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3953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王监减字1480-1883)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0号
罪犯MASEOKHU马小可,男,1992年4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越南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3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实施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刑未履行而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MASEOKHU马小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MASEOKHU马小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1号
罪犯关转军,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0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关转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关转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2号
罪犯刘俊松,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6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8月6日至2032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刘俊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俊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3号
罪犯卢建来,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8月26日至2030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8月15日,该犯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卢建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建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4号
罪犯安贵全,男,1967年12月5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安贵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9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且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安贵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贵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5号
罪犯左定红,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5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左定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左定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6号
罪犯张勇飞,男,1986年6月10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97.2万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9月26日至2028年6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7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6月30日查出分监区生产的衣服部分出现破洞,导致质量不达标,情节严重。该犯作为生产组长未认真负责是出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扣分8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被害人损失未追回。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勇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7号
罪犯张杨,男,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3月23日至2032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31日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2473,完成2120,未完成劳动定额14.27%扣分4.99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2021年2月劳动定额1881,完成1844,未完成劳动定额1.96%扣分0.68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3月劳动定额2622,完成2524,未完成劳动定额3.73%扣分1.30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4月劳动定额2394,完成2162,未完成劳动定额9.69%扣分3.39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2021年5月劳动定额2280,完成1851,未完成劳动定额18.81%扣分6.58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6月劳动定额2394,完成1804,未完成劳动定额24.64%扣分8.6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8号
罪犯王以德,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由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部分履行4000元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9月30日该犯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0.89%,扣0.31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王以德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次减刑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情形,其财产刑部分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以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以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9号
罪犯王印林,男,1992年5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0年6月13日至2028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印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印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0号
罪犯王林波,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5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11月24日至2027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林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1号
罪犯田大勇,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1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30日,监狱特警队对一监区一分监区罪犯田大勇进行行为规范抽查,该犯未能熟记和背诵,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大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2号
罪犯田年龙,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3月11日至2024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实施同种犯罪,且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严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考核期间仅获得四个表扬。综合考虑该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田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年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3号
罪犯童天才,男,1992年3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6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年5月8日内务检查不达标,扣10分;2018年6月15日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2019年1月7日作为联号组长,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20分;2019年2月16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2019年5月26日持有二类违禁物品(赌博工具),扣55分;2019年11月5日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10分;2020年5月19日未按规范穿着坐班员标识背心,扣10分;2020年6月21日,私藏使用违禁物品(对口剪,未钝化),扣65分;2020年7月25日利用生产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3%,扣2.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次减刑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情形,其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为六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童天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童天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4号
罪犯胡家汉,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8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8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4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5日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7日由贵州省平坝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2月28日罪犯胡家汉与罪犯何黔平因生产维修缝纫机事宜发生争执,再此过程中,罪犯胡家汉谩骂何黔平,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假释,后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考核期内仅获3个表扬,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胡家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家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5号
罪犯袁丛国,男,1991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3月5日至2025年8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退赔继续追缴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丛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丛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6号
罪犯贺玉龙,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月26日至2032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31日该犯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7%,扣1.24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贺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玉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7号
罪犯郭伟,男,1989年9月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7月11日至2028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郭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8号
罪犯陆大辉,男,1981年1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月10日违反就餐管理规定,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大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大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9号
罪犯陈秋,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3月12日至2032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陈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0号
罪犯陈黔,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4月12日至2024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1号
罪犯韦广常,男,1979年5月1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4月29日至2029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6月30日该犯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52%,扣1.93分;2021年9月30日该犯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25%,扣10.5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广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广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2号
罪犯刘建华,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16日至2029年5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3号
罪犯刘江,男,2000年5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9日从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2月2日从贵州省平坝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3月3日至2024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31日该犯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8%,扣1分。
从严情形:涉恶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4号
罪犯吴锦宽,男,1998年6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 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锦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1月16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锦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锦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锦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5号
罪犯娄鹏庆,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娄鹏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4月4日至2026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娄鹏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7月23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2年6月14日因分片不清,前后侧弄混,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分监区生产受到较大影响,扣8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娄鹏庆于2013年12月6日因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娄鹏庆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娄鹏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娄鹏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6号
罪犯常洋,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常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该犯承担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5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常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2月9日不按规定使用热水,拒不执行民警指令私自打开热水器,扣1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常洋于2022年2月9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15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常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常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7号
罪犯张易飞,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3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易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0年10月4日至2027年1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易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易飞于2011年3月3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易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易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8号
罪犯成峰,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809元(含已支付的14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8日至2034年7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成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8809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成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成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9号
罪犯曾兵兵,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兵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12月18日至2028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兵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十二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兵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0号
罪犯李光荣,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光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2号
罪犯王勇,男,1987年9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12月31日至2027年5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31日该犯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4%,扣0.71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王勇于2014年6月23日因强奸罪,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3号
罪犯王德益,男,1970年1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 刑初10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30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14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德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30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德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4号
罪犯罗翔,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2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赃物继续追缴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3年11月7日因抢劫,盗窃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罗翔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5号
罪犯谭丽青,男,1985年4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丽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0年4月17日至2024年9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丽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物继续追缴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不予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5月10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抓扯,继而对其进行殴打,当日对该犯予以隔离调查三十日,5月27日解除隔离调查,5月27日被禁闭处罚15天,6月10日解除禁闭,7月9日集训管理教育30日,8月7日解除集训,扣900分;2021年4月10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1年6月2日因抢劫,强奸罪被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且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谭丽青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谭丽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丽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6号
罪犯郑俊林,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俊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2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3月18日至2027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俊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9月18日该犯作为环节组长,未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造成一定影响,扣1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俊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俊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7号
罪犯郑军,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3月29日至2032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郑军于2023年3月28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且于2009年2月17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应从严掌握对罪犯郑军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8号
罪犯郭世伟,男,1994年3月2日生,德昂族,小学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世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5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世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执行144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75%,扣1.66分;2021年4月17日生产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7%,扣0.86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2020年11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4月17日生产质量不达标,扣10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世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9号
罪犯陈俊先,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5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俊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0号
罪犯陈海浪,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3月9日至2026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海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5年1月29日因抢劫,盗窃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陈海浪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海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1号
罪犯鲁保华,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保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9月30日至2030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鲁保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30日该犯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5%,扣0.6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鲁保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2号
罪犯尹真贵,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935号刑事裁定,认定尹真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32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尹真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真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3号
罪犯彭朝金,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朝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6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结案,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彭朝金于2014年12月17日因抢劫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应改变对罪犯彭朝金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朝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4号
罪犯李江平,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平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8月24日至2032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江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5号
罪犯杨虎,男,1999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 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1月8日至2033年3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6号
罪犯梁思金,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517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思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4月22日至2025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被告人梁思金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梁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思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7号
罪犯潘万波,男,1996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万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9月29日至2032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万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万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8号
罪犯王志明,男,1972年1月1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3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志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9号
罪犯肖庆国,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黔04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7年5月9日至2031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1月20日,监狱特警队巡查发现在三号楼一楼九号室水杯架上有一瓶自制食品,经调查发现该食品系罪犯肖庆国所有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庆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庆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0号
罪犯蒋务生,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务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10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务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务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1号
罪犯谢勇,男,1987年6月10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月25日至2032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2号
罪犯陈文华,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5月9日至2026年4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文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3号
罪犯黄信,男,1995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5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判决前部分履行5000元,判决后部分履行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4号
罪犯付玉,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3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字5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04.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9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12月20日至2032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504.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96.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11月9日罪犯付玉在收工时将生产原材料占为己有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5号
罪犯付贵发,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贵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贵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已部分履行308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贵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6号
罪犯伍贤,男,1982年4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伍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9月11日至2032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7号
罪犯余发付,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发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8月9日至2031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发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发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发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8号
罪犯余永飞,男,1998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共和国果敢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永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月23日至2031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永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永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永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9号
罪犯倪铨,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倪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1月23日至2027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倪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倪铨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倪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倪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0号
罪犯史开发,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开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开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开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6日不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开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开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1号
罪犯吴瑜,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2号
罪犯周明军,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8)川7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月24日至2032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明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周明军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明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3号
罪犯唐小虎,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小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月4日至2030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00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3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小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4号
罪犯支成虎,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认定支成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支成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3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支成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月19日监区组织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00分;2022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6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支成虎于2014年12月18日因故意杀人被贵州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支成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支成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5号
罪犯李本学,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本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7月26日至2032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本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年2月9日监狱特警队巡查时发现值星罪犯李本学睡觉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4年2月19日因抢劫,盗窃,强奸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李本学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本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6号
罪犯杨华贵,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华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华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7月7日至2031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华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华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7号
罪犯杨鹏,男,1982年10月5日生,布依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8号
罪犯王光忠,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4年4月11日至2028年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光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光忠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王光忠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光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9号
罪犯甘华,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甘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0月22日至2032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2月8日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坐班睡觉扣分25.00分;2022年2月23日罪犯甘华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使用不允许的容器打开水。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甘华于2021年2月8日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坐班睡觉扣分25.00分;2022年2月23日罪犯甘华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使用不允许的容器打开水。扣分3.00分。应从严掌握对罪犯甘华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甘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0号
罪犯石航飞,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0102刑初135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航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9月10日至2033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航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4月22日罪犯石航飞违反板块式移动规定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分2.00分;2022年7月14日在检查内务卫生时,该犯在干警提醒教育之后床单被褥凌乱,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从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看,罪犯石航飞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航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航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1号
罪犯蒋国红,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国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2月21日至2028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国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国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国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2号
罪犯蒲元明,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蒲元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3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蒲元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蒲元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蒲元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3号
罪犯邓恩勇,男,1998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257刑事判决,认定邓恩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9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5日至2032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恩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恩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恩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4号
罪犯邓裴海,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6月26日至2029年10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裴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裴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5号
罪犯钟敬波,男,1990年1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敬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1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敬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敬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敬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6号
罪犯陈进松,男,1995年7月28日生,其他,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进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承担30000.00元,互带连带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4月10日至2026年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进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00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进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7号
罪犯刘开富,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开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37年1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2年1月18日至2034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开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系主犯,其多次强奸、抢劫,强奸罪、抢劫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罚金未全部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开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8号
罪犯吴通,男,1995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36号之二刑事判决,认定吴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32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5月1日至2031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9号
罪犯张应,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18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3月13日至2032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该犯劳动定额805,完成750,未完成劳动定额6.83%,扣2.39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0号
罪犯徐万军,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12月31日至2028年8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月20日12时左右,罪犯何宣柱与徐万军因打水问题在监舍2号室门口发生争吵,扣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情形,表现一般。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1号
罪犯施杭波,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5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施杭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11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杭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施杭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施杭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2号
罪犯李清,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33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0月9日至2033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3号
罪犯赵向春,男,1965年12月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向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9月4日至2032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向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黔01执1519号之一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6月4日早上出工集合时,罪犯赵向春与他犯共用一件雨衣,民警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在队列出二号门后,罪犯赵向春将身上所穿衣服拉至头顶挡雨,民警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到劳动现场后,民警针对以上情况作集体教育,该犯在队列中抢话辩驳,民警指令该犯停止以上辩驳行为,该犯继续抢话辩驳,扣分2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向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向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4号
罪犯何纯栋,男,1992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纯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家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180.4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6月11日至2027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纯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80.41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纯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纯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5号
罪犯刘德炆,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4月30日至2032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德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德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6号
罪犯卢凤江,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27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执行,2019年4月10日从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4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凤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法院已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271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盗窃犯罪罪犯,多次盗窃,犯罪情节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虽然有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但仍需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和退赔义务。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凤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7号
罪犯左小忠,男,1968年12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9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小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7月19日至2032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左小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该犯劳动定额526,完成462,未完成劳动定额12.16%,扣4.25分;2021年12月31日罪犯黎明脱离联组联号,该犯为联组联号成员,未起到监督责任,扣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再犯,犯罪情节严重,犯罪主观恶性较强。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左小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左小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8号
罪犯张培勇,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2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培勇犯绑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张培勇、周大猛退赃被害人人民币4636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执行,2019年4月10日从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4月10日至2031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6364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培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9号
罪犯张跃跃,男,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跃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7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跃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8月该犯劳动定额693,完成产值675,未完成劳动定额2.59%,扣0.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跃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跃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0号
罪犯张顶元,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顶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5月15日至2026年8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顶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顶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顶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1号
罪犯文太贤,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太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太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3日投入安顺监狱执行,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1月22日至2027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太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2月该犯劳动定额1080,完成960,未完成劳动定额11.11%,扣3.33分;2022年3月该犯劳动定额810,完成730,未完成劳动定额9.87%,扣2.9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太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太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2号
罪犯曾祥建,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祥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3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祥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执行;赃款、赃物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祥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3号
罪犯李定义,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定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6月5日至2028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定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定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定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4号
罪犯李宪华,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宪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1月2日至2029年3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宪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1月25日清监过程发现该犯在监舍号室内床下私藏食物,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宪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5号
罪犯李明昌,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3月2日至2029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明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1月16日7时48分,罪犯李明昌在出工时擅自离开队列独自行进,该犯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2022年1月25日8时30分许,在抽查联组联号罪犯时,该犯不能熟记本联组联号罪犯,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明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6号
罪犯李玉兵,男,1985年12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刘开勇、杨国、李玉兵退赔被害人陈清素经济损失5877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玉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李玉兵等人退赔被害人陈清素经济损失58778元未履行。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执31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以销案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玉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7号
罪犯王家兴,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8年10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执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家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8号
罪犯罗建波,男,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5月9日至2027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建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暴力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建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建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9号
罪犯钟代强,男,1991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钟代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钟世双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十五日;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09年11月2日至2026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代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3年7月26日15点03分左右,罪犯钟代强自厂房外进入生产现场,经过安检门时,监区民警查出其违规将食品带入生产现场,扣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代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代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0号
罪犯陈兰勇,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兰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日至2029年1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兰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兰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兰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1号
罪犯陈正义,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63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涉案毒品依法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陈正义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9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正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2号
罪犯陈远平,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远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远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3号
罪犯刘吉胜,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吉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30年2月19日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吉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人民币800元、两部手机折价款8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吉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吉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4号
罪犯周成宇,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成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23日10时许,监狱警务督察队对我分监区劳动现场进行现场督察时,查获罪犯周成宇在劳动现场画画,扣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成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成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5号
罪犯堵世刚,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堵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堵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堵世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17日凌晨4时42分至5时4分,罪犯堵世刚在值楼层坐班时睡觉(睡岗),不认真履行职责,被监控民警查获,扣10分;2021年8月25日下午15时许,罪犯堵世刚在装车时将所吃雪糕包装袋夹带在产品中,并装入车内,扣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堵世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堵世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6号
罪犯王光乐,男,1993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32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0月4日至2032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光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光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7号
罪犯刘从品,男,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从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从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犯,犯罪情节严重,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从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8号
罪犯刘国军,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在狱内又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4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认定刘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9月29日至2035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国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0月26日12时该犯与他犯打架,扣分65.00分;2022年5月8日10时与他犯发生争吵并不听民警指令,扣35.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被判处无期徒刑暴力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考核周期期内有严重违规行为(延长一年考察期后间隔时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国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9号
罪犯刘炳浩,男,1993年10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山东省诸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3日,四川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川7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炳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5月14日至2030年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炳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炳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炳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0号
罪犯向健龙,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4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 撤销该院(200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向健龙的缓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认定向健龙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德人民币14125元(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9日交付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3年1月11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8月27日至2024年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健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12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 ,被扣1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健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健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1号
罪犯周学文,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学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9月13日至2033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学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学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2号
罪犯岑祖益,男,1963年6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岑祖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31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3月5日至2029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岑祖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祖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岑祖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3号
罪犯曾宇,男,1994年3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20.108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0.108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合同诈骗罪罪犯,罚金和退赃退赔均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4号
罪犯朱伟,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赃款37575.33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暂存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00元未履行,赃款37575.33元已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5号
罪犯李可,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2年11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5月9日放风时打赤膊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6号
罪犯杜辉银,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字6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辉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31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836号刑事判决,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月29日至2029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辉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辉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辉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7号
罪犯杨志长,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泰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9月1日至2032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志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志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8号
罪犯罗友华,男,1966年5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1刑事裁定,认定罗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该犯提出撤回上诉,2016年11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罗华友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3月31日至2029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友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友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9号
罪犯罗家富,男,1997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月24日至2031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家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执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家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0号
罪犯赵九洲,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九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九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30日该犯联组成员违规,该犯作为联组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扣分4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九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九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1号
罪犯赵坤,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9月30日至2030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同意你监狱因累犯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执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2号
罪犯陆朋辉,男,1995年7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状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102.6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朋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102.6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朋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朋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3号
罪犯陈刚,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2年4月1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12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合同诈骗罪罪犯,罚金和退赃退赔均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4号
罪犯陈忠义,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未追缴的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8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2%,扣分9.5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忠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5号
罪犯陈梦林,男,2003年10月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232号刑事裁定,认定陈梦林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5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梦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梦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6号
罪犯陈进才,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5月9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其中该犯赔偿2万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其中该犯赔偿2万元(已履行)。该犯交付执行后,2016年7月6日,在狱内又犯故意伤害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零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四个月零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年7月6日至2028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进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其中该犯赔偿2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61%,扣分4.08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服刑期间(2016年7月)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进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7号
罪犯韩杰,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杰犯运输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12月11日至2027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8号
罪犯高斌,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2月16日至2027年5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2月18日当日故意浪费热水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9号
罪犯付豪学,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豪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1月24日至2028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豪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2月18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夜间值坐班时睡觉)扣分25.0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犯罪罪犯,赃款赃物追缴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豪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豪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0号
罪犯刘平,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12月7日至2033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1号
罪犯周必光,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必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3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必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执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必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必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2号
罪犯张发刚,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发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年6月4日至2030年10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发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发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3号
罪犯李帅,男,2000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九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1日从海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3月4日至2026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4号
罪犯李建超,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2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建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年3月16日,经分监区民警查实,罪犯李建超生产的180余件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犯,罚金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建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5号
罪犯杨光任,男,1979年2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光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已支付)。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6月18日至2026年9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6号
罪犯肖红红,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红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五万元(肖红红承担其中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11月5日至2028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红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总额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红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红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7号
罪犯胡忠,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8000元暂存本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已部分履行80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8号
罪犯贾振海,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1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振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5月21日至2031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贾振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贾振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贾振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9号
罪犯郑绿军,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绿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3月6日至2025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绿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绿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绿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0号
罪犯陈俊明,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4月22日至2029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6月30日该犯作为质检员未认真履职,导致未检查出残次品。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俊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1号
罪犯陈洪军,男,1983年11月28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原告人40000元(陈洪军承担其中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9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洪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1月23日打架(轻微)扣分65.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同意你监狱因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洪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2号
罪犯何仕兵,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仕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金人民币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金人民币1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年7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仕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11日内务卫生检查中,未按要求摆放物品,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0年1月26日因抢劫,盗窃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仕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仕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3号
罪犯张江红,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筑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江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限制减刑;张江红、李东方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总金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江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江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4号
罪犯张鹰,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2014年4月23日至2028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罪犯张鹰在2020年12月30日会见过程中,向家属抱怨自己眼睛出问题,得不到保外就医,”只有等你死了才会管你“,谈话内容有碍改造,扣2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5号
罪犯朱概,男,1990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31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8月16日至2030年6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11日内务卫生检查中,未按要求摆放物品,扣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朱概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朱概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6号
罪犯熊庆伟,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庆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244315.1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庆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244315.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庆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庆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7号
罪犯王井刚,男,1976年10月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井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12月25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第12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26日至2034年1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井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认定罪犯王井刚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井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8号
罪犯王平五,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平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5月11日至2027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平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罪犯王平五系毒品再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平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平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9号
罪犯田德富,男,1997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德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合刑期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10日至2026年1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德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6月7日下午14时30分,罪犯田德富因琐事辱骂他犯,扣30分;2021年11月15日晚上23时30分,罪犯田德富与同号室罪犯王瑞友因交接班语气问题发生推搡,扣1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田德富于2021年6月7日下午14时30分,罪犯田德富因琐事辱骂他犯,扣30分;2021年11月15日晚上23时30分,罪犯田德富与同号室罪犯王瑞友因交接班语气问题发生推搡,扣1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德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0号
罪犯罗小发,男,1998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外国籍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小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32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月23日至2031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小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小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1号
罪犯肖礼锦,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泰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礼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合刑期十六年,合计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31年1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9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月26日至2029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礼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礼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礼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2号
罪犯胡龙利,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龙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9月8日至2027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龙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龙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龙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3号
罪犯胥合俊,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胥合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18日至2031年9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胥合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胥合俊于2021年3月29日因强奸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胥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胥合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4号
罪犯袁永江,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永江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涉案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执行,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3月26日至2028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永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3000元法院已执行;赃款赃物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26日,罪犯袁永江在劳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扣1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袁永江于2014年10月30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永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5号
罪犯谢敌,男,1982年12月5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3月6日至2026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谢敌于2014年6月23日因故意杀人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6号
罪犯谢林,男,1999年3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7号
罪犯谢龙,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谢龙、赵万春、谢凡抢劫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1月5日至2027年5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2月12日,夜间就寝后,罪犯谢龙个人物品未按定置管理规定要求摆放,扣分3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谢龙于2014年6月3日因抢劫,强制猥亵妇女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且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8号
罪犯黄正兴,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正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月2日至2030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正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正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9号
罪犯龙贵,男,1994年8月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龙贵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龙贵承担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龙贵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龙贵承担5500元;认定龙贵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1年4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0号
罪犯何勇,男,1990年11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5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2年5月6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4 刑更2号刑事裁定,认为何勇在执行缓刑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撤销对何勇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何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执行,2022年7月14日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1号
罪犯宋安云,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安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2日至2028年1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安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安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安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2号
罪犯张学友,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连同前罪余刑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学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学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3号
罪犯彭新华,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新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6月6日至2028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新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30日在劳动现场开餐时随意走动,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新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4号
罪犯朱鸿,男,1996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4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合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32年8月14日止)。朱鸿、罗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云贵共计18309.5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军共计19139.3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15日至2032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云贵、赵军共计人民币374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5号
罪犯李前顺,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2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前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11月2日至2026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前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28号上午罪犯李前顺在劳动现场与罪犯邱忠波发生争执后,罪犯李前顺辱骂罪犯邱忠波,扣30分;2021年7月30日在劳动现场开餐时随意走动,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20年12月28号上午罪犯李前顺在劳动现场与罪犯邱忠波发生争执后,罪犯李前顺辱骂罪犯邱忠波,扣30分;2021年7月30日在劳动现场开餐时随意走动,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前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前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6号
罪犯杨元贵,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元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35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29日至2035年8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元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7月该犯劳动定额15400,完成9878,未完成劳动定额35.85%,扣12.54分;2021年11月该犯劳动定额405,完成353,未完成劳动定额12.83%,扣3.84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害人系其亲生女儿,且被害人不满14岁。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元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7号
罪犯杨克友,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克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7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克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克友于2014年11月17日因抢劫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杨克友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克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8号
罪犯杨孝瑞,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孝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孝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30日,罪犯杨孝瑞将剩饭剩菜带入监舍,扣15分;2021年2月6日,罪犯杨孝瑞将剩饭剩菜带入监舍,扣1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20年12月30日,罪犯杨孝瑞将剩饭剩菜带入监舍扣15分;2021年2月6日,罪犯杨孝瑞将剩饭剩菜带入监舍扣15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孝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9号
罪犯王传发,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传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31年4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4月19日至2031年4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传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传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传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0号
罪犯班丰,男,1977年5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班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合刑期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10月22日止)。班丰抢劫被害人钱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2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班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偿还抢劫被害人钱款65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班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1号
罪犯石波,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5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2号
罪犯蔡波,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蔡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志人民币14531.6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蔡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志人民币14531.69元,蔡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志人民币14531.6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8月12日11时12分许,分监区罪犯蔡波、肖功涛在生产现场餐厅因口角发生打架,依据现场监控视频和民警调查取证,分清责任主次,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2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波有犯罪前科,可从严惩处。且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蔡波于2022年8月12日11时12分许,分监区罪犯蔡波、肖功涛在生产现场餐厅因口角发生打架,依据现场监控视频和民警调查取证,分清责任主次,扣8分。应从严掌握对罪犯蔡波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蔡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3号
罪犯虞铁,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虞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31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3月24日至2030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虞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虞铁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虞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虞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4号
罪犯郑举,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9月2日至2027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5号
罪犯陆华刚,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华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未满14周岁,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6号
罪犯马力,男,1979年10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2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力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该犯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出现较大下滑,经多次教育后仍没有改观,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20分;2021年7月该犯劳动定额32210,完成11436,未完成劳动定额64.49%,扣22.57分;2021年11月该犯劳动定额1141,完成902,未完成劳动定额20.94%,扣6.28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马力于2021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该犯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出现较大下滑,经多次教育后仍没有改观,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20分;2021年7月该犯劳动定额32210,完成11436,未完成劳动定额64.49%,扣22.57分;2021年11月该犯劳动定额1141,完成902,未完成劳动定额20.94%,扣6.28分。应从严掌握对罪犯马力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7号
罪犯黄仕鑫,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仕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黄仕鑫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132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黄仕鑫盗窃非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仕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320元未退赔;继续追缴盗窃所得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7月该犯劳动定额9856,完成8954,未完成劳动定额9.15%,扣3.2分;2023年4月该犯劳动定额72,完成51,未完成劳动定额29.16%,扣8.74分。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黄仕鑫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仕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仕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8号
罪犯刘汉鹏,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刘汉鹏等2人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汉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刘汉鹏等2人退赔273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12%对其扣分8.73分。该犯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05%对其扣分7.81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汉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汉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9号
罪犯吴东,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7月1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7年12月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01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二个月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二个月十七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8年6月17日至2029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4月3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中,内务卫生不达标,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东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2021年4月3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中,内务卫生不达标,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扣分10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0号
罪犯周应鹏,男,1993年8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7日至2025年2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应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应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应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1号
罪犯李勇军,男,1986年11月2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及失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3年3月22日因抢劫,盗窃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应改变对罪犯李勇军提请减刑的幅度。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2号
罪犯李玉林,男,1981年4月2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6日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3号
罪犯杨德超,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3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德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德超系毒品再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德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4号
罪犯汪东洲,男,1977年8月1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0日经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汪东洲等2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2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东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责令汪东洲等2人退赔328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东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东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5号
罪犯王国彬,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31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因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又犯罪,2011年9月28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0000元,五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7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09年8月27日至2024年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国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国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6号
罪犯胡玉,男,1980年6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358号刑事裁定,认定胡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11月3日至2031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80000元未履行,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黔0102执825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12日他犯因琐事与该犯发生争执,该犯侮辱、谩骂他犯,对其扣分30分。2021年5月16日民警在实名点名封号时,该犯按规定着统一囚服,对其扣分15分。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7号
罪犯赵川,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三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09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8号
罪犯陈冰雨,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项已由陈冰雨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超出判决的赔偿部分从其自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冰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5月28日厂方师傅抽查分监区成品,发现生产一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分监区调查,该犯对产品质量检查松懈,导致大量返工,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冰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冰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9号
罪犯马宁,男,1987年10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31日至2029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16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0号
罪犯马江,男,1997年5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26日至2024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1号
罪犯黄云虎,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7月16日至2029年3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云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云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云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2号
罪犯黄家祥,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0月24日至2033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家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家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家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3号
罪犯何亮银,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 刑初94 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6日至2034年9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亮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亮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亮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4号
罪犯余世发,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筑刑一初字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7月3日至2026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世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余世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世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5号
罪犯兰友长,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2)筑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兰友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兰友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兰友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6号
罪犯刘丽平,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该犯限制减刑。2013年4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该犯限制减刑。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对该犯限制减刑。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丽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年6月10日民警对监舍进行清查,该犯未按规定放置指甲刀,对其扣分3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丽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7号
罪犯刘景才,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刑终82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9月8日至2028年5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景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景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景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8号
罪犯周德海,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3年5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花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2014年4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03)花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同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9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德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德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9号
罪犯李建源,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9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终22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5月22日至2028年5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建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800000元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建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0号
罪犯杨家勇,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3 号刑事判决,核准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家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筑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本院(2014)筑执字第14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家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1号
罪犯王继华,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69.47元,对赔偿总额21077.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受害人。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继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5269.47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18日新闻时段民警对监舍进行巡查时,该犯未叠被褥,未按规定整理个人内务,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继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继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2号
罪犯甘大中,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大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48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0)黔01执487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甘大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8月10日下午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对其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甘大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甘大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3号
罪犯穆雄,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筑少刑终字第81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2011年12月17日至2031年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7年5月23日该犯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5分。2017年7月18日因该犯不按规定穿着囚服对其扣15分。2017年10月27日在生产现场违规吸烟对其扣50分。2017年11月1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7年11月24日在劳动现场打架斗殴对其扣45分。2017年12月19日因私藏和使用移动工具(手机)对其处以禁闭处罚,2018年1月2日对其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2018年3月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8年3月2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8年3月2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8年5月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8年7月26日在生产现场违规吸烟对其扣50分。2019年3月15日因2019年1月16日10时50分许分监区民警对该犯进行搜身检查过程中,查获该犯持有现金人民币一百元,为严肃监规纪律,惩戒教育该犯,对该犯处以禁闭处罚,2019年3月29日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2019年12月23日经查证核实,罪犯穆雄在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持有、使用现金,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私藏、持有、使用、传递手机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其禁闭处罚十五天,2020年1月6日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2020年7月13日在办公室民警要求该犯蹲下,该犯拒不执行干警指令,对其扣25分。2021年2月26日在医院等候就诊时与他犯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对其扣30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4.02%,对其扣15.4分。2021年9月11日下午收工集合时段,该犯脱离联组联号,对其扣35分。2022年3月18日中午开餐时段,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有推搡等肢体接触,对其扣10分。2022年4月14日上午民警对楼层进行清查时,发现该犯将生产原材料、产品占为己有,对其扣5分。2022年5月18日上午出工时段该犯在队列行进过程中顺手采摘绿化带上的植物,违反队列纪律,对其扣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穆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穆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4号
罪犯罗余胜,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1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余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月10日因该犯的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对其扣分10分。2021年3月24日该犯在生产现场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对其扣分35分。2021年8月10日下午收工时段,该犯与其他罪犯在队列内嘻哈打闹,违反队列纪律,对其扣分10分。2022年9月25日该犯夜间值班时睡觉对其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余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余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5号
罪犯罗贵荣,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9月13日至2027年1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贵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已履行,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黔0102执11605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贵荣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罗桂荣收入20000元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1月10日该犯的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贵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6号
罪犯聂中建,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 )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在服刑期间又因狱内犯罪,2015年8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花刑初字第400 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八个月十四天,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四个月十四天,决定执行刑期十六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5年8月11日至2031年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中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聂中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中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7号
罪犯胡启超,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3)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9月5日至2025年8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启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执147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 2013)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胡启超犯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启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启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8号
罪犯岩嘎,男,1985年12月11日生,佤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4月19日至2031年4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岩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岩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岩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9号
罪犯张弦,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9日至2032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3月29日凌晨2点至4点时段,该犯未值守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分25分。2021年12月17日,出工后该犯在监舍未按规定将被褥存放在储物箱,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0号
罪犯杨金科,男,1987年12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9日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2月4日至2028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金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5日该犯在与他犯发生矛盾时,说粗话脏话,对其扣分10分;该犯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86%对其扣分5.5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金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1号
罪犯王前前,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人民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27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前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前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前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2号
罪犯王勇,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5月31日至2026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3号
罪犯秦正伟,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30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正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秦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正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4号
罪犯罗富敏,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1日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0月25日至2031年4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富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已缴纳65396.14元;追缴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富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富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5号
罪犯罗登贵,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8日至2029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登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放火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登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登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6号
罪犯聂宗伟,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6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月29日至2032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宗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2月3日该犯未及时归还针线,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对其扣分3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聂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宗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7号
罪犯邢燕忠,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服刑期间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1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赃款人民币4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350.7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5月24日至2026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邢燕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7350.78元已履行;退赔4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该犯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对其扣分1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邢燕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邢燕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8号
罪犯郭正鹏,男,1983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0年7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正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该犯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对其扣分15分。2022年8月7日该犯产品质量不达标,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正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正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9号
罪犯马金全,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月18日至2027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金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85%对其扣分4.75分。2022年10月15日早上7:50分监区组织出工,在队列行进中,该犯在队列中说话并采摘路边植被,未遵守队列纪律扣分2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金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0号
罪犯严振飞,男,1980年11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振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8月20日至2032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振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严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振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1号
罪犯刘照丹,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照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照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维持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11月27日至2028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照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照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照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2号
罪犯孙丽波,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丽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丽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维持民事赔偿及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4月2日至2029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丽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元、赃款赃物均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孙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丽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3号
罪犯张坤,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5月16日至2028年6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4号
罪犯王旗,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1月5日至2027年6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5号
罪犯皮胜男,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皮胜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1月26日至2027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皮胜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皮胜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皮胜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6号
罪犯郭传志,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传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3月4日至2027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传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法院已执行,赃款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传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7号
罪犯严守俊,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守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年11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守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严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守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8号
罪犯李泽见,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泽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6月5日至2029年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泽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泽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9号
罪犯虞水,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虞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虞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维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6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虞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4月15日该犯将他人劳动工具藏于灶台顶棚内,扣2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虞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虞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0号
罪犯郭荣,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8年8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已退赔7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1号
罪犯钟传新,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970号刑事判决,认定钟传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8月30日至2027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传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钟传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传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2号
罪犯马忠举,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忠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共同赔偿附件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年12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忠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忠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忠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3号
罪犯张瑾,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8日至2029年1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4号
罪犯徐涛云,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涛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中徐涛云承担人民币5千元。原告上诉,2013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1月25日至2025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涛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涛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涛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5号
罪犯李崇春,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本科文化,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5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崇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3月22日至2029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崇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10日早上出工时,罪犯刘安平在行进队列中违反队列纪律。罪犯刘安平联组联号成员李崇春未及时制止、报告,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崇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6号
罪犯杜培福,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010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培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5月24日至2029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培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培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培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7号
罪犯沈坤,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刑终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认定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12月29日至2028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沈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沈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8号
罪犯王家琳,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6月15日至2031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160.06,完成1043.9,未完成劳动定额10.01%,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家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9号
罪犯胡明,男,1976年11月2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 0103 刑初1565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30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0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6月11日至2029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7月31日,因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1160.06,完成962.94,未完成劳动定额16.99%扣分5.94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0号
罪犯郎学银,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郎学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8月18日至2030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郎学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郎学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郎学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1号
罪犯郎栋,男,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郎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5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郎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郎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郎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2号
罪犯都华,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6月20日至2030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都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都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3号
罪犯陈正华,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7年4月4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及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4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正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4号
罪犯韦昌红,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9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9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昌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原告上诉;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9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昌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韦昌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昌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5号
罪犯黄献军,男,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献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3月31日至2024年7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献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献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献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6号
罪犯丁加利,男,1990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3月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丁加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加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兰经济损失人民币2814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5月20日由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9年9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加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已履行但凭证遗失);民事赔偿人民币2814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丁加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加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7号
罪犯万发芝,男,1991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7日,贵州省贵阳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12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发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万发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发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8号
罪犯何昆明,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昆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毒品海洛因49.55克,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0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4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昆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昆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9号
罪犯刘少雄,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少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兆俊、刘少雄共同退赔被害人赵目金人民币三万元;作案工具贵F1Z388长安牌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少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少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少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0号
罪犯叶景荣,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景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毒品海洛因58.44克由收缴单位按规定予以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8月24日至2027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景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5月30日早上7点35分许,该犯在出工队列行进过程中,大声与其他监区罪犯说话,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叶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景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1号
罪犯向明勇,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黔01刑终7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0月22日至2032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3年6月8日下午开饭时,罪犯赖正仲脱离联组联号在号室内睡觉,该犯监内联组联号成员向明勇未起到监督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给予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向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2号
罪犯周宝瑞,男,1998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617.04元,对总额82813.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刑终3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改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617.04元,对总额79813.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6月2日至2031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宝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617.04元,已部分履行2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9813.4元,已部分履行25813.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宝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宝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3号
罪犯张大刚,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大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0333.98元,抚养费1913.7元,共计12247.6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4月18日至2030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大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247.6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月15日12时左右,在监区、分监区组织的清监行动中,从罪犯张大刚个人物品中查获刀片4把和纱剪一把(藏在护手霜塑料壳里),该犯对私藏、使用刀片违禁品供认不讳。该犯私藏一类违禁物品刀刃具,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3日隔离调查来源,现已经查明物品来源。2020年2月13日给予罪犯张大刚禁闭处罚15天,扣900分;2021年6月28日该犯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其他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扣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大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大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4号
罪犯张浪,男,1987年8月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 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9日至2032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5号
罪犯李国林,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被告人成峰、李国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809元(含已支付的14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8日至2032年7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国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8809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国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6号
罪犯李家刚,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家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11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家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家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7号
罪犯李松泽,男,1982年2月12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松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3月17日至2032年6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松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松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8号
罪犯杨兴然,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然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罪犯杨兴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兴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兴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9号
罪犯杨宽,男,1964年2月1日生,穿青人,中职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华为苹果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赃款577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11月16日至2033年5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0号
罪犯杨洋,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8月13日至2032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4月30日下午16时许,该犯与罪犯陈雄因下象棋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事件,给予扣2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1号
罪犯汤忠祥,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忠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手机、贵A6818L号车辆、电子称、银行卡卡内现金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后,银行卡予以没收销毁;毒资26.3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上缴国库)。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5月20日至2031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汤忠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汤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汤忠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2号
罪犯秦支权,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秦支权、卢凤江、刘和平退赔被害人郭家勇经济损失人民币8.9万元、退赔被害人包兴国经济损失人民币3.22万元、退赔被害人吴青松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退赔被害人王荣芬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退赔被害人张青秀经济损失人民币1.45万元、退赔被害人卢明英经济损失人民币0.82万元、退赔被害人邓荣芬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元、退赔被害人钟金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共计退赔人民币22.7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由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4月11日至2028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支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71万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秦支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支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3号
罪犯罗双柱,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国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双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月23日至2031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双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月24日下午17时许,监狱局督察民警在该犯储藏箱内清查出自制床单一条,给予扣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双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双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4号
罪犯聂光洪,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月1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聂光洪退赔被害人付嫡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郝佳经济损失人民币490元、退赔被害人罗茂航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于革军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刘匀清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谢忠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赵润林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共计退赔人民币399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2月17日由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年8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光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90元,已部分履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聂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光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5号
罪犯蒋刚,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9月30日至2030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6号
罪犯赵军,男,1997年9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8日至2032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7号
罪犯郑世友,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宣判后,其他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4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世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世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8号
罪犯陈雄,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5月6日至2031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6月28日,民警巡查中发现该犯利用生产材料做与生产无关的事,给予扣15分;2022年4月30日16时许,该犯与罪犯杨洋因下象棋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事件,给予扣2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9号
罪犯余鹏鹏,男,1996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6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2月11日至2031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鹏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余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鹏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0号
罪犯刘聪,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5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1号
罪犯尹前,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尹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2号
罪犯杨昌吕,男,2002年6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3日至2031年7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3号
罪犯王涛,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6月5日至2029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年3月10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4号
罪犯金廷方,男,1979年3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1日,贵州省清镇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廷方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综合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708.5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年7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廷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9708.56元未履行,其他账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廷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廷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5号
罪犯钟磊,男,1987年5月9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钟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5月5日至2027年1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50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钟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6号
罪犯高信恒,男,2003年6月1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0000040刑事判决,认定高信恒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综合刑期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3日至2026年4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信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高信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信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7号
罪犯冯华,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181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6日至2024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1817.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8号
罪犯庞明刚,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庞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6日至2025年9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庞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表现良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庞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庞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9号
罪犯肖宇,男,2003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8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2年4月11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8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0号
罪犯代功飞,男,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代功发、杨秀勇、杨秀鑫、代功飞退赔损失人民币118320元;责令被告人代功发、杨秀勇、代功飞退赔损失人民币6677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功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赔人民币18509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代功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功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1号
罪犯张中华,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1月3日至2032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中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中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2号
罪犯张友学,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8月15日至2032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友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友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3号
罪犯张赵得,男,1997年12月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年7月1日至2032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赵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赵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赵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4号
罪犯潘高,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年2月5日至2032年5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5号
罪犯熊万举,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中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5年8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万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熊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万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6号
罪犯王世飞,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7年4月13日至2031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世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6月3日晚,该犯与罪犯许兴勇在监舍2号室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对方,对该犯给予扣分30分;2021年7月6日7:30左右在生产现场门口,民警在做队前教育中,该犯两次打断民警讲话,经教育后,仍无理取闹,极不尊重民警,给予扣分20分;2021年7月26日11时许,该犯委托罪犯李成宏向外界违规捎信传话,给予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世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7号
罪犯穆华书,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3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华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0月17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2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穆华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穆华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8号
罪犯许兴勇,男,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上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12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兴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许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许兴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9号
罪犯邵亮,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7年8月9日至2031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邵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邵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邵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0号
罪犯陈富娇,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富娇限制减刑。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连带赔偿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对该犯限制减刑。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富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连带赔偿7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富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富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1号
罪犯黄显洪,男,1976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4年7月15日至2027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显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显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2号
罪犯黎朋,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黔刑终39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朋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年10月26日至2031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黎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黎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3号
罪犯侯文举,男,1988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黔011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年4月20日至2032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文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侯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侯文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4号
罪犯叶胜明,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黔04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1月3日至2032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胜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6月8日该犯未遵守内务管理规定,将鞋子晾晒于洗手间窗台。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叶胜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胜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5号
罪犯吴俊,男,1967年8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2年4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6号
罪犯吴洪波,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筑刑初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2年6月20日至2028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洪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5月31日,在罪犯潘光亭使用的储物箱里搜出涉黄MP4一部,经调查,该MP4属于罪犯吴洪波持有使用,被禁闭处罚,扣900分;2020年12月17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未按要求值夜班,扣25分;2021年4月1日因床上杂乱,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洪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7号
罪犯张富程,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4年3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富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富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富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8号
罪犯张本贵,男,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黔01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5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黔01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的判决,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本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本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9号
罪犯彭德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53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的判决,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年4月6日至2031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德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79%,扣分2.37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德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德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0号
罪犯彭涛,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3年4月29日至2026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1号
罪犯徐剑,男,1990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1月23日至2027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二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2号
罪犯徐松,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黔01刑终3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年10月27日至2031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3号
罪犯李成祥,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7年9月11日至2031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成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成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4号
罪犯李泽培,男,1992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11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泽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泽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5号
罪犯李章绍,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09年12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章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1日未向民警老实交代自己劳动的真实完成情况,隐瞒事实真相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章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6号
罪犯杨忠明,男,1992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沙洋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08)黔01刑终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8月31日至2031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忠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忠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7号
罪犯杨松,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黔260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黔26刑终2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4月17日至2027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法院已出具没收说明,注明拍卖该犯房产所得款项已扣除涉案债务,剩余款项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92%,扣分3.82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8号
罪犯汪宗智,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宗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汪宗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宗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9号
罪犯王力,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2014年3月7日至2027年4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30日身上藏有食品,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0号
罪犯王磊,男,1998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5月12日至2032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1号
罪犯聂绪刚,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4年4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绪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聂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2号
罪犯金波,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3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3号
罪犯陈昌林,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筑刑一初字第170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昌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昌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3月7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行为,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获知情不报,扣10分;2022年2月27日,在劳动现场与罪犯黄红起打架,扣35分受集训教育90天,2022年5月27日解除集训。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4号
罪犯黄石林,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黄石林、赵杰、张权共同退赔人民币17600元,被告人黄石林、赵杰共同退赔人民币218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1年5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石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退赔394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石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5号
罪犯付兴林,男,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兴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兴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0月26日上午7点三十分左右,罪犯黄生银、罪犯代文学和罪犯付兴林,三人因为开玩笑,藏代文学的囚帽,发生口角大声吵闹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付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兴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6号
罪犯代庆刚,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91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庆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提出上诉,2018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4月1日至2032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庆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月15日晚11点30违反生活定置管理扣10分;2022年10月5日晚上20:00左右,罪犯代庆刚因琐事与罪犯罗忠启发生争吵,相互辱骂,违反监规纪律,影响监管改造秩序扣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代庆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庆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7号
罪犯代洪斌,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洪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7月15日至2031年1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洪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1月26日7点35分左右,在5号楼1层7号监舍罪犯李义兵与管利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该犯作为当时楼层值班员,未及时报告民警扣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代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洪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8号
罪犯何发明,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发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33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月4日至2032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发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发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9号
罪犯刘此发,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此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提出上诉,2013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7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此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05月07日罪犯陈云桥在劳动现场睡觉,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此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此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0号
罪犯史周银,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99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周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周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退赔7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史周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周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1号
罪犯吴政榜,男,1950年9月20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政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3年3月1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3月19日至2032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政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政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政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2号
罪犯唐朝义,男,1953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义犯毒品犯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朝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朝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3号
罪犯张帮军,男,1968年4月6日生,回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帮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8月10日至2026年9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帮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26日14:30,该犯在5号楼1层10号室床铺上摆放杂物,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帮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帮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4号
罪犯成志春,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成志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1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8月11日至2029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成志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26日14:30,该犯在5号楼1层10号室床铺上摆放杂物,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成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成志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5号
罪犯樊明亮,男,1958年5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樊明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月12日至2032年5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樊明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樊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樊明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6号
罪犯沙全安,男,1957年12月2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沙全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1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9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沙全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沙全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沙全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7号
罪犯王仁贵,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01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仁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3年3月1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提出上诉,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3月19日至2032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仁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仁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8号
罪犯王基贵,男,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基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基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5月25日罪犯杨成江向民警反映罪犯王基贵在私下对其进行辱骂(王犯骂杨犯为“点水人”专门向民警打“小报告“);经民警查实,罪犯王基贵对其违规违纪事实供认不讳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基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基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9号
罪犯王志德,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6月11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志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志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先芝、尚飞、尚娇经济损失 68429 元,扣除已给付的 4900 元,实际给付 63529 元。该犯提出上诉,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12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志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双目失明一直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8429元已履行249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4月21日上午6:21分左右,罪犯王志德因罪犯刘云福拿走自己的凳子,用拳头反复打击罪犯刘云福腿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扣分35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志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0号
罪犯胡刚,男,1972年10月10日生,彝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2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3月9日至2025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1号
罪犯胡召富,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召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七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6月20日至2028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召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4月8日该犯私藏不利于改造书籍一本扣分35分;2020年8月22日晚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在监舍通道挂晾囚服扣分10分;2022年5月7日上午11:00分左右,该犯在五号楼一楼五监室门口与罪犯陈平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陈犯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召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召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2号
罪犯范德贵,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德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9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8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德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范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范德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3号
罪犯赵庆伦,男,2000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庆伦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庆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庆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庆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4号
罪犯陈少西,男,1947年1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少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少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5号
罪犯付举平,男,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举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6月16日至2032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举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1月4日10点30分左右,该犯与罪犯黄生玉在十四监区二分监区学习室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攘,后该犯被黄犯推倒在地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付举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举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6号
罪犯史洪远,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洪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洪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26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0.54%扣3.6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史洪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洪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7号
罪犯向兴平,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兴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8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向兴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作案工具贵JP3337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白色华为牌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2月25日至2029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兴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兴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8号
罪犯廖伟,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3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3月3日至2033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4366.95元,法院已执行。该犯家属于2022年6月每月偿还200元直至还清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9号
罪犯张开顺,男,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开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4月18日至2026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开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开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开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0号
罪犯李贤发,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贤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2月5日至2030年3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贤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贤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贤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1号
罪犯杨文刚,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5月26日至2030年6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年3月9日凌晨00:30分左右,贵州省监狱局督导组对我监区突击检查时,在罪犯杨文刚身上搜出4CM磨砂纸一块,经调查,杨犯磨砂纸从劳动现场带入扣12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文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2号
罪犯袁加学,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加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加学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2月19日至2025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加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因该犯患有双眼白内障,无法看清字,三课成绩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双眼患白内障,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26日14点30分,该犯在5号楼1层2号室床铺上摆放衣服,未按要求整理内务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袁加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加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3号
罪犯谭先忠,男,1940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先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5月27日至2028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先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7月10日早上6点44分左右,罪犯谭先忠与罪犯李支飞发生争吵扣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谭先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先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4号
罪犯邱光卫,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光卫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4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光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邱光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邱光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5号
罪犯邹宜宏,男,1994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宜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1月6日至2028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宜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邹宜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宜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6号
罪犯陈芝文,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芝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芝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因该犯双手臂残缺,三课成绩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双手臂残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芝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芝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7号
罪犯黄少昌,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少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6月12日至2027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少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少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少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8号
罪犯黄长安,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5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长安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11月6日至2029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长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12月4日9时分监区检查监舍卫生不合格,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2年9月9日8时3分至20分坐在床上,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扣3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长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长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9号
罪犯凌福聪,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68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9月4日至2029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凌福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凌福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凌福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0号
罪犯刘明江,男,1980年1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8年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明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9月30日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23.57%扣8.24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明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1号
罪犯张其文,男,1996年2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十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704元(含已支付的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定罪量刑部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9375元(含已支付的5万元)。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张隆承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0年8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其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937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其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其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2号
罪犯张小松,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月21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3号
罪犯彭克达,男,1963年5月2日生,其他,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20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7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克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克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克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4号
罪犯曹小洪,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5月10日至2027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小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曹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小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5号
罪犯朱用村,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得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3月13日至2026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用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所得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朱用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用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6号
罪犯李会成,男,1989年11月1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检察机关抗诉,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9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会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会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会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7号
罪犯杨万洪,男,2001年11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0 )黔05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8日至2031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万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万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万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8号
罪犯杨官荣,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官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官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9号
罪犯杨清,男,1987年6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15年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6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履行2000元,2020年5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执67号执行情况说明,被执行人杨清之母龙芹珍自愿替杨清缴纳2000元的罚没款,本案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11月9日值星期间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0号
罪犯肖应刚,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8848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月15日至2027年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应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884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2月6日上午12时30分左右利用原材料制作衣服扣分15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应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应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1号
罪犯谢才林,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6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8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才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年5月3日未按规定着囚服扣15分;2022年5月6日该犯与罪犯张龙发生打架斗殴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谢才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才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2号
罪犯谢荣军,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2月23日至2027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荣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赔偿56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谢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荣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3号
罪犯钟志鹏,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3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志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2021年9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248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钟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志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4号
罪犯马付全,男,1977年5月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2日至2034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付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付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付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5号
罪犯龙光斌,男,1995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该犯承担人民币4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12月18日至2032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光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年12月10日生产现场违规吸烟扣50分;2019年12月16日将生产原料占为己有扣15分;2019年12月31日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48.2%扣16.87分;2020年1月31日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19.23%扣6.73分;2020年7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2年5月6日在号室内与罪犯张龙发生抓扯进而打架斗殴扣20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光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6号
罪犯刘涛,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上诉后,2015年4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11月22日至2028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7号
罪犯孙祖权,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祖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9月11日至2029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祖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孙祖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祖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8号
罪犯张小兵,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6日至2028年3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9号
罪犯杜昌前,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昌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物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7月20日至2027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昌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昌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昌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0号
罪犯杨坤瑜,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坤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3月24日至2028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坤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坤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1号
罪犯王老二,男,1993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12月5日至2029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5月18日值班时打瞌睡,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老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2号
罪犯罗春,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35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2日至2035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3号
罪犯袁光富,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光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光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9%扣2.1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袁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光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4号
罪犯黄子铭,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4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子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8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7月17日至2027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子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子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子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5号
罪犯龚三刚,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龚三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7月24日至2027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三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1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龚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龚三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6号
罪犯何元洪,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2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年5月10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元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元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7号
罪犯何松,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黔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5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月31日该犯2021年01月劳动定额80,完成75.1,未完成劳动定额6.12%扣分2.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1月31日因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6.12%扣2.14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8号
罪犯余光金,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黔27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黔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光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4.6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余光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光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9号
罪犯孔垂龙,男,1994年5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黔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3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垂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5000元,判决中注明)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孔垂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垂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0号
罪犯敖显克,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10月27日至2026年5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21日因夜间未履行值班职责,睡觉。扣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3月21日因夜间未履行值班职责睡觉扣2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敖显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1号
罪犯朱平贵,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黔0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5月23日至2031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平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朱平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平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2号
罪犯李世伦,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黔05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28日至2029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世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世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3号
罪犯李毅,男,1997年8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京0108刑初9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200215.1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9日交付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七监区执行;2022年7月28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七监区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00215.1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4号
罪犯杨星,男,1995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5月9日至2027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5号
罪犯潘年荣,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六名被告人抢劫、盗窃的财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11月11日至2028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年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抢劫、盗窃的财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年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6号
罪犯王世平,男,1983年5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3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世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黔01执160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世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7号
罪犯马永存,男,1984年11月2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黔05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28日至2034年7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2月17日,因在习艺现场私改囚服,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年2月17日因在习艺现场私改囚服被扣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永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8号
罪犯孙亮,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2年5月22日至2030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孙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9号
罪犯王鹏,男,1992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鹏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7月11日至2031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0号
罪犯邓广良,男,1991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广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应高、徐伯林、曹文、邓广良、黄训美、陈林林共同赔偿被害人张韦人民币89000元;依法追缴邓广良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广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共同赔偿人民币89000元未履行、依法追缴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邓广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广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1号
罪犯吴富贵,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富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民事赔偿人民币七千二百二十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09年9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富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722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富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2号
罪犯张少伟,男,1995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原告上诉;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7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少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少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少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3号
罪犯陆健,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0月19日至2030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陆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4号
罪犯刘定益,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定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核准上诉人刘定益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4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定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5号
罪犯吴贤军,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贤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2日至2027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贤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贤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6号
罪犯张本州,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本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9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本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7号
罪犯易国强,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认定易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月6日至2032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易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易国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8号
罪犯杨彬,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7月27日至2029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9号
罪犯汪林,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8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年4月23日该犯联组联号成员霍存良脱离联组联号独自在医院三楼一号卫生间洗衣服,未及时报告,被扣10.00分;2022年5月29日该犯顶撞民警被扣35分。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80号
罪犯罗恩平,男,1988年1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8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恩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恩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07年10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罗恩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恩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81号
罪犯邹寿传,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寿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0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邹寿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寿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82号
罪犯钱磊,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认定钱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由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3月30日至2026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钱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83号
罪犯黄品声,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品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品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品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