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64751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3-22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6-1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张农萍,男,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农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农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对张农萍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农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农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农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陈忠,男,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葛发全,男,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发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葛发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葛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发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赵小波,男,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6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小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21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刑终6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小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213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小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黄刚,男,1986年1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18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6109578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19年6月12日因违反监规被处集训管理30日,2019年7月16日被处记过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李国华,男,196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华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与另二犯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17.37元,且该案五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0月16日因违反监规被处集训30日,2020年10月27日被处记过处罚一次。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15517.3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国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朱旭,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95号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与另二犯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17.37元,且该案五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15517.3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唐荣全,男,1970年10月28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荣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荣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荣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荣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齐勇昌,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庆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齐勇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齐勇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齐勇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勇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杜世勇,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世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3241908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世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世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吴学刚,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学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5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学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李红兵,男,1996年4月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红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张家彬,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家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8745260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家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陈俊,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