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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黔王监减字3号 (2022)黔王监减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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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323836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8-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黔王监减字3号 (2022)黔王监减字4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号

罪犯陈云贵,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817.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一年二十八天。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止2022年4月26日。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黔0115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两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黔01刑再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两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现该犯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于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两次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王武监狱三监区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合议,建议对罪犯陈云贵提请减刑十八个月,刑罚执行科于5月17日作出审查合议,同意监区意见。5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合议,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并于5月20日至5月26日在狱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未收到异议,并提请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2022年6月30日经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陈云贵提请减刑十八个月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服刑期间2018年5月25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2019年8月9日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被扣50分;2019年9月10日因私藏违禁品(玻璃镜子一块)被扣65分;2019年9月29日因藏匿劳动工具(起子一把)被扣25分。虽以上多次违规行为不在此次提请减刑考核期范围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1、坚持全面依法审查。......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建议监狱结合罪犯陈云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综合考察从严提请减刑幅度:对罪犯陈云贵提请减刑十五个月。

2022年7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建议对罪犯陈云贵提请减刑十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号

罪犯赖红,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连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六年十三天(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硕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其一个月内支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11月22日止;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零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三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至2029年7月9日止。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止2028年12月9日。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黔0111刑再16号刑事判决,撤销(2021)黔0111刑再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九天,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31年6月12日止。

现该犯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于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的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王武监狱十二监区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合议,建议对罪犯赖红提请减刑七个月,刑罚执行科于5月6日作出审查合议,同意监区意见。5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合议,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并于5月20日至5月26日在狱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未收到异议,并提请征求检察机关意见。6月21日经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检察意见书: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2年7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建议对罪犯赖红提请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1月12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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