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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王监减字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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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19161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7-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王监减字1-78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

罪犯段官武,男,1968年9月13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9月4日投入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27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4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

2012年6月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5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18日在监舍未按指定区域娱乐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07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表扬和物质奖励一个;共计十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段官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官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段官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段官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

罪犯谢王超,男,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3年6月11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1年3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6日私藏和使用二类违禁物品(刀具)被扣45分;2019年2月10日作为监室长,对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30分;2019年5月31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9年7月4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2019年8月2日利用生产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2019年11月19日联组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20年2月25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20年3月31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7月25日利用生产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2021年5月10日民警对内务卫生检查,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01日至2018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04月01日至2018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行为,服刑表现一贯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王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王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王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谢王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

罪犯杨贤金,男,1988年0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5日内务检查不达标被扣10分;2018年4月12日与罪犯彭有军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分;2018年10月7日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0月20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8年11月13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被扣10分;2019年9月23日民警在罪犯杨贤金储物箱内查获扑克牌2副及自制的军棋1副,罪犯杨贤金承认为自己所持有。经民警调查,该犯以烟作为赌资,利用自制军棋及扑克牌组织同监室罪犯杨兴明进行多次赌博,其行为严重扰乱分监区正常改造秩序,于2019年10月12日被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07月01日至2019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2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7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贤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贤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贤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贤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

罪犯潘爱平,男,1981年0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49251.9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口头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犯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潘爱平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20日使用违禁物品(自制军棋)被扣25分;2020年3月5日与他犯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一贯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爱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爱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爱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潘爱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

罪犯周松,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9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31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2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2019年7月11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5月10日该犯在罪犯倪仕忠的唆使下参与殴打罪犯陈忠志、罗白贵,于2020年5月27日被记过处罚一次,扣6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2016已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4月01日至2018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物质奖励;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一贯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松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

罪犯罗学清,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清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07)筑刑二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2027年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11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15分;2019年12月10日联号号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20年9月11日离岗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2020年9月23日不遵守就餐、洗澡规定被扣10分;2021年2月18日该犯与罪犯杨经虎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存在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且在服刑期间存在多次违规行为,一贯服刑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学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学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学清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学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

罪犯张浪,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9年1月29日与罪犯杨兴明发生打架被扣65分;2019年11月19日联号组成员违规为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21年3月10日8时10分;左右,罪犯张浪、彭有军二人因口角在监区生产现场罪犯厕所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两犯认错态度较好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8月01日至2019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2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获一个;2019年08月01日至2020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 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狱内月均消费明显超过同期狱内月均消费,在考核期内两次打架等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六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浪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

罪犯周祖林,男,1975年06月0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使用的通讯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7月28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19日不遵守学习纪律被扣15分;2019年7月11日在劳动现场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被扣15分;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11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2019年8月25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1年5月13日私藏、使用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自制挖耳勺)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7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 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行为,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祖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祖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祖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祖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

罪犯史贵华,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天语牌手机一部,长虹牌手机二部、便携式电子称一台及牌号为桂MA0878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1月28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9年2月15日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20年3月5日与他犯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分;2020年11月23日因殴打罪犯郑军,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分;2020年11月2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2年6月劳动定额760,完成580,未完成劳动定额23.68%被扣7.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7月0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01日至2019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存在两次违规被扣分,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史贵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贵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贵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史贵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

罪犯王传书,男,1970年0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7月28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25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11月14日殴打他犯,情节轻微被扣55分;2021年5月13日不按规定用药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5月0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01日至2019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5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考核期内不能遵守监规纪律,服刑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传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传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传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传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

罪犯郭丙胜,男,1977年09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18日辱骂他犯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8月01日至2019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2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8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20年10月18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丙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丙胜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丙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丙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

罪犯罗留金,男,1977年07月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没收涉案毒品海洛因764.7克;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七部、黑色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为云A3贵62)一辆,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34年12月19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8日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8月25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3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考核期内两次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50分和1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留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留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留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留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

罪犯申振,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0日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20年2月24日23时40分;许,罪犯申振在封号后未按规定就寝,经民警现场查证,该犯与罪犯孔德发、李华在监室内监控死角处利用军旗违规赌博,于2020年2月28日被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912,完成898,未完成劳动定额1.53%被扣0.53分;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078,完成976,未完成劳动定额9.46%被扣3.3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与他犯2020年在监室内赌博,被给予警告处罚,且考核期间多次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六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申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申振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申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申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6

罪犯孔朝云,男,1967年04月19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7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27日作为联号组长,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20分;2019年12与27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445,完成1327,未完成劳动定额8.16% 扣2.85分;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713,完成1503,未完成劳动定额12.25% 被扣4.28分;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828,完成1595,未完成劳动定额12.74% 被扣4.45分;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403,完成1112,未完成劳动定额20.74% 被扣7.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3月01日至2019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9月01日至2020年02月29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朝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朝云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强奸罪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朝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孔朝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

罪犯赵刚,男,1992年12月1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2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15分;2019年1月23日私藏二类违禁物品(自制刀具) 被扣45分;2020年5月10日与他犯打架,情节轻微被扣65分;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39060,完成37945,未完成劳动定额2.85%被扣0.9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6月0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01日至2019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打架、私藏违禁品等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刚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赵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

罪犯何仲平,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何仲平承担上诉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少刑初字第22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史笔全、何仲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9年3月4日作为联号组长,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20分;2019年12月10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3月01日至2019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9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 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多次违规被扣分,一贯表现欠佳,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超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仲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仲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仲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仲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

罪犯乔永伟,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9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2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22年04月劳动定额493,完成468,未完成劳动定额5.07%被扣1.5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乔永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乔永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乔永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乔永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

罪犯饶代立,男,1988年11月0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黔03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饶代立被扣押的犯罪工具白色朔料袋一个、饼干盒一个、蓝色朔料袋一个、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8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饶代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饶代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饶代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饶代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

罪犯王老二,男,1974年0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王老二及同案犯使用的作案工具贵A797Q5面包车一辆、撬棍四根、防雨布一张、袋子三个、齿轮前一把、齿轮前备用手把一只、钢绳一把、绿色磅秤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及贵州南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黔01刑终字第7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8日在床头挂挡布被扣10分;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360,完成1322,未完成劳动定额2.79% 扣0.9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获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作案二十六次,涉案金额人民币994600元,数额特别巨大,2020年5月2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老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老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老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

罪犯尹强,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泰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32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2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15分;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484,完成1342,未完成劳动定额9.56%被扣3.34分;2021年5月11日14时许罪犯罗昌武与罪犯尹强在分监区劳动现场因为修缝纫机发生争吵,罪犯尹强辱骂罪犯罗昌武被扣30分;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952,完成产值748,未完成劳动定额21.42%被扣7.49分;2022年4月劳动定额680,完成615,未完成劳动定额9.55%被扣2.86分;2022年5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1547,未完成劳动定额3.31%被扣0.9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在2021年5月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强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尹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尹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4

罪犯阿龙,男,1996年07月08日生,佤族,小学文化,缅甸国滚弄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9)黔06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黔06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7分;文化教育73分;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阿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阿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阿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阿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

罪犯贺寒星,男,1970年0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9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1月6日未按监区要求执行坐班制度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犯抢劫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贺寒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寒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寒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贺寒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

罪犯李应鹏,男,1984年08月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603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杂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黔04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应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应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应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应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

罪犯彭有军,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与其余二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10日8时10分左右,罪犯张浪、彭有军二人因口角在监区生产现场罪犯厕所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两犯认错态度较好被扣45分;2021年5月13日在监狱特警对分监区罪犯监室进行清监检查时,11号监室罪犯彭有军卫生责任区剩粉面一碗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3月13日因打架被扣45分,2021年5月13日因卫生责任区有剩余食物被扣15分;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有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有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彭有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

罪犯朱大兵,男,1985年10月16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大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大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大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大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

罪犯许文奎,男,1965年04月0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许文奎、许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2010年3月4日至2012年3月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4年4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2日罪犯许文奎未能背出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21年1月17日下午收工时,值班民警对罪犯进行搜身检查中在罪犯许文奎身上搜出药品一瓶被扣25分;2021年8月13日该犯与罪犯陈红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两人相互谩骂,后陈红对罪犯许文奎进行殴打,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8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持刀对被害人连续刺杀,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服刑期间因三次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许文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文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文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许文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

罪犯杨云双,男,1975年03月12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与27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445,完成1361,未完成劳动定额5.81% 扣2.03分;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1713,完成1542,未完成劳动定额9.98% 扣3.49分;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828,完成1826,未完成劳动定额0.1% 扣0.0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云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云双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云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云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1

罪犯蒋铁柱,男,1970年04月0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226号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对本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蒋铁柱所有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3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4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30日监狱特警队对一监区一分监区罪犯蒋铁柱进行行为规范抽查,该犯未能熟记和背诵被扣10分;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014,完成产值956,未完成劳动定额5.71%被扣1.99分;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493,完成486,未完成劳动定额1.41%被扣0.4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5年10月27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其属于有犯罪前科,且该犯系吸毒人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蒋铁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铁柱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铁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蒋铁柱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

罪犯刘胜常,男,1981年0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作案时使用的黑色苹果6手机和黑色vivo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黔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32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23日不遵守就餐、洗澡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胜常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胜常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胜常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

罪犯黄宇,男,1986年0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黔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9日在时事政治学习时间剥蒜头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

罪犯龙向阳,男,1976年11月0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持有的白色iphon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1日未按规定使用、交回劳动工具被扣15分;2022年2月23日该犯与罪犯赵道庆在生产现场争吵并互相推搡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2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盗窃于2008年2月3日被贵阳市劳教委决定劳教2年,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向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向阳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向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龙向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

罪犯余显河,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9日殴打、欺压他犯被扣45分;2020年5月29日私藏筷子、指甲刀、铁勺子等违禁物品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7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8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9年12月19日因殴打、欺压他犯,被扣45分;于2020年5月29日因私藏违禁物品,被扣1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显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显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显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显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

罪犯吴红星,男,1988年0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手机两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25日利用生产原材料在生产现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被扣15分;2020年10月2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红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红星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红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红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

罪犯徐波,男,1991年12月1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撤销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发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宣判后,该犯不服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912,完成872,未完成劳动定额4.38% 被扣1.53分;2021年6月27日下午就餐时,罪犯徐波违反生活卫生规范,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系主犯。2021年6月27日因违反生活卫生规范,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被扣3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

罪犯卜志明,男,1968年01月0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公安机关收缴毒品海洛因60克予以销毁,通讯工具黑色KEBA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卜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卜志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卜志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卜志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

罪犯刘玉德,男,1979年0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刘玉德、曾梅被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000元及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终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玉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玉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玉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

罪犯彭启志,男,1978年0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本案扣押于龙里县公安局的贵APZ348银色海马牌轿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5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多次被强制戒毒,该犯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5.25元,超过罪犯平均月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启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启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启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彭启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

罪犯张拥兴,男,1973年11月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涉案的车牌号云A9913V的比亚迪G3轿车一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黑色摩托罗拉直板手机一部、黑色金立翻盖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3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484,完成1268,未完成劳动定额14.55%被扣5.09分;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450,完成1341,未完成劳动定额7.51%被扣2.62分;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360,完成1280,未完成劳动定额5.88%被扣2.05分;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496,完成1488,未完成劳动定额0.53%被扣0.18分;该犯2021年09月劳动定额1185,完成产值1054,未完成劳动定额11.05%被扣3.8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已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履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2767.6元,月均消费230.63元,狱内账户余额147.92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2020年9月3日因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拥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拥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拥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拥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4

罪犯阿学,男,1987年09月07日生,//文化,缅甸国腊戌货伯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运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海洛因8052.2克予以没收;涉案赃款赃物及被告人财产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运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9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0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050,完成865,未完成劳动定额17.61%被扣6.16分;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809,完成782,未完成劳动定额3.33%被扣1.16分;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127,完成1041,未完成劳动定额7.63%被扣2.67分;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029,完成976,未完成劳动定额5.15%被扣1.8分;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980,完成904,未完成劳动定额7.75%被扣2.71分;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078,完成923,未完成劳动定额14.37%被扣5.0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5分;文化教育78.5分;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11月11日经人民法院终结裁定,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270.11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阿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阿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阿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阿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

罪犯张志君,男,1981年0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朝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黔0115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9)黔01刑终9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表扬和物质奖励各一个;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君等24名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共计1602520.38万元。张志君系主犯,违法所得21109835.89元。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志君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志君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志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

罪犯张浪沙,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黔0402刑初647号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34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4年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833,完成561,未完成劳动定额32.65% 被扣11.42分;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987,完成733,未完成劳动定额25.73% 被扣9分;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025,完成620,未完成劳动定额39.51% 被扣13.82分;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050,完成1034,未完成劳动定额1.52% 被扣0.5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浪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浪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浪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

罪犯伍朝仙,男,1965年09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存放于镇宁自治县公安局的被告人伍朝仙作案工具银灰色吉利轿车(车架号未LB37624AL025215)一部依法没收。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朝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朝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朝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伍朝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

罪犯金叶红,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被告人金叶红减刑;该犯与其余二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其中该犯个人承担4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刑二初字第16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金叶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2012年2月27日至2014年2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被扣10分;2019年9月28日因以昨日值夜班为借口不起床(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2020年3月14日因头发过长被扣10分;2020年7月15日23时8分;左右,特警队在监舍楼层巡查时,在监舍值坐班的罪犯金叶红使用私藏的玻璃进行自伤自残,将自己的头部划伤,并用头撞号室门以引起干警注意,该犯行为被干警和同号室罪犯及时制止,于2020年10月9日被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1871,完成892,未完成劳动定额52.32%被扣18.31分;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1828,完成915,未完成劳动定额49.94%被扣17.47分;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403,完成901,未完成劳动定额35.78%被扣12.52分;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955,完成1062,未完成劳动定额45.67%被扣15.98分;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785,完成1057,未完成劳动定额40.78%被扣14.27分;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5008,完成4696,未完成劳动定额6.23%被扣2.1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07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叶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叶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叶红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金叶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

罪犯罗洋,男,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2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日常考核积分达到600分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

罪犯唐云,男,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6月18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24日违反操作规程被扣15分;2017年6月26日殴打他犯被扣45分;2017年11月17日内务卫生评差被扣10分;2018年7月16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15分;2019年8月9日在劳动现场欺压他犯被扣55分;2019年12月24日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0分;2019年12月25日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0分;2019年12月27日殴打他犯(集训教育)被扣55分;2020年5月26日有消极怠工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被扣20分;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23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37分;2021年2月28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4.29分;2021年3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3.93分;2021年4月30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1.67分;2021年5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10.74分;2021年06月30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9.57分;2021年07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11.95分;2021年08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11.22分;2021年09月30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9.94分;2022年03月06日佩戴自制帽子被扣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04月01日至2018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四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被扣分行为,应从严掌握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唐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唐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

罪犯陈凯,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50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黔0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黔01刑再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50万元,赃款54万元已履行,其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

2027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8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2月21日利品严重超标被扣0.6分;2018年4月6日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15分;2019年1月23日监室长对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30分;2019年5月31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9年11月19日联号组长对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20分;2020年10月10日殴打他犯被警告处罚,扣300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75分;2021年5月19日违反会见纪律被扣10分;2021年5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4.1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一个表扬;2020月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得物质奖励;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犯被警告处分,扣300分;继续追缴该犯赃款1300万元未完全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2.46元,超过监狱罪犯平均月消费水平,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凯提请减刑。因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

罪犯何庭鑫,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连带赔偿5万,该犯赔偿其中2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4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3日违反学习秩序被扣35分;2019年7月4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9年12月16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9年4月9日曾因结伙持械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庭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庭鑫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庭鑫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庭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

罪犯马勋平,男,1975年12月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312号裁定书,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280号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6月9日起至2008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9月07日投入云南二监服刑改造;2007年06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68分;2021年6月20日因民警监舍点名时未起立致意被扣20分;2021年07月23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2022年03月06日佩戴自制帽子被扣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得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消费总额3267.6元,月均消费272.3元,狱内账户余额975.49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勋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勋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勋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

罪犯袁万荣,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一初字第10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4日执行警察命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8月10日值星员未及时发现他犯自伤自残行为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7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年因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系有犯罪前科。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万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万荣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袁万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

罪犯陈渊,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6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1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3月19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5月22日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5月22日在劳动现场持有二类违禁品(打火机)被扣45分;2019年7月11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1月2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5月20日私藏不健康书籍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3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渊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渊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

罪犯雷亮,男,1991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4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黔01刑终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33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8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1月6日未按监区要求执行坐班制度被扣25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0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亮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亮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雷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

罪犯杨朝均,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万盛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5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政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20日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4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运输毒品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2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9月23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2019年12月18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1年6月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3.14分;2021年07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0.7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01日至2019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被扣分行为,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朝均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朝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朝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

罪犯胡友顺,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黔01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32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0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9月18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聊天被扣5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分;2020年12月7日消极怠工行为被扣20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89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26分;2021年0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69分;2021年0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7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友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友顺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友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友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

罪犯孔欢,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6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9年12月6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5月10日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7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欢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孔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

罪犯王洪刚,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3年4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2020年5月10日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2020年5月20日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9月01日至2019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3月01日至2019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9月01日至2020年02月29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洪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洪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洪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

罪犯王运地,男,1989年4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观山湖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5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黔01刑终120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32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8日检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运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运地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运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运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

罪犯刘红幺,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黔刑终124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红幺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红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红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

罪犯曾凡强,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1日因违规使用二类违禁品(打火机)被扣45分;2019年11月24日因违规使用二类违禁品(打火机)被扣55分;2020年8月10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30分;2020年10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7.4分;2020年11月30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6.87分;2020年12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8.05分;2021年3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4.63分;2021年4月30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2.24分;2021年8月19日搜身时查出缝衣针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01日至2019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该犯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2.39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凡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凡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曾凡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

罪犯谢青艺,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黔刑终26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2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2月18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11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4月17日生产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07月23日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被扣分行为,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青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青艺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青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谢青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

罪犯杨海,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该犯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黔0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黔02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涉案赃款4000元继续追缴,民事连带责任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黔刑终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4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2017年11月16日重新投入羊艾监狱服刑;2017年12月1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6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2020年1月8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30分;2020年3月11日在劳动现场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6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在考核期内打架被扣65分等多次违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

罪犯刘老四,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25000元,该犯承担其中的52000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25000元,该犯承担其中的52000元不变。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13日因顶撞干警被扣65分;2020年6月13日在学习室私自损坏公物(乒乓球网)被扣35分;2020年9月30日因会见时内容有碍服刑改造被扣20分;2020年12月5日在劳动现场私改囚服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0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5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多次违规被扣分,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老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老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老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老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

罪犯何小贵,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8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小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小贵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小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

罪犯朱玉泽,男,1994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南明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人计280441元,案件受理费13832元,其中由该犯承担5507元。宣判后,该犯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6年10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2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1月20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2月18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7月14日在劳动现场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被扣15分;2021年3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1.0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玉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玉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玉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玉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

罪犯陆发明,男,1997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发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发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陆发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

罪犯张权,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黔0113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9.48分;2021年3月30日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2021年3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1.05分;2021年4月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1.56分;2021年05月26日夜间坐班睡觉被扣25分;2021年05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0.5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得物质奖励;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3月30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于2021年5月26日因夜间坐班睡觉,被扣2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权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权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5

罪犯吴杰,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黔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32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29日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2020年11月25日夜间值班睡觉被扣25分;2021年04月14日故意扰乱集体教育现场秩序被扣35分;2021年05月08日生产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杰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

罪犯陈德洪,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武隆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4日执行警察命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1月6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06月05日洗碗间水龙头未关,浪费水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01日至2022年0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德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德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德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

罪犯敖建华,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0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建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建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敖建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8

罪犯杨晓秋,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2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参与盗窃作案42次,盗窃金额共计453689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参与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数罪并罚,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晓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晓秋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晓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晓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9

罪犯黄传根,男,1991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田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8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7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8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0年10月31日违反内务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21年3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4.62分;2021年04月30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0.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传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传根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传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传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0

罪犯郭兵兵,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2日作出(2017)黔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黔刑终字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0.3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294.79元,高于监狱罪犯同期月均消费水平236.32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其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兵兵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兵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兵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1

罪犯夏小军,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 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夏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小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小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夏小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2

罪犯罗举兴,男,1978年9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28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举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举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举兴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举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3

罪犯张友志,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32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18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聊天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02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01日至2021年0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友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5

罪犯敖邱成,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05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盖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26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2月6日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12月6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2020年5月10日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2021年4月30日在该犯身上搜出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吸铁石)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9.5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8月0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3月01日至2020年08月31日获得物质奖励;2020年09月01日至2021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3月01日至2021年0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敖邱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邱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邱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敖邱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6

罪犯朱福美,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账款人民币1516元上缴财政。九名被告人分别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739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23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1月6日未按规定执行监舍坐班制度被扣25分;2019年11月14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25分;2019年11月18日检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0年1月8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8月10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30分;2021年3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2分;2021年4月17日生产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4月30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0.86分;2021年5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0.64分;2021年6月30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0.61分;2021年7月31日劳动定额未完成被扣0.1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9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01日至2020年0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09月30日获得物质奖励;2021年10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福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福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福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福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7

罪犯曾家俊,男,1977年0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 0)黔高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7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0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中积极主动,持刀连刺被害人10余刀,致被害人死亡,系本案主凶、主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曾家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家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家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曾家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8

罪犯陈朝海,男,1972年09月2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5月1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4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04月0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17年8月劳动欠产6.24%,扣2.18分;2018年1月未按要求完成劳动定额8.39%,扣2.94分;2018年5月28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10分;2018年7月3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8年7月19日与罪犯倪铨列队时打架情节轻微,扣55分;2019年10月15日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2020年9月23日夜间坐班睡觉,扣25分;2021年1月1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10分;2021年5月6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两次违规被扣分,系暴力犯罪被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朝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朝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朝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89

罪犯陈伟,男,1991年0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6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04月0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0.69%,扣14.24分;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83%,扣10.79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8.87%,扣24.1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5.86%,扣23.05分;2019年12月5日因夜间值班与他犯打架,对该犯处以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1月3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于2019年12月18日给予该犯警告处分,扣300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84%,扣4.84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3.94%,扣8.37分;2020年5月未按规定着囚服扣15分;2020年10月10日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扣15分;2020年12月26日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打架被警告处罚及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伟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0

罪犯黄淑高,男,1981年0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 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6月26日起至2008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0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3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91.5分;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淑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淑高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淑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淑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1

罪犯姜远富,男,1975年03月0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8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1月5日起至2006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0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11日该犯值坐班睡觉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姜远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远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姜远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姜远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2

罪犯李培强,男,1988年0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 )筑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00 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30000 元。死缓考验期: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3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0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该犯传播不良信息,于2019年7月2日至7月31日被隔离审查三十天,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调查,并于2019年8月6日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2019年8月15该犯不遵守教育课堂纪律被扣15分;2019年8月25日利用把减去送餐罪犯传递花椒被民警抓获,严重影响分监区的监管秩序,对该犯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9月12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54%,扣1.58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28%,扣7.44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7%,扣14.94分;2019年12月19日私藏、使用、传递监狱规定其他违禁品(香烟),扣35分;2020年7月1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行为,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培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培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培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4

罪犯刘仁勇,男,1978年01月2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5月24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2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24日起至2008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仁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仁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仁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5

罪犯路贤文,男,1977年10月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0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于2022年8月10日经人民法院终本裁定,扣划1564.5元上缴财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294.59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236.32元,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及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执行情况,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路贤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路贤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路贤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路贤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6

罪犯罗天文,男,1967年06月0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 临中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天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98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0月19日起至2007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13日应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天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天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天文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天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7

罪犯罗志军,男,1970年0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 2005)大中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10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0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其狱内账户余额5829.14元,余额较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志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志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志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8

罪犯马健,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05月0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日在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分,且其财产性判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健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99

罪犯邱太华,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0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8日在队列中嬉闹扣10分;2020年11月22日因私自持有挡板,挡住床头,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邱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太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太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邱太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0

罪犯全春荣,男,1978年0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05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7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在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268.35元,明显超过同期狱内月均消费,但余额3072.44元(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全春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全春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全春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全春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1

罪犯任春华,男,1984年0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2月1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 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日伙同他犯传递香烟,并违规吸烟被处以集训教育管理三十天,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集训管理,并于2020年8月10日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2022年4月20日因劳动时间在习艺现场睡觉,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被集训和警告处罚等,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任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春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春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任春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2

罪犯宋军,男,1972年10月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 2005 )保中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 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 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1月2日起至2007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2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 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0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走私毒品主犯,走私毒品共计3417克,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宋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3

罪犯陶刚,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8日上午10:34左右,与罪犯陈亮波在劳动现场因劳动生产发生口角继而上升为互相推拉抓扯,扣45分;2021年8月25日凌晨1:30左右,该犯在值星时睡岗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6月8日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2021年8月25日因值星(夜值班)睡岗被扣10分,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刚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陶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陶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4

罪犯王光金,男,1967年0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6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07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6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0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2月20日因不按规定服药,将药品私藏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光金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光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光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5

罪犯王彦前,男,1974年0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2年1月29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0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在抢劫被害人之后又对被害人实施轮奸,其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该犯抢劫九次,致一人轻伤,抢劫、盗窃数额巨大,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彦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彦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彦前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彦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6

罪犯吴云华,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7月28日起至2008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12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01月0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欠产7.81%被扣2.73分;2022年05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欠产28.4%被扣8.5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全部财产未执行,其狱内账户余额8876.44元,余额较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云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云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云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7

罪犯徐远贵,男,1966年0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9月16日上午在学习室组织集中学习过程中,睡觉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9月1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15分。且其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未履行。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远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远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远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远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8

罪犯余国华,男,1978年03月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4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0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31日因带香烟到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国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国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国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09

罪犯余思宏,男,1975年0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昆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24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0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日该犯作为值星员,看到他犯在监舍内私藏香烟并违规吸烟未及时制止、报告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规被扣5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思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思宏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思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思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0

罪犯赵高阳,男,2000年0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黔刑终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3日起至2033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02月0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13日下午,因看电视声音大小问题发生口角与罪犯牛应泽一同殴打罪犯肖德育被处以集训管理教育,2020年10月12日解除集训,并于2020年10月16日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9月13日因殴打他犯被集训管理教育,2020年10月6日被警告处分并扣300分,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高阳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高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赵高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1

罪犯钟代洪,男,1985年0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0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22日监狱特警队巡查发现该犯私自持有挡板,挡住床头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代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代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代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钟代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2

罪犯周维定,男,1986年0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6日该犯在监舍八号室故意踢翻尿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维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维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维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维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3

罪犯蔡胜国,男,1980年0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0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0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4日不遵守吸烟规定,私自捡烟头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月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胜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胜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胜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蔡胜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4

罪犯付欣,男,1991年0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5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0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运输毒品3822.9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该犯

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欣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付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6

罪犯郭仕海,男,1978年0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03月0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不能熟记本联组联号,扣10分;2020年11月1日夜间坐班睡觉扣25分;2021年2月8日凌晨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睡觉,扣25分;2021年7月16日监狱特警队巡查时发现罪犯郭仕海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2年5月31日私藏原材料,利用原材料私改囚服,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仕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仕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仕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仕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7

罪犯韩忠兴,男,1972年10月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9日作出(2004)大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8月17日起至2006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1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07月0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2日该犯联组成员尹龙祥违纪,该犯作为组长未及时报告被扣20分;2021年1月5日监区组织检查卫生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2月5日内务卫生检查时,发现该犯存在非制式枕套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减刑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把握,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韩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忠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忠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韩忠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18

罪犯何成文,男,1975年0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10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0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4日在劳动现场就餐时故意浪费粮食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成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成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成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成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1

罪犯解得宽,男,1970年0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0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解得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解得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解得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解得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2

罪犯李爱国,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13日该犯在劳动现场骂脏话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爱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爱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爱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爱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3

罪犯李伦,男,1969年01月0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涉案财物依法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0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2020年7月违规持有香烟案件,在民警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事实,情节较为恶劣,于2020年8月11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扣300分;2021年4月6日特警队抽查该犯被规范时该犯不能背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规被警告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4

罪犯刘仁重,男,1966年0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8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4月29日起至2007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01月0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仁重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仁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仁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6

罪犯罗嘉豪,男,1996年04月0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梅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7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32年7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0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嘉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嘉豪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嘉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嘉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7

罪犯牛应泽,男,1993年12月25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力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0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13日16:50许,罪犯牛应泽、赵高阳与罪犯肖德育在监房七号室就餐时,因看电视声音大小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打架,罪犯牛应泽与罪犯赵高阳一起殴打罪犯肖德育。被处以集训教育三十日2020年10月12日解除集训,2020年10月16日受警告1次扣300分;2021年10月24日在监狱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在坐值夜班睡觉,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9月18日因打架,被警告处罚,并被扣300分;于2021年10月24日因值夜班睡觉,被扣8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牛应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牛应泽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牛应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牛应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8

罪犯潘义飞,男,1977年01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潘义飞等三名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潘义飞承担15000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29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42年0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1月5日监区组织检查内务卫生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1年4月27日在监狱特警巡查时发现该犯睡觉放遮挡物,扣10分;2022年5月30日在队列行进时违反队列规定,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义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义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义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潘义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29

罪犯沈宽玉,男,1972年0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7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0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8日因在生产现场等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2021年4月10日该犯辱骂他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沈宽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宽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宽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沈宽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0

罪犯宋康林,男,1963年0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0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19日该犯因联组罪犯违反定置卫生规定,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康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康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宋康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1

罪犯田康权,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7月3日起至2009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0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该犯在劳动现场不按要求着服装被扣15分;2021年1月5日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11月5日因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于2021年1月5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康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康权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康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田康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2

罪犯王桂林,男,1987年0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695.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0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桂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桂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桂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3

罪犯王家云,男,1966年08月0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实际所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贵阳市南明区房屋收管理局。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终110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0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0月24日监狱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坐值夜班睡觉,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征收工作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诈骗金额为45068972.16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家云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家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家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4

罪犯王晓文,男,1983年09月0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晓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晓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晓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5

罪犯王新,男,1997年08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黔0103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黔01刑终46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新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6

罪犯文元飞,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黔2723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运输毒品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未执行),没收财产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决定合并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财产。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34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0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因其患有疾病未收押期间又非法持有毒品,系毒品再犯,且长期吸毒成瘾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没收财产的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315.9元,明显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余额31199.73元,狱内消费金额及账户余额均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文元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元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元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文元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7

罪犯文云云,男,1988年0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南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零十五日;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云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云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云云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文云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39

罪犯杨本强,男,1984年0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2017)黔0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黔刑终4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01月0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本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本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本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本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0

罪犯杨成保,男,1984年12月0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07月0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5日该犯在特警队夜间巡查时睡觉,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成保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成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成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1

罪犯余荣,男,1971年08月19日生,蒙古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4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0日该犯挑衅,辱骂他犯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拐卖妇女、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参与实施抢劫4次、盗窃113次的犯罪行为。本次考核周期内因挑衅辱骂他犯被扣30分。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荣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2

罪犯张泽东,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0元,其中该被告人张泽东法定代理人承担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7年1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27日因该犯私藏持有不利于罪犯改造的书籍(三类违禁品),扣35分;2021年7月20日7时左右因该犯殴打罪犯余荣,情节轻微,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3月27日因私藏持有三类违禁品,被扣3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泽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泽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泽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3

罪犯周辉,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4

罪犯周先国,男,1974年0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2010)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0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5日监区组织检查内务卫生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先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先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先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先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5

罪犯蔡成学,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27日投入浙江省望春监狱,2008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成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成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成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蔡成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6

罪犯蔡和林,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8日不按规定使用药品被扣10分;2019年10月27日因琐事在开餐时互相辱骂对方被扣30分;2020年1月22日私藏二类违禁品(打火机一个)被扣65分;2020年3月15日不按规定如厕被扣15分;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19分左右,罪犯蔡和林为发泄调整劳动岗位的不满,趁民警发药时不备,在生产现场偷窃分监区公用的药品7包“金钱草颗粒”和1包“板蓝根颗粒”并丢弃在垃圾桶内被民警当场发现及制止。另查明,该犯利用医务辅助的岗位便利,私自将自购药品与其他服药罪犯交换茶叶、香皂、纸等日用百货,在犯群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罪犯蔡和林给予记过处罚,扣600分;集训管理教育30天,于2020年11月11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2020年12月30日下午收工至监狱二号门时,监狱特警队在罪犯蔡和林身上查处药品维C两粒、止痛贴一张,该犯行为属于不按规定服用药被扣10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2%被扣1.02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51%被扣7.17分;2021年7月3日监区对罪犯内务卫生进行检查,罪犯蔡和林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2年7月22日16时40分左右,罪犯蔡和林与张世平因打开水在四楼洗漱间烧开水箱处发生争执,经分监区调查核实,两人在争执过程中罪犯蔡和林有使用语言谩骂的行为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物质奖励;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293.16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余额2262.47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且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违纪,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蔡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和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和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蔡和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8

罪犯陈浩,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黔2728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黔27刑终17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6日下午13时左右,罪犯张涛与罪犯王华发生争执并殴打罪犯王华,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68%被扣3.0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处该犯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未履行,该犯个人狱内月均消费315.9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账户余额3067.64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浩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浩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49

罪犯陈红,男,1989年10月2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103.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9日因未按规定关闭设备电源被扣10分;2020年11月1日罪犯胡培华脱离联组联号、超越监舍楼层警戒线到风坝期间,其联号组长及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两次因违规被扣教育改造分,系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减刑应当从严把握,建议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0

罪犯陈胜,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16号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11日在防风时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被扣0.94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5%被扣0.5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判处该犯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222.35元,结合其余额33939.2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1

罪犯邓吉祥,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856元,该犯承担7214元,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8日21时14分许,罪犯邓支富在监舍一号楼四层学习室门口殴打他犯,在邓支富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其分监区指派包夹控制对象罪犯邓吉祥未及时制止,事后也未向民警说明情况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吉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吉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邓吉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2

罪犯段玉荣,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99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5日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45%被扣6.45分;2021年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该犯联组联号成员黄子学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该犯未尽到联组联号成员应尽职责被扣10分;2022年2月4日19时50分,罪犯段玉荣与陈贤平在监舍一号楼四层厕所因开玩笑引起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行为被扣20分;2022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66%被扣1.9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段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玉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段玉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段玉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4

罪犯付长勇,男,1977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13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2日上午10时许,该犯在监舍一号楼四楼六号室,因与罪犯陈宗武争论问题而发生打架斗殴被扣65分,集训管理教育30天,于2020年8月10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2020年11月25日罪犯付长勇私改囚服式样被监狱特警队在劳动现场查处被扣30分;2021年3月10日监狱督查队在对内务卫生进行视频回放督查过程中,发现6号室3号铺上铺付长勇铺面床单未铺平被扣10分;2021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35%被扣4.67分;2021年7月6日监区对罪犯内务卫生进行检查,罪犯付长勇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物质奖励;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表扬一个;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打架等违规行为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长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长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长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付长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5

罪犯顾庆洪,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毕节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黔刑0502刑初667号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顾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庆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庆洪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顾庆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6

罪犯韩苹果,男,1975年5月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601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9月23日至2011年9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苹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苹果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苹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韩苹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7

罪犯黄金义,男,1974年9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27日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被扣50分;2019年6月11日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吵闹他人被扣10分;2019年7月4日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被扣50分;2020年6月29日罪犯黄金义与罪犯陈云贵因生产质量问题发生口角,在发生口角此过程中罪犯黄金义和罪犯陈云贵均有说脏话粗话等不文明语言的行为,后罪犯黄金义处理问题不够冷静,对罪犯陈云贵有推搡行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对

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金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金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金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金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8

罪犯姬玉龙,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被扣2.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姬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姬玉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姬玉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姬玉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59

罪犯李刚,男,1976年2月3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经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8年8月5日至2010年8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日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8月25日经人民法院终本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5.74元,明显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账户余额6254元,余额较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61

罪犯李如杠,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8年6月16日至2010年6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1日罪犯胡培华脱离联组联号、超越监舍楼层警戒线到风坝期间,其联号组长及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表扬一个;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如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如杠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如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如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62

罪犯梁超,男,1992年1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超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梁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64

罪犯陆朝金,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31日因琐事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19年2月20日因执行警察命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陆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朝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朝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陆朝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65

罪犯罗利华,男,1979年2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黔01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33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表扬一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利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利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利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利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67

罪犯罗优贵,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6日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6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6年5月23日至2008年5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9日下午,分监区民警在对监舍储藏室进行清查时,在罪犯罗优贵的储物箱中查获麻将牌、扑克被警告处罚,并扣300分;2020年6月22日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51%被扣1.5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316.35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余额1178.42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

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且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9年9月9日私藏麻将牌、扑克被警告处罚并扣300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优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优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优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优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68

罪犯任俊松,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5月22日至2010年5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俊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俊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俊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任俊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69

罪犯帅成福,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3月20日至2010年3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帅成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帅成福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帅成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帅成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0

罪犯王勇,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1

罪犯吴春举,男,1982年8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9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6日因不按规定着装被扣15分;2020年8月29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春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春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春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春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2

罪犯吴江友,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九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0月25日下午,民警在组织集体罪犯准备开餐时,罪犯吴江友在队列中违反队列纪律吃零食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江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江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江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3

罪犯杨昌忍,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3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4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3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1年1月28日因生产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2021年2月1日11:20左右,在开餐过程中,罪犯胡培华在分监区民警未下达离开餐厅的指令下,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混入二分监区罪犯队列中准备离开餐厅被分监区民警当场制止并进行教育,该犯联组联号成员:胡住刚、袁龙、杨昌忍未及时报告和制止该犯的违规违纪行为被扣10分;2021年3月6日晚上,监狱特警队在对监舍夜间值班情况进行巡查过程中,查获罪犯杨昌忍在值班期间睡觉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因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幅度至八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昌忍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昌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昌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4

罪犯杨龙辉,男,1989年9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2500元,对赔偿总额7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年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7日上午六时二十五分;许,罪犯杨龙辉、湛国虎因琐事发生打架斗殴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打架斗殴被扣6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龙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龙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龙辉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龙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6

罪犯张金乔,男,1984年6月3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13.8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金乔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金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金乔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8

罪犯张仕政,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9日损坏公物被扣35分;2020年4月3日在生产现场因生产琐事殴打罪犯周兴华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与他人相互结伙采取暴力手段持枪抢劫,作案12次,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系主犯;服刑期间两次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35分、5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仕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仕政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仕政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仕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79

罪犯郑文德,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7年11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个人狱内月均消费274.21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099.09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文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文德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文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郑文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0

罪犯朱启远,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6日民警在组织罪犯收看新闻期间,罪犯朱启远在监舍内不按规定着装被扣15分;2020年12月4日根据二分监区民警反馈,2020年11月12日中午,罪犯朱启远私自将生产四线鞋帮成品(迷彩220码)藏匿在生产三线的鞋帮成品(迷彩225码)中,并将以上成品进行上交,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经查属实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7年3月23日至2009年1月19日在贵州省少管所被劳教;该犯2020年5月26日不按规定着装被扣15分,2020年11月12日因将产品混装上缴,导致产品不合格被扣30分,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启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启远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启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启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2

罪犯赵传富,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4年3月30日至2006年3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6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27日内务卫生违反规定被扣10分;2018年4月27日与罪犯罗正平打架被扣45分;2019年4月7日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19年9月9日在生产现场9等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2021年5月10日因同号室与罪犯邬家奇在号室内因开关窗户发生争执继而打架,后被他犯制止被扣65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06%被扣9.1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属多次持械抢劫,抢劫中共同致一人重伤,直接致三人轻微伤,五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传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传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传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赵传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3

罪犯漆定伟,男,1956年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0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9年1月7日因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19年5月8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2019年7月20日因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19年9月2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2月4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0年1月2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3月28日因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被扣10分;2020年9月25日因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被扣10分;2020年12月1日因收工集合时在三监区生产现场门口集合时顶撞民警被扣65分;2021年1月25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在铺位上私藏吸铁石被扣15分;2021年5月17日该犯在生产现场被民警发现将口罩戴在头上,经民警多次提醒才将口罩取下,对该犯执行民警指令消极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被扣25分;2021年10月6日因值星期间睡觉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违纪行为,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该犯1997年8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现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系毒品再犯,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漆定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漆定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漆定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漆定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4

罪犯杨平平,男,1997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30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26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19年5月28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21年7月14日因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唱红歌活动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95.5分;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日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平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平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平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6

罪犯苏天兴,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6日因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2年5月9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释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该犯个人狱内月均消费281.59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637.51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苏天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天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天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苏天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7

罪犯朱江,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9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2月12日至2008年12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走私大量毒品海洛因1025克入境,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个人狱内月均消费314.59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3677.97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8

罪犯陈义德,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7月15日因辱骂他犯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316.23元,明显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账户余额5603.02元,狱内消费金额及账户余额均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义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义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义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义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89

罪犯史晋虎,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9月23日至2011年9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18日因殴打他犯未果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殴打他犯未果被扣6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史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晋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晋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史晋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0

罪犯曹德雄,男,1966年11月20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10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2019年5月8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2020年9月1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个人狱内月均消费282.74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9845.77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曹德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德雄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德雄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曹德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1

罪犯刘欢,男,1995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对赔偿总额7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含已支付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0月17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2月3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2月2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2年12月10日该犯与罪犯陈胜在洗漱间打开水处因琐事(打开水)发生争执,罪犯刘欢有辱骂罪犯陈胜行为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分,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2

罪犯蒙观林,男,1986年12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2月8日至2012年2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7日因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21年12月30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脱离联组联号未起到监督汇报责任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蒙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观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蒙观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蒙观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3

罪犯刘非,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3日因故意藏匿劳动工具被扣25分;2020年6月26日因写反改造小纸条被扣65分;被集训教育管理30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及集训教育,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非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非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4

罪犯胡建,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912.57元,对赔偿总额57630.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9日因违反内务卫生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0月25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19年11月29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0.44%被扣21.15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58%被扣9.3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23%被扣8.4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6

罪犯刘磊,男,199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31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十年以上强奸、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7

罪犯李昌国,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财产刑判项,于2021年11月11日经人民法院终本裁定, 查询存款114.2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3.54元,明显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账户余额2539.66元,狱内消费金额及账户余额均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昌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昌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昌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8

罪犯董怀平,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人家属已自愿代为赔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人家属已自愿代为赔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50000元,超出部分从其自愿)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怀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怀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董怀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199

罪犯刘云荣,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6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26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云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云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云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0

罪犯江兴海,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9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1%被扣1.22分;2021年8月4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江兴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江兴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江兴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1

罪犯周祥刚,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祥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祥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祥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祥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2

罪犯付尚文,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告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尚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尚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尚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付尚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3

罪犯史继昌,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新津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继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继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继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史继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4

罪犯李成强,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5月27日至2010年5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成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成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成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5

罪犯皮永富,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走私毒品2906 克,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且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316.11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5760.47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皮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皮永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皮永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皮永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6

罪犯杨国武,男,1995年2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40000元已给付,尚有人民币154000元暂存本院,多出部分从其自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9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19年7月20日因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19年11月27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28%被扣0.79分;2021年3月7日因未按时起床被扣10分;2021年12月7日因夜间坐班睡觉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国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国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国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7

罪犯焦晓健,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9年12月26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9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18日因挑衅他犯造成打架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挑衅他犯造成打架被扣35分,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于2018年9月22日经人民法院终本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6.05元,明显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焦晓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晓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焦晓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焦晓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8

罪犯邱辉,男,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7621.5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邱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邱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09

罪犯叶飞,男,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2013)执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29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叶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0

罪犯何永方,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黔刑终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永方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永方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永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1

罪犯胡景科,男,1968年8月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22日因与罪犯龙杰当日凌晨0时坐班换班之事发生口角,随后和龙杰发生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11月22日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该犯系爆炸犯罪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两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景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景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爆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景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景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2

罪犯许国坤,男,2001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4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国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国坤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国坤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许国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3

罪犯陈永兴,男,1979年7月1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8日因私藏、使用传递监狱规定的违禁物品(香烟)被扣25分;2021年1月25日清监过程发现该犯在号室内床下私藏食物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永兴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永兴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永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4

罪犯王永庆,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招远市夏甸镇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42年11月29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42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庆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永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永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6

罪犯邬家奇,男,1968年10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黔刑终6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26。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4.69%被扣12.14分;2021年3月3日因该犯未按规定将食品存放于食品储物箱被扣10分;2021年5月10日因与同号室罪犯赵传富在号室内因开关窗户发生争执继而打架被扣65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9.86%,扣27.77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06%,扣5.6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打架被扣65分,且系吸毒人员涉毒犯罪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邬家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邬家奇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邬家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邬家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7

罪犯虎尊哨,男,1969年11月7日生,回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5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23日投入云南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虎尊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虎尊哨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虎尊哨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虎尊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8

罪犯曾凡远,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观文镇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4月17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5日因无定额罪犯曾凡远不积极履行本职任务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凡远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凡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曾凡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19

罪犯余佳鹏,男,1981年8月16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黔04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黔04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21日夜间值班不起床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佳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佳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佳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佳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0

罪犯廖付军,男,1993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廖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付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廖付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廖付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1

罪犯龚发富,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3548.87元,其中该犯承担36774.43元,与同案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用档布挡光扣10分;2021年9月29日值夜班睡觉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发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发富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发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龚发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2

罪犯郭新卯,男,198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7318.58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5218.5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3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新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新卯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新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新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3

罪犯计丕胜,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09年10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7日不遵守吸烟规定 (在监舍内吸烟)扣10分;2020年3月31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计丕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计丕胜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计丕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计丕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4

罪犯王鹏,男,1984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4日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扣15分;2020年4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用档布挡光10分;2020年9月21日夜间值班不起床扣25分;2022年6月30日生产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因其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5

罪犯杨金生,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海伦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尚欠赃款人民币3035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贵州思维燃气燃具有限公司。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尚欠赃款人民币3035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贵州思维燃气燃具有限公司。死缓考验期: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6.66%被扣9.33分;2019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04%被扣0.36分;2019年9月27日因执行警官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11月23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金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金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金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6

罪犯郭磊,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0日不遵守作息时间,值班期间睡觉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存在违规被扣分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磊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7

罪犯文泽高,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5年9月20日起至2007年9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15%扣4.25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扣0.8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泽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泽高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泽高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文泽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8

罪犯陈小利,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14日夜间值班不起床扣25分;2022年4月9日与罪犯杨洋发生争吵,推搡,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小利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小利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小利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29

罪犯韩克勇,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7日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扣30分;2021年3月31日值夜班不起床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克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韩克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0

罪犯刘瑞云,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黔01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黔01刑终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瑞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瑞云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瑞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瑞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1

罪犯尹佑林,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大冶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7日因损坏监管设施扣65分;2020年3月3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被扣10分;2021年4月5日打架(轻微)扣55分;2022年6月30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8年12月7日因损坏监管设施扣65分,2020年3月3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被扣10分;2021年4月5日打架(轻微)扣55分,2022年6月30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分;该犯系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尹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佑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尹佑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尹佑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2

罪犯王代兵,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黔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4日私自将食品带入监舍扣15分;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0%扣31.5分;2020年10月5日打架(轻微)扣55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扣17.5分;2021年4月18日值夜班不起床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存在违规被扣分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代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代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代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3

罪犯吴昌龙,男,1992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黔04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3日因私自携带药品,不按规定服药用药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昌龙提请减刑。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昌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昌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4

罪犯敖学田,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毛、黄大竹丧葬费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曦生活费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05年6月9日起至2007年6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10%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学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学田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学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敖学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5

罪犯程坤,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1日因违反作息时间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程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坤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程坤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程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6

罪犯陆情远,男,1974年3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3日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7年9月1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情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情远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情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陆情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7

罪犯夏云龙,男,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16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日因未认真履行积委组长职责被扣10分;2021年4月3日因夜间值班不起床被扣25分;2021年4月5日因侮辱、谩骂其他罪犯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云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云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夏云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8

罪犯朱江,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8月11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江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39

罪犯李涛,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黔011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黔01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3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5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30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违规将香烟带入劳动现场)扣25分;2020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扣7分;2020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扣7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扣7分;2021年1月4日物品摆放杂乱,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5月9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15分;2022年3月30日因肢体挑衅他犯激化矛盾被扣8分;2022年8月27日因谩骂他犯,语言肢体挑衅激化矛盾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314.21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029.09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且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行为,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40

罪犯杨彪,男,1994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黔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已扣押的3000元有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上缴国库,余款20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33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9日监室其他成员打架斗殴,作为同监室成员,未及时报告和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7.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彪提请减刑。因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41

罪犯罗天富,男,1985年1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9000元,对赔偿总额34728.16元负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5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日因违反作息时间规定被扣10分;2021年8月7日因履行监室坐班职责时睡觉被扣25分;2021年12月7日因履行监室坐班职责时睡觉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天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天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天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天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42

罪犯吴刚,男,1984年12月3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43

罪犯王建,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终527号刑事判决,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被扣4.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44

罪犯张青俊,男,1983年3月1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及失主。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用挡布挡光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青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青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青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48

罪犯邓兴祥,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583.8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6日因劳动现场打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0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10月26日因打架被扣65分;该犯系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邓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兴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兴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邓兴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49

罪犯丁永康,男,1975年7月1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52%扣7.18分;2019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29%扣2.55分;2019年9月4日因不按规定服药用药(将药品私自存放在监室)扣10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16%扣4.95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37%扣10.27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2%扣1.82分;2020年6月9日因将原材料、产品据为己有(私藏砂布、数据线)扣15分;2021年1月18日因未履行值班职责,执行民警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系吸毒人员毒品犯罪罪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财产刑判项,已履行0.2万元,于2021年8月25日经人民法院终本裁定,划扣29.29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狱内月均消费266.15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账户余额3823.6元,建议减刑幅度从严在六个月以下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丁永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永康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永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丁永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0

罪犯董文林,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23日因说脏话粗话扣10分;2020年7月7日因违规放置针线,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10分;2021年1月5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扣65分;2021年5月18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董文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文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文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董文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1

罪犯关建中,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法院裁定终本执行程序后,(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其狱内月均消费高于监狱罪犯同期消费水平,说明该犯具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并超限消费,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关建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关建中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关建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关建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2

罪犯郭兰江,男,1990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黔01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七千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8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兰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兰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兰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兰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3

罪犯洪家军,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2.91%扣4.51分;2021年5月7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2年、2005年曾因吸毒两次被处以劳动教养,后不思悔

改继而贩卖毒品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洪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洪家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洪家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洪家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4

罪犯黄永贵,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30日因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时,罪犯黄永贵铺面不整洁,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119.84元,结合狱内账户余额3451.05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永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永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永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6

罪犯焦旭东,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9日因将原材料、产品据为己有(私藏砂布、数据线)扣15分;2020年8月26日因在履行监舍坐班时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运输、贩卖毒品5600.9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焦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旭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焦旭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焦旭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7

罪犯金湘贵,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7月7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4月11日经人民法院终结裁定,划扣767.41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4.45元,明显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湘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湘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湘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金湘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59

罪犯李华,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7550元,对赔偿总额1551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月;

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0

罪犯李林,男,1963年12月18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1

罪犯李润群,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1807.8元,数量巨大,社会危害较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润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润群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润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润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2

罪犯刘永军,男,1990年7月19日生,畲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14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黔01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9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5%,扣15.75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4.27%,扣11.99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66%,扣5.83分;2020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25%,扣2.18分;2020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37%,扣3.27分;2021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6%,扣3.36分;2021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88%,扣2.75分;2021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82%,扣3.7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永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永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永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3

罪犯卢廷祥,男,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川刑复字第8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5月6日因违规使用其他违禁物品(针线)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廷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廷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廷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卢廷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4

罪犯潘华,男,1979年6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54.37%扣19.02分;2019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77%扣2.36分;2020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12%扣1.09分;2021年4月1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5月10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8年10月14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现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该犯系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

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潘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5

罪犯宋志乖,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8月2日起至2008年8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03月至2019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0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1月至2020年06月 获一个表扬;2020年0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7月至2021年12月 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志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志乖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志乖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宋志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6

罪犯苏强,男,1988年7月8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苏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7

罪犯王伟,男,1986年8月10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69

罪犯吴丹,男,1986年5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黔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刑终490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9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氯胺酮47757.2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且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仅履行10000元。该犯狱

内个人月均消费316.21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狱内账户余额1485.38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0

罪犯熊绍义,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绍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绍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绍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熊绍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1

罪犯杨波,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30日因不按规定服药用药扣10分;2021年5月29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仅因他人与受害人的矛盾,便伙同十四余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起组织、指挥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考核期内两次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2

罪犯杨德权,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9月7日起至2008年9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3.12%扣22.0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5月24日经人民法院终本裁定,划扣8992.31元,查封房屋一套,限制高消费,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281.7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账户余额1944.02元,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德权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德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德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3

罪犯杨金宝,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金宝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金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金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4

罪犯姚兴义,男,1984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7年4月2日起至2009年4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8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2.91%扣8.01分;2020年12月1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兴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兴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兴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姚兴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5

罪犯叶军,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91.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盗窃累犯,参与盗窃十二次,涉案金额705664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叶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6

罪犯余剑,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77%扣0.6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09月至2019年0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2月至2020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0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2月至2021年0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8月至2022年0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7

罪犯余胜,男,1996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黔011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年1月27日因未听从民警指令,靠近八监区物资车辆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8

罪犯张德新,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损失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26674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川刑复字第2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4日因琐事与罪犯李可发生口角,然后该犯伸手与李可抓扯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德新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德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德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79

罪犯张健,男,1969年11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66%扣7.58分;2019年3月19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扣55分;2019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77%扣2.36分;2019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02%扣1.05分;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7.14%扣2.4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间于2019年3月19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打火机被扣55分;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280.47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0

罪犯张友谊,男,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该犯退赔人民币319784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黔01刑终80号刑事判决,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谊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友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1

罪犯张云忠,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云忠提请减刑。因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云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云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2

罪犯赵孔军,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7.2%扣9.52分;2021年4月30日因不按规定服药用药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且多次参与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数罪并罚,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孔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孔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孔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赵孔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3

罪犯周祖贵,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9.58%扣6.85分;2019年11月15日因违规在生产现场(厕所)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9月30日因违规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祖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祖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祖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祖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4

罪犯郭明杰,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7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黔01刑终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33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2021年5月10日罪犯郭明杰、杨中文在收工队列行进过程中,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87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2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拐卖人口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多次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明杰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明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明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5

罪犯李锦堂,男,1986年12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2020年8月2日上午该犯将书籍堵塞6楼厕所排污管道,故意损坏公物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8月2日将书籍堵塞6楼厕所排污道,故意损坏公物被扣35分;该犯罚金3万元未执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均未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74.15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该犯系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发,合并执行无期徒刑;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锦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锦堂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锦堂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锦堂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6

罪犯叶冬冬,男,1995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黔0103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01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32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叶冬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冬冬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冬冬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叶冬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7

罪犯王奇,男,1975年2月22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黔0115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黔01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33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奇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89

罪犯何德友,男,2000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黔01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田成、何德友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79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黔01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34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4年5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德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德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德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0

罪犯陶小全,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8日因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9月30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陶小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陶小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陶小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陶小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1

罪犯高铝铝,男,1997年10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黔011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铝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铝铝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铝铝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高铝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2

罪犯张以春,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黔018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6222.3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6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以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以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以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以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3

罪犯李闵平,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闵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闵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闵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4

罪犯张雷,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黔0115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2600886.5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4080,完成10648,未完成劳动定额24.37%被扣8.5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执行款项2601386.58元用于非法赌博,数额巨大,且未履行,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雷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5

罪犯林永标,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2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9月3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永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永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永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林永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6

罪犯张忠辉,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黔0113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忠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忠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忠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7

罪犯潘飞,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黔01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退缴的赃款220000元,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黔01刑终62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未退缴的赃款220000元,继续追缴;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上诉人潘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5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9.42%被扣10.29分;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被扣0.9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二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提请减刑考核期内可以获得3次表扬,实际获得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不宜顶格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飞提请减刑。

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飞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潘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8

罪犯李华,男,1986年9月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299

罪犯焦江江,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焦江江、杨汝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7569.72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黔高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5日因罪犯童方方向其索要在原监区产生的赌债而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焦犯挥拳殴打童犯,后被他犯制止,鉴于该犯行为严重扰乱监管秩序,对其禁闭处罚七天,并扣9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抢劫作案十一次,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一人轻伤,六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019年5月5日因受到禁闭处罚,被扣90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焦江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焦江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焦江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焦江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1

罪犯肖恒,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黔01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874元。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恒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恒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肖恒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2

罪犯杨顺友,男,1993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黔钟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杨顺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4507.18元,被告罗凛对上述款项中的130352.18元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被告杨顺友负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24日因在监舍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民事赔偿43.450728万元未完全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0.84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顺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顺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顺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3

罪犯李文浩,男,1993年9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勃利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31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4.31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文浩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文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文浩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4

罪犯朱仁军,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黔011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9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3%,扣0.8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97.5分;技术教育7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二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仁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仁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仁军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仁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5

罪犯刘永松,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黔01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4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永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永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永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6

罪犯管由冲,男,2001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黔011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黔011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0668.56元。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管由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管由冲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管由冲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管由冲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7

罪犯蔡超,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9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24日晚上,罪犯蔡超在收到警察将晾晒衣物晒到晾衣间的指令后,执行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69.5分;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蔡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8

罪犯董有奎,男,1969年11月21 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黔0102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57.75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06%被扣4.5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董有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有奎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有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董有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09

罪犯靳方平,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黔0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靳方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靳方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靳方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靳方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10

罪犯刘发平,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黔2730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黔27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2.5分;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发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发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发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14

罪犯王学良,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黄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8日因与来宾、警察相遇时,不文明礼让被扣30分;2020年12月6日因执行干警命令消极,违规摆放物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3954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判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307.11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788.22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学良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学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学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15

罪犯王均武,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黔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7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均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均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均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16

罪犯黄明凯,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明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明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明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17

罪犯冯春林,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春林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春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冯春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18

罪犯罗健,男,1993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协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罗健承担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维持(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的定罪部分以及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即罗健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罗健承担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撤销(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十项。重新认定罗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0

罪犯魏荣,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手机三部及制毒工具、原料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5日作出(2019)黔01刑终8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1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2月4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截至2022年10月8日贵州省王武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合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该犯已实际执行2年3个月零5天。根据贵州省王武监狱拟提请减刑8个月的减刑幅度计算,该犯的刑期将至2023年10月22日截止。距王武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合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1年零14天,加上该犯已实际执行的2年3个月零5天,该犯共实际执行刑期为3年3个月零19天,少于原判刑期七年六个月的二分之一。建议改变对罪犯魏荣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检察机关提出该犯系原判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荣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魏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1

罪犯张军,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2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军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2

罪犯郭德云,男,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6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7日因不服从劳动安排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德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德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德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3

罪犯路登华,男,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黔0524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黔052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由路登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5077.60元,案件受理费,路登华负担43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3日因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71分;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路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路登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路登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路登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4

罪犯胡建洪,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存放于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公安分局的作案工具黑色摩托罗拉手机、银灰色诺基亚手机各一部以及胡建洪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3100元一并没收,上缴国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考验期:2009年5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18日因将剩菜带回监舍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服刑期间因一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建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建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建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建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5

罪犯杨君平,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第9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279.25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132.52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君平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君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君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7

罪犯高仕进,男,1993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62584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黔01刑终8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仕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仕进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仕进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高仕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8

罪犯敏丹提,男,1985年9月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手机四部,洗衣机一台,汽车二辆,现金人民币1517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考验期:2013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30日提在收工途中被监狱特警队搜身查出携带有泡菜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敏丹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敏丹提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敏丹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敏丹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29

罪犯邓国海,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筑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国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国海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国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邓国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0

罪犯徐孝发,男,1992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南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8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孝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孝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孝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孝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1

罪犯刘黎明,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支付24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考验期:2010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消费总额2594.2元,月均消费216.18元,狱内账户余额2417.6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黎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黎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黎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2

罪犯杨秀键,男,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依法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考验期:2006年6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5日非智力等原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19年9月20日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秀键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秀键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秀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3

罪犯王波生,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33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8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2日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20年4月16日故意藏匿劳动工具(缝纫机针一枚)被查获被扣25分;2021年5月11日内务卫生检查中未按要求摆放物品被扣10分;2021年5月31日因琐事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于2020年4月16日故意藏匿劳动工具(缝纫机针一枚)被查获被扣25 分;2021年5月31日因琐事发生打架被扣55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波生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波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波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4

罪犯周彬彬,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8233元,1部黑色摩托罗拉V3手机,1部诺基亚1600型手机,1部黑色摩托罗拉手机依法发还被害人俱领(现暂扣于贵阳市公安局金阳分局),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周彬彬原审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7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在监舍值班期间擅自回到铺位睡觉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彬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彬彬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罪罪犯、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彬彬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彬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5

罪犯徐华,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8月5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6

罪犯王发良,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已支付16335.4)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31日违反操作规程被扣15分;2019年11月1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发良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发良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发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39

罪犯田勇,男,1991年2月2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与其余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15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推搡被民警及他犯及时制止被扣45分;2020年12月11日执行干警命令消极,违规摆放物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20年4月5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于2020年12月12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勇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田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0

罪犯曹文龙,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黔01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2日该犯未及时交回损坏的劳动工具(燕尾剪)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文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文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曹文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1

罪犯赵为江,男,1995年9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30日因顶撞警察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8月30日因顶撞警察被扣65分;该犯罚金6万元,非法所行继续追缴未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7.97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

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为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为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为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赵为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2

罪犯李秋,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被告人李秋的毒资人民币39000元,手机二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考验期:2011年11月3日至2013年11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9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14日因联组联号成员擅自脱离联组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秋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3

罪犯韩克伦,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黔04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黔04刑终15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33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6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2007年至2016年多次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财产性判项大部分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317.69元,账户余额2542.73元,系确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韩克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克伦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克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韩克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4

罪犯杨道华,男,1969年3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扣押在案的伪劣烟草专用机械设备9台、烘烤锅炉1台、生产设备5件及烟丝、烟叶、烟梗、烤烟筋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道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道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道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道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6

罪犯陈俊,男,1986月4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9年12月26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9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日未按照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4月3日民警对监内内务卫生进行检查,该犯床下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衣架)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8

罪犯丁建,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2日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铁片)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7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毒品再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丁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49

罪犯丁开贵,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穆显珍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9日在值班时段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故意杀人罪原判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在考核期内因违规被扣分处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丁开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开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开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丁开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50

罪犯侯占飞,男,1967年4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

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占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占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侯占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51

罪犯黄兵,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6958.1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5月12日至2011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止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8日分监区对罪犯每日劳动数据进行核查,查处罪犯黄兵未如实记录缝纫劳动生产数据,消极怠工被扣20分;2022年5月28日厂方师傅抽查分监区成品,发现生产一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分监区调查,该犯对产品质量检查松懈,导致大量返工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兵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53

罪犯姜洪刚,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黔04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

起至2032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6月10日民警对监舍进行清查时发现罪犯姜洪刚使用制版材料制作尺子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姜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洪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姜洪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姜洪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54

罪犯姜远均,男,1981年11月12日生,白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止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3日民警对监内内务卫生进行检查时,罪犯姜远均床下物品未按规定摆放(衣架)被扣10分;2021年4月25日分监区民警巡查现场时发现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打鞋垫)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姜远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姜远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姜远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姜远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56

罪犯李光辉,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8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止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6年9月1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8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00年12月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6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7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服刑中;该犯系毒品再犯,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光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光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光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57

罪犯李洪祥,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止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7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洪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洪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洪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洪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58

罪犯李佳义,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5月21日至2010年5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止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0日内务卫生检查中违规持有禁止的非塑料水杯被扣10分;2021年3月9日在工具柜上违规晾晒鞋垫被扣10分;2022年3月18日与罪犯穆雄发生争吵,并有推搡肢体接触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持刀抢劫5次,致1人死亡,1人重伤,并强奸一名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佳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佳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佳义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佳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59

罪犯李勇,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14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2月22日至2007年12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0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2日不遵守值夜班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扣25分;2020年9月7日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3月12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于2020年9月7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0

罪犯凌家章,男,1985年10月2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至2029年6月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23日为尽到联组联号责任,扣10分;2021年8月8日联组联号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3月23日因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于2021年8月8日因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凌家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凌家章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凌家章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凌家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1

罪犯刘占缘,男,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32年1月11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10日违法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19年2月13日违反个人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5月1日监舍内与罪犯周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19次持刀威胁抢劫出租车及行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主犯;考核期内三次因违反队列纪律、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在监舍内与他犯发生口角后打架分别被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狱内消费总额3570.10元,月均消费297.50元,账户余额1126.22元,可视为确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占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占缘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占缘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占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2

罪犯刘志红,男,1970年4月4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8日夜班时段睡觉被扣5分;2021年10月20日监舍值星时睡觉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志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志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志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3

罪犯龙尚松,男,1978年5月22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18日监舍私藏违禁品(扑克牌),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参与抢劫十二次,涉案金额47370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判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248.97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3543.65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同时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于2019年1月18日监舍私藏违禁品(扑克牌)被扣55分,建议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龙尚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尚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尚松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龙尚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4

罪犯罗江华,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30年8月2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7日联组联号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制止,扣20分;2019年8月4日未尽到联组联号监督责任,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6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江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江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江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5

罪犯梅兴举,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30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梅兴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兴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梅兴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梅兴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6

罪犯倪海军,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3307.8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7月2日至2010年7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31年11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2日未按照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2月28日未按照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11月17日储物箱上存放杂物被扣10分;2021年3月11日未按规定摆放个人物品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倪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海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海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倪海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7

罪犯秦波,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9月27日至2010年9月2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5日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打鞋垫)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315.93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2107.11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秦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8

罪犯邱伟源,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香港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至2038年3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9日未按照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12月12日擅自将食品带到监舍被扣15分;2021年1月10日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2月19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于2020年12月12日因将食物带至监舍,被扣15分;于2021年1月10日因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邱伟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伟源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伟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邱伟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69

罪犯苏克华,男,1967年10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2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至2034年7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31%被扣1.8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克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克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苏克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0

罪犯王能,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能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1

罪犯王顺朝,男,1983年5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告32000元,已履行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39年11月29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9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22日私藏香烟被扣35分;2019年9月23日未尽到联组联号监督责任被扣10分;2021年8月10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伙同同案与他人打斗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系本案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顺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顺朝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顺朝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顺朝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2

罪犯王训昭,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5日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19年2月13日违反内务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9年2月15日违反内务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9年9月23日未尽到联组联号监督责任被扣10分;2020年12月30日违反内务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训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训昭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训昭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训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3

罪犯魏文飞,男,1981年1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7)黔刑终6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文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魏文飞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魏文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魏文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4

罪犯夏明培,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29年8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0月8日在篮球世界杯期间以狱内小炒作为赌资与罪犯周信福赌博被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3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2月13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于2019年10月8日因赌博,被警告处罚,并被扣30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夏明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明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明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夏明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5

罪犯谢光辉,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1日未按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10月2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光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光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谢光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6

罪犯徐再永,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47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再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再永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再永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再永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7

罪犯严海江,男,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5日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20分;2021年2月23日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造成严重质量问题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海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海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严海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8

罪犯杨国晏,男,1974年10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14日未尽到联组联号监督责任被扣10分;2020年1月2日联组联号未及时制止罪犯陈兴发违规违纪行为被扣10分;2020年2月9日未按照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国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国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国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79

罪犯郁翔,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3月28日至2010年3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氯胺酮7918.7克,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188.69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1841.02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郁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郁翔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郁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郁翔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0

罪犯赵德贤,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0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至2034年5月5日 。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6日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2020年10月2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德贤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德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赵德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2

罪犯周新异,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至2029年9月28日 。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87年9月1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有犯罪前科;2001年1月9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5月3日开满释放,2008年11月14日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服刑中,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4.63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新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新异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新异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新异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3

罪犯周信福,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32年10月22日 。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7日在学习室与罪犯李江打架,在篮球世界杯期间以狱内小炒为赌资与罪犯夏明培赌博被处以记过处罚,扣600分;2021年5月10日辱骂他犯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赌博被记过处罚,打架、辱骂他犯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

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信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信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信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信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4

罪犯朱华松,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6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于2022年4月13日经人民法院终结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狱内月均消费249.95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水平。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华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华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华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5

罪犯穆朝勇,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 12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4月16日罪犯穆朝勇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穆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朝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朝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穆朝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6

罪犯蒲廷帮,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蒲廷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廷帮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蒲廷帮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蒲廷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7

罪犯卢荣国,男,1975年10月3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十五天;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荣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荣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卢荣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8

罪犯张兴祥,男,1968年7月5日生,黎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黔0424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32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160,完成1116.24,未完成劳动定额3.77%,扣1.31分;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160,完成848,未完成劳动定额26.89%,扣9.4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6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兴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兴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兴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89

罪犯张诚,男,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9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4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未值班扣25分;2020年8月5日罪犯张诚与罪犯陈春东于16点7分;左右在9号监舍因琐事发生打架被扣45分;2021年1月25日上午出工后,该犯在生产现场因琐事殴打他犯被扣65分,集训管理教育九十天。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8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2月14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于2020年8月5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于2021年1月25日因殴打他犯,被扣6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诚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0

罪犯朱大国,男,1961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4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9日分监区民警对监舍内务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罪犯朱大国铺面不整齐被扣10分;2021年5月5日分监区民警对罪犯朱大国着装进行批评教育并指令整改该犯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1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7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大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大国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大国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大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1

罪犯段玉莹,男,1997年11月6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黔0524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段玉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玉莹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段玉莹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段玉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2

罪犯马德林,男,1961年11月11日生,回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七天,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13日罪犯马德林18时05分;左右,因出工是否关号室窗户问题,在号室与罪犯孟树超吵架,辱骂孟树超被扣30分;2022年4月5日罪犯马德林在下午开餐时段未按规定佩戴口罩,不遵守疫情期间戴口罩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辱骂他犯等被扣分,曾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建议减刑幅度从严在六个月以下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马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德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德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德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3

罪犯刘德军,男,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1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1日私藏扑克牌被扣55分;2021年7月31日组织罪犯收工搜身时,发现罪犯刘德军私藏违禁品(蛐蛐)被扣25分;2022年4月9日罪犯刘德军在下午开餐时段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2月11日私藏扑克牌被扣55分;2021年7月31日组织罪犯收工搜身时,发现罪犯刘德军私藏违禁品(蛐蛐)被扣25分;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德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抢劫无期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德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德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4

罪犯孟树超,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黔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6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14日分监区民警清理监舍过程中,发现罪犯孟树超储藏室储藏非制式牙刷被扣10分;2021年7月13日罪犯孟树超18时05分;左右,在号室因出工是否关窗户与罪犯马德林发生口角殴打马德林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考核期内于2021年7月13日他犯因琐事发生口角、殴打被扣55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孟树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孟树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孟树超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孟树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5

罪犯杨正奎,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罪犯杨正奎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正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正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正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6

罪犯舒杰,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8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5日在早上7时39分,罪犯舒杰与罪犯罗登贵因言语矛盾踢罗登贵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舒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舒杰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舒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舒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7

罪犯文洪林,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7日该犯私藏违禁物品打火机一个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1月17日因私藏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文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洪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洪林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文洪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398

罪犯胡成雄,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30日罪犯胡成雄在号室吸烟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成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成雄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成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成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0

罪犯罗汝松,男,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2301.02元,抚养费69828.21元,对应赔偿之损失承担30%。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26日中午开饭时,联组成员陈春东脱离联组联号,联组组长未报告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民事赔偿被害人82129.32元的30%未完全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83.27元,超过罪犯平均消费水平;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汝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汝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汝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汝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1

罪犯倪光发,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9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生活费共计人民币463951.5元。宣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高刑复字第127号刑事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初字第1962号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07年3月16日至2009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9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2020年1月30日该犯私藏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45分;2021年2月5日凌晨4点至6点时段,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未执行号室坐班规定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光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光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光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倪光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2

罪犯黄必才,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黔042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黔04刑终18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14日民警在实名点名封号时,罪犯黄必才未统一着囚服被扣15分;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其中罪犯黄必才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私自上厕所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5月14日因未按规定着统一囚服,被扣15分;于2021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如厕,被扣1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必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必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必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必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3

罪犯邱荣平,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6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未履行。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02.64.45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账户余额1841.34元,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邱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荣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荣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邱荣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6

罪犯王建刚,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黔0422刑初字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黔04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32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6日罪犯王建刚在民警实名点名时未按规定回监舍坐好,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7年、2008年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

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建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建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7

罪犯曹正红,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存于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的赃款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4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正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0年1月5日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15日因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11月19日罪犯曹正红利用生产原材料做私活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情被扣5分;2021年11月29日罪犯曹正红侮辱、谩骂他犯,该行为违反监管改造秩序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7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结合该犯狱内月均消费203.57元,狱内账户余额3370.1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且该犯服刑考核期内于2020年4月15日和2021年11月29日因谩骂他犯分别被扣30分和8分;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曹正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正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正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曹正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8

罪犯陈顺富,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德刑初字第1128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顺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1月17日至2007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6日违规带烟至生产现场被扣15分;2019年5月5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19年9月5日罪犯陈顺富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9月21日罪犯陈顺富在收工队列中私自夹带枕套,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顺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顺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顺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顺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09

罪犯吴学富,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3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1月25日至2007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0年6月30日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涉毒解教后不思悔改又进行涉毒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学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学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学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0

罪犯杨大成,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及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7月19日至2008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8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15分;2019年6月11日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19年8月10日下午开餐时段,罪犯杨大成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大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大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大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大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1

罪犯葛传庆,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0月10日至2007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2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2日私藏烟至生产劳动现场被扣15分;2019年7月31日私藏违禁品(香烟)至生产现场被扣15分;2021年3月6日检查中,发现罪犯葛传庆私藏生产材料磨砂皮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葛传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葛传庆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葛传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葛传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2

罪犯张兴文,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6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2月22日至2007年12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6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伙同他人非法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达2080克,数量巨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兴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兴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兴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3

罪犯李宏武,男,1973年8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15克予以没收。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447号刑事裁定,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临中刑初字第274号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宏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15克予以没收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6月27日至2007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8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7月25日晚上19:56分;学习时段,罪犯李宏武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宏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宏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宏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宏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4

罪犯李启伟,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11月23日至2008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9日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19年12月23日罪犯李启伟与罪犯刘玉涛在生产现场发生抓扯被扣45分;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罪犯李启伟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12月23日在生产现场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02.27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启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六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启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启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5

罪犯况真有,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12月8日至2008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5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9日该犯在开餐集合时段,不遵守就餐规定,插队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7400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况真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况真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况真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况真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6

罪犯岳奇艺,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作出(2005)思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5907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9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2月2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海洛因5907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岳奇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岳奇艺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岳奇艺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岳奇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7

罪犯朱志举,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6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志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志举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志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志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18

罪犯李文平,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文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文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文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20

罪犯李志雄,男,1983年12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摩托罗拉V303、A780手机各一部和毒资1000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志雄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志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志雄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21

罪犯陈昌华,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并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15日使用违禁品(打火机)被扣55分;2018年8月6日私藏二类违禁品(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1月7日生产劳动现场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19年4月8日未尽联组联号职责被扣20分;2020年4月13日该犯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未认真履行号室夜班职责,25分;2021年8月3日下午收工时段,罪犯陈昌华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考核期内于2018年6月15日和8月6日私藏、使用二类违禁品(打火机)两次被扣55分;2019年1月7日生产劳动现场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昌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昌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昌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22

罪犯杨斌,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罪犯、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23

罪犯周明兴,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19日使用二类违禁品(扑克牌)被扣55分;2018年1月24日因殴打他犯被扣45分;2018年7月31日因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18年12月24日不按规定着装被扣15分;2019年6月2日私藏违禁品(骰子)被扣55分;2019年9月5日罪犯周明兴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10月19日持有二类违禁物品(骰子)被扣55分;2019年12月4日上午出工时段,罪犯周明兴违规带烟至生产现场被扣35分;2020年3月9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3月20日未认真履行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59.56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明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明兴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明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24

罪犯何大德,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大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成燕、王敏、王精灵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良静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0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12日未按要求晾晒衣物,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较高,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1992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犯罪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2020年4月1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大德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大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大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25

罪犯陈松涛,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松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6)黔刑终418号刑事判决,维持认定陈松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

2018年2月6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3日因在学习室打赤膊违反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2月11日因损坏公共物品被扣45分;2020年12月17日因乱挂衣物挡板被扣10分;2021年3月28日在清监中发现藏有药膏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2.21元,明显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账户余额6584.49元,狱内消费金额及账户余额均较高,建议减刑幅度从严在六个月以下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松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松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松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26

罪犯罗继红,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继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3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9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4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未值号室夜班被扣25分;2020年10月22日该犯在生产现场民警办公室诬陷其他罪犯被扣50分;2021年7月10日罪犯罗继红在前往医院就诊过程中在与楼层值星罪犯说话过程中说脏话被扣10分;2021年7月31日组织罪犯收工搜身时,私藏生产原材料(纱线)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1053.05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该犯服刑考核期内于2020年2月14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2020年10月22日诬陷其他罪犯被扣50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继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继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继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继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0

罪犯刘桃红,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10日下午16点许,在换鞋间吸烟、第四十条第十一项 不遵守吸烟规定的,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1.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有犯罪前科,系累犯,暴力犯罪两个罪犯被判处10年以上,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桃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桃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桃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桃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1

罪犯陈远方,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垂(2012)黔方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3日8:50分许,该犯同另一罪犯在A食堂因劳动用水发生争执,进而拉扯、推搡,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考核期内于2020年12月13日与发生争执进而拉扯、推搡被扣55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远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远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远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2

罪犯李俊,男,1973年9月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2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10月25日至2007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9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7月12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俊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3

罪犯吴宽勇,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29日督察队在监区督查过程中发现该犯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的,每次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宽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宽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宽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4

罪犯杨继红,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7年10月29日至2009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

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4日因私藏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2019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5.62%被扣5.4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私藏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继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继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继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继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5

罪犯黄顺强,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顺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顺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顺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顺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6

罪犯何虎,男,1983年9月2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虎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7

罪犯马朝华,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11月19日至2011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3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31日扣未完成劳动定额23.54%被扣8.2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朝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朝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朝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8

罪犯马永彪,男,1974年7月15日生,回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6年4月20日作出(2005)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3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5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永彪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永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永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39

罪犯刘姜,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花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该犯同其他被告人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18476.54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17日中午12点10分许,该犯在洗漱间与二分罪犯王鹏因口角发生抓扯,二人接触后马上冷静下来找民警反映情况被扣45分;2020年12月28日民警在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的新吉他弦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11月17日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姜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40

罪犯刘德平,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2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德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德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德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41

罪犯罗天祥,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缴款六名被告人抢劫、盗窃的财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被告人罗天祥伙同他人四处流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入户对居民实施抢劫,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天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天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天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天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42

罪犯王晓,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黔011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3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晓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晓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晓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44

罪犯张明贵,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78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74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3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明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明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明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46

罪犯陆定忠,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8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26日10左右,该犯在劳动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口罩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消费总额3369.5元,月均消费280.79,狱内账户余额1234.77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陆定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定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定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陆定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48

罪犯饶科品,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饶科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饶科品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饶科品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饶科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49

罪犯徐军,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3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0

罪犯穆彦朵,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8日7:25左右,该犯将衣物挂在4号风坝窗户栏上,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315.26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3353.93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穆彦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彦朵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彦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穆彦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1

罪犯刘承,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于4月26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4月26日至2008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承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承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2

罪犯马关三,男,1989年7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9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6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36年12月16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8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2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给予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9.5分;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关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关三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关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关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3

罪犯沈长平,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长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长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长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沈长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4

罪犯罗珍华,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珍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珍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珍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5

罪犯杨刚银,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21年9月18日当日19点左右,该犯在收看新闻联播时穿拖鞋。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的,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刚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刚银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刚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刚银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6

罪犯张文贵,男,1971年12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10日下午,民警在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藏匿一条拉链于被褥内。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故意藏匿、丢弃原材料的,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7年9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犯罪前科,建议监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文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文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文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7

罪犯宋晟,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王登记、李荣凤、陶克军、陶克海、刘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昌明、郭向会、罗浩宇、吕平先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与王登记、李荣凤、陶克军、陶克海、刘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成武、彭厚云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黔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宋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8

罪犯国辉,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国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国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国辉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国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59

罪犯刘仕金,男,1954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日做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做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9月1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0日在B食堂清洗餐具过程中私拿解冻的生猪肉到餐厅被扣20分;2019年1月21日在接受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被扣55分;2020年1月16日在当日早晨发放早餐劳动过程中,脱离民警监管,私自进入4号风坝,擅自行动被扣65分;2020年12月29日督查队在对监区督查过程中发现该犯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考核期内于2019年1月21日在接受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被扣55分;2020年1月16日在发放早餐劳动过程中脱离监管擅自行动被扣6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三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仕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仕金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绑架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减余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仕金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仕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60

罪犯何志妹,男,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做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500元。几名被告人对总额人民币36410.31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做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志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志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志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志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63

罪犯刘永,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4月28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永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永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64

罪犯李义,男,1985年1月2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法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义、曾强勇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00元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三万元。赔偿民事诉讼法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各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00元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10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25日傍晚,罪犯李义在发放夜餐过程中,私自将藏匿的一包花椒传递与其它监区罪犯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65

罪犯刘帅,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漏罪,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前罪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害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0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12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但该犯未成年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行为,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帅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66

罪犯王永福,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3日该犯同另一罪犯在A食堂因劳动用水发生争执,进而拉扯、推搡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2年10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3年,2005年8月1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3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服刑中,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永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永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永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67

罪犯王鹏,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168.20元;与其他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168.20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06年5月12日起至2008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31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17日中午12点10分;许,该犯在洗漱间与一分;罪犯刘姜因口角发生抓扯,二人接触后马上冷静下来找民警反映情况,扣45分;2021年06月28日7:30分;许,违反洗澡时间规定在洗漱间洗澡,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68

罪犯杨荣文,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5年8月24日起至2007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6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荣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荣文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荣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69

罪犯陈震钧,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333.9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震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震钧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震钧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震钧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0

罪犯杨俊,男,1988年7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32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09月08日7:25分;左右,该犯将床单衣物放在4号风坝绿化带上晾晒,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1

罪犯何大江,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48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4日在干警调查事情时欺瞒干警被扣35分;2020年0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6%被扣9.1分;2020年10月05日因打架(轻微)被扣55分;2021年8月15日该犯因违反洗澡时间规定洗澡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打架等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大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大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大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大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2

罪犯赵远清,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继续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死缓考验期:2006年6月29日起至2008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31日在执行5号室22:00—24:00坐班时睡觉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远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远清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远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赵远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3

罪犯王文红,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赔偿10000元,现暂存于本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文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文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4

罪犯韩荣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荣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荣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荣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韩荣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5

罪犯薛大强,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随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01月09日该犯早上不按规定时间出工,有消极怠工行为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1月9日因不按规定时间出工,有消极怠工行为,被扣2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薛大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薛大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薛大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薛大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6

罪犯曾华忠,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2.05%,扣7.7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华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华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曾华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7

罪犯熊宇,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7402.2元(已赔附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9日接受警察指派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记录被扣分处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熊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熊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8

罪犯吴道平,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06月28日违反洗澡时间规定在洗漱间洗澡,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道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道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道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79

罪犯陈学远,男,1972年12月2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黔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5日因该犯联号组成员违规,该犯作为联号组成员未及时制止、报告被扣10分;2021年5月8日因该犯联号组成员违规,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制止和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学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学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学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0

罪犯穆显祥,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7日因晚上在监内使用违禁品(小刀片)被扣45分;2020年7月24日因琐事与罪犯周冬冬产生口角,该犯谩骂罪犯周冬冬,后罪犯周冬冬殴打罪犯穆显祥,罪犯穆显祥被扣30分;2020年10月12日因该犯谩骂他人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穆显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显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又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显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穆显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1

罪犯任国平,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黔0103刑初1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34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4年7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7日因罪犯王庆军在劳动现场睡觉,该犯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和制止被扣20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4.5%被扣8.5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国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国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任国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2

罪犯刘斌,男,1996年4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232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5月20日因晚间不遵守作息时间(号室坐班时睡觉)规定被扣10分;2020年6月5日因晚间不遵守作息时间(号室坐班时睡觉)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1月10日因联组联号成员罪犯李仕林违规违纪,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3

罪犯杨昌才,男,1993年12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黔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昌才的法定代理人杨光成、杨啊卖、被告人龙邦德的法定代理人龙兴黔、潘秀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志强的法定代理人袁愈扬、曾瑞华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学海、潘正芝经济损失36600.00元。(已支付24000.00元,尚欠12600.00元已交到本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2年4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5日因监内6号室罪犯赵良兵、易永平违规违纪,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昌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昌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昌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4

罪犯齐增锁,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0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2月7日经人民法院终结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6.21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账户余额5607.93元,狱内消费金额及账户余额均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齐增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齐增锁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齐增锁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齐增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5

罪犯鄢青海,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涉案毒资人民币7509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鄢青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鄢青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鄢青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鄢青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6

罪犯刘天世,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天世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天世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天世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7

罪犯侯强,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8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因漏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3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21日因罪犯余德华在劳动现场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做鞋垫),该犯作为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2020年11月23日因在生产现场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2021年5月10日因分监区调查出该犯在会见时联系家属打钱到他犯卡上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实施的运输毒品犯罪,且因漏罪被实行数罪并罚。服刑期间三次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侯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侯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8

罪犯李强,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11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27日因在劳动现场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89

罪犯邰文虎,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1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芬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一百六十四元二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国金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一千零一十六元五角三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筑刑二终字第3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漏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8日投入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7日因在劳动现场厕所内从其身上搜出香烟一支(视为吸烟)被扣10分;2018年9月19日因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20年3月19日因伙同罪犯田仁民制作假人坐班,违反坐班规定,消极执行干警指令被扣25分;2020年9月18日因与罪犯张宇在学习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该犯动手殴打罪犯张宇,罪犯张宇还手殴打该犯被扣65分;2020年12月23日因该犯接见时与家属通话内容有碍改造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邰文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邰文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邰文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邰文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0

罪犯刘安平,男,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黔23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漏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黔23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犯强奸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10日因出工时在行进队列中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认定该犯伙同他人轮奸多名未成年人,其中一名被害人为幼女,严重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安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安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安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安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1

罪犯段龙,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黔0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33年9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9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3.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段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段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段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段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2

罪犯王海洋,男,1989年9月14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海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李道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人民币(含已支付的35000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7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海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海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海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3

罪犯雷兵,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黔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32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雷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雷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雷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4

罪犯田成,男,1998年2月5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黔0103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田成、何德友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9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黔01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35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5年7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并对其非法拘禁。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成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田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5

罪犯代义超,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黔2730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32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77%被扣0.6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义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义超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义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代义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6

罪犯张青林,男,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32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1日因与罪犯赵历祥为琐事在监内2号室打架,该犯先动手殴打赵历祥被集训管理教育30天,2020年10月30日解除集训,并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10月1日因殴打他犯,被扣6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青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青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青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7

罪犯李建,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9月1日因罪犯田仁民在出工队列中讲话,不遵守队列纪律,嘻哈打笑,该犯作为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2021年7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8.02%被扣9.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8年7月10日因吸毒、盗窃被过劳动教养2年;该犯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该犯罚金5万元,赃款继续追缴均未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4.10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499

罪犯熊跃兵,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物、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跃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跃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跃兵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熊跃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0

罪犯吕书飞,男,1992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余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62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8月22日因与罪犯陈安兴为琐事吵架,该犯殴打陈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期间于2020年8月22日因琐事殴打他犯被扣45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吕书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吕书飞提请减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吕书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吕书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1

罪犯田录,男,1996年5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腰龙、田茂坤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16594.16元,由田录的法定代理人田宏光、欧先文承担。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5日投入未管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不予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24日因罪犯田仁民违规违纪,该犯作为联组联号组长未及时制止、报告被扣20分;2021年7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3.29%被扣4.65分;2021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3.55%被扣8.2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录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录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田录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2

罪犯周昌龙,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2月15日因谩骂、侮辱罪犯李银云,致使两人打架被扣30分;2020年6月13日因分监区组织清监,在该犯床铺被子下搜出用生产原材料自制物品,该犯私自将生产原材料带入监内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2月15日因侮辱谩骂他犯,被扣30分;于2022年6月13日因私自将生产原材料带入监,被扣2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昌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昌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昌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昌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3

罪犯宋德明,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26日因在内务卫生检查中衣服、被褥等个人卫生违反规定被扣10分;2019年7月3日因违规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0年12月和2003年9月曾因盗窃罪有期徒刑。刑释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宋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德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德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宋德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4

罪犯彭佑涛,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彭佑涛、彭有军、吴朝朋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其祥、李长敏、冯发梅、周鑫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彭佑涛赔偿2万元、彭有军赔偿2万元、吴朝朋赔偿1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佑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佑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佑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彭佑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5

罪犯漆雪落,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刘照红、刘照刚、张瑶、漆雪落、宋纯毅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31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现刑止日:2031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不予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漆雪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漆雪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漆雪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漆雪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6

罪犯叶广亮,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姬小桃、叶广亮、叶云务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跃北、代长先的赡养费6506元,李孟瑶的抚养费54787元,李孟韩的抚养费82181元,合计人民币143474元,由被告人姬小桃、叶广亮各承担赔偿57389元,被告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7月8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广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广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广亮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叶广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7

罪犯角文,男,1985年11月8日生,无,文盲文化,缅甸仰光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外国籍);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角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角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角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角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8

罪犯陈忠兰,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5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黔01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5月21日因琐事与罪犯沈坤产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斗殴被扣55分;2021年4月3日因在劳动现场与罪犯姜继成开玩笑而发生打架行为被扣45分;2022年2月27日因未起床坐班,干警多次喊话提醒让该犯起床,但该犯仍然不起床坐班,拒绝执行警察指令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二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5月21日因琐事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55分;2021年4月3日因在劳动现场与他犯开玩笑而发生打架行为被扣4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兰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兰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忠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09

罪犯罗林,男,1977年1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黔2728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陆万(¥600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黔27刑终17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9.5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仍不思悔改,系有前科犯罪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0

罪犯潘恩有,男,1993年6月28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6)黔04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由被告人黄宁刚、潘恩有、覃宏思、陈华庭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树印、李化爱直接经济损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黔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34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80.5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恩有系主犯,且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恩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恩有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恩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潘恩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1

罪犯周冬冬,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黔01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32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3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月31日因在监内使用二类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2019年5月5日因在劳动现场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7月24日因罪犯穆显祥为琐事与该犯产生口角,罪犯穆显祥谩骂该犯,后该犯殴打穆显祥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减刑幅度从严至七个月以下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周冬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冬冬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冬冬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冬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2

罪犯陈鸿,男,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黔04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采取体内藏匿的方式,将毒品海洛因从缅甸带入境内非法运输,所运输毒品海洛因达300余克。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鸿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鸿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3

罪犯张海云,男,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海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海云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海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4

罪犯陈松,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10日因罪犯刘安平在行进队列中违反队列纪律,该犯作为联号成员未及时制止、报告被扣10分;2021年4月18日因与罪犯唐建平为琐事在号室发生打架行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期间于2021年4月18日因与他犯为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被扣45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松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5

罪犯童兴黔,男,1996年3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729元,由被告人童兴黔及其法定代理人童绍彪、何天英共同赔偿。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4年8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8日因干警在对其劳动现场岗位进行清监时发现用生产原材料干私活自制囚服被扣15分;2021年6月30日凌晨4时至6时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童兴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童兴黔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童兴黔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童兴黔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6

罪犯罗德炳,男,1980年9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罗德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菊妹、罗德祥、罗德燕、罗兵、罗金强经济损失5万元(不含已付702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德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德炳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德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德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7

罪犯陈安兴,男,1973年11月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由被告人吴道富、陈安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德祥和龚杨氏经济损失200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8月22日因与罪犯吕书飞为琐事吵架,该犯谩骂罪犯吕书飞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9年10月8日曾因犯聚众哄抢、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20年8月2 日因琐事吵架谩骂他犯被扣30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安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安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安兴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安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8

罪犯樊大平,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2323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由被告人倪铨、樊大平、丁修兴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生、李成粉、王扭、刘凤、刘进全、刘田田因刘松死亡造成的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倪铨承担50%,即25000元,樊大平、丁修兴各承担25%,即各承担12500元,三人互为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24日因罪犯张习涛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3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有犯罪前科;该犯系累犯。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樊大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樊大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樊大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樊大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19

罪犯刘国伟,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刘国伟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国忠、高湘海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5月3日因被搜出私藏扑克被扣9分;2016年7月30日违反联组联号和“三集体”、“五固定”被扣4分;2017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5.4%被扣12.39分;2017年5月因欠产30.38%被扣10.63分;2017年8月30日因持有二类违禁品(MP4)被扣65分;2017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6.37%被扣9.22分;2017年11月21日因被子未叠好被扣10分;2017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9%被扣3.15分;2018年1月26日因不做手语工间操,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18年3月23日因在监内违规为他人捎信传话被扣25分;2018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9.58%被扣13.85分;2018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被扣2.1分;2018年7月4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8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0.19%被扣10.56分;2018年12月4日因私自超越警戒线(到菜地偷菜)被扣65分;2019年9月25日再生产现场与他犯聊天没有进行生产,管理民警叫其不要闲聊专心生产,之后该犯拒不听从民警指令继续与他犯聊天,将该犯叫到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该犯顶撞民警,不服从指令,态度强硬嚣张,该犯行为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介于其一贯表现较差,长期不能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经常在犯群中散布不利于改造的言论,其行为影响极为恶劣,为了震慑他犯,对其集训管理教育30天并被扣65分;2021年7月4日因与罪犯张长开打架斗殴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服刑表现一贯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国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国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国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0

罪犯陈绍金,男,1987年9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由被告人陈绍金、陈首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段德权抢救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13日因使用违禁品(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10月13日因使用违禁品火机被扣45分;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绍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绍金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绍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绍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1

罪犯刘瑞,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黔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黔刑终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24日因和罪犯刘洪军为下棋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曾二次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人死亡中持刀行凶,系主谋、主凶;考核期间因违规打架被扣5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瑞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2

罪犯赵云,男,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21日因在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参与赌博被扣45分;2020年12月5日因联号组成员罪犯刘老四在生产现场违规,该犯作为联号组成员未及时制止、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参与赌博等违规被扣分,曾因盗窃、抢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赵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3

罪犯李仕林,男,1970年6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李仕林、李太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显义、潘明芬、罗婷婷、罗远跃损失费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10日因分监区在对蒸柜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罪犯李仕林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留有昨日的剩菜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仕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仕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仕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4

罪犯杨平,男,1976年11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自2030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又参与实施抢劫4次、盗窃99次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5

罪犯王明俊,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3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自2028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0年7月15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明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6

罪犯周真伦,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被告人李登发、周真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告人李登发赔偿40000元,被告人周真伦赔偿10000元,被告人李登发、周真伦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13日夜间值班时,执行民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真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真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真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7

罪犯王天福,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昌发、李仕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天福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天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天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8

罪犯王吉友,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跳刀二把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赃物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吉友为筹集毒资而大肆抢劫,并致一人重伤,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及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社会危害较大,应予严惩。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吉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吉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吉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29

罪犯顾怀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2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皮包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自2032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的犯罪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顾怀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怀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怀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顾怀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1

罪犯张长开,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580号刑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长开所盗尚未追回的财物七万余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5日在劳动时间干私活(理发)被扣15分;2021年7月4日下午与罪犯刘国伟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期间于2021年7月4日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长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长开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长开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长开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2

罪犯王昌卫,男,1983年8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昌奇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13日私自藏匿生产原材料被扣20分;2018年9月13日对本联号组其他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2020年3月12日故意破坏监舍防护网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昌卫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昌卫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昌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3

罪犯陈勇,男,1978年8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勇、刘光义、李朝贵、刘跃华、刘光伦、杨海赃物手机八部及电话卡依法没收。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3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8日因在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涉案参与赌博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11月8日参与赌博被扣45分;该犯系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5

罪犯丰洪波,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获一个物质奖励,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丰洪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丰洪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丰洪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丰洪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6

罪犯张习涛,男,1998年9月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黔0524刑初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青林、王荣艳一次性赔偿原告人王顺富、熊英先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赔偿的23000元);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21日因联号组成员在劳动现场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做鞋垫),未及时制止、报告被扣20分;2021年2月24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擅自脱离联号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习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习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习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7

罪犯安正远,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安正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克珍、韦艳美、宋韦、宋秋晴损失费30000元;由被告人黎伟、田才发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克珍、韦艳美、宋韦、宋秋晴损失费10000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10日在换鞋间吸烟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正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正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安正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安正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8

罪犯丁雷,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工商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黑色钱包一个没收销毁;作案工具港币一张(面值20元),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车号贵AJG569;发动机号A4N216569;车辆识别代号L6T754SXAN034251,暂存于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28日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其他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丁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39

罪犯吴文学,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黔04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八个月十八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黄色智能手机一部、贵GW2674力帆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文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文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文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0

罪犯梁德龙,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德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佰勋、申连英经济损失一万零四百六十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5月26日起至2007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德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德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梁德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1

罪犯钟朝勇,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物摩托车两辆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朝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朝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钟朝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2

罪犯张华,男,1989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7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9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未按时参与号室点名)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3

罪犯唐敬勇,男,1987年2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元祥、任德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一万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四万元);作案凶器菜刀一把,白色手套一只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6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敬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敬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敬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唐敬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4

罪犯程洪礼,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32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程洪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程洪礼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程洪礼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程洪礼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5

罪犯龙文宁,男,1973年1月3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家端、郑娟经济损失四万元,其中该犯赔偿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文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文宁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文宁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龙文宁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6

罪犯张海涛,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阳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全芝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6日因联号成员陈雷与他犯打架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海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海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海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7

罪犯刘洋,男,1989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涉案毒品海洛因402.93克、甲基苯丙胺46.1克予以没收。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6日因联号成员陈雷与他犯打架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和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伙同他人将毒品海洛因从缅甸带入境内非法运输被判处刑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8

罪犯关发明,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黔0181刑初6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32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29日因抽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不能熟记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87.5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长期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并致其怀孕流产,严重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关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关发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关发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关发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49

罪犯罗松富,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三万元;对被告人罗松富的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该犯虽狱内月均消费83.95元,但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4949.53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

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松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松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松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松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0

罪犯谢中国,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1日对本联号组其他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被扣10分;2018年9月13日对本联号组其他成员韩德标违规在劳动现场吸烟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被扣10分;2020年12月16日因联号组成员陈雷与他犯打架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2020年12月30日因分监区在对监室检查时发现该犯药品未按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统一存放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中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中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中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谢中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1

罪犯马正兵,男,1969年12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16日因联号成员胡世富与他犯打架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和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正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正兵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正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2

罪犯纪贵生,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扣押于贵定县公安局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纪贵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纪贵生提请减刑。因其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纪贵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纪贵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3

罪犯田仁民,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何仲平、田仁民、何仲旭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仕凯、钟贤琼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上诉经济损失,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其中:被告人何仲平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田仁民、何仲旭各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何仲旭的上述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同意该犯于2013年12月4日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7日因民警对调查“其接见叫家属准备500元叫人拿来”时,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欺骗民警被扣55分;2020年3月19日该犯在夜间值班时制作假人值班,不遵守坐班规定,消极执行干警指令被扣25分;2020年9月1日早上,该犯在队列中讲话,不遵守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0年11月24日该犯在生产现场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1年4月21日该犯在会见亲属时通话内容有碍改造被扣20分;2021年6月30日凌晨,该犯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一个物质奖励,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该犯财产性判项中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执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05.67元,超过监狱罪犯平均月消费水平。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田仁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仁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仁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田仁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4

罪犯梁大富,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2月6日内务卫生不达标被扣10分;2018年2月11日内务卫生不达标被扣10分;2020年8月5日早上在劳动现场因劳动班组长安排事宜,击打罪犯何昆明,民警现场制止后,仍冲上去击打何犯,严重影响了劳动现场改造秩序被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9月3日解除集训教育,并扣65分;2020年12月23日因消极执行干警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多次违规被扣分、集训,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梁大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大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大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梁大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5

罪犯刘定波,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徐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小兰损失费用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定波、刘定跃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小兰损失费用各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贵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3日早上11时50分,该犯在监舍楼4号楼二楼出监通道大门被民警例行搜身时,收到违禁品人民币壹佰元一张,打火机一个被禁闭十五日并扣900分,并取消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的所有行政奖励和积分;2019年6月6日中午在960厂房旁吸烟被扣10分;2020年5月5日在劳动现场丢失劳动工具未及时报告被扣25分;2020年5月21日上午8时14分,罪犯沈坤与罪犯陈忠兰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斗殴,罪犯刘定波在对沈犯和陈犯进行劝架的过程中殴打罪犯陈忠兰被扣55分;2021年5月8日因联组成员违规在劳动现场操作熨斗,未及时制止、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于2019年2月3日私藏违禁品人民币壹佰元一张、打火机一个被禁闭十五日并扣900分;2020年5月21日罪犯刘定波在他犯进行劝架的过程中殴打他犯被扣5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定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定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定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6

罪犯刘文海,男,1975年1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文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江、吴军、吴长妹丧葬费、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文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江医疗费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6日因该犯拨打亲情电话时拨打电话为假释罪犯电话,报家人名字,上报虚假信息被扣10分;2021年9月1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文海作案后逃亡在外十余年,期间未对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悔罪表现较差,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文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文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文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8

罪犯周悬,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37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7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16日因与罪犯陈亚东在劳动现场发生争执,陈犯在周犯的言语刺激下,用水杯击打了周犯头部一下,经过调取监控视频以及提取旁证后证实周犯一直在挑衅陈犯,在陈犯击打周犯头部前还用电烙铁刺了陈犯左臂一下,将其棉衣刺穿,但周犯一直避而不谈,为了进一步查明真相被隔离调查三十天,于2021年2月24日提前解除隔离调查,并被扣55分;2021年9月7日下午开餐,其私自脱离联号,在监舍内睡觉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一个物质奖励,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实施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系累犯;服刑期间因与他犯在劳动现场发生争执、殴打被扣55分及私自脱离联号,在监舍内睡觉被扣3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悬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悬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59

罪犯康永发,男,1991年2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黔018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康永发、杨发勇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863元;被告人康永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68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康永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永发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康永发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康永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0

罪犯黄林,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十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1

罪犯陈克禹,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六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9月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日民警将该犯带押到监狱三号楼六楼翻找搬运棉被等物资,该犯在翻找物资过程中,翻找出违禁品(磨砂香烟),并伙同他犯在三号楼六楼学习室违规抽烟,对其扣300分,2020年8月10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8月5日因持有、私藏香烟,被警告处罚,并被扣30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克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克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克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克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2

罪犯代文,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2009)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4871.5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代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代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3

罪犯方彬,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相互勾结,交叉作案,多次盗窃机动车辆,共参与盗窃18次,盗窃机动车辆18辆,数额特别巨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方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彬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方彬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方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4

罪犯冯立爽,男,1999年3月8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黔04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由被告人冯康与被告人冯立爽的法定代理人冯大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合刑期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冯立爽盗窃所得赃款依法继续追缴。由被告人冯康及冯立爽的法定代理人冯大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32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2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立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立爽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立爽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冯立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5

罪犯付瑞鹏,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方正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2009)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尚欠赃款人民币3035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贵州四维燃气燃具有限公司。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日民警带押该犯到监狱三号楼六楼翻找搬运棉被等物资,该犯在翻找物资过程中翻找出其他罪犯留存的系统等生活物资,并私自占有,被扣300分,2020年8月10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2020年违规被扣300分且被警告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瑞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瑞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瑞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付瑞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6

罪犯鲁潇,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日民警带押该犯到监狱三号楼六楼翻找搬运棉被等物资,该犯在翻找物资过程中,翻找出违禁品(磨砂香烟),并伙同他犯在三号楼六楼学习室违规抽烟,被扣300分,2020年8月10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8月5日因持有、私藏香烟,被警告处罚,并被扣30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鲁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鲁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7

罪犯罗亚军,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日因民警带押该犯到监狱三号楼六楼翻找搬运棉被等物资,收工过程中,该犯私自将翻找物资过程中找到的磨砂香烟带回监区藏匿,并违规吸烟,被扣300分,2020年8月10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考核期内于2020年7月1日因私自将翻找物资过程中找到的磨砂香烟带回监区藏匿并违规吸烟扣300分被给予警告处罚。其服刑表现欠佳。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284.3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亚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绑架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亚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亚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8

罪犯万广竹,男,1993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广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广竹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广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万广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69

罪犯王江,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由王江等五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0

罪犯郑静,男,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元(已支付3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3月12日因在学习期间擅自离开监舍,被值星员制止时,与值星员发生口角并推搡殴打值星员,被民警及他犯及时制止,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涉案赃款赃物未追缴发还被害人。其考核期内狱内消费316.4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236.32元。在考核期内违规被扣4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郑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郑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1

罪犯余永龙,男,2000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黔01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余永龙等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63629.5元。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永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永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永龙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永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2

罪犯许广鑫,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偿还赌债,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帮他人从缅甸境外经过昆明、贵阳运输毒品至武汉被判处刑罚;财产刑未履行,考核期内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消费总额3707.90元,月均消费308.99元,系确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许广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广鑫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广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许广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3

罪犯杨克甫,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开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5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3%,被扣0.6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克甫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克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克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4

罪犯李进,男,1976年10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5日违规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5月15日在生产现场内被搜出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55分;该犯2021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0.93%被扣0.32分;该犯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69%被扣2.6分;该犯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65%被扣2.5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5月19日因在生产现场抽烟被扣50分,因在其生产现场搜出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55分;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系无期徒刑将成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进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5

罪犯龙国祥,男,1965年10月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黔0627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2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国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国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龙国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6

罪犯马大春,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8日23:35监狱特警队巡查过程中,查出该犯在夜间值坐班时睡觉,对其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奖励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大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大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大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大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7

罪犯刘红六,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黔0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331.2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黔刑终2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5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2日被监狱督察队查出私改囚帽,对其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考核期内狱内消费283.22元,超过同期狱内月均消费236.32元。服刑期间违规被扣分一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红六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红六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红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8

罪犯敖选万,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6月10日该犯因监舍储物箱内清查出生产材料胶布被扣9分;2016年9月21日因其消极怠工被扣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选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选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选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敖选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79

罪犯陈国方,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在毕节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因狱内犯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在凯里监狱服刑期间,该犯因狱内犯罪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凯刑初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前罪余刑十七年零五天,总和刑期十八年六个月零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2014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在遵义监狱服刑期间,该犯因狱内犯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黔0303刑初164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1日该犯因私自超越警戒线规定区域被扣65分。2017年8月22日早上该犯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分25分。2018年3月7日因该犯被他犯泼热水后殴打他犯并辱骂干警,对其处以警告处罚,扣分300分;2018年3月8日对其集训学习1个月,2018年3月12日对其提前解除集训。2018年8月8日因该犯拒不执行监狱指令伤害自己身体对其加戴戒具,于2018年8月13日解除戒具。2018年10月因不执行干警指令被扣分25分。2019年8月3日该犯因私自脱离联组联号窜到其他监室被扣分35分。2019年8月3日该犯因私藏使用自制囚服被扣分35分。2019年8月3日因该犯私自窜监舍、私藏自制囚服对其隔离调查,2019年8月3日对其加戴戒具,2019年8月9日对其解除戒具,于2019年8月12日解除隔离调查,2019年8月13日对其继续隔离调查,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隔离调查,2019年9月17日对其集训学习三个月,于2019年11月22日解除集训。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76,完成产值171.93,未完成劳动定额2.31%,扣分0.8分。2022年8月13日罪犯陈国方在二号楼监舍五楼七号室与罪犯卿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推攘罪犯卿富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入监后曾3次狱内又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自从2017年以来,多次违规被警告、集训、隔离审查等。但多次严重违规发生在2020年之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五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陈国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国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国方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国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0

罪犯陈小宇,男,1992年3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334.95,未完成劳动定额44.17%,扣分15.45分。该犯2020年03月劳动定额800,完成438.9,未完成劳动定额45.13%,扣分15.79分。2020年8月19日该犯因不按民警要求值坐班被扣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日至2022年5月31日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判处该犯罚金50000元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316.28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531.73元考虑,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小宇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小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小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1

罪犯方琦峰,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9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0月29日监狱特警队民警在十二监区劳动现场抽背罪犯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罪犯方崎峰非智力原因,不能熟记,无法背诵,扣分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4年10月16日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方琦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方琦峰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方琦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方琦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2

罪犯付灏,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付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3

罪犯何德宽,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5734.12元(已支付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劳动定额799.89,完成684.95,未完成劳动定额14.36%,扣分5.02分;2019年10月劳动定额1085,完成931.75,未完成劳动定额14.12%,扣分4.94分;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994.66,未完成劳动定额17.11%,扣分5.98分;2020年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541.29,未完成劳动定额9.78%,扣分3.4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德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德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何德宽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4

罪犯胡荣松,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黔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黔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33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涉毒犯罪罪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于2021年7月26日经人民法院终结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5.02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数额,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减刑幅度从严在六个月以下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胡荣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荣松提请减刑。因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荣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荣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5

罪犯胡志伟,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562,完成189,未完成劳动定额64.76%,扣分22.66分;该犯2021年2月3日出工时,未按要求戴囚帽,扣15分;2021年2月劳动定额78200,完成0,未完成劳动定额100%,扣分35分;2021年3月劳动定额40128,完成30270,未完成劳动定额24.56%,扣分8.5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志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志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志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6

罪犯金玉斌,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21日在分监区例行内务检查中,该犯漱口杯内有多支牙刷牙膏(检查前分监区已多次教育强调),不符合监狱内务卫生要求,扣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2年12月19日因抢劫、盗窃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玉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玉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金玉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7

罪犯居明华,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居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居明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居明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居明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89

罪犯李占才,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元。各被告人对赔偿总额57664.6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元,各被告人对赔偿总额57664.6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9年11月29日止。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9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1085,完成1023.25,未完成劳动定额5.69%,扣分1.99分;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026.06,未完成劳动定额14.49%,扣分5.07分;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505.02,未完成劳动定额15.83%,扣分5.54;该犯2020年04月劳动定额940,完成873.8,未完成劳动定额7.04%,扣分2.4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占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占才提请减刑。因其系被判处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占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占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0

罪犯刘涛,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黔03刑终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日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且被强制隔离戒毒,本次又系毒品再犯,其社会危害性大,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等,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2

罪犯许绍荣,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劳动定额799.89,完成607.26,未完成劳动定额24.08%,扣分8.42分;2019年9月7日分监区检查内务中,因内务卫生不符合定置化管理规定,扣分10分;该犯2019年11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137.3,未完成劳动定额5.22%,扣分1.82分;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1076.88,未完成劳动定额10.26%,扣分3.59分;2020年8月23日,该犯在监舍五楼四号室私藏药品,扣分10分;2021年4月1日早上8:37左右,罪犯许绍荣在卫生间窗台违规晾晒鞋子,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21年4月3日17时许,罪犯许绍荣违反队列纪律规定,在民警集合的时候,与他犯嬉闹,扣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绍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绍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许绍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3

罪犯杨庆洪,男,1976年8月17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8月26日起至2007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劳动定额637,完成630,未完成劳动定额1.09%,扣分0.38分;该犯2018年12月劳动定额799.89,完成577.05,未完成劳动定额27.85%,扣分9.74分;该犯2019年10月劳动定额1085,完成1005.83,未完成劳动定额7.29%,扣分2.55分;该犯2019年12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967.71,未完成劳动定额19.35%,扣分6.77分;该犯2020年01月劳动定额600,完成540.41,未完成劳动定额9.93%,扣分3.4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庆洪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庆洪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庆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4

罪犯张林华,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林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林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林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5

罪犯石万勇,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永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4月3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7日因不尊重警察,在通道内大喊大叫,对其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10月因不尊重警察被扣2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石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万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万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石万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6

罪犯周兆明,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兆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兆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兆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7

罪犯陈香文,男,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乌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香文等人抢劫、盗窃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筑少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22日晚23点左右,该犯未按监狱规定认真执行夜间坐班,对其扣25分。2021年6月22日下午19:30左右,该犯在监舍2号楼5层8号监舍因琐事与罪犯刘应奎发生口角,从而打了刘应奎左边头部一拳,刘应奎未动手,对其扣45分。该犯2021年6月劳动定额7920,完成7500,未完成劳动定额5.3%,扣1.85。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被数罪并罚;考核期内两次违反监规纪律、一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均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香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香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香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香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8

罪犯李远波,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5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7日该犯因违反生活卫生规范其他行为被扣10分;2019年9月9日该犯因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20年3月20日该犯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0年10月2日私自在床头挂挡板,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4月2日该犯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服刑一贯表现欠佳,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301.35元,已超出贵阳片区监狱罪犯月均消费236.32元,结合狱内账户余额1216.71元考虑,其主观无主动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远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远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远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599

罪犯张磊,男,1983年12月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磊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磊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0

罪犯黄顺昌,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顺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顺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顺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顺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1

罪犯张纯荣,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黔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8年6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纯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纯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纯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2

罪犯吴玮,男,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黔01刑终8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4日该犯因在生产现场私藏香烟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16日该犯因在生产现场私藏香烟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因私藏香烟吸烟被扣5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玮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吴玮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3

罪犯黄启登,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黔0323刑初字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10日该犯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4月26日该犯因私藏自制铁片被扣55分;2021年3月27日该犯在习艺现场乱挂、乱放物品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启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启登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启登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启登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4

罪犯马开荣,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7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2日该犯因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3月劳动定额33600,完成24672,未完成劳动定额26.57%,扣9.29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32200,完成27186,未完成劳动定额15.57%,扣5.44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开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开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开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开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5

罪犯王小慰,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南岸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31日该犯因不遵守吸烟规定在号室吸烟被扣10分;2019年1月2日该犯因否认自己在号室吸烟隐瞒事实真相被扣35分;2019年5月5日该犯因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9月3日该犯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四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慰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小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6

罪犯谭正海,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正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正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正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谭正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7

罪犯张光荣,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15日因该犯不按规定入厕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光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光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光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8

罪犯甘文刚,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告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5日因该犯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2020年3月28日因该犯私藏筷子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甘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文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甘文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甘文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09

罪犯王林,男,1982年11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九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6月6日经人民法院终本裁定,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3日缴纳罚金0.5万元,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6.03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狱内账户余9677.28元,余额较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林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0

罪犯朱铁胜,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6年12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铁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铁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铁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铁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1

罪犯黄二团,男,1966年2月15日生,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总额2404.7元,月均消费200.39元,狱内账户余额3675.63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二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二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二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二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2

罪犯刘军,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31.81%被扣11.13分;2018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35.22%被扣12.32分;2018年9月20日因违反娱乐规定被扣55分;2019年2月2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12月17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3月27日因在习艺现场乱挂、乱放物品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5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后不思悔改再涉毒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该犯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扣分,服刑一贯表现欠,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3

罪犯苏忠才,男,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扣除已支付人民币一万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现刑止日:2025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资奖励;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忠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忠才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忠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苏忠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4

罪犯杨明,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31日该犯因未及时发现报告联号组成员罪犯吴洪波持有和使用涉黄MP4的行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贩卖毒品氯胺酮10034.9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315.89元,已超过上年贵阳片区监狱月均消费236.32元标准,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405.85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5

罪犯张学华,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20日因该犯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学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学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学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6

罪犯杨远洪,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远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远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远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7

罪犯罗大友,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4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5日因该犯不按规定晾晒衣物被扣10分;2020年10月26日因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自制象棋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犯罪前科;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将成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后再减刑;该犯民事赔偿3.24万元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6.10元,超过罪犯平均月均消费水平。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大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大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大友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大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8

罪犯杨松,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黔03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0年因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11月20日特赦,有犯罪科,系特赦后又犯罪;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松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19

罪犯杨平,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4日该犯因私藏一双筷子被扣25分;2021年5月15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0

罪犯罗凤云,男,1988年8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凤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罗凤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罗凤云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凤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凤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的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凤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凤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1

罪犯叶信忠,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7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34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4年7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信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信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信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叶信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2

罪犯蔡鹏,男,1992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蔡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3

罪犯查秀才,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用15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16日该犯因不遵守吸烟规定在监舍吸烟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64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查秀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查秀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查秀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查秀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5

罪犯陈平,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51号刑事裁定,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因判决作出后,陈平提出上诉。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一审判决维持,现将罪犯陈平交付执行。刑期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6

罪犯董学军,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12日止。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7日因同联组联号罪犯殴打他犯,民警制止时同联组联号罪犯仍然反抗,该犯作为同联组联号未及时制止,对其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学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学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学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董学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8

罪犯郭荣胜,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5日该犯因联组联号成员违规吸烟未报告被扣10分;2020年8月26日因该犯在值星员过程中睡觉,未履行岗位职责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294.46元,已超过上年贵阳片区监狱月均消费236.32元标准,结合狱内账户余额5799.18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荣胜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荣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郭荣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29

罪犯韩龙,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26日因该犯未及时报告民警关于同联组联号的其他成员间发生的口角、抓扯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韩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0

罪犯侯尚琪,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尚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尚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尚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侯尚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1

罪犯胡开平,男,1947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缴纳的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10月20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开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开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开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2

罪犯胡其贵,男,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0日因不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其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其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其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其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3

罪犯黄秋,男,1965年10月1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4

罪犯简泽义,男,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2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1月9日起至2009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简泽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简泽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简泽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简泽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5

罪犯黎昌荣,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9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5日因该犯未及时报告联组联号成员罪犯陈忠贵私藏和使用二类危险物品刃具被扣20分。2021年9月16日分监区民警在该犯使用的床铺内清查到缝衣针一根对其扣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黎昌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昌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黎昌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黎昌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7

罪犯李纯彬,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2000元;尚欠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5日因琐事用饭钵击打刘铁铭头部未造成严重后果,扣45分;2017年11月7日因违规使用电源,扣40分;2017年11月30日因琐事与罪犯刘铁铭相互殴打,未造成严重后果,扣45分;2019年5月10日因该犯与罪犯尹申在学习室嬉戏打闹发生抓扯被扣65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与罪犯熊德虎因温瓶位置发生抓扯被扣65分。2020年3月1日因违规藏有违禁物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和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与他人发生互殴等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至四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李纯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纯彬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纯彬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纯彬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8

罪犯李毛纠,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毛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毛纠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毛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毛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39

罪犯李祥君,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忠琴、李祥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未履行,虽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38.2元,但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7214.13元考虑,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祥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祥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祥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0

罪犯李义泉,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4年12月14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0日因该犯违规让他犯使用自己的消费卡并同意他犯通过家属汇款给自己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和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义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义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义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义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1

罪犯马本严,男,1954年10月22日生,回族,文盲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

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2日该犯因被子折叠不规范被扣10分;2019年12月2日因不能熟背联组联号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本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本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本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本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2

罪犯马玉合,男,1959年12月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26日因联组联号成员罪犯李义兵与罪犯管利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该犯作为楼层值星员员未及时报告民警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玉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玉合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玉合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玉合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4

罪犯穆其祥,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231.1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3663.42 元考虑,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穆其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其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其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穆其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5

罪犯沈宽福,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30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8日因该犯在号室内吸烟被扣10分;2020年7月6日因私自存放约40厘米水管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犯罪前科;该犯系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罪犯。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沈宽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宽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宽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沈宽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6

罪犯舒存刚,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舒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舒存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舒存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舒存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7

罪犯滕建春,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黔01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获三次减刑,并于2015年2月12日被假释。其2019年6月3日又因犯运输毒品罪再次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滕建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滕建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滕建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滕建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8

罪犯涂道林,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4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25日因该犯起床后未整理内务被扣10分;2021年1月15日因违反生活定置管理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消费总额2788.1元,月均消费232.34元,狱内账户余额141.03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 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涂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道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涂道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涂道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49

罪犯王刚,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作出(1992)刑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期间,因漏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2日作出(1999)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零十四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2000)黔刑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0年4月20日起至2002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5月2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8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2年7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0

罪犯王坤林,男,1950年1月1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5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09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88年12月2日曾因走私鸦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不思悔改再次涉毒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坤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坤林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坤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1

罪犯伍秀才,男,1965年2月2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2年1月29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5年3月17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伍秀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秀才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秀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伍秀才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2

罪犯徐中贤,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黔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黔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的财产刑判项,于2020年9月4日经人民法院终本裁定,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14.45元,明显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狱内账户余额8711.6元(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中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中贤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中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中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3

罪犯袁兴平,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兴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兴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袁兴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4

罪犯张槐文,男,1964年6月28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9日该犯因未弄清自己消费卡上余额,不向民警报告而冲动将头撞墙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其存在用头撞墙的自伤自残被扣分情形,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至七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张槐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槐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槐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槐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5

罪犯张顺华,男,1949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8407.5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元、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21152.31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559.81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5日该犯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值星员期间擅自离岗去洗衣服、洗澡,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559.81元未履行,虽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85.18元,但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3126.06元考虑,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顺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顺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顺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6

罪犯郑明祥,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8日该犯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明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明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郑明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7

罪犯朱恒富,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黔05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22日因该犯将分监区营养物质传递给其他分监区罪犯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消费总额2736.4元,月均消费228.03元,狱内账户余额1685.58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恒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恒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恒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恒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8

罪犯朱祥,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朱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59

罪犯周志杰,男,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22日该犯因上午在医院四楼精神病区一号病房殴打他犯,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免考;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考。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志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志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志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1

罪犯孔领明,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8082.63元(含已支付66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领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领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孔领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2

罪犯李文华,男,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

作出(2015)乌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判决该犯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66924.5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月30日该犯因在五号楼二层六号室和罪犯汪建忠发生争吵言语辱骂挑衅被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获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文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文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文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3

罪犯任端祥,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3)安市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29日上午该犯被值班干警查出私藏无锈钢水杯一个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任端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端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端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任端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4

罪犯林大晟,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09)清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林大晟等3人连带赔偿共计人民币243901.98元(已支付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3032年6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24日该犯在劝阻他人大声喧哗时与他犯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被扣65分;2021年11月26日7点35分左右,该犯作为5号楼1层7号监舍监室长,监舍罪犯李义兵因劝阻罪犯管利将方便面汤倒在窗台上导致两人发生口角、抓扯,未及时报告民警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6年2月15日、1999年5月21日曾两次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且该犯服刑考核期间于2018年9月24日与他犯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被扣65分。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林大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大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大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林大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5

罪犯蒲群英,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48196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七个月;

2015年7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2.79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236.32元,余额1822.38元(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蒲群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群英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蒲群英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蒲群英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6

罪犯胡其忠,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29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24日晚7时左右因该犯故意煽动、怂恿罪犯刘云福与他人争吵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7月24日因故意煽动、怂恿他犯争吵被扣50分,建议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其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其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其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其忠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7

罪犯林井余,男,1945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年7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4日9时该犯因分监区检查监舍卫生不合格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井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井余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井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林井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8

罪犯刘加义,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6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7月25日起至2007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加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加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加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69

罪犯胡会龙,男,1952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33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会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会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会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会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0

罪犯张克祥,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27日该犯使用二类违禁品(麻将牌)被扣65分;2018年10月18日该犯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74年、1996年7月8日曾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后不思悔改继续再犯罪,主观恶性深,且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8年8月27日使用二类违禁品(麻将牌)被扣65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克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克祥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克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克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1

罪犯曾德龙,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曾德龙等3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96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2日该犯被子折叠不规范且不能熟背联组联号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德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德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曾德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2

罪犯蒋存清,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33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8日该犯被子未上被套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存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存清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存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蒋存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3

罪犯黄学群,男,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赃款6600000元,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名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02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660万元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学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学群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学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学群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4

罪犯黄先富,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5年10月8日起至2007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先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先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先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先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5

罪犯徐冲,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黔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31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5分;2020年3月14日该犯因头发过长被扣10分;2020年8月30日因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铺面不整洁,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被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冲提请减刑。因其系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冲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冲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6

罪犯潘四华,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购买毒品麻古5000颗,净重达454.7克,帮助他人运输毒品15000颗,净重达1364.3克,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162.08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641.98考虑,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潘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四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四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潘四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78

罪犯陈光礼,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黔刑终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8日该犯未在规定地方吸烟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光礼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光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光礼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0

罪犯余建明,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贩卖毒品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犯罪,且系毒品再犯,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建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建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建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1

罪犯鲍德贵,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已支付50000元,尚欠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8年4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5.2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鲍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鲍德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鲍德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鲍德贵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2

罪犯彭龙江,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9日该犯因执行民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5月10日因该犯在号室用茶叶卷纸烟,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6月9日因执行民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于2021年5月10日在号室用茶叶卷纸烟,被扣4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龙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龙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龙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彭龙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3

罪犯季光强,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4月14日因该犯在劳动现场殴打他犯被扣65分,当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5月13日解除集训。2017年6月5日因该犯违反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19年2月18日该犯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该犯使用劳动现场工具剪刀(生产使用,已链化钝化处理)捅向他犯,导致他犯右手臂胳膊出现血痕,当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9年2月27日对其警告处罚,于2019年3月19日解除集训,对其扣300分。2019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分;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73分;2019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34分;2020年6月13日因执行民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6月16日该犯因不按作息时间起床被处罚,分监区对其处罚结果进行公示,该犯私自撕掉分监区对其的处罚公示造成恶劣影响,对其扣300分,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20年6月23日对其警告处罚,于2020年7月15日解除集训。2020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4分。2020年12月22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和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六次违规违纪被扣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季光强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季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季光强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季光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季光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4

罪犯常圣圣,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3年4月1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7日该犯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23日因联号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2019年12月25日因消极怠工被扣20分;2020年11月28日因该犯违反队列纪律,未经允许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20年12月27日解除集训。2020年11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18分;2021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18分;2021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06分;2021年3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1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72.5分;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该犯于2019年9月23日因联号组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9年12月25日因消极怠工被扣20 分;2020年11月28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35分,集训30天。建议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常圣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常圣圣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常圣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常圣圣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5

罪犯曹云,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2日该犯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2月10日因违反餐厅就餐秩序被扣10分。2020年12月26日因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曹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6

罪犯邓朝义,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6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该犯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7分;2020年9月11日因打架斗殴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因打架斗殴被扣5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朝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朝义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朝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邓朝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7

罪犯陈富,男,1964年8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87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0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8

罪犯张福龙,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3年5月1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6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消费总额2153.1元,月均消费179.43元,狱内账户余额2953.25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福龙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福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福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89

罪犯谭生筑,男,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21日因该犯的联号成员有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4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7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涉毒犯罪罪犯,生效判决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5月20日经人民法院终结裁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其狱内月均消费308.14元,超过同期贵阳片区狱内月均消费数额,账户余额7211.37元,狱内消费金额及账户余额均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谭生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生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生筑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谭生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0

罪犯张献志,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张献志等9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3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6.38分。2021年3月11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献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献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献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献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2

罪犯余荣海,男,1983年4月15日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29分;2019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2.51分;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8.07分;2020年10月21日因执行民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7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荣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荣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荣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余荣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3

罪犯龚海海,男,1987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3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11月8日起至2008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10月24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2日该犯因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被扣5分。2020年12月1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海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海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龚海海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4

罪犯李绍昌,男,1997年3月2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 黔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31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33分;2019年11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9.03分;2019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3.42分;2020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4.8分;2021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45分;2021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04分;2021年3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01分;2021年6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绍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绍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绍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绍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5

罪犯徐德福,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德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德福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德福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德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6

罪犯康金广,男,1972年7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20日因该犯对他犯进行谩骂被扣30分;2021年5月16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因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30分和4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康金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康金广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康金广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康金广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7

罪犯旷发斌,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30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4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旷发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旷发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旷发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旷发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8

罪犯林登元,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登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登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林登元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699

罪犯龙永红,男,1999年7月2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黔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黔刑终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33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8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31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86分;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4.5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永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永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龙永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0

罪犯罗显波,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23日因该犯私藏玻璃水杯被干警查处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氯胺酮系列1236.94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2020年1月23日私藏玻璃水杯被扣35分。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显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显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显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显波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1

罪犯田茂华,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3年4月1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6日该犯因不按规定服药被扣10分;2019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5分;2021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1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茂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茂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田茂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2

罪犯杨孟孟,男,1992年10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关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杨孟孟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000元,超额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孟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孟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二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孟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孟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3

罪犯杨守兴,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15日因该犯的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守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守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守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守兴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4

罪犯张天高,男,1993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2月7日因该犯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5月31日因该犯系无劳动定额罪犯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抢劫2次,抢劫金额45500元,数额特别巨大,盗窃28次,盗窃金额8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2020年12月7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天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天高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天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天高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5

罪犯钟绍望,男,1995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黔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黔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33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7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052.5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303.33元,已超过上年贵阳片区监狱月均消费236.32元标准,结合狱内账户余额1473.38 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钟绍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绍望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绍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钟绍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6

罪犯周真平,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黔六中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11月29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真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真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真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7

罪犯陈兴隆,男,1993年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即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二审中陈兴隆亲属自愿赔偿的82000元折抵陈兴隆所承担的赔偿款);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7.74%被扣2.7分;2020年9月29日因该犯打架斗殴被扣65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7.81%,被扣13.23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36%被扣1.87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该犯于2020年9月29日因打架斗殴被扣分65分,建议对

该犯从严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兴隆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兴隆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兴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08

罪犯陈长秋,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7月12日执行终结,但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314.33元,余额2463.36元,明显超过同期狱内月均消费236.32元,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长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长秋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长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长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0

罪犯李双全,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通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的犯罪行为具有毒品犯罪集团特征,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数罪并罚的犯罪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双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双全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双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双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1

罪犯高还生,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一初字第167号以被告人高还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6日该犯因违规使用狱内消费账户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购买毒品麻古5000颗,净重达454.7克,帮助他人运输毒品15000颗,净重达1364.3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且判处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均消费305.67元,已超过上年贵阳片区监狱月均消费236.32元标准,结合狱内账户余额1857.65元考虑,其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高还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还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还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高还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2

罪犯孙庆华,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6年9月17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18日因该犯私自带烟进入生产现场被扣35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89%被扣12.56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7.88%被扣13.25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2%被扣1.23分;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75%被扣3.06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68%被扣4.43分;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56%被扣3.34分;2021年6月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将食品放置于号室个人脸盆里)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299.69元,已超过上年贵阳片区监狱月均消费236.32元标准,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1659.24元,应属于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孙庆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庆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庆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孙庆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3

罪犯金星,男,1993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黔0103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1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71%被扣4.7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星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金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4

罪犯杨怀春,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黔0330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03刑终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未成年人和幼女,严重损害未成年身心健康,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怀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怀春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怀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怀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5

罪犯周军阳,男,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1月29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消费总额3793.6元,月均消费316.13元,狱内账户余额627.22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32元。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军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军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军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军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7

罪犯秦建华,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0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11月5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被扣17.5分;2021年1月9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02%被扣10.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建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建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秦建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8

罪犯蒋学华,男,1990年3月1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7%被扣1.07分;2019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3%,被扣0.53分;2020年11月7日因夜间未按要求值守夜班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为筹集毒资,共谋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犯罪性质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蒋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学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学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蒋学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19

罪犯梁建,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3.27%,被扣8.14分;2021年6月5日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梁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0

罪犯刘剑峰,男,1998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32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剑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剑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剑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1

罪犯杨小伟,男,1995年6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23.5元(含已支付的145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小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小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小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2

罪犯丰元东,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贵JRL262现代轿车予以发还。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32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丰元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丰元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丰元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丰元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4

罪犯李小龙,男,1993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32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小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小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小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5

罪犯刘惠云,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刘惠云作案所使用的金色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32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3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惠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惠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惠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惠云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6

罪犯倪胜州,男,1957年10月31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朝丽、吴佩芳撤诉。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7年4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人民法院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21日在监区的清监检查中被发现私藏针线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倪胜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胜州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胜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倪胜州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7

罪犯万江斌,男,1997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6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被告人万江斌作案时使用的通讯工具: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32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将毒品从缅甸带入境内被判处刑罚。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万江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江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江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万江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8

罪犯王小勇,男,1995年7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黔2729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黔27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32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1日该犯包夹控制罪犯彭明兵、沈承平,未认真履行警察指令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小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小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小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29

罪犯王晓刚,男,1978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274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1日在监舍内违规吸烟被扣50分;2020年9月27日劝导他犯违规行为时说脏话、粗话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7月1日因在监违规吸烟,被扣50分;于2020年9月27日因说脏话、粗话等不文明语言,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晓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晓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晓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0

罪犯王杰,男,1985年05月1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黔0102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32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21日在监区组织的清监检查中被发现私藏铁质耳勺一把,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1

罪犯宋大体,男,1976年0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大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大体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大体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宋大体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2

罪犯胡鹏,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1年9月10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鹏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胡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3

罪犯马静,男,1993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4月22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4

罪犯杨勇,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2020年6月27日分监区在组织清监过程中,从该犯坐垫搜查出指甲刀一把,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5

罪犯林杰,男,1995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5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杰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林杰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6

罪犯刘黔辉,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黔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黔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黔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黔辉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7

罪犯金帮华,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帮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帮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帮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金帮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8

罪犯马显清,男,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7月28日止。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3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1年5月4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5月3日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于2021年5月4日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马显清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显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显清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显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马显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39

罪犯王明力,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6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3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罪犯王明力违反联组联号板块移动规定,独自一人在医院四楼二号室调电视频道被扣教育改造分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明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0

罪犯王老六,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老六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老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老六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1

罪犯苏玉富,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渝中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1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9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3日联号组成员杨孝瑞在监舍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未及时制止、报告被监狱监控中心查获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0年3月12日凌晨该犯不按规定时间洗澡被视频监控发现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1年2月22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在窗台晾晒鞋子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苏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苏玉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苏玉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苏玉富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2

罪犯刘宇,男,1971年9月18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精神病犯。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刘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3

罪犯屠经理,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4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3日联组联号成员违反联组联号板块移动规定,该犯未及时报告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1年5月4日联组联号成员违反联组联号板块移动规定,该犯未及时报告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5月3日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于2021年5月4日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该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屠经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屠经理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屠经理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屠经理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4

罪犯卢正华,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白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卢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正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正华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卢正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5

罪犯罗超,男,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原告人人民币六万元,其中罗超承担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上诉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9196.62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54196.62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5年7月28日止。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18日该犯在医院二楼前面卫生间与罪犯赵庆祝发生打架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2021年5月3日联组联号成员违反规定,未及时报告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6.32 元,超过监狱罪犯平均消费水平,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于2021年3月18日因打架被扣65分,2021年5 月3日联组连号成员违反规定,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超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超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罗超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6

罪犯孙伟,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6月28日止。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6月26日该犯与夏洪伟在四楼病房与精神病犯杨再周疯闹,涉嫌欺压罪犯杨再周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该犯于2019年9月27日在民警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21年5月14日与罪犯徐路因口角殴打他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服刑考核期内于2019年6月26日涉嫌欺压他犯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19年9月27日在民警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被扣教育改造55分;2021年5月14日因口角殴打他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孙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7

罪犯彭时开,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1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3日下午14点25分;左右,该犯联组联号成员脱离联组联号独自在医院三楼一号卫生间洗衣服,该犯未及时报告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时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时开提请减刑。因其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时开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彭时开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48

罪犯贾朋,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黔01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0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贾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贾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贾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贾朋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51

罪犯周绍伦,男,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8年9月16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精神病犯。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绍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绍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绍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周绍伦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52

罪犯付和平,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18%被扣劳动改造分;11.26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08%被扣劳动改造分;8.77分;2021年5月3日该犯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该犯作为联组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被扣教育改造分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和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和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付和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53

罪犯杨再周,男,1973年3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精神病犯。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筑刑一初字第177 号】《刑诉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再周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且该犯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 万元”,未履行。根据贵州省王武监狱移送的《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证实: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2543.6元,月均消费211.96元,狱内账户余额2386.04元;同期押犯年度人均月消费236.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再周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再周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再周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54

罪犯彭昆龙,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12200.1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根据2020年11月30日监狱狱侦科意见,该犯未发挥联号互监包夹作用,导致他犯有机会在卫生间实施自杀行为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考核期内一次违规被扣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昆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昆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昆龙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彭昆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55

罪犯高亚南,男,1983年11月2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3年4月17日止。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4日在医院四楼走廊与罪犯陈在松发生抓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精神病犯。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服刑考核期于2019年12月4日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高亚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亚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亚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高亚南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56

罪犯谢桂军,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7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9月16日17点左右在医院特殊病犯独立关押点,罪犯向流勇因烧水影响打扫卫生被罪犯谢桂军阻止后,罪犯向流勇对罪犯谢桂军进行辱骂,并发生争吵,在旁的罪犯张心宇看到后借机报复,把罪犯向流勇拉进四号监室卫生间后与罪犯谢桂军一起对罪犯向流勇进行殴打,该犯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2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20年9月16日因殴打他犯被扣65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桂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桂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桂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谢桂军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57

罪犯黄志成,男,1971年12月6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黔018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34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4年3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志成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志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黄志成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0

罪犯林文彪,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6年3月20日止。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7日中午与张心宇因开玩笑过火引发打架,随后该犯怀疑李健拉偏架,与李健发生打架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数量大被判处无期徒刑;考核期间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林文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林文彪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林文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林文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1

罪犯曹智勇,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5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中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3年5月6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犯罪前科;该犯于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注册资本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 月23日,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了2次诈骗,共诈骗310万元;该犯财产刑判项为罚金人民币215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5425 万元,均未执行。监狱去函原审法院查询执行情况,至今未收到原审法院执行相关证明材料;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9.98元,超过监狱罪犯月均消费水平,有

综上所述,罪犯曹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智勇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智勇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曹智勇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2

罪犯徐路,男,1990年1月2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贞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31日在医院监区医疗检查就医不服从民警管理顶撞民警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2018年3月25日在医院监区因他犯睡觉打鼾影响他睡觉而殴打他犯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18年8月1日在医院监区不听劝阻,强行关闭病犯照明灯,违反病犯管理规定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18年9月10日在医院监区殴打他犯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2019年4月18日在医院监区殴打他犯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19年11月4日在医院监区殴打他犯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20年2月4日在医院监区因琐事与他犯打架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2020年3月10日在医院监区因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民警对其批评时情绪激动,顶撞民警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2020年3月12日在医院监区四楼观察室打碎玻璃自杀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2021年5月14日在医院监区辱骂他犯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精神病犯。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暴力犯罪,且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7 年8 月31 日在医院监区医疗检查就医不服从民警管理顶撞民警被扣65 分;2018年3月25日在医院监区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2月4日四次因殴打他犯被扣65分、55分、55分、45分;2020年3月10日在医院监区因违反监规顶撞民警被扣65分;2020年3月12日在医院监区自杀被扣65分;2021年5月10日在医院监区辱骂他犯被扣30分。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行为,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执行机关综合

综上所述,罪犯徐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徐路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3

罪犯陆应龙,男,1979年09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黔2624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数名被告人退赔各受害人共计人民币4444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黔2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

2020年10月14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08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分子、重要成员,该集团实施的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该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其实施敲诈勒索七次,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陆应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应龙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应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陆应龙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4

罪犯石华远,男,1988年07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黔263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投入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09月0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认定该犯系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二级案件的首要分子,负全责。该犯邀约他人且积极实施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活动系主犯。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执行机关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石华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华远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华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石华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5

罪犯熊志远,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2009年7月8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刑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熊志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黔毕刑终字第3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1月6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5月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1日因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团伙犯罪成员,该团伙实施的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有前科犯罪,又系累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志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志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志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熊志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6

罪犯张平平,男,1996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19)黔0521刑初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805.8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黔05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1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8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团伙重要成员,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平平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平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张平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7

罪犯范希刚,男,1994年10月5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黔2731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给本案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黔27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该犯系恶势力组织的其他成员,建议根据剩余刑期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范希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希刚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希刚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范希刚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69

罪犯侯鹏,男,1989年10月28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黔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作案工具iphone4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黔刑终5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后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仍不思悔改,又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我国国防和军事安全造成危害,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侯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鹏提请减刑。因其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鹏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侯鹏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0

罪犯李诗培,男,1998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黔01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4月17日在亲情会见时使用暗语,被扣10分;2021年5月8日生产质量不达标,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04月01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积极参加者,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威胁、暴力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区域内逞强耍横,为非作恶,危害一方,对当地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和恐慌,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且该犯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数罪并罚;考核周期内一次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一次因生产质量不达标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诗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诗培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诗培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李诗培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1

罪犯虎东,男,2001年1月1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黔01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其中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19)黔刑终3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3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虎东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虎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虎东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2

罪犯孙守鑫,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八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宣判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与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抗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及周边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其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数罪并罚,且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孙守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守鑫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守鑫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孙守鑫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3

罪犯华富祥,男,1996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91%,被扣1.3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96.5分;技术教育80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及周边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其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且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华富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华富祥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华富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华富祥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4

罪犯熊伟,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万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黔27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黔27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1月3日下午,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骨干成员,多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追讨高利债务,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伟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熊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5

罪犯陈喜华,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化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6)粤098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宣判后,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粤09刑终17号刑事判决,维持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喜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喜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部分。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9日投入广东省肇庆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5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0.36%,被扣0.12分;2020年6月28日因干警经过该犯身边时,该犯未转身背对干警,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当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经济、治安、社会生活秩序。其作为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罪行负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喜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喜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陈喜华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6

罪犯王江,男,1992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黔012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以被告人胡青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64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黔01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3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1年7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6.56%,被扣12.7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充当“冲锋机”,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其还曾于2017 年11 月9 日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王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7

罪犯丁平顺,男,1943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容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冀0606刑初5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冀06刑终298号刑事裁定,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33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8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日因该犯把洗好的鞋子晾晒在走廊窗台上,被值班民警巡查时发现,违反了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平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平顺提请减刑。因其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平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丁平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8

罪犯乔洪,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昔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折合人民币1323.9773万元、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折合人民币820.479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2018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40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5日该犯因躺在床上看书被扣10分;2020年8月5日未按规定时间卧床休息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乔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乔洪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乔洪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乔洪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79

罪犯耿黔生,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黔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具体包括金条两根(编号为008323的中国农业银行传世之宝200克金条1根、编号为2009000699的中国工商银行999.99克金条1根)、美元60000元、欧元7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黔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8.03分;2020年9月9日视频巡查时发现该犯在2020年9月8日上午10点33分左右趴在劳动岗位上睡觉,违反劳动纪律被扣5分;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49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37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87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24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6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耿黔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耿黔生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耿黔生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耿黔生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80

罪犯黎平,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50000元。本案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463022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9月12日下午收工时段,民警搜身时发现该犯私藏药品(阿莫西林)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290.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2021年9月12日下午收工时段,民警搜身时发现该犯私藏药品(阿莫西林)被扣10 分,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平提请减刑。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黎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黎平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81

罪犯杨三强,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绍虞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8日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9月17日调入新疆皮恰克松地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6日因该犯夜间值班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25分;2020年8月7日因该犯使用不文明语言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1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该组织在上虞市等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在考核期内有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的情形,建议改变提请减刑幅度为七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三强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三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杨三强卷宗材料共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782

罪犯颜伟,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十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28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9分。

三、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金融诈骗类犯罪罪犯,其犯罪所得未退缴完毕,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颜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颜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3年7月7日

附:罪犯颜伟卷宗材料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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