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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王监减字1176-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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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1816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王监减字1176-147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76

罪犯丁仕奇,男,19721225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61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丁仕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丁仕奇、杨祝霞、丁猛赌资共60.2万元;丁仕奇违法所得0.7万元,丁猛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已冻结丁仕奇在贵阳银行的存款14834.38元,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4295.73元,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877.92元;及已扣押丁仕奇现金55600元,折抵追缴赌资、违法所得、罚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9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16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01221日由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430日至202410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及违法所得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48日狱政科监听复听中发现罪犯丁仕奇违规利用他犯消费卡进行汇款转账,经民警核查,情况属实,扣分15分;20215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1.82%,扣分14.63分;20216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2.08%,扣分18.22分;20217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0.37%,扣分10.62分;20218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38%,扣分5.0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一次违规、四次欠产扣分,表现一般,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丁仕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仕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77

罪犯刘老春,男,199611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7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老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219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5527日由贵州省少管所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4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16日私藏私用违规物品(指甲刀),被扣1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老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老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78

罪犯吴道林,男,19809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道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6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7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76日至2040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0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0.55%,扣分0.19分;20211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51%,扣分0.87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道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79

罪犯曾立江,男,19776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2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立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5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7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6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立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0

罪犯李顺林,男,19724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3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顺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2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5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02日至202610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顺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顺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1

罪犯段倍渺,男,19943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32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倍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于该组织骗取贷款违法所得人民币10432.7313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对于该组织敲诈勒索所得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胡高昱;对于被告人刘东旺违法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刘东旺赌博违法所得人民币1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朱训武受贿所得人民币2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刘东旺非法持有枪支1支、子弹10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对于该组织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湘企(三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退赔、没收,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返还。(详见附件清单)。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6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820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092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326日至20249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该组织骗取贷款违法所得人民币10432.7313万元、敲诈勒索所得人民币3万元未见退缴证明材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2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4.47%,扣分8.56分;2021727日监区对罪犯内务卫生进行检查,其中罪犯段倍渺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段倍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段倍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2

罪犯罗奎,男,197312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43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4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51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7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10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5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11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09525日至20244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217日该犯不按规定时间起床整理内务,被扣10分;2020218日该犯在民警点名报数时,不按民警指令报数,影响监管秩序,被扣25分;202033日,该犯近期以来,一直卧床不起,多次消极执行民警指令。民警多次与其谈话,该犯都躺在床上不理不睬,用软抗态度对抗改造管理。该犯行为已严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被扣65分,202033日对该犯集训教育三十天,202041日解除集训教育。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又因其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3

罪犯赵道庆,男,19851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道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6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0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12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1216日至2045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3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119日未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20913日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202011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5.27%,被扣5.34分;202012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66%,被扣4.43分;20211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8.73%,被扣6.55分;20216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67%,被扣0.58分;2022223日罪犯龙向阳与罪犯赵道庆在生产现场争吵并互相推搡,被扣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你监狱因该犯系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是该犯民事赔偿未全部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建议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道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道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4

罪犯郑先富,男,1975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4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先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缴获的赃款人民币7300元发还被害人俱领,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7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8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312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你监狱因该犯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以及十年以暴力犯罪等从严情节,从严3个月的建议,但是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建议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先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先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5

罪犯金明坤,男,197210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明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1018日至202410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明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明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6

罪犯钱磊,男,199912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1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钱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6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1127日至202711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除参加黑社会组织进行犯罪外,还组织大量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有七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钱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7

罪犯陈静,男,19985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01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共计32885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12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4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410日至202410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688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盗窃罪,财产性判未履行完毕。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8

罪犯付豪,男,19987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6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以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9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1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012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21日至20371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8.05%,被扣9.81分;20215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63%,被扣4.42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你监狱因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犯罪和累犯,从严2个月的建议,但是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9

罪犯刘晋衔,男,1994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81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晋衔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113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12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13日至20249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晋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1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情节恶劣,且该犯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晋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晋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0

罪犯张贵,男,19911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4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张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4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7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不变;202012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刑期20201216日至2045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1

罪犯李清荣,男,19899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2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对本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或继续追缴,对违禁品和用于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具体涉案财产处置详见附件清单)。对李清荣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67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24日投入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93日至20309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清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8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14671元已履行,民赔49604.85及利息和诉讼费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清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2

罪犯林大军,男,19746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5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大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3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37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大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大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3

罪犯温昌鹏,男,199110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8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温昌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元,对赔偿总额7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12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12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1225日至204412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温昌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9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717日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10分;20191119日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91119日未按规定使用交回劳动工具,扣15分;2020427日与他犯发生打架行为,扣45分;20201125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扣10分;20211217日因使用热水问题发生口角,随即动手打架抓扯,扣2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考核期内六次因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内的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温昌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温昌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4

罪犯芈大伟,男,195882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芈大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056055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芈大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056055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517日至20304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芈大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赃款20562556元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芈大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芈大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5

罪犯许爱军,男,197021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爱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零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与其他涉案人员违法所得239165399.50元及孳息退赔各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5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714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32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823日至20348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爱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2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与其他涉案人员违法所得239165399.50元及孳息(罪犯许爱军违法所得4785424.67元),法院已执行十四名被执行人存款共计2040888.59元,拍卖罪犯许爱军房产执行42640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9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52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分;20217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6.93%,扣分16.42分;20218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2.45%,扣分14.85分;20219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1.56%,扣分14.54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刑罚,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考核期内有一次违反监规、三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财产性判项大部分未履行。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在六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许爱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许爱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6

罪犯陈松,男,199334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8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计50532471.59元及其孳息退赔各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表),继续追缴陈松违法所得288943.53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010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383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218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1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225日至20272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5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8943.53元,法院已执行追缴银行存款15139.06元,车辆拍卖114367元,房屋拍卖620900元,共计750406.0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其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严重影响当地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7

罪犯顾先军,男,19824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4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顾先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6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8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308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顾先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82821时许,该犯在监舍内因琐事与罪犯杨兴明发生打架行为,造成罪犯杨兴明右手拇指受伤,115日接到鉴定结果,未达到轻伤,鉴于该犯认错态度较好,给予扣分处理,扣分6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次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而其考核期内因在监舍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65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顾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顾先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8

罪犯高森,男,19969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6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131日至20261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犯罪的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高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9

罪犯余秀家,男,1970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11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8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2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4318日至202810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月至2020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9月至20212月获一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获得三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517日,罪犯李荣海与罪犯余秀家在洗漱间因洗漱用水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打架斗殴,严重破坏了监区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罪犯余秀家的行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监狱管理秩序扣分900分;并给予禁闭处罚;20211012日凌晨05分左右,监狱特警队巡查发现三号楼一楼七号室值星罪犯余秀家睡觉扣分8分;202112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56%扣分1.36分;202210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7.41%扣分5.22分;20232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4.49%扣分4.3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因于2019517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打架斗殴被扣900分,并给予禁闭处罚;20211012日因在值星期间睡觉被扣8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余秀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秀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0

罪犯刘华,男,198210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926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128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1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6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01130日至20265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五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1

罪犯张智超,男,19891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52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发军、陈启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2419.5元,对总额3741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3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9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2419.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5月获一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一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6月至20221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710日在监舍乱挂衣服,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22529日,在清监中,查获罪犯张智超在一楼三号室养蛐蛐,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智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2

罪犯杨登华,男,1967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114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723日作出(2020)黔05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84日至20268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一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一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四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一案的被害人为未满十八周岁、且身体残疾、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登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3

罪犯汪明杰,男,199511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930日作出(2020)黔03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予以没收(具体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处置详见清单)。对各被告人应没收、追缴、退赔及返还的列于清单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所得及财物予以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5日作出(2020)黔03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217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1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914日至20283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四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30日该犯202104月劳动定额1307.04,完成1036.58,未完成劳动定额20.69%扣分7.24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明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4

罪犯陈亮波,男,198410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5 19 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9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 元,对总额40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6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7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8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8812日至20245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物质奖励一次;获得共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328日该犯私改囚服扣分30分;2021131日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932.72,完成883.65,未完成劳动定额5.26%扣分1.84分;202168日上午1034分左右,罪犯陶刚与罪犯陈亮波在劳动现场(一组)因劳动生产发生口角继而上升为相互推拉抓扯扣分45分;2021630日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1278.27,完成960.97,未完成劳动定额24.82%扣分8.68分;20221231日该犯202212月劳动定额922,完成613.31,未完成劳动定额33.48%扣分10.04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其考核期内于2020328日因私改囚服、202168日因在劳动现场与他犯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拉抓扯分别被扣分,且有三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陈亮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亮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5

罪犯陈利洪,男,19744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1220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十八年二个月,决定执行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9776元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426日作出(2019)黔02刑终7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58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2012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830日至20358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70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99776元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201月获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一个表扬;20222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七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031日该犯202010月劳动定额981,完成产值368,未完成劳动定额62.48%扣分21.86分;20201192421分至2459分,罪犯陈利洪在监三栋十号室值守夜班时睡觉,干警多次提醒,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分25分;202183日早上857分,罪犯袁鹏举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一组劳动现场使用电风扇时,因风将罪犯陈利洪机台上生产材料吹落而发生口角,继而发展为打架扣分55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除系涉黑犯罪外,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应从严掌握减刑。此外,该犯考核期内于20218月与他人因口角发生斗殴被扣55分,属于严重违反监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利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利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6

罪犯伍玉全,男,19981026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2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玉全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4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后因漏罪,2020113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玉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125日投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13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8日至20254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玉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18日监狱特警队在现场巡查时,抽查该犯背行为规范,该犯不能背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又系吸毒人员,其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在七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伍玉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玉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7

罪犯刘川福,男,19843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川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0元,该犯赔偿4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3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51215日至20335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川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04日罪犯刘川福因琐事发生口角既而殴打罪犯徐贵州,情节轻微扣分45分;2022125日厂方反映产品质量不达标,经2022125日核查,罪犯刘川福检查货时,未履职到位,导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其考核期内分别于2020104日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殴打他犯扣45分;2022125日因履职不到位,导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扣8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刘川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川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8

罪犯孟洪云,男,19691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洪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9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5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525日至203910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孟洪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一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一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一次;获得共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831日该犯202208月劳动定额1172,完成1148.95,未完成劳动定额1.96%扣分0.58分;20221130日该犯202211月劳动定额1415,完成1311.57,未完成劳动定额7.3%扣分2.19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其实施故意伤害父亲的行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孟洪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孟洪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9

罪犯曾小军,男,19939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该犯承担15000元。20139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10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1021日至204410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小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月至201812月获一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一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07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1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六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922日因921日下午开完餐罪犯曾小军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管理扣分35.00分;2020922日夜间坐班睡觉扣分25.00分;202168日因2021672340许,监狱特警队在巡查时发现罪犯曾小军值守号室坐班时睡觉扣分25.00分;20211231日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1027.08,未完成劳动定额18.48%扣分5.54分;2022131日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352,完成1182.58,未完成劳动定额12.53%扣分3.75分;2022422日罪犯曾小军在违反板块式移动后,在民警教育时顶撞民警,自行离开,被民警依法制止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抢劫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其考核期内分别于2020921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管理扣35分;2020922日、202167日因两次因坐班睡觉分别扣25分、25分;2022422日因违反板块式移动后,在民警教育时顶撞民警,自行离开被民警制止扣35分;202112月、20221月因两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曾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0

罪犯李登祥,男,19796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6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登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3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5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299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登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数量达1000克,且系主犯。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李登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登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1

罪犯杨忠兴,男,19847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4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8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34日至20307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忠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三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67日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组长或其他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的扣分10.00分;2022131日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352,完成1033.34,未完成劳动定额23.56%扣分7.06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忠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2

罪犯欧定江,男,19748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定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前罪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个月零二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311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1225日至204112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定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199月获一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一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10月至20233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五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16日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等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的扣分15.00分;20201212日凌晨145分值坐班时睡觉扣分25.00分;202115日,监区组织检查内务卫生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00分;20211021日凌晨在监狱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在床头挂衣物扣分3.00分;20211130日该犯202111月劳动定额1269,完成1268.37,未完成劳动定额0.04%扣分0.01分;20211231日该犯202112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1023.8,未完成劳动定额18.74%扣分5.62分;2022131日该犯202201月劳动定额1352,完成788.41,未完成劳动定额41.68%扣分12.50分;2022531日该犯202205月劳动定额1038,完成974.24,未完成劳动定额6.14%扣分1.84分;2022831日该犯202208月劳动定额1172,完成1101.81,未完成劳动定额5.98%扣分1.79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欧定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定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3

罪犯肖祥庆,男,196712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2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258刑事判决,认定肖祥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2012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127日投入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319日由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5日至20251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祥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祥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祥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4

罪犯高兵,男,1992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人民币22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5日至2032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22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一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一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四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826日在检查内务卫生时,罪犯高兵床单被褥凌乱,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5

罪犯刘定云,男,19871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0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定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3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4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7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5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522日至204211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定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还。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定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6

罪犯卢凤良,男,19737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6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7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7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01130日至202410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凤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1044.63元,并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凤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7

罪犯吴品,男,19973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1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66日至20261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7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02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使用暴力,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8

罪犯张世平,男,19588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2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世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5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6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5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525日至20428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世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614日与他犯发生争吵说脏话被扣10分;202171日在民警未下达指令情况下擅自离开学习室,并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98日未履行分监区指派的包夹任务,事后也未向民警说明情况被扣2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张世平于2020614日因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被扣10分;于202171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于202198日因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2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张世平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世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9

罪犯张永志,男,19725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永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2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准许张永志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301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永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5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2055日不按规定用药被扣10分;202091日在劳动现场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行为被扣10分;20201014日故意损毁劳动产品被扣30分;202143日在生产现场因琐事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1615日在会见过程中违规将他犯狱内消费卡号提供给自己家属。分监区此前多次针对罪犯行为规范及监规纪律作集体教育,禁止将狱内消费卡相互使用;该犯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在犯群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被扣25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永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0

罪犯杨新,男,1971112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曲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9.529869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521日至202411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9.529869元,已执行4295289.6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1)黔058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新非法采矿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改变对罪犯杨新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1

罪犯熊关关,男,19793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9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关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93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关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24日,夜间睡觉期间床边悬挂衣服被扣10分;202012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2分;2021530日,将衣服晾晒在监室门口被扣10分;20221027日,该犯劳动生产质量不合格,合格率低于80%,不符合劳动产品质量要求被扣2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关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关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2

罪犯王加能,男,19741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加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人民币1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3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12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1216日至2042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14日不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被扣10分;202012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3分;2021810日侮辱、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18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14分;20222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11分;202210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94分;202211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加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加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3

罪犯王宗云,男,19765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宗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8日投入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410日由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63日至20251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宗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91日携带香烟进入生产现场扣50分;20205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扣10分;20201030日不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扣10分;2020123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8分;202191日在监舍值班期间睡觉,未履行值班员职责扣25分;2022628日因劳动生产问题原因谩骂他犯扣8分;202211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8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除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外,其强奸犯罪的对象是其年仅12岁的女儿,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分子。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宗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宗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4

罪犯田顺伟,男,19957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顺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320日至20253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顺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2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组织朱某某等三名未满十八周岁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所犯之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顺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顺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5

罪犯石登军,男,19879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9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登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306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登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412日在监舍内因琐事与罪犯周兴华发生抓扯扣分55分;2021630日该犯202106月劳动定额945,完成835,未完成劳动定额11.64%扣分4.07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石登军于2020412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石登军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石登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登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6

罪犯罗林旺,男,198811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0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林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4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5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7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296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林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林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林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7

罪犯袁仕万,男,19968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2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仕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字4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5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129日由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330日至20263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仕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3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5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分;20216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51分;20217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5分;20218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72分;20219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5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仕万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袁仕万于2021329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袁仕万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仕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仕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8

罪犯贺玉杰,男,198411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玉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127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411日由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427日至202410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玉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1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所犯之罪为猥亵儿童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贺玉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玉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9

罪犯陈云贵,男,197411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1021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817.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12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45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一年二十八天。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二十八天。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210日作出(2021)黔0115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两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328日作出(2022)黔01刑再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两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12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11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07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该减刑裁定自动失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该减刑裁定自动失效);20228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刑期2011912日至202411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云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3817.4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6月获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0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525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扣55分;201989日携带香烟进入生产现场扣50分;201989日因不按规定使用药品扣10分;2019910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玻璃镜子一块)扣65分;2019929日因藏匿劳动工具(起子一把)扣25分;2020629日因推搡行为扣10分;2021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82分;20218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78分;20219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7分;2022228日与他犯发生拉扯等肢体接触行为扣10分;20228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38分;202210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49分;202211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94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截至2023619日贵州省王武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合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距20228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云贵裁定减刑十五个月,9个月零20天。建议对罪犯陈云贵不予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云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0

罪犯陶松,男,19981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2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0524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6511.0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62日至20246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6511.0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5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94分;20216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86分;20217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陶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陶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1

罪犯雷志刚,男,19696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2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65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志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2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分;20213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43分;2021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5分;20218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2分;202194日未尽联组联号成员应尽职责扣10分;20219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2分;202112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85分;20222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72分;202210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6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志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2

罪犯韦桥吧,男,19759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22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桥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44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7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2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223日至2026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桥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44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415日与他犯在生产现场发生抓扯扣45分;202198日未认真履行联组联号成员包夹职责扣25分;20219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11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韦桥吧于2020415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于202198日因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25分。建议对罪犯韦桥吧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韦桥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桥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3

罪犯余斌,男,197081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0526刑初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079417.06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5刑终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16日至20265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79417.0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刑终3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被告人余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建议改变减对罪犯余斌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4

罪犯吴应荣,男,1984927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1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应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2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3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306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应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24日与他犯发生抓扯扣4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吴应荣于2021124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吴应荣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应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应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5

罪犯吴开尚,男,19811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5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开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7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7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610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1130日至202410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开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2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610日被扣50.00,20191028日被扣900分);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76日被扣10分);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610日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扣50分;201996日查获该犯使用手机(一类违禁品)扣900分,处禁闭15日、集训教育30日;202176日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开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开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6

罪犯张尚刚,男,19878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0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尚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尚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524日至20272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尚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21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029日查货使用手机(一类违禁品)扣900分、禁闭处罚15日。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少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张尚刚于20113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劳动教养二年。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张尚刚于20191127日因使用一类违禁品,被禁闭15天并扣90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张尚刚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尚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尚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7

罪犯李贵书,男,19805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贵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2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811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贵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1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83分;2021124日因琐事在号室发生抓扯扣45分;202133日擅自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扣15分;202176日因个人内务卫生较差扣10分;2021714日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唱红歌活动扣15分;20217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51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李贵书于2021124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于202133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被扣15分;于202176日因内务卫生较差,被扣10分;于2021714日因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活动,被扣1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李贵书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贵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8

罪犯潘祖武,男,19732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祖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7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0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34日至20316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祖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潘祖武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根据贵州省王武监狱移送的《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证实:罪犯潘祖武202211日至20221231日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3795.84元,月均消费316.32元,狱内账户余额1131.35元;同期押犯分级处遇等级月均消费标准300元。从消费情况看,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建议改变对罪犯潘祖武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祖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9

罪犯王松,男,199111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1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5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7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286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追缴脏跨赃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917日他犯发生矛盾未制止未履行监舍长职责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0

罪犯辛庆福,男,197410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4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辛庆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5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6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34日至20294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辛庆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辛庆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辛庆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1

罪犯郭辉,男,19895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5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7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8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终身;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299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已部分履行3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部分履行。根据贵州省王武监狱移送的《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证实:罪犯郭辉202211日至20221231日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3891.58元,月均消费324.29元,狱内账户余额2442.71元;同期押犯分级处遇等级月均消费标准300元。应从严掌握对罪犯郭辉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2

罪犯马金元,男,19785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1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金元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1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116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5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522日至20399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金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48日因琐事与他犯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马金元于202248日因琐事与他犯打架,被扣20分。罪犯马金元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根据贵州省王武监狱移送的《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证实:罪犯马金元202211日至20221231日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3872.05元,月均消费322.67元,狱内账户余额2489元;同期押犯分级处遇等级月均消费标准300元。从消费情况看,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建议改变对罪犯马金元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金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3

罪犯黄正安,男,19694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正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3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130日至20272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正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正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4

罪犯冯明义,男,19814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明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3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306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明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5

罪犯彭玉富,男,19706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0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玉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7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714日至203512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1031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2184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玉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6

罪犯江洪,男,1974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1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326日起至20113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3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4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81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513日私自改变囚服式样扣分3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江洪于2020513日因私自改变囚服式样,被扣3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江洪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江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江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7

罪犯冯公强,男,19913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字32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公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13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012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13日至20307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公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扣分4.20分;20215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0.4%扣分3.64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公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公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8

罪犯周振,男,19671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77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3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39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110日劳动现场吸烟扣分50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周振于20201110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周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9

罪犯安庆勇,男,1976112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庆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2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611日至20256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庆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安庆勇于2000121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建议改变对罪犯安庆勇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庆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庆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0

罪犯张青海,男,19848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3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1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118日至203411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青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青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1

罪犯彭勇,男,19848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11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30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627日擅自脱离监管区域(夜间号室)扣分65.00分;2020831日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930,未完成劳动定额3.12%扣分1.09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2

罪犯曹鉴,男,19731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5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7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7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5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525日至20245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8302020830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时,罪犯曹鉴铺面不整洁,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分10.00分;2020102日下午开饭时,未积极遵守就餐秩序。扣分10.00分;202142日利用原材料扣分15.00分;20226202022620日上午时段,在劳动现场该犯违反规定,未与联组联号一起如厕,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3

罪犯杨光学,男,19586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0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第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光学犯故意杀人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2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2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629日至20276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7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4

罪犯杨永军,男,19877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6日至20271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永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永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永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5

罪犯罗恨,男,1989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5 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4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416日至202610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罗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6

罪犯蒋一彬,男,19797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53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一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225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1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626日至202412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一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一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一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7

罪犯陈玉才,男,19709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3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才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8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12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1216日至2045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玉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331日该犯202003月劳动定额800,完成726,未完成劳动定额9.25%扣分3.23分;2020430日该犯202004月劳动定额960,完成876,未完成劳动定额8.75%扣分3.06分;2020731日该犯202007月劳动定额960,完成913,未完成劳动定额4.89%扣分1.71分;2020831日该犯2020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919,未完成劳动定额4.27%扣分1.49分;202178日殴打罪犯罗国金扣分65.0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系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考核期内殴打他人被扣65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玉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8

罪犯刘万荣,男,19745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8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052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万荣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116日至202411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万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所犯之罪为猥亵儿童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万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9

罪犯刘德辉,男,19781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6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8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0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12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1216日至2045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德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德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0

罪犯吴长林,男,19873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7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12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1216日至2042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长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228日罪犯吴长林与罪犯吴俊霖在号室因琐事发生争吵,过程中吴长林动手殴打吴俊霖,情节轻微。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长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1

罪犯唐光林,男,1994615日生,德昂族,半文盲,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光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512日至20248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光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部分履行13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59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分15.00分;2022618日该犯在监舍值班睡觉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2次,并有2次违规被扣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2

罪犯宋金宁,男,19871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6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金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11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 黔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金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20087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再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6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崔英杰、吕海鹏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12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7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三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11025日至20275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金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1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金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金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3

罪犯曹扬,男,1965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2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9.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5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628日至20286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1098000元已于判决前履行6.2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0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0%扣分10.50分;202011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0%扣分10.50分;202012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0%扣分14.00分;20213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0%扣分14.00分;2021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扣分7.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曹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次,并且诈骗金额118万元,数额巨大,财产刑判项未全部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分级处遇标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曹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4

罪犯李国红,男,19638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本溪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6669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7日至20301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国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26669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国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5

罪犯毛文奎,男,197510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6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7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文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8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924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01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625日至20336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文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毛文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毛文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6

罪犯祖正喜,男,19912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6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祖正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18日至20241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祖正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祖正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祖正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7

罪犯罗德江,男,19801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德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4256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318日至20263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9.4256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罗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该犯系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罪犯,罚金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9.4256万元未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其本人分级处遇标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8

罪犯陈石洪,男,199612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石洪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8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石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8日至202712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石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23月不予奖励;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违规情形:202156日罪犯陈石洪殴打罪犯高与生扣分300分、警告1次行政处罚;2020530日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陈石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绑架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该犯考核周期内因打架被警告处分一次;该犯民事赔偿2万元未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其本人分级处标准。

综上所述,罪犯陈石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石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9

罪犯马华贵,男,19865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华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3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64日至20276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华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华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0

罪犯吕超,男,19902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1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6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认定吕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9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34日至20308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吕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吕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1

罪犯宋籍,男,19979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4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522刑初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88日至20278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多次组织多人偷渡到缅甸诈骗公司(缅甸勐波五朵金花区鑫海集团公司),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宋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2

罪犯张习书,男,1968121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19979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织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习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9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1997131日至20278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习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0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2次;该犯非法开采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导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4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习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3

罪犯张小郎,男,199661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5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524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24日至202711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性侵害的是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4

罪犯张雪峰,男,19864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0524刑初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七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2082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4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05刑终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七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03616日至202711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雪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该犯20031029日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20031031日释放,20057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0.15万元,2006630日刑满释放,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雪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雪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5

罪犯申柯,男,19753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5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9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0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34日至20309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30下午,罪犯申柯将装货箩筐扔向罪犯程雍机位,引发矛盾,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申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申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6

罪犯童方方,男,19834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6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 安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童方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8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9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710日从贵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1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3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4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0329日至202511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童方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月至2020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55日因债务与他犯发生争执并殴打他犯,55日被禁闭处罚,511日转为集训教育,527日解除集训,因受到禁闭处分,扣900分;2022125日实施自伤自残的行为,125日隔离调查,131日解除隔离调查,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贩卖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考核期内被禁闭一次扣900分,因自伤自残被扣35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童方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童方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7

罪犯袁杨,男,198461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4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9) 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7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7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34日至2030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01115时许,在民警下达起床指令(起床铃)后,该犯仍卧床不起,卧在床上看书,扣分10分;20201110日出工时,该犯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值班特警队当场抓住,扣分15分;202163日,分监区通过视频回放查实罪犯袁杨在劳动现场存在随意走动的情形,扣分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8

罪犯贾文华,男,19727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2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1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2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310日至2026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贾文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12月不予奖励;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违规情形:202189日罪犯张国平于与罪犯贾文华在洗漱间因琐事争吵,继而相互殴打,817日被警告行政处罚1次,扣分300分;2022819日罪犯贾文华因产品质量问题辱骂质检罪犯刘志学,后被刘志学打在面部,发生推搡,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贾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贾文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9

罪犯郭金平,男,199025日生,德昂族,半文盲,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6刑初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金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512日至20258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金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扣押现金人民币1330元折抵罚金刑,其余部分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金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0

罪犯黄训美,男,198711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7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526刑初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训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23日至20265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训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89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该犯参与盗窃耕牛5次,涉案金额27.4万元,损害农村经济发展;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训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训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1

罪犯万兴红,男,19821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7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兴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5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326日从贵州省毕节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722日至202811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兴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兴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2

罪犯代福兴,男,19843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611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代福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4日投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7日至20247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福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026日该犯在洗漱间洗漱时,殴打他犯,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福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福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3

罪犯伍立虎,男,19982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2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立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916日至20279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立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仍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伍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立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4

罪犯姚旭,男,198981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216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旭犯强奸,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6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826日投入金华监狱服刑改造,2009922日从金华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2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45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年;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0888日至20245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21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1217日被扣900.00分);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27日因私藏、持有、传递、使用一类违禁物品(手机),1217日被禁闭处罚,1231日解除禁闭并予以集训教育,123日解除集训,2020110日因被禁闭处罚,扣90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5

罪犯孔庆文,男,196712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29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庆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19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429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18日至20246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庆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庆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庆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6

罪犯李小红,男,19865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8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小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815日至20348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小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该犯20126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0.1万元,2012925日刑满释放,有犯罪前科,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小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7

罪犯李旭,男,199311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3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6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9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93日至20303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0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2次;该犯系网络诈骗犯罪罪犯,罚金10万元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8

罪犯杜士祥,男,19584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8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士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12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127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41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330日至20249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士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1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害人被侵害时未满14岁),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杜士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士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9

罪犯杨才权,男,19981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2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才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申诉原告人民币十万元,杨才权赔偿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0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86日至20248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才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才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才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0

罪犯郭贵明,男,1964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95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贵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4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8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交通肇事罪缓刑四年部分,认定郭贵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赎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20日至20339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贵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25日成品检验岗位上,没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错失返工机会,导致残次品陆续流出,对监狱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扣8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贵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贵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1

罪犯阮许斌,男,1999102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8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阮许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6日至20341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阮许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阮许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阮许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2

罪犯陆小海,男,19836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5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小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8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1130日至20269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小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024日在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223日罪犯陆小海私自改变劳动工序,违反操作规程,未造成严重后果,扣15分;2021324日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在组员罗余胜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时未及时报告、制止,扣10分;2021418日新闻时段民警对监舍进行巡查时,该犯未叠被褥,未按规定整理个人内务,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小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3

罪犯陈伯涛,男,19748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4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伯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5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6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1025日至20264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伯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月至20214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1月至20198月期间私藏、持有、使用现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111日隔离调查30天,1223日解除隔离调查并予以禁闭15天,202016日解除禁闭,扣9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考核期内被禁闭一次扣900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伯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伯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4

罪犯陈涛,男,19911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2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2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19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517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10日至20245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6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5

罪犯陶银才,男,20022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3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陶银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25日至20257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银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719日下午收工时,罪犯陶银才在收工队列等待进入风坝时擅自进入队列旁的花坛,不遵守队列纪律,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强奸罪,所侵害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陶银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陶银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6

罪犯黄林,男,19746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退赔人民币27296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4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526日至202811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1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729605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合同诈骗金额272.96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罚金5.1万元未执行,责令退赔被害人272.9605万元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7

罪犯黄秋斌,男,1972628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北京市东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1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秋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八十五万一百七十五元五角四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811日至20292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秋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50175.54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25日成品检验岗位上,没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错失返工机会,导致残次品陆续流出,对监狱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扣8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秋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秋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8

罪犯关辉陶,男,198910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7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71号刑事判决,认定关辉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其中关辉陶赔偿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829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31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关辉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523日凌晨2点至4点,该犯值班未认真执行民警安排,扣2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关辉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关辉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9

罪犯卯升美,男,199011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卯升美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29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59日至20241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卯升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退赔295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1次;该犯20095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010113日刑满释放,有犯罪前科。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2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卯升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卯升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0

罪犯李仕荣,男,197010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2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仕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李仕荣、夏军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卡丛明经济损失15000元, 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3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黔高刑一终字第9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5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1025日至20273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仕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4日罪犯李仕荣未填写号室物品清单,扣10分;2021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4%,扣分0.71分;2021121120211211日,罪犯李仕荣中午开餐时段在队列集合时私自晾晒衣物,该行为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2022227日罪犯李贤斌、李仕荣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以及抓扯,未造成严重后果,扣2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仕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仕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1

罪犯李光俊,男,19679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5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525日至20398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21日夜间值星期间做与值星无关的事,不认真履行职责,扣5分;20221029日罪犯李光俊违规使用其他罪犯消费卡,扣5分;202319日罪犯李光俊违规使用其他罪犯消费卡,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两次使用他犯消费卡进行消费。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光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2

罪犯杨仕元,男,1988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18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26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元犯人杨仕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5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各项违法所得39789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21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129日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29日至20291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仕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397893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仕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3

罪犯罗应,男,19875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4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应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由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其中罗应赔偿三千元,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2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应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由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其中罗应赔偿三千元,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4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6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5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524日至204211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10日罪犯罗应在生产现场和罪犯牟庆达因为生产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扣35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4

罪犯陈兴全,男,19981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2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兴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陈兴全赔偿1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10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86日至20248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兴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812日在早上学习时,不遵守队列纪律,未按规定位置就坐,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兴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5

罪犯刘少正,男,19986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0526 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少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31日至20258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少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13%,扣1.7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少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少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6

罪犯刘惠东,男,19796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荣昌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5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惠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8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刑复字第4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8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304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惠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57日,消极执行民警指令(值班时段睡觉),扣25分;202075日违规让他犯代为购物,扣15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惠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惠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7

罪犯周勇,男,1976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0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周勇赔偿三万元。20113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黔高刑一复字第10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45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周勇赔偿2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511347分左右在监舍2号楼55号监舍内与罪犯刘占缘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架,打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扣65分;2022411日下午4时左右,该犯因发的水果不好与罪犯沈洪远发生矛盾,该犯先动手与罪犯沈洪远发生打架行为,未造成后果,扣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两次与他犯发生打架,共计被扣100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8

罪犯周荣,男,199012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6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2324刑初164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荣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6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23 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818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01019日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42日至20354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对其手机、轿车执行并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3日罪犯周荣漱口杯未按规定摆放,扣10分;20216232021623日该犯储物箱内查出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物品,扣10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9

罪犯夏明鸿,男,197410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8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6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明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强迫交易违法所得人民币332210 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1230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2216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421日至202410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明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221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2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夏明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明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0

罪犯孙堃,男,1995622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9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 刑初126 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12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1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411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125日至20247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1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只获得2次表扬;该犯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孙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1

罪犯宁元力,男,19845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0524 刑初201 号刑事判决,认定宁元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七年三个月四天,总和刑期二十二年三个月四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11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05 刑终37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96日至20349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宁元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毒品犯罪服刑期间被裁定假释,假释期间又因毒品犯罪被撤销假释;该犯系毒品犯罪再犯。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宁元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宁元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2

罪犯安启才,男,1965725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8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启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927日作出( 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10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34日至2027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启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619日在学习室,未按要求穿着囚服,扣1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启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启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3

罪犯张远杰,男,198810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7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 刑初91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远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11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终35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14日至20245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远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811日该犯值星期间睡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远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远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4

罪犯杨小荣,男,199141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4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0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12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1216日至2045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小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2日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制止罪犯陈兴发违规违纪行为,扣10分;2021223日罪犯杨小荣在值班时段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623日该犯储物箱内查出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物品,扣10分;20211020日罪犯杨小荣在监室值星时段睡觉,扣8分;2022518日早上出工时段,该犯在队伍行进过程中顺手采摘绿化带上的野菜,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2022610日,民警对监舍进行清查时发现罪犯杨小荣将吸铁石带回监舍,扣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小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5

罪犯柴浩然,男,198682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72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柴浩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柴浩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八千五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0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912日至20289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柴浩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3585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合同诈骗135.85万元,尚有罚金9.399364万元、退赔被害人135.85万元未执行。原审法院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及退赔的义务。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柴浩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柴浩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6

罪犯王启国,男,196611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1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启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4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5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31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启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026日在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启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7

罪犯陈兴发,男,19752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9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2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3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307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兴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2日该犯在号室违规吸烟,扣10分;2020115日产品质量严重不达标,扣30分;20201026日在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1220日在劳动现场谩骂他犯,扣30分;202147日罪犯陈兴发在值班时段睡觉,执行警察命令消极,扣25分;202168202168日罪犯陈兴发未如实记录缝纫劳动生产数据,消极怠工,扣2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兴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8

罪犯黄开虎,男,1965413日生,穿青人,专科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21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开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3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1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521日至20242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开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非法所得已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月至2020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开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开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9

罪犯周均发,男,19824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12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058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均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2341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058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判处周均发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5415.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117日至20248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均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5415.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只获得1次表扬;该犯民事赔偿50.54155万元未执行。建议监

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2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均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均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0

罪犯周祖兵,男,19748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祖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208.5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35日至20323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祖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208.5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66日罪犯周祖兵在民警实名点名时未按规定回监舍坐好,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祖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祖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1

罪犯宫树青,男,19698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宫树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违法所得12333.33元继续追缴,退赃退赔116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4日至20277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宫树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16700未退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3.33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6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的30.08%,扣10.52分;20228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的3.9%,扣分1.17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3921日—20137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处罚,后不思悔改再犯同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宫树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宫树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2

罪犯徐鹏,男,198510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4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对赔偿总额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8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1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5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0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56日至20323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9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3

罪犯李敏,男,20011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811日至20252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4

罪犯李金刚,男,1966227日生,汉族,文盲,陕西省商洛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052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124日至202911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417日罪犯李金刚在队列集合时,未遵守疫情期间监狱规定,未佩戴口罩,该行为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5

罪犯杜昌盛,男,199012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昌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812日至20348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昌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6.05%,扣5.61分;20216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3.78%,扣4.82分;20217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其中杜昌盛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扣15分。

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昌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昌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6

罪犯蒋仕春,男,19653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2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仕春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2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3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34日至20303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仕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4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9.23%,扣3.23分;20215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4.19%,扣11.96分;20228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1.48%,扣3.44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性侵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蒋仕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仕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7

罪犯谢欢,男,19812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6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425日至20254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8

罪犯赵泽海,男,196721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7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 )安市刑一初字第6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泽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0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三终字第18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11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93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泽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9202119日凌晨,罪犯赵泽海未认真履行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20211017日,罪犯赵泽海私自转让原材料给罪犯文永光,扣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泽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泽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9

罪犯郑飞飞,男,19926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25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飞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129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410日至20266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飞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其中罪犯郑飞飞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8424日曾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判决认定该犯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多桩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飞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飞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0

罪犯骆伟,男,19926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认定骆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1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411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714日至20251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骆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1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性侵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骆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骆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1

罪犯魏占恒,男,19758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4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占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对赔偿总额3万元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三终字第9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93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占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对赔偿总额30000元负连带责任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630日凌晨2点至4点坐班时段未按照要求坐班(坐班睡觉),扣25分;2021615日分监区罪犯魏占恒收工时,私自将原材料带离劳动现场,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占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魏占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2

罪犯黎兵,男,199111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2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黎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黎兵承担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6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7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295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55日罪犯黎兵殴打、欺压他犯,情节轻微,扣分55分;20211113日未按规定叠放被褥,扣分2分;20211129日罪犯黎兵利用生产原材料做私活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罚金20000元及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均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287.36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3639.18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且该犯服刑期间于202155日殴打、欺压他犯,情节轻微扣分55分,服刑表现欠佳。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黎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3

罪犯于长治,男,19671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呼兰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12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认定于长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1217日起至200912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告上诉;2008128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2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292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于长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于长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于长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4

罪犯杨功宇,男,19757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 194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功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084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一终字第 16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功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422日起至20104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6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7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283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功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功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功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5

罪犯蔡帮敏,男,20006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帮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211日起至20302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11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211日至20302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帮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帮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帮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6

罪犯谢得福,男,19891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1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得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14922.13元。20113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293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得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4922.13(已部分履行260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5日被扣8分);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65710分许,该犯在吃早餐时辱骂生活犯刘仕金。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得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得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7

罪犯张正发,男,19735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7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127日起至20121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1011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认定张正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3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9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33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正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927日被扣10分);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927日上午9点半左右,该犯将自己的一双鞋放置于厕所窗台上。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正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8

罪犯杨合平,男,19737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3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合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20107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288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合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78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合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合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9

罪犯雷辉,男,19711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1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雷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5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7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37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20日被扣8.00分);202210月至2023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620日该犯值星时睡觉被监狱特警队巡查到,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0

罪犯何红,男,199010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6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9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1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1

罪犯刘应海,男,19759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8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10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2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7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1223日至2026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应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12月至2020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102日,该犯在监内吸烟,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84日,罪犯刘应海与罪犯张清松在劳动现场因生产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扣45分。2022117日,在劳动现场开饭时与罪犯刘志银因琐事在开餐队列中争吵,并相互谩骂,扣8分。202248日,罪犯刘应海与姚茂勇因琐事发生辱骂并发生打架斗殴,在被其联组联号拉开后并继续辱骂发生第二次打架斗殴时被其他罪犯隔开,扣35分。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8102日因在监内吸烟,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84日与他犯因生产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扣45分;2022117日在劳动现场开饭时与他犯因琐事争吵,并相互谩骂扣8分;202248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辱骂并发生二次打架斗殴被扣3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应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2

罪犯卫尼令,男,19801215日生,佤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3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卫尼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8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黔高刑三终字第 194 号刑事裁定,认定卫尼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9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1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卫尼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卫尼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卫尼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3

罪犯吴克,男,196555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4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522日起至20275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430.6768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522日至202611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履行完毕。所得赃款人民币430.6768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吴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4

罪犯唐建平,男,19694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3211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20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9月至2021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54日,罪犯唐建平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打架,给予禁闭七天处罚,于2019511日解除禁闭,扣900分。20191016日,该犯同意罪犯高建国转账到其账户,扣15分。20201025日,该犯与他犯在号室因琐事打架,扣65分。2021418日,该犯与他犯在号室因琐事打架,扣55分。202157日,罪犯王庆军在劳动现场睡觉,该犯作为联号联组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扣10分。2021731日,该犯未完成7月劳动定额31.04%,扣10.86分。202248日罪犯刘应海与罪犯姚茂勇在号室发生打架,罪犯唐建在劝架时偏袒一方,用手掐住罪犯姚茂勇的脖子,造成不良影响,扣8分。

从严情形:系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54日因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打架被禁闭七天处罚扣900分;20191016日该犯同意罪犯高建国转账到其账户被扣15分;20201025日与他犯在号室因琐事打架被扣65分;2021418日与他犯在号室因琐事打架被扣55分;202248日他犯在号室发生打架时该犯在劝架时偏袒一方,用手掐住其中一罪犯脖子,造成不良影响被扣8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建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5

罪犯夏治华,男,19951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治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67日起至20249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67日至20249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治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57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夏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治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6

罪犯孔凡浩,男,197611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凡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214日起至20282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214日至20282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凡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8年—2005年该犯因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继而发展到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孔凡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凡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7

罪犯张贵,男,19886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7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1023日起至202310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4316.1元(含四被告人亲属已赔偿的17000元),其中,张贵承担55%,四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抗诉,201011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认定张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5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722日至202911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316.1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430日,因4月份未完成劳动定额82.4%,扣28.84分。20201229日,因动手推搡他人,扣45分。202114日,该犯不满违规违纪扣分处罚结果,找到民警反映过程中态度恶劣,语言挑衅,在未经干警许可情况下摔门而出,多次拒不执行民警命令,在询问过程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身份意识极差,对该犯集训管理教育90天,于202143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扣65分。2021815日,罪犯张贵与罪犯廖飞因生产问题发生争执,罪犯张贵出手掐了罪犯廖飞脖子,扣45分。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20201229日因动手推搡他人被扣45分;202114日因不满违规违纪扣分处罚结果,找到民警反映过程中态度恶劣,语言挑衅,在未经干警许可情况下摔门而出,多次拒不执行民警命令,在询问过程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身份意识极差,被集训管理教育90天扣65分;2021815日因与他犯因生产问题发生争执出手掐了他犯脖子被扣4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8

罪犯杨保泉,男,19663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保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430日起至20264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430日至20264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保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731日被扣3.50分);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31日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160.06,完成1043.9,未完成劳动定额10.01%扣分3.5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7126日因犯抢劫罪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426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保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保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9

罪犯柳朝阳,男,20031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柳朝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223日起至20248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1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411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224日至20248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柳朝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1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柳朝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柳朝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0

罪犯汪军,男,19831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12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汪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1015日起至201210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上诉;201010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3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47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929日被扣900分);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929日,干警在收工进行搜身时,在该犯身上搜出现金100元(一类违禁品),对该犯禁闭十五天处罚,于20191013日解除禁闭,扣9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罪犯;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929日在收工进行搜身时,在该犯身上搜出现金100元(一类违禁品),对该犯禁闭十五天处罚被扣900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1

罪犯王艳刚,男,19913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2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艳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上诉,20136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 59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6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艳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赃款所购的钱江牌摩托车,予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12020201120日,该犯联号组成员罪犯黄献军违规违纪,该犯是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制止。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艳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艳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2

罪犯贺选强,男,19796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7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贺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2000元(已支付)。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11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63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选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517日被扣25.00分);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517日,干警清监时在其床铺上发现其私藏的劳动工具,被扣25.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罪犯;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贺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选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3

罪犯赵吕,男,1993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613日起至20258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五千元给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613日至20258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2000元未缴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4

罪犯陈光晋,男,1975129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2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自2020619日起至202661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1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4号刑事裁定,认定陈光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619日至20269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光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光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5

罪犯陈启相,男,19917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5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启相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陈启相承担二万元),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7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黔高刑三终字第 1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9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312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启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无期抢劫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启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6

罪犯龙长贵,男,19811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长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不含已赔偿的人民币1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3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301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长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长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长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7

罪犯冉小福,男,197049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69日,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03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责令冉小福退赔被害人冯建敏人民币30万元;责令冉小福、周咏退赔被害人龚世勇人民币3.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8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92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于20201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925日至20347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小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3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97日下午开餐时,其联号组员私自脱离联号在监舍内睡觉,联号成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扣分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认定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冉小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小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8

罪犯周真才,男,19872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6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真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39060元。20106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98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真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06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51日该犯不遵守作息时间(未按时参与号室坐班),扣10分。202082日,该犯在凤坝放风期间,与他犯因下象棋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扣30分。20201110日,该犯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制止的,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51日未按时参与号室坐班被扣10分;202082日与他犯因下象棋发生口角相互谩骂被扣30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真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9

罪犯唐义学,男,196810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0526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威宁自治县纪委追缴存入县纪委违纪专户的涉案赃款2724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唐义学挪用公款营利所获得的人民币1219583.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16日至20291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义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义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0

罪犯岑明辉,男,19701118日生,布依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2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5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黔高刑三终字第10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7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6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岑明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明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岑明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1

罪犯张泽万,男,19799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3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4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24日至202712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泽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2020年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强制戒毒,且长期以贩养吸,社会危害性较大。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泽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2

罪犯曹坤,男,1997917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12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825日至20246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3

罪犯肖高亮,男,19892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26.86万。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1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23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于2021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115日至20257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高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2686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外,判决还认定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高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高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4

罪犯韩德标,男,19736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7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德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85日起至20158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6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10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1021日至204410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德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德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德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5

罪犯饶家勇,男,19955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8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字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雷耀培、何明颖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饶家勇、王成诚、熊兵服判,未提出上诉,202012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4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主文第一二三五项,对该犯判决不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23日至202712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家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该犯2012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此次犯罪伙同他人组织5名以上未成年人卖淫,系主犯,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饶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饶家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6

罪犯唐太军,男,198810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64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1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认定唐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296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太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按时完成,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119日被扣10.00分);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711日被扣3.00分);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9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生活卫生定置管理不达标。扣分10.00分;2022年在711日调取监控时发现该犯在监舍未按要求着装。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太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7

罪犯展恩方,男,199611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展恩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75日起至2028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3300.00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5日至2028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展恩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按时完成,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已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300.00(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展恩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展恩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8

罪犯王胜,男,1992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56日,贵州省金沙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85日起至20338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5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85日至20338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按时完成,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9

罪犯周特,男,19914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3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71日起至20346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0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1日至20346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完成干警交办的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310日被扣10.00分);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10日在内务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犯将袜子晾晒在防护窗上面。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0617日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0

罪犯杨伟,男,20034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615日起至20246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615日至20246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完成干警交办的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1

罪犯林洪元,男,19843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洪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78日起至20346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8日至20316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洪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洪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洪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2

罪犯何德全,男,19854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71222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7日作出(2018)黔04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91220日作出(2019)黔040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德全赔偿原告李代其、雷朝芬各项损失共计568910.3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6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621日至20336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68910.3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1220日不遵守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8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4%,扣1.48分;2019422日因打架,扣45分;2019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91%,扣1.01分;2019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77%,扣3.76分;2019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89%,5.56分;2019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53%,扣8.93分;202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3%,5.35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吸毒在安顺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刑罚,且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有逃逸行为。其考核期内因二次违反监规纪律、六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为六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德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3

罪犯张波,男,20003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22日起至2033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1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22日至2033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3.5%,扣4.7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4

罪犯杨发佐,男,19781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411日起至20281010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0484.3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411日至202810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发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80484.3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发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5

罪犯王前富,男,1986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916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违法所得8333.3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74日起至202673日止)责令连带退赔受害人共计11.5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2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4日至20267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前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3.33元未履行;连带退赔115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前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前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6

罪犯罗平宣,男,197411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929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39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115日至20245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0221056分,罪犯杨乾与罪犯蒙江林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1号监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被现场其他罪犯制止,未造成人员受伤,后二犯主动认识到错误并自行和解,未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轻微。罪犯罗平宣作为罪犯杨乾、蒙江林的联组成员,未及时向民警报告情况。扣分2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平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平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7

罪犯赖红,男,19793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连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六年十三天(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硕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4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910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零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三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910日至202979日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1213日作出(2021)黔0111刑再16号刑事判决,撤销(2021)黔0111刑再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九天,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1213日起至20316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5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10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2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8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211213日至203011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64%,扣1.97分;2019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71%,扣9.34分;2020616日,中午12:16分左右该犯在劳动现场因琐事辱骂他犯。扣分30分;202110221056分,罪犯杨乾与罪犯蒙江林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1号监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被现场其他罪犯制止,未造成人员受伤,后二犯主动认识到错误并自行和解,未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轻微。 罪犯赖红作为罪犯杨乾、蒙江林的联组成员,未及时向民警报告情况。扣分2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8623日、2002911日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服刑期间于2020616日在劳动现场因琐事辱骂他犯被扣分30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赖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赖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8

罪犯陈健,男,198111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1028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所得22642元予以没收。敲诈勒索所得钱款85497.66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按本判决书认定事实发还各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216日作出(2019)黔01刑终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1216日至203412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85497.66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认定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抢劫五起,涉案金额12000元,参与敲诈勒索三起,涉案金额20270元,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女实施卖淫,其中三名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9

罪犯马义,男,19782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4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1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7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713日至202512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2021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35%,扣分0.8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海洛因1055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马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0

罪犯黄贞康,男,19625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120日作出(2019)黔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422日作出(2020)黔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711日至20327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贞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海洛因1746.82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贞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贞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1

罪犯万胜智,男,19833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612日作出(2020)黔2629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强迫交易非法获利435848.3元依法向万胜智等人追缴,敲诈勒索所得赃款30000元依法向万胜智等人追缴,强迫交易所得赃款15000元依法向万胜智等人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916日作出(2020)黔26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929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0114日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625日至202512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胜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5848.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2021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47%,扣分6.4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为恶势力犯罪纠集者,且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万胜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胜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2

罪犯吴立军,男,19818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18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320日作出(2009)川刑复字第222号刑事裁定,核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4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立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4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7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1212日起至20311211日止);201512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294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412日未履行好警察交代的监督职责扣1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立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3

罪犯展恩国,男,19951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1027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总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展恩国涉案赃款人民币22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5日至20307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展恩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5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展恩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展恩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4

罪犯岑昌庆,男,197121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21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昌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778.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9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0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28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4778.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2021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扣分1.4分;202159日谩骂他犯扣3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59日谩骂他犯被扣30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岑昌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岑昌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5

罪犯李文远,男,19803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1113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4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11日至203011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812日在早上学习时,不遵守队列纪律,未按规定位置就坐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奸淫、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文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6

罪犯杨世成,男,19835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1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世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3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认定杨世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4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11025日至20271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531日未及时发现或报告联组联号成员罪犯吴洪波违规违纪行为(持有和使用涉黄MP4)扣分10.00分;20214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21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8%,扣分0.48分;2021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扣分1.75分;2021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3%,扣分0.87分;2021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39%,扣分1.31分;2022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4%,扣分4.9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531日未及时发现或报告联组联号成员罪犯吴洪波违规违纪行为(持有和使用涉黄MP4)扣分10.00分;20214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世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7

罪犯杨主,男,198389日生,侗族,专科文化,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731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2000元(连带赔偿六万六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3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中的第三、四、五项,即被告人杨主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2000元。(连带赔偿六万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9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2812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20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9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分;20213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7.5%,扣分6.12分;2021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3.33%,扣分4.66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8

罪犯熊少本,男,1967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117日作出(2020)黔0524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824日至20252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8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11%,扣分1.78分;20219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5.72%,扣分5.5分;20221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1.87%,扣分3.5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少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少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9

罪犯王强,男,19881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已赔偿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1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3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33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30日不遵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0

罪犯王海,男,19701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523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8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10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291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7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28%,扣分0.79分;2021128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值夜班未起床扣分25分。

从严情形: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74月因吸毒被送贵阳市云岩区戒毒所强制戒毒,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该犯2021128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值夜班未起床扣分25分。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1

罪犯肖开洪,男,198010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1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费7842元(含肖开洪之父已支付5000元在内);赔偿抚养32639元,赔偿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3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3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1025日至20276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481元已履行5000元(判决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25%,扣分2.18分;20211227日值星期间睡岗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开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开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2

罪犯赵兵,男,19861115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81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4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3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4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64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604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11日未按规定值夜班,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分2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3

罪犯陈昌海,男,197610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7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7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910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561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该犯贩卖毒品氯胺酮5005.4克、麻古223.9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4

罪犯韩成敬,男,19645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724日作出(2019)052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315日至20253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成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9%,扣分0.77分;2021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24%,扣分2.17分;2022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22%,扣分7.26分;2022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4%,扣分0.97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有多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韩成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成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5

罪犯鲍平天,男,19799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7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121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39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9日未值夜班,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分25分;2021327日在习艺现场乱挂、乱放物品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鲍平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鲍平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6

罪犯黄小波,男,19863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6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小波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0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认定黄小波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2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5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5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524日至20307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013日凌晨四时许,该犯在值班时睡觉,扣分25分;202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4.66%扣分19.13分。

从严情形: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小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7

罪犯何友志,男,195712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26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4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6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6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10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2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7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1223日至202411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54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25422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友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友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8

罪犯张坤玉,男,19561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33日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坤玉等15人向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728500元(已退赔的649720.2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6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坤玉等15人向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728500元(已退赔的649720.2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13日投入海安监狱服刑改造,202012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59日至20255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未履行;张坤玉等15人退赔共计728500元,判决中注明已退赔的649720.2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9月至20213月获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10月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得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账户余额2525.08元(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坤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坤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9

罪犯张选仁,男,198310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227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227日起至2015226日止。因其生活不能自理于同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20151027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的余刑三个月零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三个月零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二个人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3000元。于2015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1113日起至2030929日止。20201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1113日起至2030129日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2021825日作出再审决定。20211126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3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4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12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20151113日至202811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截瘫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一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一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4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生活不能自理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又进行涉毒犯罪,其虽然肢体残疾,但仍然能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选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选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0

罪犯彭斌,男,1967101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3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20147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8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31025日至20295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9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为569.5分;20174月获一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一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4月获一个表扬;20185月至201810月获一个表扬;201811月至20194月获一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一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十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710日该犯因口角与他犯发生抓扯,情节轻微,对其扣分45分。2022126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在5号楼18号监舍发生争吵,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身为人民警察,故意出具虚假户籍证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考核期间分别于2020710日、2022126日二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1

罪犯李群富,男,19555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0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2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1629日至202612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4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9.13%,对其扣20.69分;202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2.97%对其扣分8.03分;2020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87%对其扣分7.65分;2020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89.16%对其扣分31.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群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群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2

罪犯杨庆洪,男,196210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531日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6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306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一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庆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3

罪犯杨志坚,男,1985715日生,缅甸初中文化,自报缅甸贵概三保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52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6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17日其他罪犯发生争执时,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没有及时制止,对其扣分20分。2021615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争吵,该犯动手打他犯,对其扣分5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殴打他犯等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志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4

罪犯杨正明,男,195361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7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12.18万元、英镑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4527日至20259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月至20188月获一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一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一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一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一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九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516日分监区民警对监舍内务卫生检查时,发现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211126日在监舍该犯的联组联号成员间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该犯未及时报告民警,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正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5

罪犯杨胜方,男,19625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3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20151215日至20351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208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424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执并进而发生打架,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稳定,2019428日对其禁闭处罚十五天,2019512日对其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20191023日该犯在床铺位置随意摆放杂物,对其扣10分;202037日该犯在监舍谩骂并挑衅他犯,对其扣30分。202037日该犯在储物箱内存储过期食品,对其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禁闭处罚及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胜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6

罪犯江建民,男,195311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8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965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5623日至20257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元已履行,受贿所得赃款3896567元已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月至20201月获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2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516日分监区民警检查监舍内务卫生,发现该犯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因20206月以来该犯让其家属数次转账到他犯账户,通过他犯为其购买食品,2022126日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建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江建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7

罪犯滕文丙,男,195710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3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5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8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8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305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滕文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滕文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8

罪犯王洪海,男,198111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5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7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12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没收财产20000元已执行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21日作出(2022)012806号之一执行裁定:该犯犯抢劫、强奸、抢夺罪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一案终结执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515日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对其扣15分。2022311日该犯在分监区劳动现场利用生产原材料(手推车车轮)锻炼身体,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该犯的违规行为对劳动改造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其扣5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0年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抢劫、强奸犯罪,先后抢劫11次,强奸6人,涉案数额较大,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账户余额2029.29元(较高),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4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洪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9

罪犯王长荣,男,19521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5日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414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68日至20256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17日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三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其智力发育不健全,诱使只具有部分性防卫人能力的被害人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生女,其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长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长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0

罪犯班兴国,男,19529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21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3867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3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4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7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294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876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班兴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1

罪犯董穗生,男,19549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1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98日至20309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元已履行,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已没收,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16日作出(2019)黔27346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一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26日,在5号楼17号监舍联组联号成员其他罪犯间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未及时报告民警,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穗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穗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2

罪犯郭太书,男,19603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6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9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0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56日至20321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和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和一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和二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7日,该犯在5号楼1楼监舍学习室与他犯争吵大声喧哗,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太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太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3

罪犯雷天友,男,19714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3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318日起至2015317日止。因生活不能自理于同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20151027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的余刑三个月零二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二个人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于2015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20201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1113日起至2030228日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2021825日作出再审决定。20211126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3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4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12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1113日至202812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改犯因截瘫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4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生活不能自理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又进行涉毒犯罪,其虽然肢体残疾,但仍然能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雷天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天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4

罪犯黄庆,男,19753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1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297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5

罪犯余学勇,男,19851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9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201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5310日至20295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一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和一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013日该犯在分监区监舍通道谩骂他人,对其扣分30分。2021425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动手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扣分5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打架,谩骂他人等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学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6

罪犯刘光义,男,19592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2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9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3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5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8524日至20428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一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414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民警命令该犯停止争吵,该犯消极执行民警指令,继续与他犯争吵,对其扣2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消极执行民警指令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光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7

罪犯刘国,男,196611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黑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9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人民币60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国、张大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3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9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312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被告人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赃款600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绑架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8

罪犯周金毅,男,1958110日生,土家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3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退缴的暂存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赃款人民币353.5万元,予以没收,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赃物林哈夫617型相机一台和镜头配件、尼康相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赃物暂存于本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7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1212日至20245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353.5万元已退缴,赃物林哈夫617型相机一台和镜头配件、尼康相机一台已没收,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2月至2017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3月获考评积分18.83分;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20183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共获1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金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金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9

罪犯唐开友,男,19649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8日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4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023日至20246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开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开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0

罪犯张国荣,男,197361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4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7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82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7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1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3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7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329日至20245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国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1

罪犯李支飞,男,198312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121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3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3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1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5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9119日至2025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7月至20231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4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414日该犯因使用电磁炉与他犯发生争吵,并升级为相互抓扯,对其扣55分。2022427日该犯在警务督察队抽查联组联号时,不能熟记其联组联号成员,对其扣2分。2022710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且有推搡动作和肢体接触,对其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属于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在考核期内因与他犯抓扯、争吵等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支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2

罪犯苏永才,男,19384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2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4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无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永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苏永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3

罪犯高亮明,男,1949812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28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于20211228日作出(2021)黔05刑监5号再审决定,决定本案指令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2022614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85日至20308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患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年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孙女,严重背离人伦,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高亮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亮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4

罪犯伍林吉,男,198410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42116.2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9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5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522日至20405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42116.2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6月获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9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因该犯2019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77%对其扣分6.21分;该犯2019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54%对其扣分4.38分;该犯2019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73%对其扣分8.65分;该犯202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76%对其扣分2.01分;2020119日在接受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扣分55分;该犯于2022108日下午收工时私自将劳动工具(缝纫机针)带离劳动场所,对其扣分1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将缝纫机针带离劳动场所等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伍林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林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5

罪犯冷和浪,男,19921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和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冷和浪和杨兆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8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9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12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1216日至2045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因该犯2019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18%对其扣分6.36分。20191210日该犯在生产现场违规吸烟对其扣分50分。该犯2019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31%对其扣分1.15分。该犯202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23%对其扣分6.73分。202053日该犯私藏打印玄幻书籍对其扣分35分。2022512日该犯号室值星时,分监区巡查时发现该犯睡岗,对其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9年(系未成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考核周期内多次因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冷和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冷和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6

罪犯吴波波,男,199112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31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22日至20277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因2021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52%对其扣分7.1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多次性侵、猥亵年仅7岁的幼女,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波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7

罪犯姚建平,男,19621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925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2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7 ) 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3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7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286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831日作出(2022)黔0231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2)黔02312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建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8

罪犯浦绍龙,男,198911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4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合并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绍龙等三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421日至20242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元已履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6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14日因该犯产品质量不达标对其扣分10分。该犯2021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85%对其扣分7.64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浦绍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浦绍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9

罪犯谢琳,男,198210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7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10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11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8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722日至20303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30日该犯因值班睡觉执行警官指令消极,对其扣分25分。

从严情形: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0

罪犯高玉洪,男,19642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7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3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34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522日该犯拿到发放的药品后,未当场服用将药物带走被民警发现,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玉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1

罪犯黄小交,男,19858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4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5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0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191021日至204110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7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715日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对其扣分15分。该犯2019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1.76%对其扣分14.61分。该犯2019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93%对其扣分12.57分。该犯202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38%对其扣分5.38分。2021124日在监舍楼五层2号室,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斗殴对其扣分55分。202227日晚2330分左右该犯在夜间值星期间睡觉被监狱特警队巡查查处对其扣分8分。2022914日凌晨1点监舍内值星睡觉对其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打架等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小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2

罪犯刘斌,男,197796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30000元。扣押于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刘斌非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斌非法所得款现以徐国芳名义存入交通银行贵阳次南门支行卡号为6222600580005045157余额200223.65元,以刘承深名义存入建设银行贵阳新天卫城支行卡号为6217007100007857969余额209970.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3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扣押于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刘斌非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斌非法所得款现以徐国芳名义存入交通银行贵阳次南门支行卡号为6222600580005045157余额200223.65元,以刘承深名义存入建设银行贵阳新天卫城支行卡号为6217007100007857969余额209970.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512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157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513日至202710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10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3

罪犯吴传科,男,19873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3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308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16日作出(2011)筑执字第194号执行裁定:终结(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参与抢劫8次,参与轮奸妇女1人,且系累犯,流窜多地作案,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传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传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4

罪犯吴浩忠,男,19755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217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212日至20342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浩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浩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5

罪犯曾金荣,男,197912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2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6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8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0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191130日至204411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因2019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02%对其扣14.7分。2019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26%对其扣8.84分。202086日因顶撞警察对其扣65分。2022227日因打架斗殴对其扣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狱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又因犯盗窃罪被加刑六个月,其属于有多次犯罪前科情形,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在考核期内因顶撞警察、打架斗殴等被扣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6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曾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金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6

罪犯朱勇,男,19821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1015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朱勇等二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669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7日至20274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朱勇等二人退赔26669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属于有犯罪前科,其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7

罪犯杨光军,男,197812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9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0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2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224日至20291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518日该犯在值班时打瞌睡,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对其扣分25分。202226日因违规使用狱内消费账户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8

罪犯杨家林,男,19759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7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1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21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7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5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5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1025日至202512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10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98%对其扣7.69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属于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家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9

罪犯王孝元,男,19874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4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8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7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76日至20391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43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孝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孝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0

罪犯罗伦付,男,19718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21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5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6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5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722日至20307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因2021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94%对其扣分9.07分。该犯2021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58%对其扣分6.15分。2021717日下午在餐厅开餐时段,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斗殴,他犯在此次事件中先动手,该犯随即还手,对其扣分45分。2022412日该犯因与他犯发生矛盾,后主动殴打刘犯,情节较重,对其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因打架被扣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6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罗伦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伦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1

罪犯肖明刚,男,197212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11016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1521日起至2013520日止。于2001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漏罪于2008313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6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01130日至20268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815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814日凌晨夜间值班时段睡觉),对其扣25分。2021121日该犯因夜间值星期间睡岗对其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2

罪犯赵乐骄,男,19899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抢劫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4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4513日至20291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抢劫所得赃款赃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21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223日因经查证核实,该犯在20186月参与赌博;在20196月期间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4月至20199月期间私藏、使用手机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其处以禁闭十五天的处罚,202016日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因该犯202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5.86%对其扣19.55分。2020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01%对其扣3.5分。2020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16%对其扣3.9分。202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对其扣17.5分。2021514日因无故不参加劳动对其扣3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86月参与赌博;20196月期间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4月至20199月期间私藏、使用手机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禁闭处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4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赵乐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乐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3

罪犯陈刚,男,19854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4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7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3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4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77.5%对其扣27.12分。20211129日在该犯夜间值班时段睡觉,民警发现该犯睡觉将其叫醒,反复几次叫醒又睡下,对其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2年(未成年)因盗窃罪、强奸罪、转移脏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且该犯系故意伤害犯罪的主动邀约者,系主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4

罪犯陈小西,男,1982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82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1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919日至20349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已履行50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418日出具情况说明:该犯履行完毕50000元,本院(2020)黔05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确的民事赔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小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5

罪犯陈珍奇,男,19948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7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417日投入贵定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12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66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珍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珍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6

罪犯刘永,男,199010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21日作出(2017)黔0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326日作出(2018)黔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311日至20323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7

罪犯刘银,男,197712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1023日作出(2020)黔052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2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18日至20306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0年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仍不思悔改,又通过手机App实施诈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8

罪犯周海,男,19747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624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98日作出(2016)黔01刑终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013日至20302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5月不予奖励;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831日该犯与他犯因晚上值班问题发生争执,言语不合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后被其他罪犯强行制止,该犯行为恶劣,在犯群中影响极坏,对其集训教育九十天,于2021118日对其解除集训,对其扣300分,2021109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与他犯打架,在犯群中影响极坏,被警告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9

罪犯崔志勇,男,197392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0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081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99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因202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7%被扣分0.61分。该犯2020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8.28%被扣分13.39分。该犯202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被扣分1.4分。该犯2021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8%被扣分0.9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0

罪犯张明鑫,男,19947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123日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缓刑期考验期内又犯罪,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111日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明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刑期十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明鑫等三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共计18218.5元。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415日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8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321日调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215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0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1117日至20264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18218.5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共获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4.5%被扣8.57分。2018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1.72%被扣11.1分。2018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8.7%被扣3.04分。2019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8.23%被扣6.38分。2019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8.17%被扣6.35分。2019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0.69%被扣0.24分。20218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9.43%被扣3.3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纠集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系首要分子之一,多次在多地实施抢劫等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明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1

罪犯李勇,男,19915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0825日作出(2020)黔05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9日作出(2020)黔05刑终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5日至20271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性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导致被害人怀孕并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2

罪犯李均海,男,19693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2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5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38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4.9%被扣22.71分。2020515日分监区视频录像自查发现该犯于202054日不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用推线机器推头发),被扣15分。20209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59%,被扣7.55分。202010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87%,被扣7.6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账户余额较高,但月均消费金额较少,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及月均消费金额的实际情况,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均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3

罪犯李满清,男,197911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16日作出(2020)黔05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30日至20351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81日因在监舍违规使用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缝衣针)被扣2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满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4

罪犯杨兵兵,男,199212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230日作出(2019)黔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兵兵等7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杨兵兵赔偿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1026日作出(2020)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86日至20318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兵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5

罪犯杨忠武,男,19697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4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杨忠武等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645.93元,被告人杨忠武承担21058.37元。并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5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1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2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6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619日至20305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民事赔偿21058.37元已执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2日作出(2010)安市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717日分监区民警发现习艺现场有烟头,经集体教育后无罪犯承认有抽烟,经调查核实,确定该犯违规在习艺现场厕所抽烟并持有火机的事实,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981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被扣300分,201982日解除集训。2019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9.22%被扣10.22分。2019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5.51%被扣8.92分。2019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6.14%被扣5.64分。2020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1.25%被扣21.43分。202077日因在号室值星期间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03%被扣0.36分。202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2.75%被扣4.46分。

从严情形:死缓绑架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其中一次被警告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忠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6

罪犯杨顺峰,男,19816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135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11日至20305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已履行6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顺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7

罪犯漆基祥,男,19682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1026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29日至20255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因该犯2021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15%被扣分4.25分。该犯2021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5%扣分0.9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儿媳,主观恶性深,枉顾伦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漆基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漆基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8

罪犯王西元,男,1988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1214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820日至20262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儿童,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西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西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9

罪犯王雍贤,男,19744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1030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34日作出(2021)黔05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222日至20292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雍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雍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0

罪犯聂陈海,男,19976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113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421日至202510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2021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被扣分8.7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组织三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且系主犯。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聂陈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陈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1

罪犯胡荣林,男,19749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23日作出(2019)黔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430日作出(2020)黔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129日至20321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荣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荣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2

罪犯董树红,男,19764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25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513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2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427日至202610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6513.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树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树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3

罪犯赵友华,男,19778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1023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126日作出(2020)黔05刑终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14日至20355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系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友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4

罪犯王发,男,19903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1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04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1217日起至202612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5日投入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410日由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1217日至20265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81日假释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使用技术性开锁及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5

罪犯王发发,男,19877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5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1117日起至201211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吴掌秀、王德义、杜敏、卿三巧。20109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1130日至20423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发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参与抢劫6次,其中一次抢劫中杀伤一人,系主犯,且涉案数额巨大,其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发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6

罪犯王路江,男,199212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7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9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0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1119日至203511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月至2019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1月至2020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7月至2021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219日,在监内使用二类违禁品扑克参与赌博扣分65分,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324日,私自拆卸缝纫针拍在胸口上,被集训管理后,多次自伤自残扣分300分;519日被延期集训管理三十天,525日被警告处罚;201884日该犯在分监区5号学习室违反规定在监控死角靠窗位置看书,当值事务犯制止该犯不听,拒绝交出所看书籍,并言语辱骂挑衅事务犯,事务犯将书搜出时,该犯态度恶劣,气焰嚣张,再次辱骂事务犯,严重扰乱监管改造秩序,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92日该犯在十六监区集训学习室报告称自己发烧,在用温度计测量体温的过程中,该犯将体温计根本咬断,利用断裂的体温计刺向自己的脖子以自伤自残的方式威胁民警,对其禁闭七天。202071日中午14时许,十六监区民警押解王路江等罪犯到监狱三号楼六楼走廊搬运棉被等物资,于当日下午1510分收工回监区,收工过程中,该犯与监区罪犯罗亚军私自将三号楼六楼学习室中找到的磨砂香烟带回十六监区,藏匿在六号楼罪犯餐厅堆放生活物资处,并在十六监区一分监区罪犯通道违规吸烟扣分300分;为查清香烟来源和去向,对其隔离调查三十日,202087日对其警告处罚。

从严情形: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3年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累犯,且有犯罪前科。在考核期内,该犯违规次数较多,较为严重,其中有两次自伤自残行为,但从20208月之后,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5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王路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路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7

罪犯雷耀培,男,198812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8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雷耀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4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13日至20306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耀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伙同他人组织5名以上未成年人卖淫,且系主犯,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雷耀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耀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8

罪犯宋广银,男,19702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广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享英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084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5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7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4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291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广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755日因2017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6%被扣0.86分;20199181340分许,民警在该犯床底下清查出剪刀一把扣分55分,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918日监狱民警在该犯床底下清查出违禁品剪刀一把,被集训三十天,扣55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宋广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广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9

罪犯刘刚,男,19953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刘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明、陈英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此款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3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4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5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525日至20399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0

罪犯刘飞,男,198710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2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1210日至20338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1

罪犯孙建,男,19759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1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物雪佛兰轿车一部、作案工作手机十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3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5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91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2

罪犯岳武力,男,19798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7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被告人杨彬、邓大泉、廖寿友、周文瑞、岳武力在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偿付给文家武、魏华英、文一博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1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4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81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岳武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岳武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3

罪犯崔学武,男,19774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4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8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9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2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223日至20276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学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学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4

罪犯杨荣奇,男,198112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7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11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7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34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荣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5

罪犯游茂林,男,19892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6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由被告人赵羿钞、李翌刚、游茂林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梅、刘金禄、余腾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含游茂林已支付的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10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8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212日至203011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5000元;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游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游茂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6

罪犯皮林虎,男,19687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2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皮林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开祥、荣立珍、王方敏、王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3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9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7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76日至20421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皮林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皮林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7

罪犯罗川,男,19753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1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物雪佛兰轿车一部、作案工具手机十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3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4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6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10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2811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130日根据监狱狱侦科意见,该犯未发挥联号互监包夹作用,导致吴犯有机会在卫生间实施自杀行为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8

罪犯谢加元,男,19725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4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谢文昌、魏占恒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友恩死亡赔偿金10000元。由被告人谢加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友恩死亡赔偿金6000元,由被告人王喜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友恩死亡赔偿金4000元。四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1025日至20268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加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加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9

罪犯郭红亮,男,19711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8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红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定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1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6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66日至20306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红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红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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