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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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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11553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9-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21-39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31

罪犯张应发男,19887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应发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应发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628日至20216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7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应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

罪犯褚寿于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褚寿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64日至20216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判决褚寿于赔偿原告89922元。案件受理费12607元(原告已预交6304元,缓交6303元),保全费1719元,合计14326元,由被告褚寿于负担。2020年6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执58号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6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执58号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褚寿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褚寿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褚寿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

罪犯陈少华,男,1976819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7日贵州省安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60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531日至20215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20202月,获1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

罪犯严万祥,男,1987126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11日,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严万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95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4057139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66日至20216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月至20202月,获1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万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万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

罪犯李金华,男,197346日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329日,贵州省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6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1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628日至20216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7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2月6日因违反监规被处隔离调查30日。2021年1月4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三课”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月至20204月,获1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

罪犯潘永料,男,1973624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4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1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永料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6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1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629日至20216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814                                                                                              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不书写《认罪悔罪书》(附询问笔录)。2020年9月22日该犯违反监规11月19日被处禁闭十五天12月3日解除禁闭。2021年6月16日该犯违反监规6月28日被处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奖励已被取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永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永料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永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

罪犯曾向前,男,197125日生,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向前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6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1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628日至20216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20年1130该犯曾因违反监规,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6月,获1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向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向前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向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

罪犯李明参,男,198578日生,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6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717日至20217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8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月至20204月,获1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明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

罪犯罗勇,男,1978216日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9日,贵州省安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勇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6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72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726日至20217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11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161结案通知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6月,获1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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