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63956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1-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3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0号
罪犯胡开俊,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开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
判决生效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开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开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开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