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11553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9-28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21-3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张应发,男,1988年7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应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应发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应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褚寿于,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褚寿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判决褚寿于赔偿原告89922元。案件受理费12607元(原告已预交6304元,缓交6303元),保全费1719元,合计14326元,由被告褚寿于负担。2020年6月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执58号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0年6月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执58号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褚寿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褚寿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褚寿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陈少华,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严万祥,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严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9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4057139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万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万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万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李金华,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20年12月6日因违反监规被处隔离调查30日。2021年1月4日解除。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三课”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潘永料,男,1973年6月24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永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 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不书写《认罪悔罪书》(附询问笔录)。2020年9月22日该犯违反监规,11月19日被处禁闭十五天,12月3日解除禁闭。2021年6月16日该犯违反监规,6月28日被处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三课”学习,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奖励已被取消。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永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永料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永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曾向前,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向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20年11月30日该犯曾因违反监规,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向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向前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向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李明参,男,1985年7月8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明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罗勇,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72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执161号结案通知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