪犯姚建平,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9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包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建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建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姚建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49号

罪犯陈文贵,男,1995年10月27日生,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黔东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6月19日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18年11月22日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5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文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文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文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0号

罪犯陈珍奇,男,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珍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珍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珍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珍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1号

罪犯戴小冬,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盛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2017)黔0115刑初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3月20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在贵州省王武监狱五监区从事折纸盒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戴小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戴小冬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戴小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戴小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2号

罪犯葛俊,男,1995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筑少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葛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葛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葛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葛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3号

罪犯梁建,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梁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4号

罪犯刘剑峰,男,1998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32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23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月16日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开水房)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在贵州省王武监狱五监区从事折纸盒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剑峰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剑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剑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5号

罪犯王祥,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22日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在王武监狱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6号

罪犯王孝元,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0年7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15日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监狱未开展;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在王武监狱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2016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王孝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孝元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孝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孝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7号

罪犯吴传科,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已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7月至今在贵州省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传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传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罪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传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传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8号

罪犯肖明刚,男,1972年12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6日作出(2001)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漏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6月19日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18年9月14日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2年2月至2011年12月在王武监狱六监区从事绕线圈,2011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肖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明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明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肖明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59号

罪犯杨光军,男,1978年12月5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已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0月至今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光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光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0号

罪犯杨怀春,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黔0330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03刑终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怀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怀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怀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怀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1号

罪犯杨小伟,男,1995年6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2723.5元(含已支付的145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02723.5元判决前已支付14500元,判决后分五次赔偿了36500元(证明材料附后)余51723.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小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小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小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2号

罪犯刘从文,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从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从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从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3号

罪犯郑意山,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黔011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32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7日。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在贵州省王武监狱五监区从事折纸盒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意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意山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意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郑意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4号

罪犯崔志勇,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在十六监区从事辅助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志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崔志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崔志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5号

罪犯贾品宝,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广灵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涉案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4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在十六监区从事辅助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贾品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贾品宝提请减刑。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贾品宝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贾品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6号

罪犯李均海,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12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均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均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均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7号

罪犯李群富,男,1955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5日因违反吸烟规定,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李群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群富提请减刑。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群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群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8号

罪犯申大召,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申大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申大召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申大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申大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69号

罪犯陶大平,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 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两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陶大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大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陶大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陶大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0号

罪犯吴学金,男,1966年3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学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学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学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1号

罪犯谢琳,男,1982年10月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0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谢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2号

罪犯徐正全,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含已支付95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3月6日起至2011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20000元,判决前已支付9500元,余105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正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正全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正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徐正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3号

罪犯周红,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周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红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周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4号

罪犯丰元东,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第1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32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丰元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丰元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丰元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丰元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5号

罪犯刘惠云,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32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惠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惠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惠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惠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6号

罪犯唐太军,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3月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6月11日因持有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持有违禁品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唐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太军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太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唐太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7号

罪犯林品红,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12日起至2009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武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卫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品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品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品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林品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8号

罪犯谢华锋,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6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生活犯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华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华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华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谢华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79号

罪犯刘飞,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12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0号

罪犯刘刚,男,1995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此款已支付)。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40年5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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