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19162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7-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0-75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陈军,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7日。
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何志鹏,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志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
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志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志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王进波,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进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龙厚友、王进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龙厚友承担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进波承担人民币3万元。上诉人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6月30日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5分;2014年11月4日因违规私藏使用二类违禁品MP4一台(未涉黄)被警告处罚,2014年11月12日扣20分;2015年3月6日因琐事与他犯打架,被处严管教育三十日,2015年4月4日提前解除严管,2015年3月16日被处警告处罚,2015年3月20日扣20分;2015年12月28日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协助管理岗位,在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连带赔偿5万元(该犯承担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告人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表现差;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67.7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进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进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余军,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维持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认定余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余军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5年12月7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9分;2016年2月19日不遵守队列纪律扣1分;2016年8月16日在劳动现场看书扣1分;2016年10月31日私拿生产原材料并被集训教育三十天,并于2016年11月14日解除集训教育,扣9分;2017年4月25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7年5月18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7年10月20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8年10月24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月15日违规传递违禁品被隔离调查三十天,于2019年2月2日提前解除隔离调查,违规事实存在(私藏打火机),并扣45分;2019年5月23日违规私藏使用二类违禁物品(在监内玩骰子赌博)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2月9日因1月劳动欠产扣0.5分;2015年3月4日因2月劳动欠产扣4.5分;2015年4月14日因3月劳动欠产扣4.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8月18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14)筑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496.82分;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潘磊,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8498.35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年12月6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19年8月16日因在劳动现场工台睡觉被扣5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98分;2020年8月21日因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20年10月26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1.3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85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1分;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28498.35元,2022年5月18日已到安顺中院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黄初云,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初云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整(含已支付的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因未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21年4月10日因劳动现场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7月因欠产被扣1.32分;2019年8月因劳动欠产被扣0.82分;2016年因欠产被扣1.76分;2019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54分;2019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98分;2019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75分;2019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56分;2020年1月因为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05分;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0.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含已支付1万元判决已注明),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初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初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常发亮,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常发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3月14日因联组联号失责扣1分;2016年8月9日晚上点名时擅自出号室门被扣3分;2017年12月5日违反生活定置管理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2日因2017年12月欠产扣14.5分;2018年2月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78分;2018年8月1日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6.4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873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31日获积分12.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常发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常发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发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赵政,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死缓考验期: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3月24日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扣6分;2015年9月22日查获自制小灯扣1分;2015年10月23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分;2015年12月8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3分;2015年12月22日不遵守作息时间扣2分;2016年4月3日不遵守规定在规定区域下棋扣1分;2017年3月13日故意扰乱学习现场秩序扣9分;2017年2月23日严重扰乱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严管教育30日;2017年4月27日私藏打火机扣45分;2018年9月19日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12月6日联号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20年2月3日执行警察命令消极扣25分;2020年4月3日违反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7月1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726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一个改积转换三个表扬;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获得折算分407.15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陈万达,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万达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万达家属及相关人员代其退缴的暂存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赃款人民币954.8万元、港币800万元、美元10万元,依法没收,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2014年7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因在规定区域外晒衣服扣10分;2018年3月因未按照监狱规定整理铺位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执1032号之一裁定,终结(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1月3日遵义市中院作出(2022)黔03执恢22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号判决书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304.81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万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银富民,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文化,山西省河津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银富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执2538号之一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643.34元已上交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银富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银富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银富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余晓峰,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晓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1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6日私藏二类违禁品扣6分;2017年6月26日未按规定归还劳动工具扣15分;2017年12月20日与他犯发生抓扯扣55分;2018年6月13日违反作息规定扣10分;2018年11月14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20年4月12日殴打他犯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1.38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66分;2021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2月12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0元,2020年6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执75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划扣73.4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晓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晓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晓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祁文红,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祁文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1年10月13日因违规在监舍里存放剩菜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330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祁文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祁文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文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陈庆彬,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庆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庆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死缓考验期: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3日违规吸烟扣10分;2020年4月24日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55分;2020年7月18日联号成员违规未报告扣20分;2020年10月20日不尊重警察扣20分;2020年11月19日损坏公物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协助管理岗位,在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2014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收条,陈庆彬家属代为履行10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化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庆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庆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敖成云,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敖成云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729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敖成云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认定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敖成云10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1月28日因顶撞民警不服管理被给予警告处罚扣20分;2016年8月打架斗殴扣9分;2020年12月26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5月14日因巡检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6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分;2015年7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8分;2015年8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3.86分;2015年9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3分;2016年7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27分;2019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76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1.3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其中该犯承担1万元),2021年7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作出情况说明,证明该犯家属已缴纳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二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敖成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成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成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彭升杰,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杰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016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63809274号刑事判决,维持彭升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撤销对彭升杰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0年5月31日未及时发现或报告联号组成员罪犯吴洪波违规违纪行为(持有和使用涉黄MP4),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2020年5月20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20)黔01执66号证明,民事赔偿部分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升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升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升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万昌书,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万昌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认定万昌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死缓考验期: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月7日不按规定打开水引发罪犯矛盾扣1分;2016年3月11日违规吸烟扣1分;2017年10月10日与他犯打架扣55分;2018年5月8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8年10月9日联号组成员违规吸烟未报告扣10分;2018年10月29日不遵守学习纪律扣15分;2019年10月31日不遵守学习纪律扣15分;2020年8月12日未按规定着囚服扣15分;2021年6月20日不遵守洗澡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0月9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7分;2016年1月7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31分;2016年6月6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1分;2016年7月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43分;2016年8月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82分;2016年9月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6分;2016年10月9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分;2016年11月3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5.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已于一审判决生效前履行4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万昌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昌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昌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李成龙,男,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年12月2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9年2月11日私藏扑克牌被扣55分;2019年9月6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25分;2020年4月5日该犯使用监狱规定的违纪物品筷子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20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21)黔01执2564号之一执行裁定,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人家属于2021年10月18日代其向本案一案一账号转入案款2000元,本院已将该笔款上交国库。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成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彭云华,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彭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10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3分;2016年3月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扣3分;2016年6月7日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分;2017年2月23日因不服管理,顶撞民警,被严管教育三十日,扣9分,2017年3月17日解除。2018年2月23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8年2月24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8年5月7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5月1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5月2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3月26日该犯在床上放杂物,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2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执4028号之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执4028号一案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肖云峰,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云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42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肖云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云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云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罗屿,男,1986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1644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5月1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执恢12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罗屿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侯占发,男,1954年4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占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占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81.22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侯占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占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占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蒋安定,男,1966年5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安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5月17日私藏违禁品扑克牌扣35分;2018年5月2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9月17日不按规定服药,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5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执1200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8)黔01执1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蒋安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安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安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李阳贤,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阳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阳贤持有的毒资人民币13100元、黑色康佳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1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6年8月2日因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劳动规定(未佩戴离岗牌进入厕所),被扣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24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执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 ;共计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阳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阳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李运龙,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5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8分;2019年2月1日违规吸烟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3月5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川71执147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运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运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杨石平,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石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7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20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石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石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刘明亮,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黔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9日公共区域小便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分;2017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分;2017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分;2017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分;2017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分;2018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4分;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06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21年10月1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46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明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程鹏,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程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0年5月10日在生产现场厕所抽烟,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院作出(2021)黔04执89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程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左法文,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左法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8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3月26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82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27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36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执16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8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执恢3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一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一个;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左法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法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法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邓虎,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12月20日因打架斗殴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13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98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8.7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2020年6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执39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犯家属于2021年10月29日至贵阳市中院履行3001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王国平,男,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平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7.96分;2019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0.24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8.5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21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367号之一执行裁定,强制划扣到账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00.93元已上交贵阳市财政局,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国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尹威,男,1993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21年7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376号之一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尹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张厚伦,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厚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9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23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厚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厚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厚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丁乃朋,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丁乃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4月23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0元,2021年6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88号执行情况说明,强制划扣1656.11元,并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乃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乃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乃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罗梦华,男,1994年8月2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梦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11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8年6月8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9年2月16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12月2日在生产现场睡觉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2022年2月18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梦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梦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梦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王雍进,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雍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6日在接见时要求家属转账给其他服刑人员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雍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雍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雍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杜康,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大学专科肆业文化,贵阳市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杜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金英浩,男,1988年12月22日生,朝鲜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英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家属代为赔偿共计人民币28万,执行过程中超出赔偿额的部分从其自愿)检察院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金英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家属代为赔偿共计人民币28万,执行过程中超出赔偿额的部分从其自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27日因未按规定时间出工,被扣10分;2019年10月30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推搡对方,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6万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英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英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英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李梦强,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梦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合并前罪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2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6月2日辱骂他犯扣30分;2021年5月8日因生产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辱骂他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协助管理岗位,在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梦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梦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梦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徐琳,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30日打架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79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21年1月21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3000元,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执253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划扣3852.98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八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黄龙江,男,1984年2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龙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8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610957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17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21年6月28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24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黄龙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龙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龙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候光荣,男,1977年8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候光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候光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候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候光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刘松,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民初410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松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损失共计24398.6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51分,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5.22分,2019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73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91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14分,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6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85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4398.67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韦啟华,男,1969年1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啟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29日违规吸烟扣10分;因2020年3月23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万元,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79号情况说明,韦啟华家属代为履行3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韦啟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啟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啟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罗德华,男,1973年8月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德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袁华山,男,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6日值班期间睡觉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2020年8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执恢3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华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华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华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罗平生,男,1982年2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平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03分;2021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89。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平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平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平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张志华,男,1961年7月19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字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志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2月17日因未履行值班职责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63分;2019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05分;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9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83分;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8分;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1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志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廖中涛,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中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18号刑事判决,维持廖中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2019年2月12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廖中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中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中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佟守会,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佟守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21年7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372号之一执行裁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佟守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佟守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佟守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罪犯邓良华,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院作出(2021)黔04执105号执行情况说明,对邓良华涉财产执行部分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邓良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良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宋安朋,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安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17日因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21年5月8日因在生产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熨斗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9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执64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安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安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安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陈关伟,男,1984年6月7日生,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陵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关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1号刑事判决,维持陈关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8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9月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执624号之二执行裁定,本院(2018)黔01执6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关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关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关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周明,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任务被扣5.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21年9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作出(2018)黔01执1221号情况说明,被执行人周明的堂姐周萍代周明向本院缴来案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王世雄,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6月3日因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22年4月14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22)黔01执恢133号结案通知书,依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刑终251号刑事裁定书执行王世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谭书伦,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书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7月17日因在劳动现场厕所抽烟,被集训管理教育30天,2019年8月2日解除。并于2019年8月1日被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4月2日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2.6分;2018年5月7日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6.2分;2018年8月6日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20年7月15日已部分履行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执86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17)黔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书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书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书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5号
罪犯张兵,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5月因劳动欠产被扣3.5分。后转协助管理岗位,在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刘武达,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武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9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43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2020年3月4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10950元,2020年5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执64号执行结案通知,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一个和物质奖励一个;共计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武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武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武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杨光明,男,1988年4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91号执行情况说明,执行划扣955.51元、186.96元,本案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王兵,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519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祝光全,男,1973年2月17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祝光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21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21年8月3日公共区域小便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祝光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祝光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光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陈亮,男,1995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0843.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0日违规吸烟扣10分;2020年4月24日谩骂他犯扣30分;2020年7月18日打架扣55分;2020年11月19日故意损坏公物扣35分;2021年7月28日值班睡觉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40843.5元。2017年8月28日陈亮家属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万元,2018年9月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执79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8月19日陈亮家属向被害人家属履行1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张兴发,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兴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年9月5日因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21年5月7日因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兴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杨光飞,男,1995年7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字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7日私占生产原材料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91号情况说明,执行划扣186.96元,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光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杨元敏,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字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元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8日投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7月27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96分;2020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4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0年5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执66号执行情况说明,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元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元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李伟,男,1986年11月1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李伟家属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履行2000元,2021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731号之一执行裁定,执行划扣1945.62元,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曹根马,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河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根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0年10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执143号执行情况说明,执行划扣454.44元、执行拍卖81.5元,本案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根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根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根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