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92922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21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0】黔王监减字1081-110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1号
罪犯张爱奎,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65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8月13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7日因殴打他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爱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爱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爱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爱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2号
罪犯王发发,男,1987年7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2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月表扬9个,折算计分考核积分1080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发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发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王发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3号
罪犯陈肖,男,1991年9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3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肖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肖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肖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4号
罪犯万广竹,男,1993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5年9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工种,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广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广竹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广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万广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5号
罪犯邓激波,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高一终字4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2003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06年11月24日止。后因在狱内重新犯罪,于2010年5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十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邓激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激波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激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邓激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6号
罪犯游茂林,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60000元(含游茂林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7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1月调入医院从事生活护理工种至今。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15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游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游茂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游茂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游茂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7号
罪犯罗川,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4月在十四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11年2月调入医院至今从事生活护理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川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川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罗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8号
罪犯陈军,男,1977年6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2000)六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4000元。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01年6月19日起至2003年6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12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口角、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月调入王武监狱医院从事保洁工种;2019年1月至今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军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89号
罪犯岳武力,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岳武力等5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5月调入医院至2019年5月从事生活护理工种;2019年5月至今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岳武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岳武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岳武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岳武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0号
罪犯汪林,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在十三监区从事玻璃加工工种;2018年5月在医院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汪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1号
罪犯龙松,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22日该犯因殴打他犯被扣55分;该犯因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75分;因该犯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6分;因该犯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12月从事值班员岗位;2019年5月调入十三监区并送至司法警察医院学习生活护理;2020年6月调入医院监区从事生活护理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较大违规违纪记录,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龙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龙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2号
罪犯谢加元,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元。对赔偿总金额30000元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从事勤杂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谢加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加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加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谢加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3号
罪犯孙建,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12日因该犯对于联组联号罪犯打架问题未制止和报告警官,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19年1月8日因该犯在药房私藏种花用小铁锹一把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5月至2019年4月在医院一份监区从病犯护理员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从事勤杂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说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孙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4号
罪犯皮林虎,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3年7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6日该犯因琐事与其他病犯发生打架,未发生严重后果,对其扣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0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与他犯打架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皮林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皮林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皮林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皮林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5号
罪犯张清富,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黔01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31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8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9月6日因该犯在入监学习期间,不服从干警管理且顶撞干警,民警对该犯教育过程中,该犯辱骂并且用手击打干警面部,对其隔离调查三十天,于2017年9月22日对其解除调查。2018年9月10日因该犯与他犯在活动室打架斗殴被扣45分;2019年2月16日该犯因无故殴打他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多次违规被扣分等处罚,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清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清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张清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6号
罪犯郭红亮,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在六监区一分监区因病未参加劳动,2012年2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红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红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红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郭红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7号
罪犯崔学武,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10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学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学武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崔学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崔学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8号
罪犯杨荣奇,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7月14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1月至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荣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荣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杨荣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099号
罪犯刘宇,男,1971年9月18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1月今在医院二分监区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0号
罪犯李贵林,男,1990年8月2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6500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3月1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16日该犯鞋带未进行短化处理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违法所得65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贵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贵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李贵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1号
罪犯刘川,男,1991年12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璧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0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7日,该犯在沙子哨监狱服刑期间因私藏打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犯罪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旧考核积分43.8分折算为新考核积分372.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犯罪团伙首要分子,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程度大,且在服刑改造中因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刘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川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刘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2号
罪犯吴刚,男,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2002)毕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2月1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7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4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7年11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6月11日该犯在桐州监狱服刑期间因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18年4月23日该犯在桐州监狱服刑期间因殴打他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吴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3号
罪犯肖兆强,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2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20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2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4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5年2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13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劳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8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25%,被扣4.36分;2019年8月9日未尽联组联号监督职责,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20000元,已履行21732元,2016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刑更1052号刑事裁定书已注明,剩余39826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兆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兆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兆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肖兆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4号
罪犯杜好然,男,1987年9月7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对赔偿总额3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5日调入凯里监狱;2019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35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凯里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该犯2018年5月3日因违反吸烟规定,在生产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在贵州省兴义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在贵州省兴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工种;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在贵州省凯里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复印件附后;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复印件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好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好然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好然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杜好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5号
罪犯舒龙,男,1992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4717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25日因在生产现场打架斗殴被扣65分;2018年3月20日因私藏和使用违禁品(火机)被扣65分;2017年1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7.34分;2019年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7.45分;2019年3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5.61分;2020年3月11日未执行监狱关于罪犯夜班值班规定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在十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9年12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人民币14717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转换为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舒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舒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舒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舒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6号
罪犯侯鹏,男,1989年10月28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黔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继续追缴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黔刑终5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6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1日因在劳动现场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2020年2月18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未值班,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调入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已履行,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史,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侯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鹏提请减刑。因其系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8日
附:罪犯侯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7号
罪犯胡剑,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威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因犯抢劫罪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元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黔毕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4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2019年8月4日因殴打他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因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涉黑罪犯,建议提请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剑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胡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8号
罪犯陈德平,男,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汇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6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医院监区从事护理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中底布打号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裁跟条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德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德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陈德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黔王监减字1109号
罪犯邓荣广,男,1994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黔04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31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12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荣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荣广提请减刑。因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荣广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0年12月17日
附:罪犯邓荣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