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1816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王监减字1176-1479)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76号
罪犯丁仕奇,男,1972年12月25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丁仕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丁仕奇、杨祝霞、丁猛赌资共60.2万元;丁仕奇违法所得0.7万元,丁猛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已冻结丁仕奇在贵阳银行的存款14834.38元,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24295.73元,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877.92元;及已扣押丁仕奇现金55600元,折抵追缴赌资、违法所得、罚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1日由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及违法所得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4月8日狱政科监听复听中发现罪犯丁仕奇违规利用他犯消费卡进行汇款转账,经民警核查,情况属实,扣分15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1.82%,扣分14.63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2.08%,扣分18.22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0.37%,扣分10.62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38%,扣分5.0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一次违规、四次欠产扣分,表现一般,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丁仕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仕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77号
罪犯刘老春,男,1996年11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老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由贵州省少管所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16日私藏私用违规物品(指甲刀),被扣1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老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老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78号
罪犯吴道林,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道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40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0.55%,扣分0.19分;2021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51%,扣分0.87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道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79号
罪犯曾立江,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立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立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立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0号
罪犯李顺林,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顺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0月2日至2026年10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顺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顺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1号
罪犯段倍渺,男,1994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倍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于该组织骗取贷款违法所得人民币10432.7313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对于该组织敲诈勒索所得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胡高昱;对于被告人刘东旺违法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刘东旺赌博违法所得人民币18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朱训武受贿所得人民币2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刘东旺非法持有枪支1支、子弹10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对于该组织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贵州湘企(三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退赔、没收,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返还。(详见附件清单)。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9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已履行,该组织骗取贷款违法所得人民币10432.7313万元、敲诈勒索所得人民币3万元未见退缴证明材料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4.47%,扣分8.56分;2021年7月27日监区对罪犯内务卫生进行检查,其中罪犯段倍渺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段倍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段倍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2号
罪犯罗奎,男,1973年12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4年3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18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09年5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2月17日该犯不按规定时间起床整理内务,被扣10分;2020年2月18日该犯在民警点名报数时,不按民警指令报数,影响监管秩序,被扣25分;2020年3月3日,该犯近期以来,一直卧床不起,多次消极执行民警指令。民警多次与其谈话,该犯都躺在床上不理不睬,用软抗态度对抗改造管理。该犯行为已严重影响监管改造秩序,被扣65分,2020年3月3日对该犯集训教育三十天,2020年4月1日解除集训教育。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又因其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3号
罪犯赵道庆,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道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3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1月19日未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20年9月13日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5.27%,被扣5.34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66%,被扣4.43分;2021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8.73%,被扣6.55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67%,被扣0.58分;2022年2月23日罪犯龙向阳与罪犯赵道庆在生产现场争吵并互相推搡,被扣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你监狱因该犯系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是该犯民事赔偿未全部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建议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道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道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4号
罪犯郑先富,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先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缴获的赃款人民币7300元发还被害人俱领,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31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你监狱因该犯系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以及十年以暴力犯罪等从严情节,从严3个月的建议,但是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建议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先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先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5号
罪犯金明坤,男,1972年10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明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明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明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6号
罪犯钱磊,男,1999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钱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1月27日至2027年1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除参加黑社会组织进行犯罪外,还组织大量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有七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钱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7号
罪犯陈静,男,1998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共计32885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688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盗窃罪,财产性判未履行完毕。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8号
罪犯付豪,男,1998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以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2月1日至2037年1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8.05%,被扣9.81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63%,被扣4.42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你监狱因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犯罪和累犯,从严2个月的建议,但是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89号
罪犯刘晋衔,男,1994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晋衔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2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晋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情节恶劣,且该犯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晋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晋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0号
罪犯张贵,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张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不变;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1号
罪犯李清荣,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对本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或继续追缴,对违禁品和用于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具体涉案财产处置详见附件清单)。对李清荣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67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4日投入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2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3日至2030年9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清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8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14671元已履行,民赔49604.85及利息和诉讼费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清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2号
罪犯林大军,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大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大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大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大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3号
罪犯温昌鹏,男,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温昌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元,对赔偿总额7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2月25日至2044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温昌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9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7月17日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10分;2019年11月19日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11月19日未按规定使用交回劳动工具,扣15分;2020年4月27日与他犯发生打架行为,扣45分;2020年11月25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12月17日因使用热水问题发生口角,随即动手打架抓扯,扣2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考核期内六次因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内的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温昌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温昌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4号
罪犯芈大伟,男,1958年8月2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芈大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056055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芈大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056055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5月17日至2030年4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芈大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赃款20562556元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芈大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芈大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5号
罪犯许爱军,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许爱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零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与其他涉案人员违法所得239165399.50元及孳息退赔各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8月23日至2034年8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爱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2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与其他涉案人员违法所得239165399.50元及孳息(罪犯许爱军违法所得4785424.67元),法院已执行十四名被执行人存款共计2040888.59元,拍卖罪犯许爱军房产执行426408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5月2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6.93%,扣分16.42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2.45%,扣分14.85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1.56%,扣分14.54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刑罚,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考核期内有一次违反监规、三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财产性判项大部分未履行。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在六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许爱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许爱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6号
罪犯陈松,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计50532471.59元及其孳息退赔各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表),继续追缴陈松违法所得288943.53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383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8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2月25日至2027年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5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8943.53元,法院已执行追缴银行存款15139.06元,车辆拍卖114367元,房屋拍卖620900元,共计750406.06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其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严重影响当地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7号
罪犯顾先军,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顾先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30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顾先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8月28日21时许,该犯在监舍内因琐事与罪犯杨兴明发生打架行为,造成罪犯杨兴明右手拇指受伤,11月5日接到鉴定结果,未达到轻伤,鉴于该犯认错态度较好,给予扣分处理,扣分6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次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而其考核期内因在监舍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65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顾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顾先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8号
罪犯高森,男,1996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31日至2026年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犯罪的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高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199号
罪犯余秀家,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4年3月18日至2028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获得三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5月17日,罪犯李荣海与罪犯余秀家在洗漱间因洗漱用水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打架斗殴,严重破坏了监区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罪犯余秀家的行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监狱管理秩序扣分900分;并给予禁闭处罚;2021年10月12日凌晨0点5分左右,监狱特警队巡查发现三号楼一楼七号室值星罪犯余秀家睡觉扣分8分;2021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56%扣分1.36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7.41%扣分5.22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4.49%扣分4.3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因于2019年5月17日与他犯发生口角并打架斗殴被扣900分,并给予禁闭处罚;2021年10月12日因在值星期间睡觉被扣8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余秀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秀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0号
罪犯刘华,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6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五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1号
罪犯张智超,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发军、陈启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2419.5元,对总额3741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2419.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四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7月10日在监舍乱挂衣服,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22年5月29日,在清监中,查获罪犯张智超在一楼三号室养蛐蛐,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智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2号
罪犯杨登华,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黔05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四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一案的被害人为未满十八周岁、且身体残疾、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登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3号
罪犯汪明杰,男,1995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黔03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涉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予以没收(具体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物处置详见清单)。对各被告人应没收、追缴、退赔及返还的列于清单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所得及财物予以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黔03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14日至2028年3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四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307.04,完成1036.58,未完成劳动定额20.69%扣分7.24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明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4号
罪犯陈亮波,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5 月19 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9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 元,对总额40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6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8年8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一次;获得共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3月28日该犯私改囚服扣分30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932.72,完成883.65,未完成劳动定额5.26%扣分1.84分;2021年6月8日上午10时34分左右,罪犯陶刚与罪犯陈亮波在劳动现场(一组)因劳动生产发生口角继而上升为相互推拉抓扯扣分45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278.27,完成960.97,未完成劳动定额24.82%扣分8.68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922,完成613.31,未完成劳动定额33.48%扣分10.04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其考核期内于2020年3月28日因私改囚服、2021年6月8日因在劳动现场与他犯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拉抓扯分别被扣分,且有三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陈亮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亮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5号
罪犯陈利洪,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黔0222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十八年二个月,决定执行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9776元由冻结机关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黔02刑终7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8月30日至2035年8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70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99776元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七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31日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981,完成产值368,未完成劳动定额62.48%扣分21.86分;2020年11月9日24时21分至24时59分,罪犯陈利洪在监三栋十号室值守夜班时睡觉,干警多次提醒,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分25分;2021年8月3日早上8时57分,罪犯袁鹏举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一组劳动现场使用电风扇时,因风将罪犯陈利洪机台上生产材料吹落而发生口角,继而发展为打架扣分55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除系涉黑犯罪外,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应从严掌握减刑。此外,该犯考核期内于2021年8月与他人因口角发生斗殴被扣55分,属于严重违反监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利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利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6号
罪犯伍玉全,男,1998年10月26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玉全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后因漏罪,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玉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投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玉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1月18日监狱特警队在现场巡查时,抽查该犯背行为规范,该犯不能背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又系吸毒人员,其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在七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伍玉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玉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7号
罪犯刘川福,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川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0元,该犯赔偿4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川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4日罪犯刘川福因琐事发生口角既而殴打罪犯徐贵州,情节轻微扣分45分;2022年1月25日厂方反映产品质量不达标,经2022年1月25日核查,罪犯刘川福检查货时,未履职到位,导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其考核期内分别于2020年10月4日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殴打他犯扣45分;2022年1月25日因履职不到位,导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扣8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刘川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川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8号
罪犯孟洪云,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洪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5月25日至2039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孟洪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一次;获得共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1172,完成1148.95,未完成劳动定额1.96%扣分0.58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1415,完成1311.57,未完成劳动定额7.3%扣分2.19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其实施故意伤害父亲的行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孟洪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孟洪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09号
罪犯曾小军,男,1993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该犯承担15000元。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4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小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六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9月22日因9月21日下午开完餐罪犯曾小军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管理扣分35.00分;2020年9月22日夜间坐班睡觉扣分25.00分;2021年6月8日因2021年6月7日23点40许,监狱特警队在巡查时发现罪犯曾小军值守号室坐班时睡觉扣分25.00分;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1027.08,未完成劳动定额18.48%扣分5.54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352,完成1182.58,未完成劳动定额12.53%扣分3.75分;2022年4月22日罪犯曾小军在违反板块式移动后,在民警教育时顶撞民警,自行离开,被民警依法制止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抢劫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其考核期内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管理扣35分;2020年9月22日、2021年6月7日因两次因坐班睡觉分别扣25分、25分;2022年4月22日因违反板块式移动后,在民警教育时顶撞民警,自行离开被民警制止扣35分;2021年12月、2022年1月因两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曾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0号
罪犯李登祥,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登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登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数量达1000克,且系主犯。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李登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登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1号
罪犯杨忠兴,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30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忠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三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6月7日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组长或其他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的扣分10.00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352,完成1033.34,未完成劳动定额23.56%扣分7.06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忠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2号
罪犯欧定江,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定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前罪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个月零二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2月25日至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定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一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五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6日利用原材料、劳动工具等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的扣分15.00分;2020年12月12日凌晨1点45分值坐班时睡觉扣分25.00分;2021年1月5日,监区组织检查内务卫生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00分;2021年10月21日凌晨在监狱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在床头挂衣物扣分3.00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2021年11月劳动定额1269,完成1268.37,未完成劳动定额0.04%扣分0.01分;2021年12月31日该犯2021年12月劳动定额1260,完成1023.8,未完成劳动定额18.74%扣分5.62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1352,完成788.41,未完成劳动定额41.68%扣分12.50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1038,完成974.24,未完成劳动定额6.14%扣分1.84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1172,完成1101.81,未完成劳动定额5.98%扣分1.79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欧定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定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3号
罪犯肖祥庆,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258刑事判决,认定肖祥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投入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9日由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祥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祥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祥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4号
罪犯高兵,男,1992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人民币22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5日至2032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000元未缴纳;赃款人民币22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四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8月26日在检查内务卫生时,罪犯高兵床单被褥凌乱,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5号
罪犯刘定云,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定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5月22日至2042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定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还。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定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6号
罪犯卢凤良,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6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4年10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凤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1044.63元,并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凤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7号
罪犯吴品,男,1997年3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6日至2026年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02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使用暴力,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8号
罪犯张世平,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世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5月25日至2042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世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6月14日与他犯发生争吵说脏话被扣10分;2021年7月1日在民警未下达指令情况下擅自离开学习室,并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9月8日未履行分监区指派的包夹任务,事后也未向民警说明情况被扣2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张世平于2020年6月14日因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被扣10分;于2021年7月1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于2021年9月8日因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2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张世平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世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19号
罪犯张永志,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永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准许张永志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永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20年5月5日不按规定用药被扣10分;2020年9月1日在劳动现场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行为被扣10分;2020年10月14日故意损毁劳动产品被扣30分;2021年4月3日在生产现场因琐事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6月15日在会见过程中违规将他犯狱内消费卡号提供给自己家属。分监区此前多次针对罪犯行为规范及监规纪律作集体教育,禁止将狱内消费卡相互使用;该犯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在犯群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被扣25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永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0号
罪犯杨新,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曲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9.529869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9.529869元,已执行4295289.6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1)黔058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新非法采矿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改变对罪犯杨新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1号
罪犯熊关关,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9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关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关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4日,夜间睡觉期间床边悬挂衣服被扣10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2分;2021年5月30日,将衣服晾晒在监室门口被扣10分;2022年10月27日,该犯劳动生产质量不合格,合格率低于80%,不符合劳动产品质量要求被扣2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关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关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2号
罪犯王加能,男,1974年1月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加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人民币1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2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4日不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被扣10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23分;2021年8月10日侮辱、谩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14分;2022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11分;2022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94分;2022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3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加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加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3号
罪犯王宗云,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宗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投入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由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6月3日至2025年1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宗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9月1日携带香烟进入生产现场扣50分;2020年5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扣10分;2020年10月30日不按规定维护设施设备扣10分;2020年12月3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8分;2021年9月1日在监舍值班期间睡觉,未履行值班员职责扣25分;2022年6月28日因劳动生产问题原因谩骂他犯扣8分;2022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8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除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外,其强奸犯罪的对象是其年仅12岁的女儿,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分子。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为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宗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宗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4号
罪犯田顺伟,男,1995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顺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顺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2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组织朱某某等三名未满十八周岁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所犯之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顺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顺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5号
罪犯石登军,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登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30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登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4月12日在监舍内因琐事与罪犯周兴华发生抓扯扣分55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945,完成835,未完成劳动定额11.64%扣分4.07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石登军于2020年4月12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石登军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石登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登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6号
罪犯罗林旺,男,1988年11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林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29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林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林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林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7号
罪犯袁仕万,男,1996年8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仕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字4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9日由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仕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3月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51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5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72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5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仕万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袁仕万于2021年3月29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1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袁仕万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仕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仕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8号
罪犯贺玉杰,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贺玉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由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10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玉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所犯之罪为猥亵儿童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贺玉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玉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29号
罪犯陈云贵,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817.4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一年二十八天。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二十八天。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黔0115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两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黔01刑再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四年两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该减刑裁定自动失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该减刑裁定自动失效);2022年8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刑期2011年9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云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3817.4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0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5月25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扣55分;2019年8月9日携带香烟进入生产现场扣50分;2019年8月9日因不按规定使用药品扣10分;2019年9月10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玻璃镜子一块)扣65分;2019年9月29日因藏匿劳动工具(起子一把)扣25分;2020年6月29日因推搡行为扣10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82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78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7分;2022年2月28日与他犯发生拉扯等肢体接触行为扣10分;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38分;2022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49分;2022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94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截至2023年6月19日贵州省王武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合议对该犯提请减刑时,距2022年8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云贵裁定减刑十五个月,9个月零20天。建议对罪犯陈云贵不予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云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0号
罪犯陶松,男,1998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6511.0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6511.0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94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86分;2021年7月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陶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陶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1号
罪犯雷志刚,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6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志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43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5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2分;2021年9月4日未尽联组联号成员应尽职责扣10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2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85分;2022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72分;2022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6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志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2号
罪犯韦桥吧,男,1975年9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2月2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桥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44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桥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44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4月15日与他犯在生产现场发生抓扯扣45分;2021年9月8日未认真履行联组联号成员包夹职责扣25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11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韦桥吧于2020年4月15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于2021年9月8日因接受警察指派包夹控制指定对象期间未认真履职,被扣25分。建议对罪犯韦桥吧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韦桥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桥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3号
罪犯余斌,男,1970年8月1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6刑初第3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079417.06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16日至2026年5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79417.0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刑终3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被告人余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建议改变减对罪犯余斌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4号
罪犯吴应荣,男,1984年9月27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应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应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月24日与他犯发生抓扯扣4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吴应荣于2021年1月24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吴应荣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应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应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5号
罪犯吴开尚,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开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开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6月10日被扣50.00分,2019年10月28日被扣900分);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6日被扣10分);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6月10日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扣50分;2019年9月6日查获该犯使用手机(一类违禁品)扣900分,处禁闭15日、集训教育30日;2021年7月6日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开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开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6号
罪犯张尚刚,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少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尚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尚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5月24日至2027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尚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0月29日查货使用手机(一类违禁品)扣900分、禁闭处罚15日。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少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张尚刚于2011年3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劳动教养二年。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张尚刚于2019年11月27日因使用一类违禁品,被禁闭15天并扣90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张尚刚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尚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尚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7号
罪犯李贵书,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贵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8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贵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83分;2021年1月24日因琐事在号室发生抓扯扣45分;2021年3月3日擅自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扣15分;2021年7月6日因个人内务卫生较差扣10分;2021年7月14日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唱红歌活动扣15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51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李贵书于2021年1月24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于2021年3月3日因擅自将食品带到劳动现场,被扣15分;于2021年7月6日因内务卫生较差,被扣10分;于2021年7月14日因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活动,被扣15分。建议改变对罪犯李贵书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贵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贵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8号
罪犯潘祖武,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祖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31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祖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潘祖武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根据贵州省王武监狱移送的《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证实:罪犯潘祖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3795.84元,月均消费316.32元,狱内账户余额1131.35元;同期押犯分级处遇等级月均消费标准300元。从消费情况看,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建议改变对罪犯潘祖武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祖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39号
罪犯王松,男,1991年11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追缴脏跨赃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9月17日他犯发生矛盾未制止未履行监舍长职责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0号
罪犯辛庆福,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辛庆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29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辛庆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辛庆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辛庆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1号
罪犯郭辉,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5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已部分履行3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项“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部分履行。根据贵州省王武监狱移送的《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证实:罪犯郭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3891.58元,月均消费324.29元,狱内账户余额2442.71元;同期押犯分级处遇等级月均消费标准300元。应从严掌握对罪犯郭辉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2号
罪犯马金元,男,1978年5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金元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6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5月22日至2039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金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4月8日因琐事与他犯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马金元于2022年4月8日因琐事与他犯打架,被扣20分。罪犯马金元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根据贵州省王武监狱移送的《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证实:罪犯马金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消费周期内,消费总额3872.05元,月均消费322.67元,狱内账户余额2489元;同期押犯分级处遇等级月均消费标准300元。从消费情况看,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建议改变对罪犯马金元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金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3号
罪犯黄正安,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正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正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正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4号
罪犯冯明义,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明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6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明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明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5号
罪犯彭玉富,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玉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7月14日至2035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10月31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21年8月4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玉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6号
罪犯江洪,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8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3日私自改变囚服式样扣分3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江洪于2020年5月13日因私自改变囚服式样,被扣3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江洪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江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江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7号
罪犯冯公强,男,1991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刑初字32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公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3日至2030年7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公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扣分4.20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0.4%扣分3.64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公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公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8号
罪犯周振,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7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9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10日劳动现场吸烟扣分50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周振于2020年11月10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建议改变对罪犯周振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49号
罪犯安庆勇,男,1976年11月2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庆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庆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安庆勇于2000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建议改变对罪犯安庆勇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安庆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庆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0号
罪犯张青海,男,1984年8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18日至2034年1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青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青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1号
罪犯彭勇,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30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6月27日擅自脱离监管区域(夜间号室)扣分65.00分;2020年8月31日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930,未完成劳动定额3.12%扣分1.09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2号
罪犯曹鉴,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8月30日2020年8月30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时,罪犯曹鉴铺面不整洁,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分10.00分;2020年10月2日下午开饭时,未积极遵守就餐秩序。扣分10.00分;2021年4月2日利用原材料扣分15.00分;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0日上午时段,在劳动现场该犯违反规定,未与联组联号一起如厕,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3号
罪犯杨光学,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第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光学犯故意杀人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7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4号
罪犯杨永军,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6日至2027年1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永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永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永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5号
罪犯罗恨,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2.5 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16日至2026年10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罗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6号
罪犯蒋一彬,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53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一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6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一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一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一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7号
罪犯陈玉才,男,1970年9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玉才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玉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3月31日该犯2020年03月劳动定额800,完成726,未完成劳动定额9.25%扣分3.23分;2020年4月30日该犯2020年04月劳动定额960,完成876,未完成劳动定额8.75%扣分3.06分;2020年7月31日该犯2020年07月劳动定额960,完成913,未完成劳动定额4.89%扣分1.71分;2020年8月31日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919,未完成劳动定额4.27%扣分1.49分;2021年7月8日殴打罪犯罗国金扣分65.0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系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考核期内殴打他人被扣65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玉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8号
罪犯刘万荣,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2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万荣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万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所犯之罪为猥亵儿童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万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59号
罪犯刘德辉,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德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德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0号
罪犯吴长林,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2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长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2月28日罪犯吴长林与罪犯吴俊霖在号室因琐事发生争吵,过程中吴长林动手殴打吴俊霖,情节轻微。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长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1号
罪犯唐光林,男,1994年6月15日生,德昂族,半文盲,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光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5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光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部分履行13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5月9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分15.00分;2022年6月18日该犯在监舍值班睡觉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2次,并有2次违规被扣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2号
罪犯宋金宁,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6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金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 黔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金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再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崔英杰、吕海鹏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三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7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金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1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金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金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3号
罪犯曹扬,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9.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6月28日至2028年6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1098000元已于判决前履行6.2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0%扣分10.50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0%扣分10.50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0%扣分14.00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0%扣分14.00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扣分7.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曹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次,并且诈骗金额118万元,数额巨大,财产刑判项未全部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分级处遇标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曹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4号
罪犯李国红,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本溪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6669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17日至2030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国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26669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国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5号
罪犯毛文奎,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7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文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6月25日至2033年6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文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毛文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毛文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6号
罪犯祖正喜,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祖正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祖正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祖正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祖正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7号
罪犯罗德江,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德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4256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9.4256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罗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该犯系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罪犯,罚金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9.4256万元未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其本人分级处遇标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8号
罪犯陈石洪,男,1996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石洪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石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石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不予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5月6日罪犯陈石洪殴打罪犯高与生扣分300分、警告1次行政处罚;2020年5月30日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陈石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该犯系绑架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该犯考核周期内因打架被警告处分一次;该犯民事赔偿2万元未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超过其本人分级处标准。
综上所述,罪犯陈石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石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69号
罪犯马华贵,男,1986年5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华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6月4日至2027年6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华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华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0号
罪犯吕超,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认定吕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30年8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吕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吕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1号
罪犯宋籍,男,1997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8日至2027年8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多次组织多人偷渡到缅甸诈骗公司(缅甸勐波五朵金花区鑫海集团公司),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宋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2号
罪犯张习书,男,1968年12月1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1997年9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织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习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1997年1月31日至2027年8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习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2次;该犯非法开采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导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4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习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3号
罪犯张小郎,男,1996年6月1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4日至2027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性侵害的是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4号
罪犯张雪峰,男,1986年4月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24刑初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七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2082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七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03年6月16日至2027年1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雪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该犯2003年10朋29日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2003年10月31日释放,2005年7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0.15万元,200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雪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雪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5号
罪犯申柯,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30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30下午,罪犯申柯将装货箩筐扔向罪犯程雍机位,引发矛盾,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申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申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6号
罪犯童方方,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6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 安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童方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0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08年7月10日从贵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0年3月29日至2025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童方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5月5日因债务与他犯发生争执并殴打他犯,5月5日被禁闭处罚,5月11日转为集训教育,5月27日解除集训,因受到禁闭处分,扣900分;2022年1月25日实施自伤自残的行为,1月25日隔离调查,1月31日解除隔离调查,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贩卖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考核期内被禁闭一次扣900分,因自伤自残被扣35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童方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童方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7号
罪犯袁杨,男,1984年6月1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9) 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30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11日15时许,在民警下达起床指令(起床铃)后,该犯仍卧床不起,卧在床上看书,扣分10分;2020年11月10日出工时,该犯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值班特警队当场抓住,扣分15分;2021年6月3日,分监区通过视频回放查实罪犯袁杨在劳动现场存在随意走动的情形,扣分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8号
罪犯贾文华,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3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贾文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不予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8月9日罪犯张国平于与罪犯贾文华在洗漱间因琐事争吵,继而相互殴打,8月17日被警告行政处罚1次,扣分300分;2022年8月19日罪犯贾文华因产品质量问题辱骂质检罪犯刘志学,后被刘志学打在面部,发生推搡,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贾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贾文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79号
罪犯郭金平,男,1990年2月5日生,德昂族,半文盲,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金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5月12日至2025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金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扣押现金人民币1330元折抵罚金刑,其余部分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金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0号
罪犯黄训美,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训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训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89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该犯参与盗窃耕牛5次,涉案金额27.4万元,损害农村经济发展;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训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训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1号
罪犯万兴红,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兴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6日从贵州省毕节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7月22日至2028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兴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兴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2号
罪犯代福兴,男,1984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0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代福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福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0月26日该犯在洗漱间洗漱时,殴打他犯,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福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福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3号
罪犯伍立虎,男,1998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立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16日至2027年9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立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仍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伍立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立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4号
罪犯姚旭,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6日,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旭犯强奸,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投入金华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9月22日从金华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08年8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2月17日被扣900.00分);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2月7日因私藏、持有、传递、使用一类违禁物品(手机),12月17日被禁闭处罚,12月31日解除禁闭并予以集训教育,1月23日解除集训,2020年1月10日因被禁闭处罚,扣90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5号
罪犯孔庆文,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庆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9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18日至2024年6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庆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庆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庆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6号
罪犯李小红,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小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15日至2034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小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3次;该犯2012年6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0.1万元,201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有犯罪前科,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小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7号
罪犯李旭,男,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3日至2030年3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2次;该犯系网络诈骗犯罪罪犯,罚金10万元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8号
罪犯杜士祥,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士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30日至2024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士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害人被侵害时未满14岁),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杜士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士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89号
罪犯杨才权,男,1998年12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才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申诉原告人民币十万元,杨才权赔偿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才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才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才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0号
罪犯郭贵明,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95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贵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再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交通肇事罪缓刑四年部分,认定郭贵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赎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20日至2033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贵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月25日成品检验岗位上,没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错失返工机会,导致残次品陆续流出,对监狱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扣8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贵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贵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1号
罪犯阮许斌,男,1999年10月2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阮许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6日至2034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阮许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阮许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阮许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2号
罪犯陆小海,男,1983年6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5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小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小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24日在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2月23日罪犯陆小海私自改变劳动工序,违反操作规程,未造成严重后果,扣15分;2021年3月24日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在组员罗余胜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时未及时报告、制止,扣10分;2021年4月18日新闻时段民警对监舍进行巡查时,该犯未叠被褥,未按规定整理个人内务,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小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小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3号
罪犯陈伯涛,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伯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伯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私藏、持有、使用现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11月1日隔离调查30天,12月23日解除隔离调查并予以禁闭15天,2020年1月6日解除禁闭,扣9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考核期内被禁闭一次扣900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伯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伯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4号
罪犯陈涛,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9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40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刑终25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17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6000元已全部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5号
罪犯陶银才,男,2002年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387号刑事判决,认定陶银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银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7月19日下午收工时,罪犯陶银才在收工队列等待进入风坝时擅自进入队列旁的花坛,不遵守队列纪律,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强奸罪,所侵害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陶银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陶银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6号
罪犯黄林,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退赔人民币27296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5月26日至2028年1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1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729605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合同诈骗金额272.96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罚金5.1万元未执行,责令退赔被害人272.9605万元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7号
罪犯黄秋斌,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北京市东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秋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八十五万一百七十五元五角四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8月11日至2029年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秋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50175.54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月25日成品检验岗位上,没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错失返工机会,导致残次品陆续流出,对监狱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扣8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秋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秋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8号
罪犯关辉陶,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71号刑事判决,认定关辉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其中关辉陶赔偿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关辉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5月23日凌晨2点至4点,该犯值班未认真执行民警安排,扣2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关辉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关辉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299号
罪犯卯升美,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卯升美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29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9日至2024年11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卯升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退赔295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只获得表扬1次;该犯2009年5月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有犯罪前科。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2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卯升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卯升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0号
罪犯李仕荣,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仕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李仕荣、夏军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卡丛明经济损失15000元, 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黔高刑一终字第9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仕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月14日罪犯李仕荣未填写号室物品清单,扣10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4%,扣分0.71分;2021年12月11日2021年12月11日,罪犯李仕荣中午开餐时段在队列集合时私自晾晒衣物,该行为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2022年2月27日罪犯李贤斌、李仕荣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以及抓扯,未造成严重后果,扣2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仕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仕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1号
罪犯李光俊,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5月25日至2039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月21日夜间值星期间做与值星无关的事,不认真履行职责,扣5分;2022年10月29日罪犯李光俊违规使用其他罪犯消费卡,扣5分;2023年1月9日罪犯李光俊违规使用其他罪犯消费卡,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两次使用他犯消费卡进行消费。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光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2号
罪犯杨仕元,男,1988年1月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8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26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仕元犯人杨仕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5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各项违法所得39789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2月9日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29日至2029年11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仕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397893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仕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仕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3号
罪犯罗应,男,1987年5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应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由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其中罗应赔偿三千元,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应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由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其中罗应赔偿三千元,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5月24日至2042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月10日罪犯罗应在生产现场和罪犯牟庆达因为生产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扣35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4号
罪犯陈兴全,男,1998年11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兴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陈兴全赔偿1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兴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8月12日在早上学习时,不遵守队列纪律,未按规定位置就坐,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兴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5号
罪犯刘少正,男,1998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26 刑初36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少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31日至2025年8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少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13%,扣1.7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少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少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6号
罪犯刘惠东,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荣昌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5月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惠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8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刑复字第4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30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惠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5月7日,消极执行民警指令(值班时段睡觉),扣25分;2020年7月5日违规让他犯代为购物,扣15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惠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惠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7号
罪犯周勇,男,1976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周勇赔偿三万元。2011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黔高刑一复字第10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4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周勇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日13时47分左右在监舍2号楼5层5号监舍内与罪犯刘占缘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架,打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扣65分;2022年4月11日下午4时左右,该犯因发的水果不好与罪犯沈洪远发生矛盾,该犯先动手与罪犯沈洪远发生打架行为,未造成后果,扣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两次与他犯发生打架,共计被扣100分。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8号
罪犯周荣,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4刑初164 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荣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23 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19日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2日至2035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对其手机、轿车执行并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3日罪犯周荣漱口杯未按规定摆放,扣10分;2021年6月23日2021年6月23日该犯储物箱内查出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物品,扣10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09号
罪犯夏明鸿,男,1974年10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6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明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强迫交易违法所得人民币332210 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0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2月16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明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221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夏明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明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0号
罪犯孙堃,男,1995年6月22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8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 刑初126 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字第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只获得2次表扬;该犯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孙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1号
罪犯宁元力,男,1984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24 刑初201 号刑事判决,认定宁元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加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七年三个月四天,总和刑期二十二年三个月四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 刑终37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9月6日至2034年9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宁元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毒品犯罪服刑期间被裁定假释,假释期间又因毒品犯罪被撤销假释;该犯系毒品犯罪再犯。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宁元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宁元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2号
罪犯安启才,男,1965年7月25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8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启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27日作出( 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3月4日至2027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启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6月19日在学习室,未按要求穿着囚服,扣1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启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启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3号
罪犯张远杰,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 刑初91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远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终35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远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8月11日该犯值星期间睡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远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远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4号
罪犯杨小荣,男,1991年4月1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小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小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月2日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制止罪犯陈兴发违规违纪行为,扣10分;2021年2月23日罪犯杨小荣在值班时段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年6月23日该犯储物箱内查出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物品,扣10分;2021年10月20日罪犯杨小荣在监室值星时段睡觉,扣8分;2022年5月18日早上出工时段,该犯在队伍行进过程中顺手采摘绿化带上的野菜,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2022年6月10日,民警对监舍进行清查时发现罪犯杨小荣将吸铁石带回监舍,扣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小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5号
罪犯柴浩然,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柴浩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柴浩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八千五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9月12日至2028年9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柴浩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3585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合同诈骗135.85万元,尚有罚金9.399364万元、退赔被害人135.85万元未执行。原审法院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及退赔的义务。建议监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柴浩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柴浩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6号
罪犯王启国,男,1966年11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启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启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26日在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启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7号
罪犯陈兴发,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兴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月2日该犯在号室违规吸烟,扣10分;2020年1月15日产品质量严重不达标,扣30分;2020年10月26日在内务卫生检查时,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12月20日在劳动现场谩骂他犯,扣30分;2021年4月7日罪犯陈兴发在值班时段睡觉,执行警察命令消极,扣25分;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8日罪犯陈兴发未如实记录缝纫劳动生产数据,消极怠工,扣2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兴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8号
罪犯黄开虎,男,1965年4月13日生,穿青人,专科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开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5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开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非法所得已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开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开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19号
罪犯周均发,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均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23年4月1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判处周均发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5415.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17日至2024年8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均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5415.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只获得1次表扬;该犯民事赔偿50.54155万元未执行。建议监
狱从严对该犯提请减刑2 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均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均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0号
罪犯周祖兵,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祖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208.5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5日至2032年3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祖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208.5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6月6日罪犯周祖兵在民警实名点名时未按规定回监舍坐好,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祖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祖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1号
罪犯宫树青,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宫树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违法所得12333.33元继续追缴,退赃退赔116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4日至2027年7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宫树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16700未退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3.33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的30.08%,扣10.52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的3.9%,扣分1.17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3年9月21日—2013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处罚,后不思悔改再犯同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宫树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宫树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2号
罪犯徐鹏,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对赔偿总额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2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3号
罪犯李敏,男,2001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1日至2025年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4号
罪犯李金刚,男,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文盲,陕西省商洛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24日至2029年1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4月17日罪犯李金刚在队列集合时,未遵守疫情期间监狱规定,未佩戴口罩,该行为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5号
罪犯杜昌盛,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昌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12日至2034年8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昌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6.05%,扣5.61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3.78%,扣4.82分;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其中杜昌盛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扣15分。
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昌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昌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6号
罪犯蒋仕春,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仕春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三万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仕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9.23%,扣3.23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4.19%,扣11.96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1.48%,扣3.44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性侵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蒋仕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仕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7号
罪犯谢欢,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8号
罪犯赵泽海,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 )安市刑一初字第6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泽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三终字第18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泽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月9日2021年1月9日凌晨,罪犯赵泽海未认真履行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2021年10月17日,罪犯赵泽海私自转让原材料给罪犯文永光,扣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泽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泽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29号
罪犯郑飞飞,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飞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9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0日至2026年6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飞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其中罪犯郑飞飞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8年4月24日曾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判决认定该犯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多桩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飞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飞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0号
罪犯骆伟,男,1992年6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字第720号刑事判决,认定骆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骆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性侵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骆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骆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1号
罪犯魏占恒,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4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占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对赔偿总额3万元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三终字第9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占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对赔偿总额30000元负连带责任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6月30日凌晨2点至4点坐班时段未按照要求坐班(坐班睡觉),扣25分;2021年6月15日分监区罪犯魏占恒收工时,私自将原材料带离劳动现场,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魏占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魏占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2号
罪犯黎兵,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黎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黎兵承担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9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5月5日罪犯黎兵殴打、欺压他犯,情节轻微,扣分55分;2021年11月13日未按规定叠放被褥,扣分2分;2021年11月29日罪犯黎兵利用生产原材料做私活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罚金20000元及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均未履行,该犯狱内个人月均消费287.36元,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3639.18元考虑,主观无积极履行财产刑意愿,应属有一定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情形。且该犯服刑期间于2021年5月5日殴打、欺压他犯,情节轻微扣分55分,服刑表现欠佳。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黎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黎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3号
罪犯于长治,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呼兰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认定于长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09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告上诉;2008年1月28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9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于长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于长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于长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4号
罪犯杨功宇,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 194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功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08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黔高刑一终字第 16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功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功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功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功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5号
罪犯蔡帮敏,男,2000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帮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1年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1日至2030年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帮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帮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帮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6号
罪犯谢得福,男,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得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14922.13元。2011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29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得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4922.13元(已部分履行26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5日被扣8分);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6月5日7点10分许,该犯在吃早餐时辱骂生活犯刘仕金。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得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得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7号
罪犯张正发,男,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2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10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认定张正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正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27日被扣10分);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9月27日上午9点半左右,该犯将自己的一双鞋放置于厕所窗台上。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正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8号
罪犯杨合平,男,1973年7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合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2010年7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8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合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合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合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39号
罪犯雷辉,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雷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20日被扣8.00分);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6月20日该犯值星时睡觉被监狱特警队巡查到,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雷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0号
罪犯何红,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1号
罪犯刘应海,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8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应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10月2日,该犯在监内吸烟,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年8月4日,罪犯刘应海与罪犯张清松在劳动现场因生产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扣45分。2022年1月17日,在劳动现场开饭时与罪犯刘志银因琐事在开餐队列中争吵,并相互谩骂,扣8分。2022年4月8日,罪犯刘应海与姚茂勇因琐事发生辱骂并发生打架斗殴,在被其联组联号拉开后并继续辱骂发生第二次打架斗殴时被其他罪犯隔开,扣35分。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8年10月2日因在监内吸烟,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年8月4日与他犯因生产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扣45分;2022年1月17日在劳动现场开饭时与他犯因琐事争吵,并相互谩骂扣8分;2022年4月8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辱骂并发生二次打架斗殴被扣3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应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2号
罪犯卫尼令,男,1980年12月15日生,佤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卫尼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黔高刑三终字第 194 号刑事裁定,认定卫尼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卫尼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卫尼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卫尼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3号
罪犯吴克,男,1965年5月5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430.6768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5月22日至2026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履行完毕。所得赃款人民币430.6768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吴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4号
罪犯唐建平,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2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5月4日,罪犯唐建平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打架,给予禁闭七天处罚,于2019年5月11日解除禁闭,扣900分。2019年10月16日,该犯同意罪犯高建国转账到其账户,扣15分。2020年10月25日,该犯与他犯在号室因琐事打架,扣65分。2021年4月18日,该犯与他犯在号室因琐事打架,扣55分。2021年5月7日,罪犯王庆军在劳动现场睡觉,该犯作为联号联组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扣10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7月劳动定额31.04%,扣10.86分。2022年4月8日罪犯刘应海与罪犯姚茂勇在号室发生打架,罪犯唐建在劝架时偏袒一方,用手掐住罪犯姚茂勇的脖子,造成不良影响,扣8分。
从严情形:系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5月4日因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打架被禁闭七天处罚扣900分;2019年10月16日该犯同意罪犯高建国转账到其账户被扣15分;2020年10月25日与他犯在号室因琐事打架被扣65分;2021年4月18日与他犯在号室因琐事打架被扣55分;2022年4月8日他犯在号室发生打架时该犯在劝架时偏袒一方,用手掐住其中一罪犯脖子,造成不良影响被扣8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唐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建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5号
罪犯夏治华,男,1995年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认定夏治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治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5年7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夏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治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6号
罪犯孔凡浩,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孔凡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凡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8年—2005年该犯因吸毒多次被强制戒毒,继而发展到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孔凡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凡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7号
罪犯张贵,男,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4316.1元(含四被告人亲属已赔偿的17000元),其中,张贵承担55%,四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抗诉,2010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认定张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7月22日至2029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316.1元,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4月30日,因4月份未完成劳动定额82.4%,扣28.84分。2020年12月29日,因动手推搡他人,扣45分。2021年1月4日,该犯不满违规违纪扣分处罚结果,找到民警反映过程中态度恶劣,语言挑衅,在未经干警许可情况下摔门而出,多次拒不执行民警命令,在询问过程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身份意识极差,对该犯集训管理教育90天,于2021年4月3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扣65分。2021年8月15日,罪犯张贵与罪犯廖飞因生产问题发生争执,罪犯张贵出手掐了罪犯廖飞脖子,扣45分。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2020年12月29日因动手推搡他人被扣45分;2021年1月4日因不满违规违纪扣分处罚结果,找到民警反映过程中态度恶劣,语言挑衅,在未经干警许可情况下摔门而出,多次拒不执行民警命令,在询问过程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身份意识极差,被集训管理教育90天扣65分;2021年8月15日因与他犯因生产问题发生争执出手掐了他犯脖子被扣45分。其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8号
罪犯杨保泉,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保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保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31日被扣3.50分);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160.06,完成1043.9,未完成劳动定额10.01%扣分3.5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7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保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保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49号
罪犯柳朝阳,男,2003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柳朝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柳朝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柳朝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柳朝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0号
罪犯汪军,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汪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上诉;2010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4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9月29日被扣900分);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9月29日,干警在收工进行搜身时,在该犯身上搜出现金100元(一类违禁品),对该犯禁闭十五天处罚,于2019年10月13日解除禁闭,扣9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罪犯;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9月29日在收工进行搜身时,在该犯身上搜出现金100元(一类违禁品),对该犯禁闭十五天处罚被扣900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1号
罪犯王艳刚,男,1991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艳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上诉,2013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 59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艳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赃款所购的钱江牌摩托车,予以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1月20日,该犯联号组成员罪犯黄献军违规违纪,该犯是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制止。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艳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艳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2号
罪犯贺选强,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贺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2000元(已支付)。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6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选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17日被扣25.00分);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7日,干警清监时在其床铺上发现其私藏的劳动工具,被扣25.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罪犯;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贺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选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3号
罪犯赵吕,男,1993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五千元给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6月13日至2025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2000元未缴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4号
罪犯陈光晋,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4号刑事裁定,认定陈光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6年9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光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光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5号
罪犯陈启相,男,1991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启相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陈启相承担二万元),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黔高刑三终字第 1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启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无期抢劫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启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6号
罪犯龙长贵,男,1981年12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长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不含已赔偿的人民币1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长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长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长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7号
罪犯冉小福,男,1970年4月9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9日,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责令冉小福退赔被害人冯建敏人民币30万元;责令冉小福、周咏退赔被害人龚世勇人民币3.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于2020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25日至2034年7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小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3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9月7日下午开餐时,其联号组员私自脱离联号在监舍内睡觉,联号成员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扣分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认定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冉小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小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8号
罪犯周真才,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真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39060元。2010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真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06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日该犯不遵守作息时间(未按时参与号室坐班),扣10分。2020年8月2日,该犯在凤坝放风期间,与他犯因下象棋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扣30分。2020年11月10日,该犯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制止的,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5月1日未按时参与号室坐班被扣10分;2020年8月2日与他犯因下象棋发生口角相互谩骂被扣30分。其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真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59号
罪犯唐义学,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威宁自治县纪委追缴存入县纪委违纪专户的涉案赃款2724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唐义学挪用公款营利所获得的人民币1219583.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6日至2029年1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义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义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0号
罪犯岑明辉,男,1970年11月18日生,布依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明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黔高刑三终字第10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岑明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明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岑明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1号
罪犯张泽万,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4日至2027年1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泽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2020年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强制戒毒,且长期以贩养吸,社会危害性较大。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泽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2号
罪犯曹坤,男,1997年9月17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3号
罪犯肖高亮,男,1989年2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26.86万。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31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于2021年2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高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2686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外,判决还认定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高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高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4号
罪犯韩德标,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德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44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德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德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德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5号
罪犯饶家勇,男,199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字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雷耀培、何明颖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饶家勇、王成诚、熊兵服判,未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4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主文第一二三五项,对该犯判决不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23日至2027年12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家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该犯2012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此次犯罪伙同他人组织5名以上未成年人卖淫,系主犯,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饶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饶家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6号
罪犯唐太军,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6月4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认定唐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太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按时完成,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19日被扣10.00分);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11日被扣3.00分);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月19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生活卫生定置管理不达标。扣分10.00分;2022年在7月11日调取监控时发现该犯在监舍未按要求着装。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太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7号
罪犯展恩方,男,1996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展恩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8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3300.00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5日至2028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展恩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按时完成,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3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展恩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展恩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8号
罪犯王胜,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6日,贵州省金沙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33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8月5日至2033年8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民警指派任务,按时完成,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69号
罪犯周特,男,1991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1日至2034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完成干警交办的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10日被扣10.00分);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10日在内务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犯将袜子晾晒在防护窗上面。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0年6月17日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0号
罪犯杨伟,男,2003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完成干警交办的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1号
罪犯林洪元,男,1984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洪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34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8日至2031年6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洪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洪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洪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2号
罪犯何德全,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黔04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黔040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德全赔偿原告李代其、雷朝芬各项损失共计568910.3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6月21日至2033年6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68910.3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12月20日不遵守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4%,扣1.48分;2019年4月22日因打架,扣45分;2019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91%,扣1.01分;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77%,扣3.76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89%,扣5.56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53%,扣8.93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3%,扣5.35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吸毒在安顺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刑罚,且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有逃逸行为。其考核期内因二次违反监规纪律、六次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分。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为六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何德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德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3号
罪犯张波,男,2000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33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2日至2033年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3.5%,扣4.7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4号
罪犯杨发佐,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发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0484.3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1日至2028年10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发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80484.3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发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5号
罪犯王前富,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违法所得8333.3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责令连带退赔受害人共计11.5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4日至2026年7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前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3.33元未履行;连带退赔115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前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前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6号
罪犯罗平宣,男,1974年11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39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0月22日10时56分,罪犯杨乾与罪犯蒙江林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1号监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被现场其他罪犯制止,未造成人员受伤,后二犯主动认识到错误并自行和解,未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轻微。罪犯罗平宣作为罪犯杨乾、蒙江林的联组成员,未及时向民警报告情况。扣分2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平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平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7号
罪犯赖红,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连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六年十三天(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硕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零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刑期十三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至2029年7月9日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黔0111刑再16号刑事判决,撤销(2021)黔0111刑再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九天,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31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21年12月13日至2030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64%,扣1.97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71%,扣9.34分;2020年6月16日,中午12:16分左右该犯在劳动现场因琐事辱骂他犯。扣分30分;2021年10月22日10时56分,罪犯杨乾与罪犯蒙江林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1号监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被现场其他罪犯制止,未造成人员受伤,后二犯主动认识到错误并自行和解,未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轻微。 罪犯赖红作为罪犯杨乾、蒙江林的联组成员,未及时向民警报告情况。扣分2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8年6月23日、2002年9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服刑期间于2020年6月16日在劳动现场因琐事辱骂他犯被扣分30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赖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赖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8号
罪犯陈健,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黔0111刑初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所得22642元予以没收。敲诈勒索所得钱款85497.66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按本判决书认定事实发还各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黔01刑终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2月16日至2034年1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85497.66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认定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参与抢劫五起,涉案金额12000元,参与敲诈勒索三起,涉案金额20270元,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女实施卖淫,其中三名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79号
罪犯马义,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年7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35%,扣分0.8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海洛因1055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马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0号
罪犯黄贞康,男,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黔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黔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7月11日至2032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贞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海洛因1746.82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贞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贞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1号
罪犯万胜智,男,1983年3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黔2629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强迫交易非法获利435848.3元依法向万胜智等人追缴,敲诈勒索所得赃款30000元依法向万胜智等人追缴,强迫交易所得赃款15000元依法向万胜智等人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黔26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4日由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6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胜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5848.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47%,扣分6.4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为恶势力犯罪纠集者,且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万胜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胜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2号
罪犯吴立军,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川刑复字第222号刑事裁定,核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4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立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2015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29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4月12日未履行好警察交代的监督职责扣1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立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3号
罪犯展恩国,男,1995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总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展恩国涉案赃款人民币22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5日至2030年7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展恩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5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展恩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展恩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4号
罪犯岑昌庆,男,1971年2月17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昌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778.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2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4778.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扣分1.4分;2021年5月9日谩骂他犯扣3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1年5月9日谩骂他犯被扣30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岑昌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岑昌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5号
罪犯李文远,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4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11日至2030年11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8月12日在早上学习时,不遵守队列纪律,未按规定位置就坐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奸淫、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文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6号
罪犯杨世成,男,1983年5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世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认定杨世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7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5月31日未及时发现或报告联组联号成员罪犯吴洪波违规违纪行为(持有和使用涉黄MP4)扣分10.00分;2021年4月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21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8%,扣分0.48分;2021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扣分1.75分;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3%,扣分0.87分;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39%,扣分1.31分;2022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4%,扣分4.9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20年5月31日未及时发现或报告联组联号成员罪犯吴洪波违规违纪行为(持有和使用涉黄MP4)扣分10.00分;2021年4月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服刑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世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世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7号
罪犯杨主,男,1983年8月9日生,侗族,专科文化,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2000元(连带赔偿六万六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中的第三、四、五项,即被告人杨主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2000元。(连带赔偿六万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2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9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7.5%,扣分6.12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3.33%,扣分4.66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8号
罪犯熊少本,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黔0524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11%,扣分1.78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5.72%,扣分5.5分;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1.87%,扣分3.5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少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少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89号
罪犯王强,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已赔偿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3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30日不遵守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0号
罪犯王海,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28%,扣分0.79分;2021年1月28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值夜班未起床扣分25分。
从严情形: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7年4月因吸毒被送贵阳市云岩区戒毒所强制戒毒,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该犯2021年1月28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值夜班未起床扣分25分。服刑一贯表现欠佳。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1号
罪犯肖开洪,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费7842元(含肖开洪之父已支付5000元在内);赔偿抚养32639元,赔偿其他经济损失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7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481元已履行5000元(判决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25%,扣分2.18分;2021年12月27日值星期间睡岗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开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开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2号
罪犯赵兵,男,1986年11月15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4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6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604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11日未按规定值夜班,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分2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3号
罪犯陈昌海,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5年6月1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不思悔改再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该犯贩卖毒品氯胺酮5005.4克、麻古223.9克,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4号
罪犯韩成敬,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19)黔052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成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9%,扣分0.77分;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24%,扣分2.17分;2022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22%,扣分7.26分;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4%,扣分0.97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有多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韩成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成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5号
罪犯鲍平天,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3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9日未值夜班,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分25分;2021年3月27日在习艺现场乱挂、乱放物品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鲍平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鲍平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6号
罪犯黄小波,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6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小波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认定黄小波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5月24日至2030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13日凌晨四时许,该犯在值班时睡觉,扣分25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4.66%扣分19.13分。
从严情形: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小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7号
罪犯何友志,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2月6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4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6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1年2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5执4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25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友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友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8号
罪犯张坤玉,男,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3月3日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坤玉等15人向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728500元(已退赔的649720.2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坤玉等15人向被害人退赔共计人民币728500元(已退赔的649720.2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3日投入海安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未履行;张坤玉等15人退赔共计728500元,判决中注明已退赔的649720.2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得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账户余额2525.08元(较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坤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坤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399号
罪犯张选仁,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7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因其生活不能自理于同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2015年10月27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的余刑三个月零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三个月零三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二个人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3000元。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3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2015年11月13日至2028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截瘫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4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生活不能自理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其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又进行涉毒犯罪,其虽然肢体残疾,但仍然能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选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选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0号
罪犯彭斌,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2014年7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5日至2029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569.5分;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十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7月10日该犯因口角与他犯发生抓扯,情节轻微,对其扣分45分。2022年1月26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在5号楼1层8号监舍发生争吵,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身为人民警察,故意出具虚假户籍证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考核期间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2022年1月26日二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1号
罪犯李群富,男,1955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6月29日至2026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4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9.13%,对其扣20.69分;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2.97%对其扣分8.03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87%对其扣分7.65分;2020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89.16%对其扣分31.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群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群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2号
罪犯杨庆洪,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1日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30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庆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3号
罪犯杨志坚,男,1985年7月15日生,缅甸,初中文化,自报缅甸贵概三保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6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1月7日其他罪犯发生争执时,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没有及时制止,对其扣分20分。2021年6月15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争吵,该犯动手打他犯,对其扣分5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殴打他犯等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志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4号
罪犯杨正明,男,1953年6月1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12.18万元、英镑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5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九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6日分监区民警对监舍内务卫生检查时,发现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21年11月26日在监舍该犯的联组联号成员间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该犯未及时报告民警,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正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5号
罪犯杨胜方,男,1962年5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5年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病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4月24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执并进而发生打架,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稳定,2019年4月28日对其禁闭处罚十五天,2019年5月12日对其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2019年10月23日该犯在床铺位置随意摆放杂物,对其扣10分;2020年3月7日该犯在监舍谩骂并挑衅他犯,对其扣30分。2020年3月7日该犯在储物箱内存储过期食品,对其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禁闭处罚及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胜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6号
罪犯江建民,男,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8965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0元已履行,受贿所得赃款3896567元已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6日分监区民警检查监舍内务卫生,发现该犯违反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因2020年6月以来该犯让其家属数次转账到他犯账户,通过他犯为其购买食品,2022年1月26日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江建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江建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7号
罪犯滕文丙,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30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滕文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滕文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8号
罪犯王洪海,男,1981年11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没收财产20000元已执行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黔01执2806号之一执行裁定:该犯犯抢劫、强奸、抢夺罪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一案终结执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四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5日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对其扣15分。2022年3月11日该犯在分监区劳动现场利用生产原材料(手推车车轮)锻炼身体,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该犯的违规行为对劳动改造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其扣5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0年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抢劫、强奸犯罪,先后抢劫11次,强奸6人,涉案数额较大,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账户余额2029.29元(较高),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4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洪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09号
罪犯王长荣,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4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三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其智力发育不健全,诱使只具有部分性防卫人能力的被害人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生女,其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长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长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0号
罪犯班兴国,男,1952年9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3867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29年4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876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班兴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1号
罪犯董穗生,男,1954年9月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9月8日至2030年9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0元已履行,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其孳息已没收,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黔27执346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1月26日,在5号楼1层7号监舍联组联号成员其他罪犯间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未及时报告民警,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穗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穗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2号
罪犯郭太书,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2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和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和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和二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月7日,该犯在5号楼1楼监舍学习室与他犯争吵大声喧哗,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太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太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3号
罪犯雷天友,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因生活不能自理于同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2015年10月27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的余刑三个月零二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二个人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3刑再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11月13日至2028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改犯因截瘫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4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生活不能自理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又进行涉毒犯罪,其虽然肢体残疾,但仍然能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雷天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天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4号
罪犯黄庆,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5号
罪犯余学勇,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3月10日至2029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和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13日该犯在分监区监舍通道谩骂他人,对其扣分30分。2021年4月25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动手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扣分5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打架,谩骂他人等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学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6号
罪犯刘光义,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5月24日至2042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获六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4月14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民警命令该犯停止争吵,该犯消极执行民警指令,继续与他犯争吵,对其扣2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消极执行民警指令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光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7号
罪犯刘国,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黑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人民币60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国、张大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二被告人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赃款600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绑架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8号
罪犯周金毅,男,1958年1月10日生,土家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退缴的暂存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赃款人民币353.5万元,予以没收,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赃物林哈夫617型相机一台和镜头配件、尼康相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述赃物暂存于本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12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353.5万元已退缴,赃物林哈夫617型相机一台和镜头配件、尼康相机一台已没收,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积分折算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获考评积分18.83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1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金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金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19号
罪犯唐开友,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0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开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开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0号
罪犯张国荣,男,1973年6月1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4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9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年3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国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1号
罪犯李支飞,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9年11月9日至2025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4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4月14日该犯因使用电磁炉与他犯发生争吵,并升级为相互抓扯,对其扣55分。2022年4月27日该犯在警务督察队抽查联组联号时,不能熟记其联组联号成员,对其扣2分。2022年7月10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且有推搡动作和肢体接触,对其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属于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罪犯,在考核期内因与他犯抓扯、争吵等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支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2号
罪犯苏永才,男,1938年4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无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苏永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苏永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3号
罪犯高亮明,男,1949年8月12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黔05刑监5号再审决定,决定本案指令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2022年6月14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5日至2030年8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患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年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孙女,严重背离人伦,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高亮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亮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4号
罪犯伍林吉,男,1984年10月1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42116.2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5月22日至2040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42116.2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9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因该犯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77%对其扣分6.21分;该犯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54%对其扣分4.38分;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73%对其扣分8.65分;该犯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76%对其扣分2.01分;2020年11月9日在接受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扣分55分;该犯于2022年10月8日下午收工时私自将劳动工具(缝纫机针)带离劳动场所,对其扣分1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将缝纫机针带离劳动场所等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伍林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林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5号
罪犯冷和浪,男,199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和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冷和浪和杨兆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9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因该犯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18%对其扣分6.36分。2019年12月10日该犯在生产现场违规吸烟对其扣分50分。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31%对其扣分1.15分。该犯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23%对其扣分6.73分。2020年5月3日该犯私藏打印玄幻书籍对其扣分35分。2022年5月12日该犯号室值星时,分监区巡查时发现该犯睡岗,对其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9年(系未成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考核周期内多次因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冷和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冷和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6号
罪犯吴波波,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2日至2027年7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因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52%对其扣分7.1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多次性侵、猥亵年仅7岁的幼女,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波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7号
罪犯姚建平,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9月25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7 ) 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黔02执31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2)黔02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建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8号
罪犯浦绍龙,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4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合并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浦绍龙等三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0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元已履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6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14日因该犯产品质量不达标对其扣分10分。该犯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85%对其扣分7.64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浦绍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浦绍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29号
罪犯谢琳,男,1982年10月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2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7月22日至2030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30日该犯因值班睡觉执行警官指令消极,对其扣分25分。
从严情形: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0号
罪犯高玉洪,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3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5月22日该犯拿到发放的药品后,未当场服用将药物带走被民警发现,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玉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1号
罪犯黄小交,男,1985年8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获7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7月15日该犯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对其扣分15分。该犯2019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1.76%对其扣分14.61分。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93%对其扣分12.57分。该犯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38%对其扣分5.38分。2021年1月24日在监舍楼五层2号室,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斗殴对其扣分55分。2022年2月7日晚23时30分左右该犯在夜间值星期间睡觉被监狱特警队巡查查处对其扣分8分。2022年9月14日凌晨1点监舍内值星睡觉对其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打架等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小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2号
罪犯刘斌,男,1977年9月6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30000元。扣押于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刘斌非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斌非法所得款现以徐国芳名义存入交通银行贵阳次南门支行卡号为6222600580005045157余额200223.65元,以刘承深名义存入建设银行贵阳新天卫城支行卡号为6217007100007857969余额209970.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扣押于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刘斌非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斌非法所得款现以徐国芳名义存入交通银行贵阳次南门支行卡号为6222600580005045157余额200223.65元,以刘承深名义存入建设银行贵阳新天卫城支行卡号为6217007100007857969余额209970.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服刑改造,于2015年7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5月13日至2027年10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10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3号
罪犯吴传科,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筑执字第194号执行裁定:终结(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参与抢劫8次,参与轮奸妇女1人,且系累犯,流窜多地作案,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传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传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4号
罪犯吴浩忠,男,1975年5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2月12日至2034年2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浩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浩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5号
罪犯曾金荣,男,1979年12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19年11月30日至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因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02%对其扣14.7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26%对其扣8.84分。2020年8月6日因顶撞警察对其扣65分。2022年2月27日因打架斗殴对其扣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又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狱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又因犯盗窃罪被加刑六个月,其属于有多次犯罪前科情形,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在考核期内因顶撞警察、打架斗殴等被扣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6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曾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金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6号
罪犯朱勇,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朱勇等二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669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17日至2027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朱勇等二人退赔26669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属于有犯罪前科,其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7号
罪犯杨光军,男,1978年12月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9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5月18日该犯在值班时打瞌睡,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对其扣分25分。2022年2月6日因违规使用狱内消费账户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8号
罪犯杨家林,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7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3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9年10月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98%对其扣7.69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199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属于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家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39号
罪犯王孝元,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39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4年3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孝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孝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0号
罪犯罗伦付,男,1971年8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7月22日至2030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因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94%对其扣分9.07分。该犯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58%对其扣分6.15分。2021年7月17日下午在餐厅开餐时段,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斗殴,他犯在此次事件中先动手,该犯随即还手,对其扣分45分。2022年4月12日该犯因与他犯发生矛盾,后主动殴打刘犯,情节较重,对其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因打架被扣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6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罗伦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伦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1号
罪犯肖明刚,男,1972年12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1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1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于2001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漏罪于2008年3月13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8月15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8月14日凌晨夜间值班时段睡觉),对其扣25分。2021年12月1日该犯因夜间值星期间睡岗对其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2号
罪犯赵乐骄,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抢劫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4年5月13日至2029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抢劫所得赃款赃物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2月23日因经查证核实,该犯在2018年6月参与赌博;在2019年6月期间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私藏、使用手机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其处以禁闭十五天的处罚,2020年1月6日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因该犯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5.86%对其扣19.55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01%对其扣3.5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16%对其扣3.9分。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对其扣17.5分。2021年5月14日因无故不参加劳动对其扣3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8年6月参与赌博;2019年6月期间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私藏、使用手机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禁闭处罚,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4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赵乐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乐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3号
罪犯陈刚,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4月因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77.5%对其扣27.12分。2021年11月29日在该犯夜间值班时段睡觉,民警发现该犯睡觉将其叫醒,反复几次叫醒又睡下,对其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2年(未成年)因盗窃罪、强奸罪、转移脏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且该犯系故意伤害犯罪的主动邀约者,系主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4号
罪犯陈小西,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19日至2034年9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已履行50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该犯履行完毕50000元,本院(2020)黔05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明确的民事赔偿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小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5号
罪犯陈珍奇,男,1994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17日投入贵定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6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珍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珍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6号
罪犯刘永,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黔0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8)黔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3月11日至2032年3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7号
罪犯刘银,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黔052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黔05刑终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18日至2030年6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0年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仍不思悔改,又通过手机App实施诈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8号
罪犯周海,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黔01刑终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0月13日至2030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不予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8月31日该犯与他犯因晚上值班问题发生争执,言语不合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后被其他罪犯强行制止,该犯行为恶劣,在犯群中影响极坏,对其集训教育九十天,于2021年11月8日对其解除集训,对其扣300分,2021年10月9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因与他犯打架,在犯群中影响极坏,被警告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49号
罪犯崔志勇,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08年1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因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7%被扣分0.61分。该犯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8.28%被扣分13.39分。该犯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被扣分1.4分。该犯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8%被扣分0.9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志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0号
罪犯张明鑫,男,1994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缓刑期考验期内又犯罪,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明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刑期十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明鑫等三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共计18218.5元。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21日调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0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1月17日至2026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18218.5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10个表扬。
违规情形:2018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4.5%被扣8.57分。2018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1.72%被扣11.1分。2018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8.7%被扣3.04分。2019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8.23%被扣6.38分。2019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8.17%被扣6.35分。2019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0.69%被扣0.24分。2021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9.43%被扣3.3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纠集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系首要分子之一,多次在多地实施抢劫等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明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1号
罪犯李勇,男,1991年5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黔05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黔05刑终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5日至2027年12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性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导致被害人怀孕并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2号
罪犯李均海,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3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4.9%被扣22.71分。2020年5月15日分监区视频录像自查发现该犯于2020年5月4日不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用推线机器推头发),被扣15分。2020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59%,被扣7.55分。2020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87%,被扣7.6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账户余额较高,但月均消费金额较少,结合其狱内账户余额及月均消费金额的实际情况,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均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3号
罪犯李满清,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黔05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30日至2035年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8月1日因在监舍违规使用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缝衣针)被扣2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满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4号
罪犯杨兵兵,男,1992年1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黔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兵兵等7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其中杨兵兵赔偿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8月6日至2031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兵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5号
罪犯杨忠武,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杨忠武等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645.93元,被告人杨忠武承担21058.37元。并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6月19日至2030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一般。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民事赔偿21058.37元已执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0)安市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7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7月17日分监区民警发现习艺现场有烟头,经集体教育后无罪犯承认有抽烟,经调查核实,确定该犯违规在习艺现场厕所抽烟并持有火机的事实,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9年8月1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被扣300分,2019年8月2日解除集训。2019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9.22%被扣10.22分。2019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5.51%被扣8.92分。2019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6.14%被扣5.64分。2020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1.25%被扣21.43分。2020年7月7日因在号室值星期间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03%被扣0.36分。2021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2.75%被扣4.46分。
从严情形:死缓绑架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其中一次被警告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忠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6号
罪犯杨顺峰,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11日至2030年5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已履行6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顺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7号
罪犯漆基祥,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因该犯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15%被扣分4.25分。该犯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5%扣分0.9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儿媳,主观恶性深,枉顾伦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漆基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漆基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8号
罪犯王西元,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儿童,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西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西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59号
罪犯王雍贤,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黔05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22日至2029年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和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雍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雍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0号
罪犯聂陈海,男,1997年6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4个表扬。
违规情形:该犯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被扣分8.7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组织三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且系主犯。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聂陈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陈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1号
罪犯胡荣林,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黔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黔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2月9日至2032年1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荣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荣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2号
罪犯董树红,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513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7日至2026年10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6513.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树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树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3号
罪犯赵友华,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黔0526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黔05刑终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14日至2035年5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系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友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4号
罪犯王发,男,1990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由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1日假释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使用技术性开锁及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5号
罪犯王发发,男,1987年7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吴掌秀、王德义、杜敏、卿三巧。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1月30日至2042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发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参与抢劫6次,其中一次抢劫中杀伤一人,系主犯,且涉案数额巨大,其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发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6号
罪犯王路江,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11月19日至2035年1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2月19日,在监内使用二类违禁品扑克参与赌博扣分65分,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3月24日,私自拆卸缝纫针拍在胸口上,被集训管理后,多次自伤自残扣分300分;5月19日被延期集训管理三十天,5月25日被警告处罚;2018年8月4日该犯在分监区5号学习室违反规定在监控死角靠窗位置看书,当值事务犯制止该犯不听,拒绝交出所看书籍,并言语辱骂挑衅事务犯,事务犯将书搜出时,该犯态度恶劣,气焰嚣张,再次辱骂事务犯,严重扰乱监管改造秩序,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年9月2日该犯在十六监区集训学习室报告称自己发烧,在用温度计测量体温的过程中,该犯将体温计根本咬断,利用断裂的体温计刺向自己的脖子以自伤自残的方式威胁民警,对其禁闭七天。2020年7月1日中午14时许,十六监区民警押解王路江等罪犯到监狱三号楼六楼走廊搬运棉被等物资,于当日下午15时10分收工回监区,收工过程中,该犯与监区罪犯罗亚军私自将三号楼六楼学习室中找到的磨砂香烟带回十六监区,藏匿在六号楼罪犯餐厅堆放生活物资处,并在十六监区一分监区罪犯通道违规吸烟扣分300分;为查清香烟来源和去向,对其隔离调查三十日,2020年8月7日对其警告处罚。
从严情形: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3年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属于累犯,且有犯罪前科。在考核期内,该犯违规次数较多,较为严重,其中有两次自伤自残行为,但从2020年8月之后,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至5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王路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路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7号
罪犯雷耀培,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雷耀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4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13日至2030年6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耀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该犯伙同他人组织5名以上未成年人卖淫,且系主犯,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把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雷耀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耀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8号
罪犯宋广银,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广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享英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08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广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7年5月5日因2017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6%被扣0.86分;2019年9月18日13时40分许,民警在该犯床底下清查出剪刀一把扣分55分,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9年9月18日监狱民警在该犯床底下清查出违禁品剪刀一把,被集训三十天,扣55分。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宋广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广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69号
罪犯刘刚,男,1995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刘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明、陈英经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此款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5月25日至2039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0号
罪犯刘飞,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3年8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1号
罪犯孙建,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物雪佛兰轿车一部、作案工作手机十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2号
罪犯岳武力,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被告人杨彬、邓大泉、廖寿友、周文瑞、岳武力在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偿付给文家武、魏华英、文一博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8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岳武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岳武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3号
罪犯崔学武,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4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2月23日至2027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崔学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学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4号
罪犯杨荣奇,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荣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5号
罪犯游茂林,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由被告人赵羿钞、李翌刚、游茂林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梅、刘金禄、余腾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含游茂林已支付的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0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30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5000元;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游茂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游茂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6号
罪犯皮林虎,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皮林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开祥、荣立珍、王方敏、王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42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皮林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皮林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7号
罪犯罗川,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物雪佛兰轿车一部、作案工具手机十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8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30日根据监狱狱侦科意见,该犯未发挥联号互监包夹作用,导致吴犯有机会在卫生间实施自杀行为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8号
罪犯谢加元,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4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谢文昌、魏占恒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友恩死亡赔偿金10000元。由被告人谢加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友恩死亡赔偿金6000元,由被告人王喜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友恩死亡赔偿金4000元。四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加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加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79号
罪犯郭红亮,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红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定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30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红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红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