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7-27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20-3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鲍安勇,男,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鲍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5883.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35883.5元,2019年6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执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鲍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鲍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安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陈光杰,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光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0817269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光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光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苏传刚,男,1994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苏传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检察院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苏传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苏传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传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传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柴兴国,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柴兴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柴兴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柴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兴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刘文豪,男,1985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2146937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文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刑。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文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林廷福,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廷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6507198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廷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廷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廷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廷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卢茂平,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茂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9349元。2019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4653108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卢茂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934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茂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茂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茂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曹爱国,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曹爱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986.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4986.3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爱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爱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爱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兰仲福,男,1972年2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兰仲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兰仲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仲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仲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胡永华,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永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永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卢喜欢,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喜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卢喜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喜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喜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