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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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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44194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0-1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

罪犯李仕高,男,19906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419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仕高系累犯;认定李仕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由被告人罗应、李仕高、王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志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其中罗应赔三千元,李仕高赔偿一千元,王毅赔偿一千元,被告人罗应、李仕高、王毅互为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检察院抗诉;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2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仕高系累犯;维持李仕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由被告人罗应、李仕高、王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志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其中罗应赔三千元,李仕高赔偿一千元,王毅赔偿一千元,被告人罗应、李仕高、王毅互为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4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2018721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93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申126号再审决定。20213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再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仕高关于其不构成累犯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由被告人罗应、李仕高、王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柯志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其中罗应赔偿三千元,李仕高赔偿一千元,王毅赔偿一千元,被告人罗应、李仕高、王毅互为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认定李仕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现该犯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149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裁定以及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自动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建议对罪犯李仕高减为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同时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并重新对该犯减刑四个月。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仕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0(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仕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提请罪犯李仕高减为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同时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并重新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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