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01989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1-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79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张杰,男,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1年7月因做与值班无关事宜,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刘文嘉,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文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刘文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文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吴玉国,男,1975年4月7日生,畲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玉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5000元。2020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核5430689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0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4日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0年12月劳动欠产扣13.43分;2021年1月劳动欠产扣11.08分;2021年2月劳动欠产扣6.07分;2021年3月劳动欠产扣2.64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之下端正了劳动态度,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玉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熊义国,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义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3万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4年3月22日因违反联组联号规定扣1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3月26日因欠产扣2.1分,2014年4月28日因欠产扣0.7分。后经教育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经该犯申请,该犯直管干警于2022年1月5日下其狱内账户余额至中国农业银行贵阳盘江路支行向被害人家属转账110元,2022年2月22日下其狱内账户余额至至中国农业银行贵阳盘江路支行向被害人家属转账200元。(附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义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义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义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罗正平,男,1977年2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正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6年9月违反吸烟规定被扣3分,2018年4月在生产现场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2019年3月4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万元。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执字第18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2013)筑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正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贾金涛,男,1984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贾金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贾金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年11月10日该犯殴打他犯,被处以集训管理教育30日,2018年12月9日解除集训,扣55分;2018年12月13日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从事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8月8日因欠产扣0.27分,2016年10月9日因欠产扣1.84分,2017年9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欠产扣5.1分;2018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6分;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9.66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8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0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贾金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贾金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金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刘成忠,男,1979年10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0月23日内务检查不达标扣10分;2018年7月2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2月10日因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2019年3月20日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2019年7月24日因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10分;2019年9月27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20年2月25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成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成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车保德,男,1978年2月11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车保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1月14日殴打他犯,被处以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7年12月6日解除集训,扣65分。2020年12月2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1月18日该犯在2020年王武监狱育新学校(高小一)上半年语文考试未合格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年8月8日欠产扣1.58分,2016年9月8日欠产扣0.38分,2016年10月9日欠产扣2.2分,2016年11月3日欠产扣0.84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车保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车保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保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尹大学,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大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9095160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尹大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8月14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尽到监督责任扣10分; 2020年12月12日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扣15分;2021年2月23日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扣30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2分;2021年8月8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扣2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12242.67元,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3执489号结案通知书,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17)黔0123执489号案件执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尹大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大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大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代吉勇,男,1989年5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5月23至2018年5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3日号室长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被扣30分;2020年8月30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铺面不洁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3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分,2018年11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9.8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吉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唐本亮,男,1995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本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唐本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2000元;撤销对被告人唐本亮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4月19日因侮辱他犯,被扣30分,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为查清事实,建议隔离调查三十天。2017年7月21日延期,2017年8月19日解除隔离调查。2018年1月19日违反作息时间规定(迟到),被扣10分;2018年9月21日因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18年9月30日因出工迟到,被扣10分;2018年11月0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私自搬铺),被扣10分;2018年11月30日因私自超越警戒线(到菜地偷菜),被扣65分;2019年5月20日因在劳动现场私自将劳动产品转让他人,被扣2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6月欠产被扣16.06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2000元,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恢109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02执恢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本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本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本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史笔全,男,1993年5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史笔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内撤回上诉。2013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史笔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5年9月17日在不遵守吸烟规定,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3分;2017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94分;2018年7月26日因私藏使用MP4(内有淫秽视频)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8年8月24日解除;并于2018年8月10日被记过一次,扣60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051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史笔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笔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笔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张明全,男,1967年9月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明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胡德贵,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6月25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2月26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7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0.18分,2019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2.76分,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5.44分,2019年11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0.28分,2019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1.94分,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27.66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160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德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德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许昌军,男,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昌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日因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玄幻小说)被扣2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昌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昌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昌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王祖义,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祖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祖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30日劳动现场未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19年9月4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2019年12月16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04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祖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王昆,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7年9月欠产扣5.95分,2018年7月欠产扣4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6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1)黔02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李培,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5年12月3日因打架斗殴被扣9分;2018年5月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8年6月26日违反生活卫规定(晚点名未按规定进入号室)被扣10分;2018年8月24日因私藏、持有麻将牌被扣50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93分;2020年10月25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05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1)黔01执2055号执行案的执行。(名下房产因案外人李朝平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异862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朝平的异议请求。)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罗金龙,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万元(其中该犯承担5.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21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万元(其中该犯承担5.5万)。2021年8月18日罗金龙家属至贵阳市中院履行了5.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金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陈正义,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5年12月12日违反联组联号规定被扣4分,2016年7月12日因违反规定吸烟被扣1.5分,2016年11月21日因联组联号未尽责被扣1.5分,2017年8月11日在号室内打牌被扣35分,2017年11月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2月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9年4月1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9年7月12日在生产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8日该犯使用违禁品麻将牌被扣55分,2019年10月19日该犯因使用二类违禁物品被扣45分,2021年5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39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年1月因欠产被扣1.9分,2016年2月因欠产被扣1.4分,2016年4月26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造成一定后果被扣9分,2016年4月因欠产被扣2.4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执60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得表扬一个,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正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徐飒,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飒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维持徐飒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2014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二复91067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飒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35分,该犯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7.24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1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360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0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卯乖能,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4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卯乖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427.22元。2014年11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复字第736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卯乖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0月17日私自使用火种在监室内烧小锅炉热菜,被扣45分;2018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1.78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65427.2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卯乖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卯乖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乖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郗开成,男,1964年2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郗开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郗开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郗开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郗开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曹阜超,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阜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6月6日因擅自超越规定区域被扣65分,2019年11月2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5月3日因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7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2.16分;2019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1.98分,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25.27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394号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阜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阜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阜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芦启祥,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芦启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万五千元,并对总金额五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万元,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5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芦启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芦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芦启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陈保华,男,1988年12月1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保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4号刑事判决,维持陈保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综合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执89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6)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保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保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向明祥,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明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综合表现一般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72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21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3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向明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明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文济顺,男,1987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文济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执39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文济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济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济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谢明,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7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以及魅族白色手机一部(手机由扣押机关贵阳铁路公安处处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年9月26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2021年8月25日已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履行了4万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谢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尚荣敬,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尚荣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3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分,2017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分,2017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25分,2017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5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执56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尚荣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尚荣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荣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张文志,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19年8月10日下午开餐时段,辱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5月16日21时30分,民警在实名点名封号时,该犯未坐在凳子上(坐在床上)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9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执294号之二执行裁定,本院(2018)黔01执2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文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陈国庆,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26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21年8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执5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黔05执5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国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马江福,男,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江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万元,并对赔偿总金额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含已赔偿的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年2月9日该犯使用二类违禁品(自制扑克牌)娱乐被扣45分,2018年2月10日该犯使用二类违禁品娱乐被扣55分(自制扑克牌),2018年3月29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8年6月6日因殴打他犯被隔离调查三十天,2018年7月5日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8月3日解除集训,2018年7月12日被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2018年8月12日该犯违反生活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1月13日该犯在劳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1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2月10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12月18日联组成员违规违报告,被扣10分,2020年8月21日因在劳动现场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7.8分,2017年5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5.8分,2017年6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4.8分,2017年10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0分,2017年1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5分,2018年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7分,2018年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0.8分,2018年3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4分,2018年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3.9分,2018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被扣8.8分,2018年8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2.32分,2018年9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4.77分,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连带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家属判决前已履行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该犯家属2021年7月6日、2022年1月14日两次到贵阳市中院履行了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江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江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江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陈勇,男,1970年1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综合表现一般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0年5月3日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郭仕祥,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仕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郭仕祥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8月4日因未按相应劳动生产工序要求制作,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仕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仕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仕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罗兴宝,男,1988年10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兴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2021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391号之一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兴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兴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兴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黄买福,男,1997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买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1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9月26日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被扣9.39分;2021年6月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8年9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执17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买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买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买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国光辉,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国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国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国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马家泽,男,1992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家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1年4月25日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家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家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家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龚林,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款项现存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年12月3日在劳动现场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被扣3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款项现存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龚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伍长许,男,1981年9月6日生,布依,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长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与两名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因内务卫生不符合定置化管理规定,扣分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98分;该犯2019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27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2021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218号执行裁定,经核实,伍长许已履行缴纳罚金3000元完毕;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2018年7月18日家属代为履行16600元。(附缴款收据)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长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长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长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余永康,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永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财物返还失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判决余永康赔偿原告人人民币共计675871.16元(已扣除此前赔偿的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其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被2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13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万元,2022年3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执恢17号结案通知书,本院(2022)黔27执恢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民事赔偿675871.16(已扣减此前赔偿5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财物返还失主,未返还。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永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永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吴士恩,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士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士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士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士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罪犯郭家雄,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家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郭家雄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上诉陈大平与四名同案犯共同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陈大平赔偿人民币2万元;五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对总额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家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家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家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卫亚军,男,1998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卫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确认被告人卫亚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5月6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私自在其他监区楼层逗留),被扣35分,2019年11月8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未按规定值班),被扣2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83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03分,2019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6.6分,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9.17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73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4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77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黔01执1501号结案通知书:本案全案执行完毕);民事赔偿8万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卫亚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卫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卫亚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唐德乾,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德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余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该款已由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俱领)。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民初7426号民事判决,与其余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各项费用人民币37612.19元,与其余被告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8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24日因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3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4月7日因生产质量不达标被扣20分,后经干警教育后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判决前已履行。与其余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各项费用人民币37612.19元,与其余被告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89元已履行,履行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德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德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德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曾代洪,男,1972年10月11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代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27日因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0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分,2020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07分,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1分,2020年12月25日未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劳动被扣15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9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9)黔01执972号执行案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代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代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代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叶金超,男,1997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金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叶金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认定叶金超、余鹏鹏、蒋泽丰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0年12月1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叶金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金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金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袁廷海,男,1985年6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廷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145号结案通知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兴平、袁廷海、张翠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结案。(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廷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廷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5号
罪犯赵高手,男,1999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高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5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高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郭克爱,男,1982年2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克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2月12日该犯坐值夜班时睡觉,被扣25分;2020年12月24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家属2020年6月15日、2021年6月21日两次到安顺市中院履行了4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克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克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克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冉立坤,男,1996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冉立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0年12月2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12月24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已支付。(判决书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冉立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立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立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王尚荣,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8)黔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尚荣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黔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9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3月3日因未按规定将食品存放于食品储物箱被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13.48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4执82号执行情况说明显示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尚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尚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尚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梁继春,男,1980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继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综合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2021年7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386号之一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梁继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继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继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修哥,男,1982年10月3日生,哈尼族,文盲文化,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修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12月4日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床上挂有衣物)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83号结案通知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修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修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修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修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宋帮金,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帮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8年9月24日因打架致他犯鼻梁骨骨裂,右眼充血肿胀被隔离调查30日,后于2018年10月10日提前解除隔离调查,被扣65分,2020年8月5日因未及时关闭水龙头,故意浪费水资源被扣3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2018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院作出的(2018)黔01执1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黔01执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帮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帮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帮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张翠祥,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翠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7月26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尽到监督责任扣10分,2020年1月13日违规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20年1月16日因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尽到监督责任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1年2月23日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扣30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1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执145号结案通知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翠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翠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翠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杨主平,男,1981年12月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主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家属先行交付的人民币二万元现暂存于本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1年2月24日因罪犯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杨主平作为联组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被扣2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家属先行交付的人民币2万元现暂存于本院),2018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执981号执行裁定,终结(2017)黔01执9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主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主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主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赖正仲,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赖正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检察院抗诉。2019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号刑事判决,认定赖正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12月24日因琐事与陈云贵发生争吵抓扯,被扣45分;2020年12月25日值夜班时睡觉,被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赖正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赖正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正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何发财,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发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9年6月25日,该犯在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狱相关规定,扣分2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11.17分,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发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张啸天,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啸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该犯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94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5.98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4.82分,2020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9.21分,后在干警的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4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94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啸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啸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啸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罪犯李顺平,男,1979年6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顺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维持李顺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7年10月11日因接受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与罪犯王俊在劳动现场发生抓扯),被扣35分;2019年6月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8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2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王登记,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登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同案亲属自愿赔偿8万目前存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5月19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45分,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96分,2019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75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13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41分,后在干警教育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刑终563号刑事裁定书第5页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登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登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登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罪犯王富庄,男,1980年2月1日生,壮族,文盲文化,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富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99号刑事判决,维持王富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富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富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富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