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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黔王监减字7 —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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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01944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11-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黔王监减字7 —263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号

罪犯严东平,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止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月12月21联组联号成员王时兴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扣10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7%扣0.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协助管理岗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东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东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严东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号

罪犯杨谷昌,男,1996年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32年11月20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7日因收工时特警队协助监区干警在对罪犯杨谷昌进行搜身检查时从该犯身上搜出TF内存卡一张,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谷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谷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谷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谷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号

罪犯许刚,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2月3日因联号联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组长为及时报告、制止被扣20分;2021年4月因欠产1.97%被扣0.6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因疫情留监学习;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21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许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号

罪犯张俊,男,1984年10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23日因使用不文明语言扣10分;2020年12月26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质检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号

罪犯戴锋,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黔0103刑初7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黔01刑终5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33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17日该犯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戴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戴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戴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戴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号

罪犯肖明亮,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0月9日起至2007年10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47.5%扣16.62分;2019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5.83%扣5.54分;2019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13%扣2.1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明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明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肖明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号

罪犯王富军,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2日上午,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2月19日下午,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10月30日在劳动现场下棋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棉衣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富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富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富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富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号

罪犯孙凯,男,1985年9月28日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锦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黔0115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涉案毒品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34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4年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棉衣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黔0115执4310号结案通知,(2021)黔0115执431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凯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孙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号

罪犯夏光明,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止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前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夏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光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光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夏光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号

罪犯卿鹏,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黔011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刑期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33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3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运输毒品罪,财产刑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卿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卿鹏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卿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卿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号

罪犯陈佳万,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威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黔05刑393号,判处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23年3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30日因4月劳动定额1160完成1018.75未完成劳动定额12.17%被扣4.25分;

2021年5月31日因5月劳动定额1160完成791.28未完成劳动定额31.78%被扣11.1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1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有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佳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佳万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佳万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佳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号

罪犯谢少举,男,1971年12月14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在九监区一分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计算机加工工种;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套缝纫加工工种;2016年12月至2021年11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剪线、打包、质检工种,2021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冲棉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少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少举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少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谢少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号

罪犯杨昌进,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黔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9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昌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昌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昌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号

罪犯李启富,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黔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黔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10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劳动区域(厕所)吸烟,被扣50分;该犯2020年7月10日在学习室殴打他犯,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有前科,系累犯,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启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启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启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号

罪犯齐晶,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2.59%,扣7.9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41%,扣3.29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35% ,扣6.77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93%,扣3.4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2021年5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附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吸毒史,有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齐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齐晶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齐晶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齐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号

罪犯王小高,男,1978年8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黔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1.71%,扣11.09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9.09%,扣3.1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高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小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号

罪犯熊军,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熊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号

罪犯任新,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句容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09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元已履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严重,暴力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任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新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任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号

罪犯常国友,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8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6.15%,被扣5.65分;2019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0%,被扣17.5分;2019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0%,被扣17.5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48%,被扣0.8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保洁工种;从2009年4月至2013年3月在五监区从事火机加工工种;从2013年4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火机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常国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常国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常国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常国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6号

罪犯叶刚,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祖碧、周泽志、周贞容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月2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被扣0.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基本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有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叶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7号

罪犯金正贵,男,1974年3月2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正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正贵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正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金正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8号

罪犯侯开武,男,1970年4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侯开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开武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开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侯开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9号

罪犯罗成素,男,1980年7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成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成素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成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成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0号

罪犯李鑫,男,1986年3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1年10月至今从事生产辅助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主犯,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鑫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鑫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1号

罪犯罗联欢,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医疗辅助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联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联欢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联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联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2号

罪犯张小欢,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2年2月至今从事生产辅助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主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小欢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小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小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3号

罪犯肖灵,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在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1年12月至今从事生产辅助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黔02执252号之一执行裁定,确认没收财产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灵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肖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4号

罪犯李福寿,男,1975年9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6月29日顶撞民警被扣65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集训教育30天并扣65分,后于2020年11月18日解除集训;2022年1月25日,该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2年2月至今从事生产辅助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系累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福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福寿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福寿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福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5号

罪犯彭青贤,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917.6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9月24日至2011年9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日该犯违反个人卫生规定被扣10分;2019年8月6日该犯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19年8月8日该犯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19年9月20日该犯私藏使用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65分;2019年12月19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4月23日该犯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5月28日,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且认错态度较差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3917.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青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青贤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青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彭青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6号

罪犯张帅,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中技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22日因在监内因琐事与罪犯刘国军发生抓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7年2月至2015年1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在十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7年2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帅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7号

罪犯袁顺伦,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元进、王元海、王元峰、王元竹、王元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犯罪情节恶劣,建议从严扣减三个月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顺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顺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顺伦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袁顺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8号

罪犯刘书谦,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3日在监舍私藏使用扑克牌,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罪犯,又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书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书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书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书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39号

罪犯秦典林,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依法发还。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3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1月14日因与罪犯李光文发生口角继而抓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犯罪主犯,月均消费高,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秦典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典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典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秦典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0号

罪犯邹光明,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6月6日至2009年6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16日在监舍违规吸烟,扣10分;2019年9月18日与家人接见时准备让家人抄下他犯狱内账号并汇款给他犯,扣20分;2020年10月19日上午10点在监内与同犯大声吵闹,干警进去处理时,两人依然争吵,不听劝,扣10分;2020年10月28日在清监过程中,在该犯的水杯盖子夹层中清查出12颗高血压用药,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邹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光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邹光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邹光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1号

罪犯何平,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1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19日下午2点,分监区清监时,发现该犯未按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摆放物品,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0年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执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全案终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平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何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2号

罪犯杨光,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黔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黔刑终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33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7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20年4月至今三监区从事鞋帮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8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黔01执92号结案通知书,没收财产10万元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主犯,主观恶性较大,有前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3号

罪犯彭国军,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7日因不按要求着囚服被扣15分;2021年8月26日因生产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分监区鞋帮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执11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2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119号情况说明,该犯之子代该犯缴纳2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主犯,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消费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国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国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彭国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4号

罪犯杨元东,男,1983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黔04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34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4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2分;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2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黔04执66号执行情况说明,认定本案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主犯,月均消费高,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元东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元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元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5号

罪犯李进满,男,1977年5月15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黔钟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后因漏罪,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钟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进满有期徒刑五年的余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30日,罪犯李进满在收工途中被监狱特警队搜身查出身上有野菜给予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工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民赔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进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进满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进满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进满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6号

罪犯冯强,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5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冯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7号

罪犯邓青春,男,1986年7月28日生,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黔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29日因私藏、使用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65分;2020年3月1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私自将衣物挂在号室门上晾晒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9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青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青春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青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邓青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8号

罪犯崔鹏,男,1988年12月3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黔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黔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33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5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2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19)黔01执19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黔01刑初30号判决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财产刑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崔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崔鹏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崔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崔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49号

罪犯李彪,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7日,因不服从劳动安排,未按时集合到达劳动现场被扣20分;2020年6月28日,因服刑意识较差,不配合调查,并顶撞民警,进行集训教育三十天,2020年7月27日解除集训,被扣65分;2021年12月18日,因接热水发生争执,和同犯发生推搡,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两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彪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彪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0号

罪犯潘扬帆,男,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达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止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扬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扬帆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扬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潘扬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1号

罪犯赵开元,男,1978年3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止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10分;2019年5月1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扣10分;2019年10月23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尽到监督责任扣10分;2020年1月15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开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开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开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赵开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2号

罪犯孙元军,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30日该犯在监狱医院住院期间,未能发挥联组联号互监包夹作业导致吴犯有机会在卫生间实施自杀行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扣分,财产刑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孙元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元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元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孙元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3号

罪犯杨军,男,1977年5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2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字终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5年10月9日至2007年10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19日凌晨2点至4点时段未执行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手段残忍,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4号

罪犯张波,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34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4年6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1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波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5号

罪犯陈江,男,1979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6号

罪犯杨远华,男,1972年11月19日生,苗族,小学肄业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8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远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水生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交至本院暂存的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黔刑终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7日因罪犯张兴发在劳动现场睡觉,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和制止,被扣10分;2021年7月31日因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13%,被扣9.1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在九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熨烫工种;2018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挂片、剪线等辅助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含已交至本院暂存的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远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远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远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7号

罪犯王小俭,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9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10日因联组联号成员罪犯张宝贵违规违纪,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2018年7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剪线等辅助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罪犯开餐、洗碗、坐班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黔02执2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黔02执266号案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有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俭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小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8号

罪犯吴海刚,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吴海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婷、余莉、罗显芬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含被告人吴海刚之父主动代其赔偿的人民币三万元,该款项暂存于本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黔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6日13时许在生产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21年1月21日早上7点左右在监舍与罪犯白文凯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执行裁定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海刚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海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吴海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59号

罪犯杨超,男,1992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7年2月13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7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14日故意藏匿劳动工具,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0号

罪犯白道军,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7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5000元已履行,贵阳市中院(2015)筑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杀人后外逃多年才被抓获归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白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道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白道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白道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1号

罪犯陈海海,男,1984年8月2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24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9年2月13日私藏麻将牌扣55分;2020年2月26日未执行民警要求其值班指令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海海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海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海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2号

罪犯程大贵,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6433.4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天;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6433.45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犯罪情节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程大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大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程大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程大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3号

罪犯李明,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于21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18%,被扣4.9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停工转产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从事磁环加工工种;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因疫情留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4号

罪犯梁才刚,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09%,扣分3.18分;2020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11%,扣分2.8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5月至今                                                                                  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附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前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梁才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才刚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才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梁才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5号

罪犯吴海洪,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9%,扣10.4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从事键盘组装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从事协助管理岗位;2020年7月至今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已执行,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主犯,又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海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海洪减刑六个与。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吴海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6号

罪犯肖本江,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5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2月14日调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8.37%,扣9.92分;2019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21%,扣分11.27分;2019年9月7日下午17时许,在分监区集合点名中,不按规定着装,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21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犯罪情节恶劣,有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本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本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本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肖本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7号

罪犯石家豪,男,1996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黔2731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33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9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22日私自持有挡板、挡住床头,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及情况说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石家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家豪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家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石家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8号

罪犯罗时银,男,1955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半文盲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黔27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34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4年4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3月在五监区从事辅工工种,2021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手段残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时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时银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时银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时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69号

罪犯周府,男,1995年9月1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缴款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府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周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0号

罪犯林贵平,男,1989年8月18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月;

2016年12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3月至今在医院监区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犯罪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林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贵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贵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林贵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1号

罪犯王祖银,男,1953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筑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3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6月27日因在执星员岗位劳动时间内多次长时间到其他病房与他犯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被扣劳动改造分25分;2020年2月26日因在执星员岗位上未认真填写坐班表,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民警舒瑜发现并建议扣分,被扣劳动改造分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执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已注明:王祖银个人所有的财产人民币677316.83元依法没收(暂存于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系主犯,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祖银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祖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祖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2号

罪犯张元庆,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32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医院监区艾滋病区从事公益性劳动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元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元庆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元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元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3号

罪犯李晶诚,男,1971年6月1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暂扣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8)黔刑终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至2032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被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晶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晶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晶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晶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4号

罪犯陈宗武,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黔03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2日因与同犯打架被扣65分,7月12日集训管理教育30天,8月10日解除集训;2021年3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杀人后外逃多年才自首,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宗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宗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宗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宗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5号

罪犯何可成,男,1969年6月22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投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26日将生产原材料占为己有被扣15分;2020年11月19日,未及时报告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行为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可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可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可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何可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6号

罪犯刘军,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千元,对总额五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黔刑终13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74%被扣2.35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6%被扣0.37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97%被扣分3.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开班;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基本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吸毒戒毒二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7号

罪犯代先强,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6月27日起至2008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主犯,社会危害极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代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先强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先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代先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8号

罪犯王雷雷,男,1992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1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钟仕祥、熊凤琼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人民币1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汪政林人民币3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黔刑终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22日该犯用脚踢监舍门,破坏监管设施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4000元已履行,情况说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雷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雷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雷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雷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79号

罪犯伍荣伟,男,1982年1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2.91%扣4.5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又系主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伍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荣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荣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伍荣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0号

罪犯张学波,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死缓考验期: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1月11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3.75%扣4.8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行极其严重,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学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学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学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1号

罪犯李成鹏,男,1967年11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4年3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5月6日因私改囚服样式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5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黔01执11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148号案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成鹏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成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成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2号

罪犯温温角,男,1978年9月13日生,回族,小学文化,缅甸东枝市西赛镇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26日,该犯与同犯因开餐责任卫生区域问题发生口角并推搡,后被及时制止,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12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温温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温温角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温温角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温温角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3号

罪犯王东场,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1年9月至今从事值守事务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东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东场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东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东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4号

罪犯艾成,男,1999年10月3日生,佤族,判决未描述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黔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33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9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86.5分;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2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黔02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02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数量大,财产刑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艾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艾成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艾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艾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5号

罪犯李尚书,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6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34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4年7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3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尚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尚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尚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尚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6号

罪犯罗浩贤,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止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23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尽到监督责任扣10分。2021年2月23日私自改变劳动工序未造成严重后果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浩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浩贤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浩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浩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7号

罪犯黄春辉,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黔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17日因利用原材料做与生产无关的事(私烫囚服)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春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春辉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春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黄春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8号

罪犯刘兴华,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28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兴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89号

罪犯刘庆国,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8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2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10月欠产24.21%被扣8.47分;2019年11月欠产25.79%被扣9.02分;2019年12月欠产33.8%被扣11.83分;2020年1月欠产20.19%被扣7.06分;2020年8月23日该犯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该犯系联组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被扣30分;2021年1月15日内务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犯洗漱盆内违规存放食品(饮料),被扣10分;2021年2月欠产2.43%被扣0.8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2018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焊工工种;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监狱维修工种;2019年3月至6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监狱维修工种;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0年2月因疫情封监管理学习;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庆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庆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庆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庆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0号

罪犯刘跃强,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欠产35.22%被扣12.32分;2018年11月欠产51.76%被扣18.11分。2020年12月欠产13.45%被扣4.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转产培训;2018年1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键盘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加工工种;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2月至4月因疫情留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跃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跃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跃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跃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1号

罪犯王启周,男,1969年1月17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18日不遵守内务卫生管理规定,违规在枕套内存放杂物被扣10分;2021年2月3日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从事夜间巡值。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1月至2019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启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启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启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2号

罪犯吴亚飞,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欠产82.15%被扣28.75分;2019年4月欠产24.91%被扣8.71分;2020年12月1日因在劳动工位上私藏自制劳动工具(用于编制藤椅的小型铁撬)被扣25分;2020年12月欠产43.33被扣15.16分;2021年2月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2021年4月因欠产8.33%被扣2.91分;2021年9月欠产8.71%被扣3.0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因疫情留监学习;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21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亚飞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亚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吴亚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3号

罪犯左秀东,男,1984年12月2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3月28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5日因私藏铁质勺子,被扣25分。2020年4月12日因未履行号警察交代的监督职责被扣10分;2020年5月31日因作为号室长未及时发现和报告号室内罪犯吴洪波违规违纪行为(罪犯吴洪波持有和使用MP4)被扣30分。2021年9月6日在监舍过道内乱说侮辱、谩骂他犯的话语,导致罪犯谢黔是在骂他,便殴打罪犯左秀东,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2021年9月8日被隔离调查,2021年9月24日解除并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3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质检组长工种;2021年4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质检工种;2021年5月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从事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左秀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秀东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秀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左秀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4号

罪犯李国全,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1月11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22日罪犯李国全、李勇军在生产现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侮辱、谩骂他犯,扣30分;2019年12月31日晚上九点,在10号室罪犯李国全和罪犯丁石头发生拉扯、口角,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喇叭、键盘、磁环、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国全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国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5号

罪犯袁洋,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给付)。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1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协助夜值,积极完成夜值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袁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袁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6号

罪犯罗嵩武,男,1981年12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市执字第54号民事裁定及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嵩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嵩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嵩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嵩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7号

罪犯唐斌,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南刑初第1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6日因说脏话粗话等不文明语言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唐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8号

罪犯黄明成,男,1970年10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27日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被扣50分;2019年1月4日私自拆卸劳动工具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明成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明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黄明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99号

罪犯杨维,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0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15分;2021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2017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在十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在十四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0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川71执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维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0号

罪犯曹贵全,男,1967年5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6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1日未及时报告联号成员违规行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贵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贵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贵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曹贵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1号

罪犯柏亮华,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30日因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3月2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制帮工种,现任组长。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黔04执68号结案通知书,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犯罪主观恶性深,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柏亮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柏亮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柏亮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柏亮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2号

罪犯洪晖湖,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愿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万元,应予准许。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分监区生活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有前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洪晖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洪晖湖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洪晖湖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洪晖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3号

罪犯陈友,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5日该犯因辱骂他犯,被扣处30分,2021年5月10日因对于号室内罪犯打架未及时制止被扣处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分监区鞋帮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友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4号

罪犯江波,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分监区鞋帮制帮工种,现任巡检。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江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波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江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5号

罪犯熊国义,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成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3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1月4日至2007年11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24日因未能及时制止同犯打架,并且未向值班干警汇报,被扣处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4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分监区统计,积极完成民警安排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川71执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判决中关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一个表扬;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月均消费高,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熊国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国义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国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熊国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6号

罪犯周正军,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遵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2006年5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因在狱内重新犯罪,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合并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6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7日因违反内务卫生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分监区鞋帮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获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犯罪主观恶性深,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正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正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周正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7号

罪犯左新华,男,1993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2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4日,该犯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3月28日,该犯出工后无故不参加劳动被扣30分;2020年3月30日,该犯因多次不服从劳动安排被集训管理调查30日,后于2020年4月28日解除集训;2020年6月19日,该犯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新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新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左新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33号

罪犯袁有军,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德祥、袁有军、袁永伦、袁友明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发还被害人涂文华俱领(该款县存于本院);被告人陈德祥、袁有军强迫交易的非法利益6.6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黔01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33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12在九监区从事焊双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7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非法所得已退缴完毕,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有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有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有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09号

罪犯雷瓜,男,1978年12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黔01刑终第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33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3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制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财产刑执行情况说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雷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0号

罪犯高梓人,男,1997年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黔01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23年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3日,该犯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2021年3月30日,该犯在同改犯争执过程中,偏袒一方造成消极影响被扣4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10月至今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梓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梓人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梓人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高梓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1号

罪犯詹岱岳,男,2000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黔01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另二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3629.5元。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30日,该犯将剩饭菜带入监舍被扣15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10月至今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63629.5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詹岱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詹岱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詹岱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詹岱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2号

罪犯吴文义,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毒资2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32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7日中午,因不服从劳动安排,未按时集合到达劳动现场被扣20分;2020年11月21日,因在监舍内与他犯抓扯,情节轻微,被扣45分;2021年6月3日下午,因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棉衣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多次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文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文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吴文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3号

罪犯谢燕飞,男,1981年7月9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被扣10分;该犯2020年6月20日在号室与他犯发生争吵并扇对方一记耳光,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棉衣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燕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燕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燕飞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谢燕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4号

罪犯甘国瑞,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20000元,继续追缴盗窃的财物并发还。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22日,因同监室罪犯在监舍内使用违禁品被隔离调查三十日,该犯身为组长未报告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电焊工工种,2015年6月至2019年5月在医院监区从事值班员工种,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20000元(判决已注明),盗窃的财物已退缴,证明材料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甘国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国瑞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甘国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甘国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5号

罪犯彭世浩,男,1998年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万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2033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7日中午,因不服从劳动安排,未按时集合到达劳动现场被扣20分;2019年12月19日上午,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2月26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不遵守监狱关于罪犯夜班值班规定,在监舍值班期间擅自在铺位睡觉被扣25分;2021年5月10日,在特警队现场抽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过程中不能熟练背诵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协助管理工种,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棉衣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世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世浩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世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彭世浩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6号

罪犯唐定军,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黔012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31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21日,因不能熟练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纸袋加工工种;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2年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棉衣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暴力犯罪,有犯罪前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定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定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唐定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7号

罪犯丁麒焱,男,1972年12月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3日因私藏药品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麒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麒焱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麒焱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丁麒焱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8号

罪犯黄植金,男,1979年5月9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止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11月25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0年6月29日未按规定穿着囚服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75.5分;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阳市中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黔01执244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植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植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植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黄植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19号

罪犯杨磊,男,1977年1月1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止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0.37%扣0.1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700元,缴款证明附后,余43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7)黔01执44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0号

罪犯杨民发,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止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96%扣1.0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于2015年8余额3日作出(2015)筑执字第8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民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民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民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民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1号

罪犯易金坤,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已赔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止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1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扑克牌)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易金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易金坤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易金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易金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2号

罪犯赵德友,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5月9日至2007年5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止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2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5分;2019年5月29日因生产与他犯发生打架,情节轻微扣55分;2019年7月18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19年8月14日因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尽监督责任扣10分;2021年2月23日因产品质量把控不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多次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德友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德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赵德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3号

罪犯张祝军,男,1976年4月14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6日该犯违规带烟到生产现场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61.5分;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祝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祝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祝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祝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4号

罪犯宋映飞,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6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终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32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映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映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宋映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5号

罪犯周乐玉,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寿志海、黄友芬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现协助民警夜间监舍通道值守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乐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乐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乐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周乐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6号

罪犯杨国伦,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黔刑终5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国伦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国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国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7号

罪犯余明龙,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青雄、熊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000元(已给付)。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6月6日因在960厂房旁吸烟,被扣10分;2020年10月21日因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月2012年12月在五监区从事火机电子加工工种;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明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明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明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余明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8号

罪犯李荣江,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五监区从事裁剪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裁剪工种;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1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组长、半成品里质检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荣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荣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荣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荣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29号

罪犯付旭,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1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现刑止日:2023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欠产25.47%,被扣8.9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旭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付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0号

罪犯龙怀刚,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2日在监内吸烟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怀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怀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怀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龙怀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1号

罪犯聂国华,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10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12日对联组联号其他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汇报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聂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国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国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聂国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2号

罪犯李含座,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2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28日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含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含座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含座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含座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3号

罪犯王再明,男,1957年3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黔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黔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再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再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再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再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4号

罪犯王小兵,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9月24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5年4月15日刑事裁定;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兵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小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5号

罪犯刘海,男,1979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黔04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3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海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海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6号

罪犯孟超,男,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孟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孟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7号

罪犯李光文,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7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33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8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欠产26.61%扣9.31分;2019年9月6日不安规定维护设备科扣10分;2020年11月14日与罪犯秦典林发生口角继而抓扯,被扣45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欠产2.92%被扣1.02分;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欠产1.63%扣0.5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毒品再犯,有违规,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光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光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光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8号

罪犯邓承凯,男,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对总额12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1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91%,扣5.91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29%,扣0.8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41%,扣9.24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3%,扣5.35分;2020年2月5日在号室抽背该犯《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不能熟记,被扣10分;2021年1月15日监区民警在三号楼五楼检查内务卫生过程中,在二监舍发现该犯个人洗漱盆内违规存放食品(饮料),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承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承凯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承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邓承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39号

罪犯邓理怀,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9%,扣分0.38分;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8.54%,扣分9.98分。2020年9月23日下午,罪犯宋林平、于杜详在DP组激光机与排线处打架,罪犯宋林平劳动现场联组成员邓理怀和雷昌文未及时报告、制止打架,扣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理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理怀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理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邓理怀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0号

罪犯黄士杰,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云民一(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范孝刚、黄士杰、吴龙赔偿给邓正国、谢春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8813.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35%,被扣3.9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9年3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键盘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2月至4月因疫情留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8813.98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履行,云岩区人民法院结案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士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士杰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士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黄士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1号

罪犯王登国,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0000元(已先行赔偿)。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黔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32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因欠产1.87%被扣0.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0年4月因疫情留监学习;2020年5月转产留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登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登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登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登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2号

罪犯谢俊,男,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50000元,对总额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月2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9年7月24日因个人卫生违反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1月19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暴力犯罪、有违规扣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谢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3号

罪犯谢以福,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或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以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以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以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谢以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4号

罪犯周刚,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支付),对赔偿总金额71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考验期: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20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9年3月31日在监舍使用二类违禁品打牌,扣55分;2019年9月6日因殴打欺压他人或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该犯代被告人苏家伦赔偿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暴力犯罪,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周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5号

罪犯李章贵,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94%,扣4.52分;2020年3月31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章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章贵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章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6号

罪犯朱华东,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纸壳加工工种、值星员工种、保洁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华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华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朱华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7号

罪犯杨文兴,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2019年7月在七监区从事保洁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保洁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文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文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文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8号

罪犯陈怀进,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怀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怀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怀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怀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49号

罪犯罗丹,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另六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1月23日至2011年11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11日在监舍违规吸烟,扣10分;2021年6月15日18点39分,因和同犯因琐事发生争吵,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事务组长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50000元已履行,其中19000元在判决书中注明,31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丹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0号

罪犯刘洋,男,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8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持有健身滚棒一支被扣10分;2021年6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4.0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在八监区从事罪犯食堂煮饭工种,从2020年7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1号

罪犯郑发龙,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19日因与他犯说脏话、粗话,情节严重被扣10分;2019年4月8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0月21日因联号成员有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2月18日因利用岗位便利,多次在罪犯集体菜桶中偷出浮油私下存放供自己食用,受到警告处罚,被扣300分;2019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29分;2020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2019年11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生活犯工种,从2019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暴力犯罪,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发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发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郑发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2号

罪犯张大文,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12月13日止。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8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未按规定值班)被扣25分;2020年4月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使用挡板遮挡头部,使用两个枕头)被扣10分;2020年12月14日因不按规定将个人囚制化帽子藏于枕套里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8月至2015年7月在贵州省安顺监狱从事电磁环加工工种;从2015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大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大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大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3号

罪犯李超,男,1987年5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22日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吸烟(生产现场厕所),被扣50分;2019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1.71%,被扣11.0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2年2月至2016年11月在十一监区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4号

罪犯吴志鹏,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9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31分;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4分;2019年12月20日因打架斗殴,被扣55分;2020年12月29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0年4月2014年4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4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暴力犯罪,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志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志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吴志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5号

罪犯范先翔,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3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7月1日因违规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已履行完毕,32000元判决已注明,剩余8000元3名同案犯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范先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先翔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先翔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范先翔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6号

罪犯徐仪兵,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7月1日因违规吸烟被扣50分;2020年9月27日因故意浪费饮用水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仪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仪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仪兵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徐仪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7号

罪犯李友军,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30日因落实执星员职责不到位,导致他犯有机会在卫生间实施自杀行为,被监狱狱侦科扣劳动改造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友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友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友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8号

罪犯胡定均,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2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6月5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推搡,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2月至今在医院监区艾滋病区从事公益性劳动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定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定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定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胡定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59号

罪犯郭荣贵,男,1977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14日与他犯因打扫卫生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劳动改造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3月至今在医院监区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荣贵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荣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郭荣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0号

罪犯张春富,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6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19日监区组织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0已履行,六盘水市中院(2022)黔02执恢52号结案通知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春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春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春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1号

罪犯张涛,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已支付)。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3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9日私自与他犯传递二类违禁物品(储存卡)被扣65分;2020年11月6日因琐事殴打他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7月至2015年4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17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2号

罪犯邓贵学,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20日在监舍过道吸烟被扣10分;2019年10月15日头发个人卫生违反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2月21日私藏、使用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筷子)被扣35分;2020年8月26日内务卫生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4月18日值夜班不起床被扣25分;2021年4月18日在床上挂挡布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贵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贵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贵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邓贵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3号

罪犯甘友平,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14日起至2006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0%被扣14分;2021年7月16日夜间值班睡觉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576,未完成劳动定额40%被扣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甘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友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甘友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甘友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4号

罪犯梁冬明,男,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黔01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人家属已交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改款暂存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黔刑终3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14日执行警察命令消极,值夜班睡觉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冬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冬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冬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梁冬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5号

罪犯陆光鹏,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交纳的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3月22日在生产现场与他犯打架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缴纳的4000元)已履行,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扣55分,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光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光鹏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光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陆光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6号

罪犯张长江,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长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长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长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7号

罪犯余影,男,1985年1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39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23年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1%被扣0.8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能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余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影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影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余影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8号

罪犯马和平,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黔南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8月24日起至2008年8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10月11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28%扣1.14分;2019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0.62%扣21.21分;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54%扣1.23分;2021年1月28日因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经教育不改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结案通知书附后;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暴力犯罪,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马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和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和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马和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69号

罪犯贺朝宝,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竹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7月28日止。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11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4.32%扣1.51分;2019年7月26日因不尊重警察扣20分;2021年7月27日未听从民警指令,靠近八监区物资车辆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罪犯,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贺朝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朝宝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朝宝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贺朝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0号

罪犯吴万武,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300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6月25日止。

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10月6日利用原材料在工房锻炼,从事的事情与生产无关,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1年6月调入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套缝纫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3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万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万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吴万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1号

罪犯李奎,男,1999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黔01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元。刑期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23年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85%,被扣1.3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7.5分;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10月至今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连带退赔害人经济损失75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奎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奎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2号

罪犯漆国兴,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黔01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25年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1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1年12月至今从事值守事务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漆国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漆国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漆国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漆国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3号

罪犯李建德,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黔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又系累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建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建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建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4号

罪犯陈智榕,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黔0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黔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33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3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终结执行,执行裁定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月均消费高,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智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智榕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智榕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智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5号

罪犯任庶宇,男,1996年3月24日生,傣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黔0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34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4年3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任庶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庶宇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庶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任庶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6号

罪犯谢德臣,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0月24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德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德臣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德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谢德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7号

罪犯宋俊富,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俊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俊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俊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宋俊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8号

罪犯谢育洋,男,1996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黔04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32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4.19分;2020年7月6日因夜间值班不认真履行职责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6.5分;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育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育洋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育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谢育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79号

罪犯朱杰,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绪祥、谢翠仙20000元(已赔偿25万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超损失费4000元,对赔偿总额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4000元赔偿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杰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朱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0号

罪犯范孝刚,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云民一(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范孝刚、黄士杰、吴龙赔偿邓正国、谢春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8813.98元,案件受理费660元,由范孝刚、黄士杰、吴龙负担。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7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4月28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8813.98元、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履行完毕,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结案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范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孝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孝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范孝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1号

罪犯邢宇,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西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1月28日止。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80000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邢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邢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邢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邢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2号

罪犯胡国迪,男,1992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8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17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国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国迪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胡国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3号

罪犯张恩田,男,1995年2月8日生,回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1日因私留剩饭菜,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恩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恩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恩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恩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4号

罪犯刘红伟,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黔01执25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财产50000元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原判无期徒刑,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红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红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红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5号

罪犯罗关贤,男,1984年2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8月17日至2011年8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关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关贤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关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关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6号

罪犯周斌,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第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01刑一终字第9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27日因琐事在开餐时互相辱骂同犯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周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7号

罪犯彭昭福,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7年9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87%扣7.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昭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昭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昭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彭昭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8号

罪犯杨玉明,男,1969年10月15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扣除已付5000元,尚欠15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年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7.14%扣5.99分;2019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1.66%扣11.0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玉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玉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玉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89号

罪犯刘运涛,男,1983年11月20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黔040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黔04刑终15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运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运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运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运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0号

罪犯李从香,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7日,因私自将原材料、产品或劳动工具带离劳动场所,给予扣20分;2020年6月18日,未认真完成值班劳动任务,执行警察指令消极,给予扣25分;2021年10月21日,未按定置管理管理,在阳台上晒鞋子,扣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从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从香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从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从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1号

罪犯马永鑫,男,1994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与另七名被告对总额50000元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黔刑终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与另七名被告对总额50000元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永鑫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永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马永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2号

罪犯陈仁达,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黔011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8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8月10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30分;2021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被扣0.4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仁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仁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仁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仁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3号

罪犯邓模军,男,1975年5月4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黔011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33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8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依法划扣4487元,余45513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3日作出(2021)黔0112执157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前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模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模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模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邓模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4号

罪犯梁班林,男,1994年10月25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黔01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黔01刑终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34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4年3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19%被扣2.1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班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班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班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梁班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5号

罪犯鲁明,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黔03刑初字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31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4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10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又系毒品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鲁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鲁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6号

罪犯王贵,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止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22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7号

罪犯吴炳学,男,1970年2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费用12566.6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止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7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扣20分。2019年7月19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566.63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有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炳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炳学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炳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吴炳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8号

罪犯袁发林,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于(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1562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627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发林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发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袁发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199号

罪犯罗付权,男,1992年06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4日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被扣10分;2019年3月19日在号室内吸烟被扣10分;2019年3月20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19年8月29日在生产现场部尊重民警被扣20分;2019年9月12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19年11月18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有多次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付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付权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付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付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0号

罪犯苏天贵,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9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2020年3月25日因未认真履行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执630号结案通知书,没收财产20000云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苏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天贵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天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苏天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1号

罪犯肖华,男,1980年3月2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肖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2号

罪犯朱金科,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已支付2000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30日因4月劳动定额1160完成1142.84未完成劳动定额1.47%被扣0.51分;2021年6月26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已支付20000元(判决已注明)余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金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金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金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朱金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3号

罪犯刘鹏,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6257.63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刑终第172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6257.63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有未成年时犯罪情形,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鹏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4号

罪犯张清华,男,1967年3月26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7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14日与罪犯马孝林打架被扣45分;2020年8月10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30分;2020年9月16日与罪犯罗维才打架被扣55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8.09%被扣16.83分;2021年8月19日搜身时搜出缝衣针被扣15分;2021年9月3日坐班睡觉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键盘组装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十四监区无劳动力;2020年2月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罪犯,有违规,建议对该犯从严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清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清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清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5号

罪犯司大进,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道金、张正芬赡养费各1695.7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十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工种,2017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391.42元,已履行,附缴款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司大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司大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司大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司大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6号

罪犯杨昕,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述雪、凌玉芬、李语欣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5日因本联号组其他成员张德光违规在劳动现场吸烟未制止或报告,被扣10分;2020年10月25日因与罪犯唐建平在号室里为琐事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计算器加工工种;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在九监区从事机修 工种;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加工工种;2019年1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死缓罪犯,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昕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昕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7号

罪犯唐先荣,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黔2728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唐先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秀坤、黄正兰因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杨朝兴死亡的丧葬费等费用人民币487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87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先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先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先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唐先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8号

罪犯章明义,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黔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8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犯罪恶性较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章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章明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章明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章明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09号

罪犯陆国顺,男,1975年11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25日,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生产现场厕所),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国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国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国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陆国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0号

罪犯陈海,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医务犯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执行裁定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有前科,月均消费高,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海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1号

罪犯叶世洪,男,1969年4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该犯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叶世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世洪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世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叶世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2号

罪犯张中友,男,1973年2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721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721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214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中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中友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中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中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3号

罪犯陈俊,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黔01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黔刑终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33年5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现刑止日:2033年5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欠产0.13%被扣0.0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磁环加工工种;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因疫情留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4号

罪犯陈主贵,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18年11月13日因违反吸烟规定扣分50分;2018年12月1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68%,扣分9.68分;2019年5月14日在生产现场吸烟扣分50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54%,扣分5.08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6%。扣分6.86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49%,扣分4.02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32%,扣分8.51分;2020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2%,扣分4.97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                                                                                  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已没收,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主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主贵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主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主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5号

罪犯胡永雄,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定罪量刑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4月3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7日下午在分监区集合点名中,不按规定着装,扣分15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29%,扣分2.55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35%,扣分6.77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93%,扣分3.4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                                                                                  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附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永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永雄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永雄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胡永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6号

罪犯廖平贵,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31日不遵守吸烟规定,在号室吸烟被扣10分;2019年1月2号,否认自己在号室吸烟,隐瞒事实真相,扣35分;2020年4月26日私藏自制铁片(指甲刀上拆卸下的磨指甲所用),扣55分;2021年3月28日清监时在其储物箱内发现私改的囚服,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廖平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平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廖平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廖平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7号

罪犯刘彪,男,1995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0.67%被扣0.2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执11710号执行裁定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8号

罪犯穆昌奎,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黔27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32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穆昌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昌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昌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穆昌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19号

罪犯杨凯,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中技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协助管理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凯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0号

罪犯叶龙华,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4月19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8年9月2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叶龙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龙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龙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叶龙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1号

罪犯朱金海,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12 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94%,扣分10.8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死缓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金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金海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金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朱金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2号

罪犯左剑,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对赔偿总额共计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0.35%,扣0.1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喇叭、键盘、磁环、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左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剑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左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3号

罪犯罗仁贵,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与另一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保洁工种、质检工种、缝纫加工,2019年5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保洁工种、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40000元经协商不予赔偿,协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仁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仁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仁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4号

罪犯张龙刚,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30日该犯起床后,未叠被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在十一监区从事质检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在五监区从事辅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又系无期徒刑涉毒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龙刚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龙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龙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5号

罪犯张敏贤,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18年12月至今在十四监区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死缓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敏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敏贤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敏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敏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6号

罪犯黄诗学,男,1954年10月10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5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2年4月15日至2004年4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23日因11月联组联号成员违反遵规纪律,未及时报告,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保洁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坏,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三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诗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诗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诗学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黄诗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7号

罪犯宋安喜,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2006)大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3月28日起至2008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云29执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2)云29执97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月均消费高,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宋安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安喜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安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宋安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8号

罪犯李德昌,男,1949年2月3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12日,该犯晚作息时段,将枕头立起睡觉,遮挡监控视线,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2018年12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医疗护理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德昌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德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德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29号

罪犯罗忠喜,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45分;2019年11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86分;2019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28分;2020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3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期间有4次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社会影响严重,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忠喜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忠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忠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0号

罪犯王力洪,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福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5.84分;2020年8月7日因消极执行民警指令(夜间号室值星睡觉)被扣25分;2020年12月11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20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生产小组产品质量巡检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未成年时犯罪情形,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力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力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力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力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1号

罪犯颜修明,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生产统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黔01执3377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账户余额高,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颜修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颜修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颜修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颜修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2号

罪犯李大洪,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9.61%,被扣17.3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犯罪主观恶性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大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大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大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3号

罪犯孔金瑞,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孔金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40000元与他犯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5%,被扣0.68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被扣17.5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5.16%,被扣15.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在贵州省安顺监狱一监区从事电磁环工种;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孔金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金瑞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金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孔金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4号

罪犯胡文峰,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32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31日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9.21分;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3.39分;2020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五监区接受入监教育,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从事焊工工种,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文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文峰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文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胡文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5号

罪犯李国,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6年4月29日起至2008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1日该犯联组成员韦朝金违规,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死缓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6号

罪犯王成江,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94.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在五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3年3月至2019年6月在十监区先后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和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在十四监区从事布料熨烫工种,2020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成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成江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成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7号

罪犯林金城,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海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黔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黔刑终335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刑初字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执10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金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金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金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林金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8号

罪犯韦勇笔,男,1974年10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7)安市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4月18日因擅自脱离劳动岗位,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19年4月21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累犯,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韦勇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勇笔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勇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韦勇笔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39号

罪犯张发达,男,1990年1月9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6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9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8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元已履行,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黔2324执1251号结案通知书,原判予以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系恶势力犯罪骨干成员,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剩余刑期较短,建议提请减去剩余刑期。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发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发达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发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0号

罪犯扶波,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日该犯在号室内推开他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分;2021年4月26日该犯在楼道里说脏话,粗话等不文明语言,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自2017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2000元,未履行完毕,六盘水中院(2021)黔02执2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附后,六盘水市中院情况说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较高,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扶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扶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扶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扶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1号

罪犯罗培美,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培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培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培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培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2号

罪犯刘广治,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第7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5月29日未按规定时间就寝,被扣10分;2020年12月2日15时40分许,罪犯刘广治动手殴打罪犯侯开礼,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广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广治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广治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刘广治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3号

罪犯袁龙,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已支付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1日因未及时报告联组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在贵州省安顺监狱一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16年12月至今在贵州省王武监狱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已全部履行,证明材料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龙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袁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4号

罪犯张少光,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分监区鞋帮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又系毒品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少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少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少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少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5号

罪犯李登科,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经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5日因未按规定服药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分监区鞋帮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执94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获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死缓罪犯,月均消费和余额较高,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登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登科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登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登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6号

罪犯耿志祥,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14日值夜班期间不起床被扣25分;2021年7月6日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累犯,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耿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耿志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耿志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耿志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7号

罪犯陈军,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8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9日监室有罪犯打架斗殴,未及时报告、制止,未履行好监室长职责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军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陈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8号

罪犯易忠,男,1990年2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0元,对总额人民币69187.8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23日监事长对监室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30分;2019年11月9日联号组长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20分;2021年8月11日该犯未按规定时间洗澡,被扣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易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易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易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易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49号

罪犯夏军,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黔01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玉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赔偿完毕)。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6日不按规定晾挂衣物,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夏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0号

罪犯杨尚平,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黔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33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止日:2033年8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7.5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尚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尚平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尚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杨尚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1号

罪犯邓昆,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兴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在一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但因其余刑较短,建议减余刑。

综上所述,罪犯邓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昆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昆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邓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2号

罪犯李华胜,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9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华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华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李华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3号

罪犯周俊伟,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26日衣服乱挂在公共区域,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俊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俊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俊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周俊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4号

罪犯胡关祥,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7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4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20年04月0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用档布挡光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缓罪犯,犯罪手段残忍,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关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关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关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胡关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5号

罪犯游祥荣,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8.54%扣9.98分;2019年3月15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2020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8.57%扣2.99分;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5.2%扣1.8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科,犯罪主观恶性大,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游祥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游祥荣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游祥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游祥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6号

罪犯郑周昆,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英丧葬费1033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2年3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1月11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28%扣1.14分;2020年8月25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334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有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周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周昆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周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郑周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7号

罪犯郭林,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对总额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6日未按规定执行监室坐班制度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郭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8号

罪犯江川,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反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50%扣17.5分;2019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7.18%扣2.51分;2019年8月7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2020年4月10日因不按规定服药用药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从事手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江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川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川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江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59号

罪犯吴道春,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5月14日至2011年5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2年2月至今从事生活卫生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缓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道春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道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吴道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60号

罪犯高友贵,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与另一被告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该犯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刑事部分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与另一被告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该犯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5万元。驳回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1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主犯、累犯,又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犯罪主观恶性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高友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友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友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高友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61号

罪犯罗维才,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9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月22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2月9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1月18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2020年9月16日与张清华打架被被扣45分;2021年6月2日在监舍与他犯争吵被扣10分;2021年8月15日与罪犯周礼军发生口角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制作;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暴力犯罪罪犯,多次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维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维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维才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罗维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62号

罪犯张瑶,男,1992年2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9日,该犯与同犯在篮球场发生打架斗殴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0万元已履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故意伤害犯罪罪犯,有打架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瑶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张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王监减字263号

罪犯王光勇,男,1971年3月17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8日,该犯无故向他犯脑门拍了两巴掌且在后面的讯问调查过程采取回避、拒绝态度,形迹可疑被扣45分并集训管理教育30日,后于2020年8月16日解除集训;2020年11月12日因浪费粮食被扣10分;2021年4月4日因豆奶找不见,认为是他犯拿的,便辱骂、谩骂他犯被扣30分;该犯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7.99%,被扣11.3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罪犯,有多次违规,建议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光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光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2年10月31日

附:罪犯王光勇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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