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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王监减字1480-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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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3953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黔王监减字1480-188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0

罪犯MASEOKHU马小可,男,19924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越南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1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316日至20255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实施从境外走私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刑未履行而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MASEOKHU马小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MASEOKHU马小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1

罪犯关转军,男,197812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5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411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1016日至20271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关转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关转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2

罪犯刘俊松,男,19892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6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20193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86日至20321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刘俊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俊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3

罪犯卢建来,男,19819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2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826日至20305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815日,该犯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卢建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建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4

罪犯安贵全,男,1967125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安贵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3月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928日至20272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且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安贵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安贵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5

罪犯左定红,男,1975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1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4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511日至20254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左定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左定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6

罪犯张勇飞,男,1986610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3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011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97.2万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926日至20286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7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630日查出分监区生产的衣服部分出现破洞,导致质量不达标,情节严重。该犯作为生产组长未认真负责是出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扣分8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数罪并罚,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被害人损失未追回。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勇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7

罪犯张杨,男,19834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2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323日至20327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231日该犯202012月劳动定额2473,完成2120,未完成劳动定额14.27%扣分4.99分;2021228日该犯20212月劳动定额1881,完成1844,未完成劳动定额1.96%扣分0.68分;2021331日该犯20213月劳动定额2622,完成2524,未完成劳动定额3.73%扣分1.30分;2021430日该犯20214月劳动定额2394,完成2162,未完成劳动定额9.69%扣分3.39分;2021531日该犯20215月劳动定额2280,完成1851,未完成劳动定额18.81%扣分6.58分;2021630日该犯20216月劳动定额2394,完成1804,未完成劳动定额24.64%扣分8.6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8

罪犯王以德,男,19696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1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36日由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部分履行4000元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930日该犯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0.89%,扣0.31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王以德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次减刑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情形,其财产刑部分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王以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以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89

罪犯王印林,男,19925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4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8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0613日至202811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印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印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0

罪犯王林波,男,19667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325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52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1124日至20276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林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1

罪犯田大勇,男,1975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3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122日至20274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30日,监狱特警队对一监区一分监区罪犯田大勇进行行为规范抽查,该犯未能熟记和背诵,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大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2

罪犯田年龙,男,196512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7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0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311日至20249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实施同种犯罪,且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严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考核期间仅获得四个表扬。综合考虑该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田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年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3

罪犯童天才,男,19923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135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7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5日至203611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9月至202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3月至2021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858日内务检查不达标,扣10分;2018615日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201917日作为联号组长,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20分;2019216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2019526日持有二类违禁物品(赌博工具),扣55分;2019115日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10分;2020519日未按规范穿着坐班员标识背心,扣10分;2020621日,私藏使用违禁物品(对口剪,未钝化),扣65分;2020725日利用生产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2021228日该犯因未完成劳动定额6.3%,扣2.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次减刑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情形,其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为六个月以下。

综上所述,罪犯童天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童天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4

罪犯胡家汉,男,19775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9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81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8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24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315日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1527日由贵州省平坝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228日罪犯胡家汉与罪犯何黔平因生产维修缝纫机事宜发生争执,再此过程中,罪犯胡家汉谩骂何黔平,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假释,后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考核期内仅获3个表扬,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胡家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家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5

罪犯袁丛国,男,19913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3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35日至20258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退赔继续追缴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丛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丛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6

罪犯贺玉龙,男,198711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423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126日至20325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31日该犯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7%,扣1.24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贺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玉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7

罪犯郭伟,男,19899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2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711日至20287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郭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8

罪犯陆大辉,男,19811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4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317日至20263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10日违反就餐管理规定,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大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大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499

罪犯陈秋,男,19878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312日至20328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综上所述,罪犯陈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0

罪犯陈黔,男,19695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8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0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412日至20242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1

罪犯韦广常,男,197951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4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429日至202912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630日该犯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52%,扣1.93分;2021930日该犯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25%,扣10.5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广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广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2

罪犯刘建华,男,1980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4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7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9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16日至20295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0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3

罪犯刘江,男,20005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4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8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49日从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2122日从贵州省平坝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6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33日至20244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31日该犯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8%,扣1分。

从严情形:涉恶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4

罪犯吴锦宽,男,19986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4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 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锦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6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1116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109日至202410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锦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6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锦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锦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5

罪犯娄鹏庆,男,198722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娄鹏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44日至20265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娄鹏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723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2614日因分片不清,前后侧弄混,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分监区生产受到较大影响,扣8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娄鹏庆于2013126日因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娄鹏庆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娄鹏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娄鹏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6

罪犯常洋,男,1993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5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常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该犯承担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2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520日至20253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常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29日不按规定使用热水,拒不执行民警指令私自打开热水器,扣1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常洋于202229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15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常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常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7

罪犯张易飞,男,19878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33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易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0104日至20271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易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易飞于201133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易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易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8

罪犯成峰,男,19869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809元(含已支付的14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4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88日至20347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成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8809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成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成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09

罪犯曾兵兵,男,198310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2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兵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1218日至20283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兵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十二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兵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0

罪犯李光荣,男,19861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7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1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1025日至202511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光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2

罪犯王勇,男,19879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1231日至20275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31日该犯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4%,扣0.71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王勇于2014623日因强奸罪,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3

罪犯王德益,男,1970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4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01 刑初10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30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68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714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59日至20248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德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30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6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德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德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4

罪犯罗翔,男,19908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221日至20277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赃物继续追缴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3117日因抢劫,盗窃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罗翔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5

罪犯谭丽青,男,19854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2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丽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6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0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5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6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0417日至20249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丽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物继续追缴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110月不予奖励;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违规情形:2020510日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抓扯,继而对其进行殴打,当日对该犯予以隔离调查三十日,527日解除隔离调查,527日被禁闭处罚15天,610日解除禁闭,79日集训管理教育30日,87日解除集训,扣900分;2021410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162日因抢劫,强奸罪被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且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谭丽青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谭丽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丽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6

罪犯郑俊林,男,19922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俊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12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2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318日至20276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俊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918日该犯作为环节组长,未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造成一定影响,扣1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俊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俊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7

罪犯郑军,男,19768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1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19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329日至20327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郑军于2023328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且于2009217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应从严掌握对罪犯郑军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8

罪犯郭世伟,男,199432日生,德昂族,小学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世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512日至20268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世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执行144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1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331日该犯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75%,扣1.66分;2021417日生产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1430日该犯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7%,扣0.86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202011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417日生产质量不达标,扣10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世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19

罪犯陈俊先,男,198110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4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527日至20265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俊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0

罪犯陈海浪,男,198610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31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39日至20267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海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5129日因抢劫,盗窃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陈海浪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海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1

罪犯鲁保华,男,19844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3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保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930日至20303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鲁保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30日该犯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5%,扣0.6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鲁保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2

罪犯尹真贵,男,197510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935号刑事裁定,认定尹真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76日至203210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尹真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真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3

罪犯彭朝金,男,19911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朝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67日至20279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结案,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彭朝金于20141217日因抢劫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应改变对罪犯彭朝金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朝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4

罪犯李江平,男,19898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2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01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江平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824日至203211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江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5

罪犯杨虎,男,19993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42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0121 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118日至20333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20231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6

罪犯梁思金,男,19853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0502刑初517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思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3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422日至20252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被告人梁思金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梁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思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7

罪犯潘万波,男,19967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3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万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929日至203212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万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万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8

罪犯王志明,男,197211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0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310日至20274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志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29

罪犯肖庆国,男,19854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123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29日作出(2018)黔04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8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759日至203110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20日,监狱特警队巡查发现在三号楼一楼九号室水杯架上有一瓶自制食品,经调查发现该食品系罪犯肖庆国所有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庆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庆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0

罪犯蒋务生,男,19672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3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务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4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1021日至202712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务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务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1

罪犯谢勇,男,1987610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1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1刑初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125日至20324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2

罪犯陈文华,男,1965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101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59日至20264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文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3

罪犯黄信,男,19954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53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518日至20257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判决前部分履行5000元,判决后部分履行1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4

罪犯付玉,男,19735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613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3刑初字5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04.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9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7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1220日至20325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504.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96.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119日罪犯付玉在收工时将生产原材料占为己有扣分5.00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5

罪犯付贵发,男,19631215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8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贵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1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31日至20253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贵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已部分履行3080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贵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6

罪犯伍贤,男,19824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伍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4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8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911日至20321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7

罪犯余发付,男,19921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发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89日至20311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发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发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发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8

罪犯余永飞,男,1998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共和国果敢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永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23日至20314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永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永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永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39

罪犯倪铨,男,198110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031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3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倪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23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1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3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123日至2027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倪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倪铨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倪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倪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0

罪犯史开发,男,19728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开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开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开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16日不遵守就餐规定扣分10.00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开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开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1

罪犯吴瑜,男,19861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4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523日至20265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2

罪犯周明军,男,19865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816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8)川7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124日至20326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明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周明军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明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3

罪犯唐小虎,男,19867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5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小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4日至20307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00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1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34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小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4

罪犯支成虎,男,197112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认定支成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18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支成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31日至20275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支成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9日监区组织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00分;20225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6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支成虎于20141218日因故意杀人被贵州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支成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支成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5

罪犯李本学,男,1984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2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本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726日至20323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本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29日监狱特警队巡查时发现值星罪犯李本学睡觉扣分8.00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4219日因抢劫,盗窃,强奸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李本学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本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6

罪犯杨华贵,男,198311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7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华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9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华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77日至203110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华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华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7

罪犯杨鹏,男,1982105日生,布依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7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0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3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816日至20249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8

罪犯王光忠,男,19701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0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4411日至20282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光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光忠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王光忠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光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49

罪犯甘华,男,197011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8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甘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022日至20321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28日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坐班睡觉扣分25.00分;2022223日罪犯甘华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使用不允许的容器打开水。扣分3.00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甘华于202128日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坐班睡觉扣分25.00分;2022223日罪犯甘华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使用不允许的容器打开水。扣分3.00分。应从严掌握对罪犯甘华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甘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0

罪犯石航飞,男,19989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0102刑初135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航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910日至2033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航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8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422日罪犯石航飞违反板块式移动规定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分2.00分;2022714日在检查内务卫生时,该犯在干警提醒教育之后床单被褥凌乱,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从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看,罪犯石航飞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航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航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1

罪犯蒋国红,男,196810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0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国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9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1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221日至20285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国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国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国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2

罪犯蒲元明,男,19658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2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蒲元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312日至202911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蒲元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蒲元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蒲元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3

罪犯邓恩勇,男,19989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257刑事判决,认定邓恩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9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215日至20323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恩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恩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恩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4

罪犯邓裴海,男,197762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5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626日至202910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裴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裴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5

罪犯钟敬波,男,19901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7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敬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116日至20278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敬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敬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敬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6

罪犯陈进松,男,1995728日生,其他,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进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承担30000.00元,互带连带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3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410日至2026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进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00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进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7

罪犯刘开富,男,19782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0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开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118日起至20371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3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0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2118日至20349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开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系主犯,其多次强奸、抢劫,强奸罪、抢劫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罚金未全部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开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8

罪犯吴通,男,199510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1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36号之二刑事判决,认定吴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751日起至20324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51日至20317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59

罪犯张应,男,19714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18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313日起至20333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313日至20328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月该犯劳动定额805,完成750,未完成劳动定额6.83%,扣2.39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0

罪犯徐万军,男,19819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1231日起至202912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1231日至20288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2012时左右,罪犯何宣柱与徐万军因打水问题在监舍2号室门口发生争吵,扣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情形,表现一般。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徐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1

罪犯施杭波,男,19791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325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施杭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1121日起至202811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529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1121日至20275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杭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施杭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施杭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2

罪犯李清,男,198611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4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109日起至203310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109日至2033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3

罪犯赵向春,男,196512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8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向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94日起至20329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94日至2032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向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于2021721日作出(2021)黔011519号之一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64日早上出工集合时,罪犯赵向春与他犯共用一件雨衣,民警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在队列出二号门后,罪犯赵向春将身上所穿衣服拉至头顶挡雨,民警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到劳动现场后,民警针对以上情况作集体教育,该犯在队列中抢话辩驳,民警指令该犯停止以上辩驳行为,该犯继续抢话辩驳,扣分2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向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向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4

罪犯何纯栋,男,19927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1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纯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家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180.4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3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611日至202710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纯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80.41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何纯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纯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5

罪犯刘德炆,男,199210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2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430日至203211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德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德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6

罪犯卢凤江,男,19778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凤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27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1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执行,2019410日从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411日至20279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凤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法院已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271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盗窃犯罪罪犯,多次盗窃,犯罪情节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虽然有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但仍需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和退赔义务。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凤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7

罪犯左小忠,男,196812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14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9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小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719日至203211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左小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月该犯劳动定额526,完成462,未完成劳动定额12.16%,扣4.25分;20211231日罪犯黎明脱离联组联号,该犯为联组联号成员,未起到监督责任,扣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再犯,犯罪情节严重,犯罪主观恶性较强。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左小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左小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8

罪犯张培勇,男,19845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12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3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培勇犯绑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张培勇、周大猛退赃被害人人民币4636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1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执行,2019410日从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410日至20319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6364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培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69

罪犯张跃跃,男,199011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5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跃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714日至20293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跃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8月该犯劳动定额693,完成产值675,未完成劳动定额2.59%,扣0.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跃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跃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0

罪犯张顶元,男,19632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顶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515日至20268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顶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顶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顶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1

罪犯文太贤,男,197410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太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2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太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313日投入安顺监狱执行,201612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122日至20271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太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2月该犯劳动定额1080,完成960,未完成劳动定额11.11%,扣3.33分;20223月该犯劳动定额810,完成730,未完成劳动定额9.87%,扣2.9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太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太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2

罪犯曾祥建,男,19862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3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祥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4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4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35日至20273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祥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执行;赃款、赃物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祥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3

罪犯李定义,男,19781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定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65日至20283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定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定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定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4

罪犯李宪华,男,19822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8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宪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9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112日至2029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宪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125日清监过程发现该犯在监舍号室内床下私藏食物,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宪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5

罪犯李明昌,男,19651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8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9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32日至20294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明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16748分,罪犯李明昌在出工时擅自离开队列独自行进,该犯违反队列纪律,扣2分;2022125830分许,在抽查联组联号罪犯时,该犯不能熟记本联组联号罪犯,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明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6

罪犯李玉兵,男,198512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12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刘开勇、杨国、李玉兵退赔被害人陈清素经济损失5877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826日至20252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玉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李玉兵等人退赔被害人陈清素经济损失58778元未履行。202212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31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以销案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玉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7

罪犯王家兴,男,19894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9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1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5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81014日至202412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执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家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8

罪犯罗建波,男,19952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0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2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59日至20279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建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暴力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建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建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79

罪犯钟代强,男,19915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3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钟代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42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钟世双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十五日;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09112日至20261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代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37261503分左右,罪犯钟代强自厂房外进入生产现场,经过安检门时,监区民警查出其违规将食品带入生产现场,扣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代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代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0

罪犯陈兰勇,男,19901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6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兰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7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12日至2029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兰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兰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兰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1

罪犯陈正义,男,19883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2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63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涉案毒品依法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7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陈正义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96日至20274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正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2

罪犯陈远平,男,19886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5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远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228日至20272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远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远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3

罪犯刘吉胜,男,198612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7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吉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220日起至2030219日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2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2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220日至202612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吉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人民币800元、两部手机折价款8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吉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吉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4

罪犯周成宇,男,19808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刑期自20101110日起至20291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6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92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1110日至20261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成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2310时许,监狱警务督察队对我分监区劳动现场进行现场督察时,查获罪犯周成宇在劳动现场画画,扣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成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成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5

罪犯堵世刚,男,19856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堵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1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堵世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考验期自20141128日起至201611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堵世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17日凌晨442分至54分,罪犯堵世刚在值楼层坐班时睡觉(睡岗),不认真履行职责,被监控民警查获,扣10分;2021825日下午15时许,罪犯堵世刚在装车时将所吃雪糕包装袋夹带在产品中,并装入车内,扣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堵世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堵世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6

罪犯王光乐,男,19931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3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104日起至203210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04日至2032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光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光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7

罪犯刘从品,男,19909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422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从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99日起至202898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6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8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99日至20269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从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犯,犯罪情节严重,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从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8

罪犯刘国军,男,19766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1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3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在狱内又犯故意伤害罪,201245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认定刘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4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929日至20353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国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19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02612时该犯与他犯打架,扣分65.00分;20225810时与他犯发生争吵并不听民警指令,扣35.00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被判处无期徒刑暴力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考核周期期内有严重违规行为(延长一年考察期后间隔时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国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89

罪犯刘炳浩,男,199310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山东省诸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213日,四川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川7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炳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4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514日至20301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炳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炳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炳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0

罪犯向健龙,男,19891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4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 撤销该院(200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向健龙的缓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认定向健龙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德人民币14125元(刑期自2011827日起至20274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8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119日交付贵阳新收分流中心执行,2013111日从贵阳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827日至2024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健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12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 ,被扣15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健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健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1

罪犯周学文,男,198610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3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学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913日至20331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学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学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2

罪犯岑祖益,男,19636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岑祖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35日起至20313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35日至20291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岑祖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祖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岑祖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3

罪犯曾宇,男,19943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1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20.108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63日至20241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0.108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合同诈骗罪罪犯,罚金和退赃退赔均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4

罪犯朱伟,男,199012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2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赃款37575.33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暂存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5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00元未履行,赃款37575.33元已没收。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5

罪犯李可,男,19849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6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21113日起至20271112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11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21113日至202510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59日放风时打赤膊扣分10.00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6

罪犯杜辉银,男,198010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6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字6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辉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129日起至20311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9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836号刑事判决,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129日至20299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辉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辉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辉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7

罪犯杨志长,男,19899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泰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2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志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91日至203211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志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志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8

罪犯罗友华,男,19665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2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1刑事裁定,认定罗友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331日起至20313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该犯提出撤回上诉,20161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罗华友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331日至202911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友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友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599

罪犯罗家富,男,19971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家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124日至20315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家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执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家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0

罪犯赵九洲,男,19864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0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九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2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5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九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230日该犯联组成员违规,该犯作为联组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扣分40.00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九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九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1

罪犯赵坤,男,19871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3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930日至20307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同意你监狱因累犯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执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2

罪犯陆朋辉,男,19957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状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102.6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810日至20246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朋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102.6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朋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朋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3

罪犯陈刚,男,19782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7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216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241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930日至202412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合同诈骗罪罪犯,罚金和退赃退赔均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4

罪犯陈忠义,男,19956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5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未追缴的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刑期自201288日起至202787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1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88日至20251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2%,扣分9.52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忠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5

罪犯陈梦林,男,200310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232号刑事裁定,认定陈梦林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11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5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329日至20243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梦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梦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6

罪犯陈进才,男,19939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59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其中该犯赔偿2万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0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316日起至20293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其中该犯赔偿2万元(已履行)。该犯交付执行后,201676日,在狱内又犯故意伤害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零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四个月零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76日起至20299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76日至20287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进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其中该犯赔偿2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61%,扣分4.08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服刑期间(20167月)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进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7

罪犯韩杰,男,19707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0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杰犯运输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1211日起至202812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2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1211日至20275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韩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8

罪犯高斌,男,19855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216日起至20292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0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216日至20275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218日当日故意浪费热水扣分3.00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09

罪犯付豪学,男,19851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付豪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0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124日至20285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豪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218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夜间值坐班时睡觉)扣分25.00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犯罪罪犯,赃款赃物追缴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付豪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豪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0

罪犯刘平,男,1973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41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127日至20336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1

罪犯周必光,男,1984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必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8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0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311日至20279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必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执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必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必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2

罪犯张发刚,男,197210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5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发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8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64日至203010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发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发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3

罪犯李帅,男,2000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8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九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418日交付执行,20221111日从海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124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34日至20269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4

罪犯李建超,男,19732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3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1223日至20264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建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316日,经分监区民警查实,罪犯李建超生产的180余件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00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犯,罚金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建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5

罪犯杨光任,男,19792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0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光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已支付)。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4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618日至20269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任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6

罪犯肖红红,男,19831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红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五万元(肖红红承担其中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115日至20287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红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总额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肖红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红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7

罪犯胡忠,男,19722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8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8000元暂存本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已部分履行8000.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8

罪犯贾振海,男,19821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1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振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6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521日至20319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贾振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贾振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贾振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19

罪犯郑绿军,男,19745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0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绿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9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36日至20254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绿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绿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绿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0

罪犯陈俊明,男,198911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422日至202910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630日该犯作为质检员未认真履职,导致未检查出残次品。扣分8.00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俊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1

罪犯陈洪军,男,19831128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10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洪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原告人40000元(陈洪军承担其中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4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9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2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6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222日至20297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洪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123日打架(轻微)扣分65.00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罪犯,同意你监狱因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洪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2

罪犯何仕兵,男,19891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1225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仕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罚金人民币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金人民币1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610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三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721日至20255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仕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11日内务卫生检查中,未按要求摆放物品,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0126日因抢劫,盗窃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仕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仕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3

罪犯张江红,男,19885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筑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江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54日起至20145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限制减刑;张江红、李东方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总金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4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7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7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江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江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4

罪犯张鹰,男,19881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0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423日起至20294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2014423日至20284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罪犯张鹰在20201230日会见过程中,向家属抱怨自己眼睛出问题,得不到保外就医,”只有等你死了才会管你“,谈话内容有碍改造,扣2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5

罪犯朱概,男,19908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32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816日起至20318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816日至20306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概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11日内务卫生检查中,未按要求摆放物品,扣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朱概系毒品再犯、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朱概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6

罪犯熊庆伟,男,19709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2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庆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415日起至2027414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244315.1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3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5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415日至20254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庆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244315.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庆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庆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7

罪犯王井刚,男,197610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052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井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1226日起至20341225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4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05刑终第12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26日至203412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井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认定罪犯王井刚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井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8

罪犯王平五,男,197411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11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平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511日起至20295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511日至202712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平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罪犯王平五系毒品再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平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平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29

罪犯田德富,男,19978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61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3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德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合刑期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1210日起至20261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210日至20261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德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67日下午1430分,罪犯田德富因琐事辱骂他犯,扣30分;20211115日晚上2330分,罪犯田德富与同号室罪犯王瑞友因交接班语气问题发生推搡,扣1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田德富于202167日下午1430分,罪犯田德富因琐事辱骂他犯,扣30分;20211115日晚上2330分,罪犯田德富与同号室罪犯王瑞友因交接班语气问题发生推搡,扣1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田德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德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0

罪犯罗小发,男,19986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外国籍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小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123日起至20321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23日至20314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小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小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1

罪犯肖礼锦,男,19761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泰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6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礼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合刑期十六年,合计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自2016126日起至20311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0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9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126日至20299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礼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礼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礼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2

罪犯胡龙利,男,19813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7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龙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98日起至20289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0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98日至20274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龙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龙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龙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3

罪犯胥合俊,男,19809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3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胥合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0918日起至20319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918日至20319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胥合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胥合俊于2021329日因强奸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胥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胥合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4

罪犯袁永江,男,19884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0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永江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涉案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执行,2015818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326日至20282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永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3000元法院已执行;赃款赃物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26日,罪犯袁永江在劳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扣1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袁永江于20141030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永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5

罪犯谢敌,男,1982125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6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36日至20264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谢敌于2014623日因故意杀人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6

罪犯谢林,男,19993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88日起至2025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88日至2025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7

罪犯谢龙,男,198811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谢龙、赵万春、谢凡抢劫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7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15日至20275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212日,夜间就寝后,罪犯谢龙个人物品未按定置管理规定要求摆放,扣分3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谢龙于201463日因抢劫,强制猥亵妇女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且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8

罪犯黄正兴,男,19889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4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正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5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12日至203010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正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正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39

罪犯龙贵,男,19948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9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龙贵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龙贵承担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维持龙贵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龙贵承担5500元;认定龙贵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142日至20256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0

罪犯何勇,男,19901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615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24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256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24 刑更2号刑事裁定,认为何勇在执行缓刑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撤销对何勇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何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56日起至20245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6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执行,2022714日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56日至20245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6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1

罪犯宋安云,男,19727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41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安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01122日起至202811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22日至202811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安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安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安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2

罪犯张学友,男,19719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5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连同前罪余刑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学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学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3

罪犯彭新华,男,1990112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新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66日起至202965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5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66日至202810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新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30日在劳动现场开餐时随意走动,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新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4

罪犯朱鸿,男,19969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4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4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合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0815日起至2032814日止)。朱鸿、罗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云贵共计18309.5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军共计19139.3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815日至20328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云贵、赵军共计人民币374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5

罪犯李前顺,男,19867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422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前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112日起至20281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112日至20269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前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228号上午罪犯李前顺在劳动现场与罪犯邱忠波发生争执后,罪犯李前顺辱骂罪犯邱忠波,扣30分;2021730日在劳动现场开餐时随意走动,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201228号上午罪犯李前顺在劳动现场与罪犯邱忠波发生争执后,罪犯李前顺辱骂罪犯邱忠波,扣30分;2021730日在劳动现场开餐时随意走动,不遵守就餐规定扣10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前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前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6

罪犯杨元贵,男,19831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元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829日起至20358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829日至20358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元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7月该犯劳动定额15400,完成9878,未完成劳动定额35.85%,扣12.54分;202111月该犯劳动定额405,完成353,未完成劳动定额12.83%,扣3.84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害人系其亲生女儿,且被害人不满14岁。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5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元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7

罪犯杨克友,男,19874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1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克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718日起至2025717日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718日至202412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克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克友于20141117日因抢劫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杨克友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克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8

罪犯杨孝瑞,男,19725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孝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621日起至20286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3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621日至20266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孝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230日,罪犯杨孝瑞将剩饭剩菜带入监舍,扣15分;202126日,罪犯杨孝瑞将剩饭剩菜带入监舍,扣1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201230日,罪犯杨孝瑞将剩饭剩菜带入监舍扣15分;202126日,罪犯杨孝瑞将剩饭剩菜带入监舍扣15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孝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49

罪犯王传发,男,19838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0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传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419日起至20314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12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419日至20314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传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传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传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0

罪犯班丰,男,19775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班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合刑期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1023日起至20331022日止)。班丰抢劫被害人钱款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1023日至20327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班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偿还抢劫被害人钱款65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班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1

罪犯石波,男,19918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91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512日起至20285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512日至20266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2

罪犯蔡波,男,197610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514日起至2026313日止)。蔡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志人民币14531.6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1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蔡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志人民币14531.69元,蔡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514日起至20255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14日至20255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志人民币14531.69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8121112分许,分监区罪犯蔡波、肖功涛在生产现场餐厅因口角发生打架,依据现场监控视频和民警调查取证,分清责任主次,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2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蔡波有犯罪前科,可从严惩处。且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蔡波于20228121112分许,分监区罪犯蔡波、肖功涛在生产现场餐厅因口角发生打架,依据现场监控视频和民警调查取证,分清责任主次,扣8分。应从严掌握对罪犯蔡波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蔡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3

罪犯虞铁,男,19782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91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虞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6324日起至20313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324日至20303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虞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虞铁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虞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虞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4

罪犯郑举,男,198510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92日起至20299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4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92日至202710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5

罪犯陆华刚,男,197510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51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华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1016日起至202410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7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016日至202410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0月至2023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奸犯罪的被害人未满14周岁,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6

罪犯马力,男,197910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2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力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711日起至20257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1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3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11日至20257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5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620日至630日期间,该犯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出现较大下滑,经多次教育后仍没有改观,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20分;20217月该犯劳动定额32210,完成11436,未完成劳动定额64.49%,扣22.57分;202111月该犯劳动定额1141,完成902,未完成劳动定额20.94%,扣6.28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王武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加(扣)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考核周期统计表》证实:罪犯马力于2021620日至630日期间,该犯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出现较大下滑,经多次教育后仍没有改观,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20分;20217月该犯劳动定额32210,完成11436,未完成劳动定额64.49%,扣22.57分;202111月该犯劳动定额1141,完成902,未完成劳动定额20.94%,扣6.28分。应从严掌握对罪犯马力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7

罪犯黄仕鑫,男,19858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31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仕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926日起至2027925日止)。黄仕鑫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132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黄仕鑫盗窃非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4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0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926日至20259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仕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320元未退赔;继续追缴盗窃所得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7月该犯劳动定额9856,完成8954,未完成劳动定额9.15%,扣3.2分;20234月该犯劳动定额72,完成51,未完成劳动定额29.16%,扣8.74分。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应改变对罪犯黄仕鑫提请减刑的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仕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仕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8

罪犯刘汉鹏,男,19651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623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刘汉鹏等2人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12日至202511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汉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刘汉鹏等2人退赔273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2021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12%对其扣分8.73分。该犯2021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05%对其扣分7.81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汉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汉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59

罪犯吴东,男,19821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5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71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71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7127日起至2019223日)。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019220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二个月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二个月十七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4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6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8617日至20291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8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43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中,内务卫生不达标,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东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202143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中,内务卫生不达标,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扣分10分。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0

罪犯周应鹏,男,19938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30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827日至20252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应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应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应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1

罪犯李勇军,男,1986112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3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及失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4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2919日至20259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2013322日因抢劫,盗窃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应改变对罪犯李勇军提请减刑的幅度。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2

罪犯李玉林,男,198142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516日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6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124日至20244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6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3

罪犯杨德超,男,19695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6312日至202911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德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德超系毒品再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罪犯。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纪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23112号】第六条第1款“罪犯取得的表扬成绩,对应以下报请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已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罪犯,每取得一个表扬,减刑幅度不超过二个月。”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德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4

罪犯汪东洲,男,197781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510日经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汪东洲等2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2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6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1118日至202411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东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履行;责令汪东洲等2人退赔328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6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汪东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东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5

罪犯王国彬,男,1987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531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因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又犯罪,2011928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0000元,五被告人对赔偿总金额7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6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09827日至20242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国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10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国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6

罪犯胡玉,男,19806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358号刑事裁定,认定胡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6113日至20315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80000元未履行,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2121日作出(2022)黔0102825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212日他犯因琐事与该犯发生争执,该犯侮辱、谩骂他犯,对其扣分30分。2021516日民警在实名点名封号时,该犯按规定着统一囚服,对其扣分15分。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7

罪犯赵川,男,19886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6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01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三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09925日至202510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5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8

罪犯陈冰雨,男,1975111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项已由陈冰雨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超出判决的赔偿部分从其自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冰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528日厂方师傅抽查分监区成品,发现生产一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分监区调查,该犯对产品质量检查松懈,导致大量返工,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冰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冰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69

罪犯马宁,男,198710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6日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412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331日至20293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16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0

罪犯马江,男,19975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226日至20246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1

罪犯黄云虎,男,19832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0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716日至20293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云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云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云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2

罪犯黄家祥,男,19762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81024日至20331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家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家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家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3

罪犯何亮银,男,19818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3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05 刑初94 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96日至20349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亮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8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亮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亮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4

罪犯余世发,男,196810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3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筑刑一初字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373日至20265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世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余世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世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5

罪犯兰友长,男,19765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2)筑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0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1026日至20252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兰友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兰友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兰友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6

罪犯刘丽平,男,19606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7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该犯限制减刑。20134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7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该犯限制减刑。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对该犯限制减刑。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丽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2610日民警对监舍进行清查,该犯未按规定放置指甲刀,对其扣分3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丽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7

罪犯刘景才,男,19738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1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刑终82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498日至20285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景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景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景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8

罪犯周德海,男,19807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35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花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20144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03)花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同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926日至20268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德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德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79

罪犯李建源,男,19753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39日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91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终22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522日至20285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建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800000元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建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0

罪犯杨家勇,男,19871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6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3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3 号刑事判决,核准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7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家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18日作出(2014)筑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本院(2014)筑执字第14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家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1

罪犯王继华,男,1990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6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69.47元,对赔偿总额21077.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受害人。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9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113日至20262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继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5269.47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18日新闻时段民警对监舍进行巡查时,该犯未叠被褥,未按规定整理个人内务,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继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继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2

罪犯甘大中,男,196411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5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8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大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48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0)黔01487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甘大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810日下午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对其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甘大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甘大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3

罪犯穆雄,男,199210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9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1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筑少刑终字第81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20111217日至20312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1月至2021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7523日该犯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5分。2017718日因该犯不按规定穿着囚服对其扣15分。20171027日在生产现场违规吸烟对其扣50分。2017111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71124日在劳动现场打架斗殴对其扣45分。20171219日因私藏和使用移动工具(手机)对其处以禁闭处罚,201812日对其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20183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832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832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85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10分。2018726日在生产现场违规吸烟对其扣50分。2019315日因20191161050分许分监区民警对该犯进行搜身检查过程中,查获该犯持有现金人民币一百元,为严肃监规纪律,惩戒教育该犯,对该犯处以禁闭处罚,2019329日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20191223日经查证核实,罪犯穆雄在20188月至20193月期间持有、使用现金,20193月至20194月期间私藏、持有、使用、传递手机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其禁闭处罚十五天,202016日解除禁闭,对其扣900分。2020713日在办公室民警要求该犯蹲下,该犯拒不执行干警指令,对其扣25分。2021226日在医院等候就诊时与他犯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对其扣30分。20213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4.02%,对其扣15.4分。2021911日下午收工集合时段,该犯脱离联组联号,对其扣35分。2022318日中午开餐时段,该犯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有推搡等肢体接触,对其扣10分。2022414日上午民警对楼层进行清查时,发现该犯将生产原材料、产品占为己有,对其扣5分。2022518日上午出工时段该犯在队列行进过程中顺手采摘绿化带上的植物,违反队列纪律,对其扣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穆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穆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4

罪犯罗余胜,男,19751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0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1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余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0日因该犯的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对其扣分10分。2021324日该犯在生产现场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对其扣分35分。2021810日下午收工时段,该犯与其他罪犯在队列内嘻哈打闹,违反队列纪律,对其扣分10分。2022925日该犯夜间值班时睡觉对其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余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余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5

罪犯罗贵荣,男,19873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7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913日至202712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贵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已履行,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黔010211605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贵荣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罗桂荣收入20000元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110日该犯的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贵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6

罪犯聂中建,男,1990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 )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在服刑期间又因狱内犯罪,20158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花刑初字第400 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八个月十四天,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四个月十四天,决定执行刑期十六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5811日至20312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中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聂中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中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7

罪犯胡启超,男,19813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3)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295日至20258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启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20227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147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 2013)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胡启超犯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启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启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8

罪犯岩嘎,男,19851211日生,佤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1016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12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419日至20314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岩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岩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岩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89

罪犯张弦,男,19865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71219日至20325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329日凌晨2点至4点时段,该犯未值守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分25分。20211217日,出工后该犯在监舍未按规定将被褥存放在储物箱,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0

罪犯杨金科,男,19871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319日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124日至2028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金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5日该犯在与他犯发生矛盾时,说粗话脏话,对其扣分10分;该犯2021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86%对其扣分5.5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金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1

罪犯王前前,男,198810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人民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434日至20276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前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物质奖励和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前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前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2

罪犯王勇,男,197981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3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531日至20266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3

罪犯秦正伟,男,1987122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30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0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9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3127日至20261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正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秦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正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4

罪犯罗富敏,男,19828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31日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419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1025日至20314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富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已缴纳65396.14元;追缴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富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富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5

罪犯罗登贵,男,19793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5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51218日至20299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登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放火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登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登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6

罪犯聂宗伟,男,19633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6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8129日至20326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宗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23日该犯未及时归还针线,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对其扣分3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聂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宗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7

罪犯邢燕忠,男,19753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2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服刑期间因漏罪被解回再审,2013524日刑满释放。202013112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赃款人民币4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350.7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3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4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524日至20267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邢燕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7350.78元已履行;退赔4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该犯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对其扣分1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邢燕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邢燕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8

罪犯郭正鹏,男,19835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0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3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4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071日至20262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正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该犯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对其扣分15分。202287日该犯产品质量不达标,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正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正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699

罪犯马金全,男,19681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3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118日至20272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金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该犯2022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85%对其扣分4.75分。20221015日早上7:50分监区组织出工,在队列行进中,该犯在队列中说话并采摘路边植被,未遵守队列纪律扣分2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金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0

罪犯严振飞,男,198011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7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严振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820日至20321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振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严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振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1

罪犯刘照丹,男,19821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照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5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照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维持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1127日至20287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照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照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照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2

罪犯孙丽波,男,19919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9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丽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1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丽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维持民事赔偿及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42日至202910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丽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元、赃款赃物均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孙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丽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3

罪犯张坤,男,197810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9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11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1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516日至20286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4

罪犯王旗,男,198751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15日至20276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5

罪犯皮胜男,男,19725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皮胜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126日至20274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皮胜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皮胜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皮胜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6

罪犯郭传志,男,19847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1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传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赃款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3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7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34日至20273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传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法院已执行,赃款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传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7

罪犯严守俊,男,19876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7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守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12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1112日至20266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守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严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守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8

罪犯李泽见,男,19901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7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泽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65日至2029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泽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泽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09

罪犯虞水,男,19796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0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虞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43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虞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维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5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61日至20253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虞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415日该犯将他人劳动工具藏于灶台顶棚内,扣2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虞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虞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0

罪犯郭荣,男,1987121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2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6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9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2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54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8810日至20245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已退赔7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1

罪犯钟传新,男,19743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970号刑事判决,认定钟传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4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830日至20278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传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钟传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传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2

罪犯马忠举,男,19878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52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忠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共同赔偿附件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6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1211日至20253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忠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8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忠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忠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3

罪犯张瑾,男,19838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23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1218日起至20301217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3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51218日至202912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4

罪犯徐涛云,男,19924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涛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1125日起至202611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其中徐涛云承担人民币5千元。原告上诉,20139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11125日至20253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涛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涛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涛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5

罪犯李崇春,男,19891024日生,汉族,本科文化,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22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5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崇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322日起至20313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2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6322日至202910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崇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10日早上出工时,罪犯刘安平在行进队列中违反队列纪律。罪犯刘安平联组联号成员李崇春未及时制止、报告,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崇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6

罪犯杜培福,男,19888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9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 010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培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524日起至20315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6524日至202911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培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培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培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7

罪犯沈坤,男,19909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刑终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认定沈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1229日起至202912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41229日至20286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沈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沈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8

罪犯王家琳,男,19671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3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1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615日起至20326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7615日至20313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160.06,完成1043.9,未完成劳动定额10.01%,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家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19

罪犯胡明,男,1976112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 0103 刑初1565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611日起至20306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4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0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611日至202910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731日,因该犯202107月劳动定额1160.06,完成962.94,未完成劳动定额16.99%扣分5.94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0

罪犯郎学银,男,19822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3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郎学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818日起至20318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6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7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6818日至20302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郎学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郎学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郎学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1

罪犯郎栋,男,19924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3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郎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528日起至20285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4528日至202611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郎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郎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郎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2

罪犯都华,男,19855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6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620日起至20316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7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6620日至20302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都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都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3

罪犯陈正华,男,198010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81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瓮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45日起至202744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及赃款赃物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1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245日至20241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正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4

罪犯韦昌红,男,19818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29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9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昌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930日起至2030929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原告上诉;2017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5930日至20297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昌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韦昌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昌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5

罪犯黄献军,男,19958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献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331日起至20263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4331日至20247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献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献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献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6

罪犯丁加利,男,19906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3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丁加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加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兰经济损失人民币2814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421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520日由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9916日至20254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加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已履行但凭证遗失);民事赔偿人民币2814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丁加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加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7

罪犯万发芝,男,199110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17日,贵州省贵阳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38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4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612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62日至20246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发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万发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发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8

罪犯何昆明,男,198110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81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昆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毒品海洛因49.55克,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9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1110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425日至202412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昆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昆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29

罪犯刘少雄,男,19731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53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少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兆俊、刘少雄共同退赔被害人赵目金人民币三万元;作案工具贵F1Z388长安牌货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9日至20257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少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少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少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0

罪犯叶景荣,男,19794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35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景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毒品海洛因58.44克由收缴单位按规定予以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4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824日至202710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景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530日早上735分许,该犯在出工队列行进过程中,大声与其他监区罪犯说话,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叶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景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1

罪犯向明勇,男,19792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6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94日作出(2018)黔01刑终7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022日至20321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368日下午开饭时,罪犯赖正仲脱离联组联号在号室内睡觉,该犯监内联组联号成员向明勇未起到监督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给予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向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2

罪犯周宝瑞,男,199810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8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617.04元,对总额82813.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227日作出(2018)黔刑终3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改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617.04元,对总额79813.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62日至20319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宝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617.04元,已部分履行2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9813.4元,已部分履行25813.4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宝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宝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3

罪犯张大刚,男,1969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6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大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0333.98元,抚养费1913.7元,共计12247.6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99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10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2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4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418日至20308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大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247.68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月至2021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6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1512时左右,在监区、分监区组织的清监行动中,从罪犯张大刚个人物品中查获刀片4把和纱剪一把(藏在护手霜塑料壳里),该犯对私藏、使用刀片违禁品供认不讳。该犯私藏一类违禁物品刀刃具,于2020115日至2020213日隔离调查来源,现已经查明物品来源。2020213日给予罪犯张大刚禁闭处罚15天,扣900分;2021628日该犯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其他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扣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大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大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4

罪犯张浪,男,19878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1219日至20324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5

罪犯李国林,男,19881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国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被告人成峰、李国林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8809元(含已支付的14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4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88日至20327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国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8809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国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6

罪犯李家刚,男,19722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4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家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36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1120日至202510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家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家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7

罪犯李松泽,男,1982212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松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2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317日至20326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松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松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8

罪犯杨兴然,男,199211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0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然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1223日起至20161222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1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罪犯杨兴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兴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兴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39

罪犯杨宽,男,196421日生,穿青人,中职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36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华为苹果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赃款577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1116日至20335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0

罪犯杨洋,男,1992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813日至203211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430日下午16时许,该犯与罪犯陈雄因下象棋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事件,给予扣2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1

罪犯汤忠祥,男,19732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8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汤忠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手机、贵A6818L号车辆、电子称、银行卡卡内现金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后,银行卡予以没收销毁;毒资26.3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上缴国库)。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1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520日至20318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汤忠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汤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汤忠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2

罪犯秦支权,男,19703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5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秦支权、卢凤江、刘和平退赔被害人郭家勇经济损失人民币8.9万元、退赔被害人包兴国经济损失人民币3.22万元、退赔被害人吴青松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退赔被害人王荣芬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退赔被害人张青秀经济损失人民币1.45万元、退赔被害人卢明英经济损失人民币0.82万元、退赔被害人邓荣芬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元、退赔被害人钟金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共计退赔人民币22.7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410日由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411日至20281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支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71万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秦支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支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3

罪犯罗双柱,男,19955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国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双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23日至20314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双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24日下午17时许,监狱局督察民警在该犯储藏箱内清查出自制床单一条,给予扣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双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双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4

罪犯聂光洪,男,197710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112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聂光洪退赔被害人付嫡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郝佳经济损失人民币490元、退赔被害人罗茂航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于革军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刘匀清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谢忠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赵润林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共计退赔人民币399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125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217日由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1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824日至20247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光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90元,已部分履行1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聂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光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5

罪犯蒋刚,男,19843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3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930日至20305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6

罪犯赵军,男,19979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213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8日至20327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7

罪犯郑世友,男,1966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宣判后,其他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1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419日至20275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世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世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8

罪犯陈雄,男,1987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4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7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8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56日至20318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628日,民警巡查中发现该犯利用生产材料做与生产无关的事,给予扣15分;202243016时许,该犯与罪犯杨洋因下象棋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事件,给予扣20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49

罪犯余鹏鹏,男,199612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1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6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1211日至20314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鹏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余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鹏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0

罪犯刘聪,男,19871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5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913日至20253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1

罪犯尹前,男,19873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62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520日至20263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尹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2

罪犯杨昌吕,男,20026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3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3日至20317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3

罪犯王涛,男,19896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7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65日至2029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310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4

罪犯金廷方,男,19793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11日,贵州省清镇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廷方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综合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708.5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4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5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54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730日至20255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廷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9708.56元未履行,其他账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廷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廷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5

罪犯钟磊,男,198759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钟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4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55日至20271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50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钟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6

罪犯高信恒,男,200361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53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00000040刑事判决,认定高信恒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综合刑期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013日至20264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信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高信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信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7

罪犯冯华,男,19664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181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3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4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86日至20246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1817.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4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8

罪犯庞明刚,男,197511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庞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626日至20259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庞明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表现良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庞明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庞明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59

罪犯肖宇,男,20034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8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127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22411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728日至20251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8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1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0

罪犯代功飞,男,19924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12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30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责令被告代功发、杨秀勇、杨秀鑫、代功飞退赔损失人民币118320元;责令被告人代功发、杨秀勇、代功飞退赔损失人民币6677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21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4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功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赔人民币18509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代功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功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1

罪犯张中华,男,1981421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53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7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4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9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113日至203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中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中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2

罪犯张友学,男,196412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1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815日至203212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友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友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3

罪犯张赵得,男,19971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1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1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71日至203210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赵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赵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赵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4

罪犯潘高,男,19796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8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9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25日至20325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5

罪犯熊万举,男,1988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21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3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中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511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20167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587日至202610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万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熊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万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6

罪犯王世飞,男,19924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1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12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3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1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7413日至20319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世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63日晚,该犯与罪犯许兴勇在监舍2号室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对方,对该犯给予扣分30分;2021767:30左右在生产现场门口,民警在做队前教育中,该犯两次打断民警讲话,经教育后,仍无理取闹,极不尊重民警,给予扣分20分;202172611时许,该犯委托罪犯李成宏向外界违规捎信传话,给予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世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7

罪犯穆华书,男,19709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2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3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325日至202410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华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017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2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穆华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穆华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8

罪犯许兴勇,男,199410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26日贵州省贵阳市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上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9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10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1221日至20254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兴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许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许兴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69

罪犯邵亮,男,19855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789日至20311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邵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邵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邵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0

罪犯陈富娇,男,198910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富娇限制减刑。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已支付),连带赔偿人民币7万元(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2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2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5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对该犯限制减刑。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富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连带赔偿7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富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富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1

罪犯黄显洪,男,19763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3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5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4715日至20277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显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显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2

罪犯黎朋,男,199012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8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930日作出(2017)黔刑终39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20185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朋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8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1026日至20314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黎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黎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3

罪犯侯文举,男,19883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827日作出(2018)黔011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9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420日至203211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文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20231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侯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侯文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4

罪犯叶胜明,男,199032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625日作出(2018)黔04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8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113日至20323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胜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68日该犯未遵守内务管理规定,将鞋子晾晒于洗手间窗台。扣分3.00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叶胜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胜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5

罪犯吴俊,男,19678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816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11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2415日至20247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6

罪犯吴洪波,男,19885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83日作出(2009)筑刑初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12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6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2620日至202810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洪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1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531日,在罪犯潘光亭使用的储物箱里搜出涉黄MP4一部,经调查,该MP4属于罪犯吴洪波持有使用,被禁闭处罚,扣900分;20201217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未按要求值夜班,扣25分;202141日因床上杂乱,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洪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7

罪犯张富程,男,19872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930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4319日至20277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富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富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富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8

罪犯张本贵,男,19927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6929日作出(2016)黔01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3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5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6929日作出(2016)黔01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的判决,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1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71日至202812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本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本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79

罪犯彭德建,男,197110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82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126日作出(2017)黔刑终53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的判决,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4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46日至20315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德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79%,扣分2.37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德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德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0

罪犯彭涛,男,19901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1216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224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4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3429日至20266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1

罪犯徐剑,男,19906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3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18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1123日至20272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二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2

罪犯徐松,男,19816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1220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30日作出(2018)黔01刑终3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8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1027日至20314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3

罪犯李成祥,男,19746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38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53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8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7911日至203112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成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成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4

罪犯李泽培,男,19926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425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9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1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1122日至20263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泽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泽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5

罪犯李章绍,男,19826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729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08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9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091210日至20243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章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1日未向民警老实交代自己劳动的真实完成情况,隐瞒事实真相扣分35.00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章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6

罪犯杨忠明,男,19924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沙洋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330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614日作出(2008)黔01刑终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9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831日至203111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忠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忠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7

罪犯杨松,男,19888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2087日作出(2020)黔260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925日作出(2020)黔26刑终2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1110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012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417日至20274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法院已出具没收说明,注明拍卖该犯房产所得款项已扣除涉案债务,剩余款项上缴国库。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92%,扣分3.82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8

罪犯汪宗智,男,197211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219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94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3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11025日至20264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宗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汪宗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宗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89

罪犯王力,男,19826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81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201437日至20274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230日身上藏有食品,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0

罪犯王磊,男,199811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824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9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512日至20328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1

罪犯聂绪刚,男,19791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8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1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4426日至20273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绪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聂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2

罪犯金波,男,198712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81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0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2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3117日至20242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3

罪犯陈昌林,男,19764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109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213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筑刑一初字第170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昌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1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4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5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11025日至202510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昌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四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6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37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行为,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获知情不报,扣10分;2022227日,在劳动现场与罪犯黄红起打架,扣35分受集训教育90,2022527日解除集训。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4

罪犯黄石林,男,19885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11220日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黄石林、赵杰、张权共同退赔人民币17600元,被告人黄石林、赵杰共同退赔人民币218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6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1528日至202410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石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一万,退赔3945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石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5

罪犯付兴林,男,19521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0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兴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兴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026日上午7点三十分左右,罪犯黄生银、罪犯代文学和罪犯付兴林,三人因为开玩笑,藏代文学的囚帽,发生口角大声吵闹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付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兴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6

罪犯代庆刚,男,19706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8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91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庆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41日起至20333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提出上诉,20189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2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41日至20326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庆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5日晚1130违反生活定置管理扣10分;2022105日晚上20:00左右,罪犯代庆刚因琐事与罪犯罗忠启发生争吵,相互辱骂,违反监规纪律,影响监管改造秩序扣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代庆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庆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7

罪犯代洪斌,男,19658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6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洪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715日起至20327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715日至203111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洪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26735分左右,在5号楼17号监舍罪犯李义兵与管利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该犯作为当时楼层值班员,未及时报告民警扣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代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洪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8

罪犯何发明,男,19701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1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发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14日起至2033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14日至20325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发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发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799

罪犯刘此发,男,1987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2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此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718日起至2026717日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提出上诉,20135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8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10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718日至202510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此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0507日罪犯陈云桥在劳动现场睡觉,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10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此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此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0

罪犯史周银,男,19762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1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99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周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727日起至2024926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727日至20249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周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退赔700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史周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周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1

罪犯吴政榜,男,1950920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政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319日起至203331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2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319日至20328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政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政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政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2

罪犯唐朝义,男,195312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1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义犯毒品犯罪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62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朝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20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朝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3

罪犯张帮军,男,196846日生,回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8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帮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810日起至20288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41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810日至20269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帮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2614:30,该犯在5号楼110号室床铺上摆放杂物,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10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帮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帮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4

罪犯成志春,男,197312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3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成志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811日起至20308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7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1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811日至20293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成志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2614:30,该犯在5号楼110号室床铺上摆放杂物,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成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成志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5

罪犯樊明亮,男,19585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樊明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112日起至20321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3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112日至20325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樊明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樊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樊明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6

罪犯沙全安,男,1957122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0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沙全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916日起至20279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4411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61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916日至202511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沙全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沙全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沙全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7

罪犯王仁贵,男,19606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01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仁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319日起至203331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提出上诉,20192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319日至20326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仁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仁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8

罪犯王基贵,男,195712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4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基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6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基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525日罪犯杨成江向民警反映罪犯王基贵在私下对其进行辱骂(王犯骂杨犯为“点水人”专门向民警打“小报告“);经民警查实,罪犯王基贵对其违规违纪事实供认不讳扣分8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基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基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09

罪犯王志德,男,19749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611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志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123日起至20261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志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先芝、尚飞、尚娇经济损失 68429 元,扣除已给付的 4900 元,实际给付 63529 元。该犯提出上诉,20129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3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7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9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123日至20243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志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双目失明一直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8429元已履行24900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421日上午621分左右,罪犯王志德因罪犯刘云福拿走自己的凳子,用拳头反复打击罪犯刘云福腿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扣分35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志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0

罪犯胡刚,男,19721010日生,彝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1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39日起至20273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1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312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39日至20258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1

罪犯胡召富,男,1972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1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召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1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6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9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七月;2016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620日至20288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召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48日该犯私藏不利于改造书籍一本扣分35分;2020822日晚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在监舍通道挂晾囚服扣分10分;202257日上午1100分左右,该犯在五号楼一楼五监室门口与罪犯陈平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陈犯扣分35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召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召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2

罪犯范德贵,男,196212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2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德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811日起至20298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811日至20279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德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范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范德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3

罪犯赵庆伦,男,20008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庆伦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合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39日起至20256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01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39日至20256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庆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2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庆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庆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4

罪犯陈少西,男,19471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1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521日起至20245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521日至20245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少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少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5

罪犯付举平,男,195382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11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举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616日至203212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举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41030分左右,该犯与罪犯黄生玉在十四监区二分监区学习室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攘,后该犯被黄犯推倒在地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付举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举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6

罪犯史洪远,男,19575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0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洪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4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913日至20259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洪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1226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6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0.54%3.6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史洪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史洪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7

罪犯向兴平,男,19567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72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兴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18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向兴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作案工具贵JP3337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白色华为牌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225日至20299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兴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兴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8

罪犯廖伟,男,198322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827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3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1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33日至20338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4366.95元,法院已执行。该犯家属于20226月每月偿还200元直至还清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19

罪犯张开顺,男,19521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9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开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418日至20262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开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开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开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0

罪犯李贤发,男,19823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贤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125日至20303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贤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贤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贤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1

罪犯杨文刚,男,196712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9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0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526日至20306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339日凌晨00:30分左右,贵州省监狱局督导组对我监区突击检查时,在罪犯杨文刚身上搜出4CM磨砂纸一块,经调查,杨犯磨砂纸从劳动现场带入扣12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文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2

罪犯袁加学,男,196812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4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加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2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加学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17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219日至20252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加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因该犯患有双眼白内障,无法看清字,三课成绩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双眼患白内障,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261430分,该犯在5号楼12号室床铺上摆放衣服,未按要求整理内务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袁加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加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3

罪犯谭先忠,男,19408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6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先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9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527日至202812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先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710日早上644分左右,罪犯谭先忠与罪犯李支飞发生争吵扣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谭先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先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4

罪犯邱光卫,男,197210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4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光卫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5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419日至20262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光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邱光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邱光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5

罪犯邹宜宏,男,19945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宜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16日至20287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宜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邹宜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宜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6

罪犯陈芝文,男,197410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芝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1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芝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因该犯双手臂残缺,三课成绩免考。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双手臂残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芝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芝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7

罪犯黄少昌,男,19551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014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少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612日起至20296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612日至202712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少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少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少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8

罪犯黄长安,男,1962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51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长安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9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116日至20291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长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1249时分监区检查监舍卫生不合格,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29983分至20分坐在床上,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扣3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长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长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29

罪犯凌福聪,男,19753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523日,贵州省贵阳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7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68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94日至20296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凌福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凌福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凌福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0

罪犯刘明江,男,19801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4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31日至20281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明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930日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23.57%8.24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明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1

罪犯张其文,男,19962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3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十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704元(含已支付的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8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定罪量刑部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9375元(含已支付的5万元)。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张隆承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10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7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5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0820日至20251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其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937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其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其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2

罪犯张小松,男,1985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1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1026日至20269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3

罪犯彭克达,男,196352日生,其他,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7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123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220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730日至202510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克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彭克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克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4

罪犯曹小洪,男,19892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18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1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510日至202710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小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曹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小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5

罪犯朱用村,男,198312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5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得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9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11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7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313日至20261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用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所得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朱用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用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6

罪犯李会成,男,1989111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0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检察机关抗诉,201412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2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919日至202512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会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会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会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7

罪犯杨万洪,男,20011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1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0 )052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3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05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78日至20317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万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万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万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万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8

罪犯杨官荣,男,19783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8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2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128日至20249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官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官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39

罪犯杨清,男,19876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15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3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64日至20249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履行2000元,20205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67号执行情况说明,被执行人杨清之母龙芹珍自愿替杨清缴纳2000元的罚没款,本案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119日值星期间睡觉扣8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0

罪犯肖应刚,男,19728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1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8848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6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8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115日至20272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应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884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26日上午1230分左右利用原材料制作衣服扣分15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肖应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应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1

罪犯谢才林,男,1981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10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12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6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1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7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4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10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6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1025日至20285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才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含已支付的2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053日未按规定着囚服扣15分;202256日该犯与罪犯张龙发生打架斗殴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谢才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才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2

罪犯谢荣军,男,19849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2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223日至20277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荣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赔偿56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谢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荣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3

罪犯钟志鹏,男,19911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6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7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321日至20276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志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20219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248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钟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志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4

罪犯马付全,男,19775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0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3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2日至20346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付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付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付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5

罪犯龙光斌,男,19959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6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该犯承担人民币4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712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12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2016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1218日至20326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光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4月获1个表扬;20195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191210日生产现场违规吸烟扣50分;20191216日将生产原料占为己有扣15分;20191231日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48.2%16.87分;2020131日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19.23%6.73分;20207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256日在号室内与罪犯张龙发生抓扯进而打架斗殴扣20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光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光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6

罪犯刘涛,男,19861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4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1122日起至202911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上诉后,20154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14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1122日至20286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7

罪犯孙祖权,男,198811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6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祖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911日起至20309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8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911日至20295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祖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孙祖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祖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8

罪犯张小兵,男,19739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723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36日起至20283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91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36日至20283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0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49

罪犯杜昌前,男,19789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昌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720日起至20297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物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4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720日至202710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昌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昌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昌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0

罪犯杨坤瑜,男,19959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01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坤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324日起至20303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6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324日至20289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坤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112月至2022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6月至2022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2月至20235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坤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1

罪犯王老二,男,19936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8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125日起至20301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9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125日至20297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518日值班时打瞌睡,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老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2

罪犯罗春,男,1975101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1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422日起至20354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3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422日至20354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3

罪犯袁光富,男,19847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113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光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152日起至20246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21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52日至20246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光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2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1031日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9%2.1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袁光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光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4

罪犯黄子铭,男,1979103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215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4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子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58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8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717日至20277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子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0月至20233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子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子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5

罪犯龚三刚,男,19856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3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龚三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724日起至20297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13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724日至20279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三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20218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17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龚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龚三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6

罪犯何元洪,男,1991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126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429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6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1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4228日至20273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1510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元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元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7

罪犯何松,男,19637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3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223日作出(2016)黔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4528日至20282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131日该犯202101月劳动定额80,完成75.1,未完成劳动定额6.12%扣分2.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131日因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6.12%2.14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8

罪犯余光金,男,19736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712日作出(2016)黔27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15日作出(2016)黔刑终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光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0930日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被扣14.6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余光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光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59

罪犯孔垂龙,男,19945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027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229日作出(2016)黔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4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37日至20289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垂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已履行5000元,判决中注明)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孔垂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孔垂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0

罪犯敖显克,男,19906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12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21027日至20265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321日因夜间未履行值班职责,睡觉。扣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321日因夜间未履行值班职责睡觉扣2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敖显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1

罪犯朱平贵,男,19839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026日作出(2020)黔0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330日作出(2021)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523日至20315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平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朱平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平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2

罪犯李世伦,男,19802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2157日作出(2021)黔05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928日至20299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世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世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3

罪犯李毅,男,19978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930日作出(2021)京0108刑初9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与同案共同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200215.1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1229日交付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七监区执行;2022728日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七监区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030日至20244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00215.1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2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4

罪犯杨星,男,19958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16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259日至20278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5

罪犯潘年荣,男,198612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628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六名被告人抢劫、盗窃的财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0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10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11111日至20286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年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抢劫、盗窃的财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年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6

罪犯王世平,男,19835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1215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3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世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316日作出(2019)黔01160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1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世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7

罪犯马永存,男,1984112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028日作出(2020)黔05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2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728日至20347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217日,因在习艺现场私改囚服,被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2022217日因在习艺现场私改囚服被扣5分。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永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8

罪犯孙亮,男,19839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9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10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2522日至20309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孙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69

罪犯王鹏,男,19923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9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鹏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12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5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711日至20317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7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0

罪犯邓广良,男,19916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7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广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应高、徐伯林、曹文、邓广良、黄训美、陈林林共同赔偿被害人张韦人民币89000元;依法追缴邓广良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1123日至20265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广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共同赔偿人民币89000元未履行、依法追缴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9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202210月至2023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邓广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广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1

罪犯吴富贵,男,19908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1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富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民事赔偿人民币七千二百二十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4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49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12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09916日至20248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富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7227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20229月至2023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富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2

罪犯张少伟,男,19959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7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原告上诉;201311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3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728日至20255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少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5月至202210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少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少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3

罪犯陆健,男,19829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1019日至20303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元,法院已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陆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4

罪犯刘定益,男,197112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1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定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4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核准上诉人刘定益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421日至20266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定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5

罪犯吴贤军,男,197510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55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贤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8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9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1022日至20272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贤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贤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6

罪犯张本州,男,19648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3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本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6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6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6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924日至202510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本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7

罪犯易国强,男,19908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5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认定易国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7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16日至20324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易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易国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8

罪犯杨彬,男,19891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0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2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4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727日至20291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79

罪犯汪林,男,19735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115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2)成铁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313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0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11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811日至202412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2021423日该犯联组联号成员霍存良脱离联组联号独自在医院三楼一号卫生间洗衣服,未及时报告,被扣10.00分;2022529日该犯顶撞民警被扣35分。

从严情形: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80

罪犯罗恩平,男,19881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81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恩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10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恩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12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1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8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071011日至20243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罗恩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罗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恩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81

罪犯邹寿传,男,19759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5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寿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201410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5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430日至20464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202212月至2023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邹寿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寿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82

罪犯钱磊,男,198512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0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0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认定钱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12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327日由贵州省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9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330日至202610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钱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黔王监减字第1883

罪犯黄品声,男,19889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12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品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5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6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11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1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12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423日至20264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202211月至2023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违规情形: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品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品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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