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57562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5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李其帅,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其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其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21年4月27日转入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福泉监狱服刑期间,2020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9次因不按规定书写认罪悔罪书、保证书等认罪悔罪材料每次均被扣10分。2021年4月转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以来,2022年3月23日曾因与他犯发生肢体接触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0年12月曾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其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其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其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