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79440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0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40-117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李正武,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正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398650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正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罗仕刚,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仕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72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1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执161号结案通知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仕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仕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朱彦林,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彦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2431956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彦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彦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李天才,男,1997年1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天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入毕节监狱,2019年10月10日转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天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李欢,男,1987年5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173204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李永伦,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3590721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9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2021年5月23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永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722737元,案件受理费5514元,由李永伦负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722737元,案件受理费551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永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张兵,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兵限制减刑;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其中张兵赔偿20000元。(同案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5800元,另交纳14200元至贵阳市中院暂存)。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张兵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因持有原材料被扣15分;2019年4月因联组联号成员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5月10日因与他犯打架,情节轻微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其中张兵赔偿20000元。(同案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5800元,另交纳14200元至贵阳市中院暂存),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52.48分,折算为446.0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梁大金,男,1970年4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大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梁大金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大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大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大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贾德洪,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贾德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尚未追缴的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家属。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7月4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十五日,于2016年7月18日转为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6年8月16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并于2016年7月4日被扣40分;2018年11月22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5月因不尊重警察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35.1分,转换为298.3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贾德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贾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德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陈云桥,男,1974年6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云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陈云桥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5月13日私自超越警戒线,扣65分;2018年2月15日至2月17日期间在4号楼3层厕所私自调动监控方向,2018年2月22日被集训管理教育,于2018年3月23日解除,2018年2月22日,扣65分;2018年12月4日私自超越警戒线,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云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彭和勇,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和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彭和勇限制减刑。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和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彭和勇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月26日安顺市中院作出(2021)黔04执8号执行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家属自愿代其缴纳2000元的罚没款。本案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和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和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和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秦杰,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秦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8月25日因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在家具工作平台上躺卧,在民警制止教育的过程中该犯态度恶劣,言语顶撞,严重影响分监区正常监管改造秩序。被严管三十天,于2016年9月23日解除严管;2018年10月因欺压、殴打他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秦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聂强榜,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聂强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聂强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3月至2017年1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聂强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强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强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洒开林,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洒开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967元(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967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04月至2018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3月至2020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洒开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洒开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洒开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封志扬,男,34823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封志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封志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封志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志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陈文化,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2015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10日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3月1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1986号之一执行裁定,认定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没收。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文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杨应朝,男,1970年2月2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应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应朝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应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应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应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刘顺,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因为脱离连组连号、违反生活卫生定量管理规定被扣45分;2018年9月因在劳动现场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唐朝文,男,1987年2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朝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朝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罪犯赵云寒,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云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含已支付的2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因违反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3月15日,在生产场所吸烟被扣50分;2020年4月10日,该犯在生产现场私藏二类违禁品(香烟2包),被扣55分。2020年6月因违反内务卫生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万元(含已支付的2600元),2020年12月2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黔02执恢70号结案通知书,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云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王军军,男,1985年3月1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军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对该犯从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 加富,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万元,2020年4月30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20)黔02执79号,本案执行全部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349.0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 加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 加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 加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唐征红,男,1988年2月23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征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征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万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2015年2月16日六盘水市中院出具收条,证明该犯家属代为赔偿剩余的2万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征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征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征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李满洋,男,1995年8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满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的缓刑,连同尚未执行的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满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章珑耀,男,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章珑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能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2015年6月30日其家属已自愿缴纳5万元至贵阳市中院案款保管账户,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章珑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章珑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珑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5号
罪犯刘高,男,1968年9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2015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能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林俊捷,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俊捷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3月4日劳动现场殴打犯,被扣65分;2019年12月18日因私藏违禁品(打火机)被扣45分;2020年3月18日在劳动现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黔01执626号之一,终结本院(2020)黔01执6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折算转换为214.2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俊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俊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郭方箭,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郭方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其中郭方箭赔偿2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方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其中郭方箭赔偿22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其中郭方箭赔偿2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方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方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方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杨成江,男,1975年2月12日生,回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诉讼抚养费7803.42元,丧葬费14122.52元,合计21925.94元,杨成江家属先行赔付附带民事诉讼30000元)。2015年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合计21925.94元,已履行30000元(判决书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成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陈国威,男,30046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国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发现漏罪。2016年9月21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与之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所处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刑核17626809号刑事裁定,核准陈国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与之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所处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5日因将生产原料带离劳动场所被扣劳动改造分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7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执27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0)黔01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执行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执行过程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陈国威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28498.33元上缴财政。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国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杨长发,男,26833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7月12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5月29日安顺市中院出具(2020)黔04执67号执行情况说明,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长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陈明波,男,30454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17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打火机)被扣处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2月7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21)黔01执97号之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2021)黔01执97号一案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明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张珍跃,男,1976年9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珍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9日,该犯在学习室内窗边围观特警队清监时哄闹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2月7日解除集训,并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珍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珍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珍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刘玉涛,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玉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维持刘玉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因私藏香烟被扣15分;2019年12月23日,因在生产现场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6月23日监区两名干警到贵阳市中院咨询该犯财产刑履行问题,承办人马丽告知该案目前尚未移送执行庭,立案之后才能执行。附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玉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玉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文永光,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永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2021年1月28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21)黔01执44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文永光已经履行完毕赔偿金50000元,全案执行完毕。执行裁定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永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永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永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王永才,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月15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入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两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永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易小明,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易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4日在生产现场私藏香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5万元,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执恢34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易小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易小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小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罪犯瞿广初,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广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瞿广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瞿广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瞿广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广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赵之豪,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之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该犯承担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之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15日因打架斗殴被扣65分,2018年12月3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5月因未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承担2万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之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之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之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罪犯李俊,男,1975年7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0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家属及律师多年来多次前往贵阳市中院咨询财产刑履行问题,但未得结果。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469.54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号
罪犯陈廷伟,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廷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廷伟承担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廷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廷伟承担3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2017年12月16日至17日期间,该犯作为监舍长知道他犯私藏违禁品且纹身,不及时报告民警,于2017年12月22日被扣4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廷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廷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廷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号
罪犯周跃勇,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黔0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跃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跃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跃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跃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号
罪犯刘杰,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黔01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执210号执行裁定,(2017)黔01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4月至2018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04月至2019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罪犯徐琳,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履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获得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罪犯付启华,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付启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启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姚显华,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显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姚显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显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显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杨勇,男,1984年11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已缴纳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号
罪犯徐愿,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号
罪犯王万军,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田孟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田孟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9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因漏罪被解回重审,2017年11月16日收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因私带原材料被扣20分;2018年6月因在监舍吸烟被扣10分;2019年8月4日晚在监舍使用二类违禁品麻将牌,被扣予教育改造分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未追缴;与同案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50000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万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号
罪犯简小明,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简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2021年6月23日监区民警两名干警陪同该犯朋友张博到贵阳市中院咨询财产刑履行问题,承办人刘华告知该案目前尚未移送执行庭,要等移交立案之后才能履行。附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简小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简小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小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号
罪犯彭云,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原考评积分55.3分,折算为新考评积分470.0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罪犯张忠贤,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5号刑事判决,维持张忠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忠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罪犯林德初,男,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文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德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德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德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德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谭辉,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2日使用监狱规定的违禁品(自制扑克)被扣40分;2018年3月11日使用监狱规定的违禁品(自制扑克)被扣25分;2019年8月13日因违规为他犯购物被扣15分;2018年10月4日在监舍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20年9月24日到贵阳市中院缴纳了5万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罪犯熊晓青,男,1988年1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晓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总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晓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晓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晓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罪犯张明信,男,1939年12月18日生,土家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明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罪犯杨殿江,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殿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赔的八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能积极追求改造,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的8000元),剩余的4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殿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殿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罪犯冷杉,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冷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综合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6月30日已到贵阳市中院履行了5万元。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冷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罪犯杨平,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执字第487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杨平宣告的假释,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十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执字第487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杨平宣告的假释,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十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蒋锦鸿,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锦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蒋锦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锦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锦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00号
罪犯刘军,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九龙坡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2021年6月24日已履行1900元,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吴万福,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万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万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万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万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张广能,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联邦共和国木姐地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广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广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广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罪犯唐伟,男,1995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6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开餐时段用饭钵殴打他犯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因在集训期间能够认识错误于2020年4月21日提前解除集训,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罪犯叶俊池,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俊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叶俊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俊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俊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罪犯陶永和,男,32418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永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9月25日安顺市中院作出(2020)黔04执128号结案通知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刑初8-1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合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陶永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永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永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罪犯郑鲁,男,26925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2021年1月23日与两名同案犯已到贵阳市中院履行了5万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罪犯艾兴权,男,1969年1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艾兴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73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43733元,已履行5000元,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艾兴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艾兴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兴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罪犯杨定友,男,1966年7月12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定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7125.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7125.50元,已履行3000元,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定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定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定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罪犯吴灵基,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灵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万元,2020年10月10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了5万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灵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灵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灵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林伟祥,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伟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该犯家属于2021年3月29日至贵阳市中院履行30350元,已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伟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伟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李华,男,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溪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黔02执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黔02执54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罪犯刘鑫,男,1997年12月16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总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号
罪犯吴站宝,男,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站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2020年8月26日贵阳市中院出具情况说明,吴站宝履行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的义务,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总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站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站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站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号
罪犯徐再正,男,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再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再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3月15日,因违反吸烟规定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3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黔04执41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再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再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再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5号
罪犯张阳,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17日,因违反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2月因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20年8月因消极执行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7月6日已到安顺市中院部分履行了1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号
罪犯赵小刚,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小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2人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2020年10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执1189号证明,被执行人赵小刚的姐夫杨鹏自愿代其缴纳2000元,该款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小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7号
罪犯申时恒,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时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75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改判,罪犯申时恒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家属至贵阳市中院履行人民币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申时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