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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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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3956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30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0

罪犯胡开俊,男,19851020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127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05刑初13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开俊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6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21818日至2023817日。

判决生效后,20224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5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4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开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开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开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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