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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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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23019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1-2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5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梁川,男,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李维明,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维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705413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维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维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谭体鹏,男,1993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体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谭体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撤销对该犯的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体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体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体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张显胜,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显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已终结)。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3526490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已终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显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显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姜方林,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姜方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罪犯姜方林限制减刑。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6238071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姜方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方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方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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