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64754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3-22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黔王监减字1-3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号
罪犯汪浩,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贪污赃款227900元继续追缴,发还新场乡人民政府;受贿赃款10000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2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5月22日擅自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被扣15分;2018年12月13日早上9点20分左右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安顺监狱《罪犯考评日记载登记表》显示该犯工种为直接劳动;2017年1月至3月,监区签字确认该犯处于转产培训学习;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该犯作为有劳动能力,有劳动定额罪犯进行劳动改造考核,《贵州省王武监狱劳动定额日记载登记表》显示该犯均从事直接劳动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贪污赃款227900元已退缴、受贿赃款10000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浩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3月16日
附:罪犯汪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号
罪犯赵友双,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没收受贿赃款103000元,上缴国库;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所得赃款183000元,予以没收,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黔高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8年6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2020年5月至今从事裁剪强条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履行,没收受贿赃款103000元已履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所得赃款183000元已退缴,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友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友双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友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3月16日
附:罪犯赵友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号
罪犯陈依良,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受贿赃款505650元予以没收、巨额财产的差额1080617.8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2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8月16日晚上违反定置管理规定在床头挂挡布、挡板被扣3分;2019年9月25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该犯因病在王武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月调至五监区,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从事编辑工种,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从事折纸盒、彩灯加工工种,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调至十四监区从事折辣椒、纸折纸盒工种,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无劳动改造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财产15000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505650元、巨额财产的差额1080617.8元已全部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旧考评积分16.5分,折算新考核分值140.2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依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依良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依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3月16日
附:罪犯陈依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