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74586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78-125、127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周光勇,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28日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8年9月27日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扣55分;2019年8月31日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5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9分;2016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9分;2016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9分;2016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8分;2016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1分;2017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9分;2018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5分;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5分;2019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12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7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5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53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罪犯张光明,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光明限制减刑。2015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光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29日,与罪犯潘万波在号室中互骂脏话,并相互拉扯,在犯群中造成不良影响,扣10分;2021年11月26日,监狱特警队在楼层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层四号监舍值星罪犯张光明在岗睡觉,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5年10月欠产10%,扣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198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9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十一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光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号
罪犯陈天学,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金沙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天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诉讼人民币7612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陈天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121.60元;认定陈天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陈天学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6月因私藏火机被扣6分;2016年4月25日内务卫生不达标被扣1分;2018年8月9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2021年1月3日未按要求坐班(坐班睡觉)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6121.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天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天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号
罪犯罗正平,男,1977年2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正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对总额六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27日与他犯打架扣45分;2019年3月4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9月在原一监区(现三监区)从事手套加工工种;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三监区二分监区生产组长;2021年12月至今三监区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6万元;2013年11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执第183号裁定书,终结本次(2013)筑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正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号
罪犯丁红,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丁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并限制减刑。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三刑终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8月6日有一般违规行为扣3分;2014年9月9日因打架受到警告处罚扣20分;2015年4月17日因偷拿生产物资受到行政警告处罚扣20分;2016年1月29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6年3月21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6年3月21日熄灯后违规打牌扣9分;2016年3月29日在监舍打牌扣7分;2017年1月22日在生产现场喂养昆虫,消极执行指令扣6分;2017年7月5日违反生活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17年7月21日不按规定着装点名并顶撞干部扣65分;2017年7月24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15分;2017年11月2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1月12日私自脱离岗位,随意走动扣5分;2018年1月23日消极怠工扣20分;2018年3月21日私自超越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扣65分;2018年4月20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8年4月23日持有二类违禁品扣65分;2018年4月28日只有违禁品耳机口45分;2018年5月10日生产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8年5月14日私自将产品带离劳动场所扣20分;2018年7月26日私自将成品带离现场扣20分;2018年9月10日私藏麻将牌扣55分;2019年1月31日私藏麻将牌扣55分;2019年7月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4月12日不按要求晾晒衣物,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5月11日因谩骂他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4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分;2018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11分;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66分;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93分;2018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71分;2018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2015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罪犯彭永海,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永海犯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2月13日未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2018年1月24日因打架扣55分;2018年3月26日因打架扣65分;2018年8月29日因打架扣45分;2020年6月14日因打架扣65分;2020年10月4日因打架扣45分;2020年10月16日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21年9月5日因打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22年10月16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永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永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罪犯陈声伦,男,1985年11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声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声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声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声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刘永富,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永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2月4日,违反队列纪律,扣3分;2016年12月30日,不按规定服药用药,扣1分;2018年11月8日,在生产现场(重点消防区域)吸烟,扣50分;2020年9月1日,在生产现场与罪犯李斌发生冲突,动手打人,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文化教育未开展(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6年2月欠产扣0.1分;2016年4月欠产扣4.6分;2016年5月欠产扣4.6分;2016年7月欠产扣3.3分;2016年10月欠产扣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2022年3月17日监区三名干警及该犯家属前往贵阳市中院咨询财产性判项履行,在中院的指导下该犯家属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永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罗永培,男,1976年9月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永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永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号
罪犯陈德虎,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德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4月27日因在走廊上违规吸烟被扣10分;2018年9月21日检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18年12月17日因在监舍违规吸烟被扣10分;2019年10月23日因在铺位随意摆放杂物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德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号
罪犯李先贵,男,1989年4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先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2日因打架扣45分,集训教育30日;2019年7月31日无故不参加劳动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流水线工种;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组装钟表质检工种;2022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先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先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号
罪犯陈尔平,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尔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机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2018年11月19日陈尔平家属向被害人家属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以上物质奖励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尔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尔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号
罪犯瞿广初,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广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广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3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12月29日与他犯打架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在安顺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磁环加工,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缝纫加工;2016年8月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85分;2016年9月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29分;2016年10月9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11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6.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瞿广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瞿广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广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罪犯刘小义,男,1995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小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认定刘小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年2月至2020年4在十五监区一分从缝纫加工,2020年4月至今从事事务犯岗位;2019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56分;2019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25分;2020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已于一审判决作出前履行3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小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罪犯杨浪,男,1991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共计36213.75元。2015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4月20日怂恿他犯打架,受到警告处罚并扣20分;2018年2月24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1.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在安顺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磁环加工,2016年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缝纫加工;2016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45分;2016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5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6.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共计36213.75元,已于2021年8月30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335.6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许昌军,男,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昌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日因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玄幻小说)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昌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昌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昌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罪犯伍开刚,男,1976年9月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开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22日未按规定时间在洗漱间洗澡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74;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在十四监区从事保洁岗位;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因病未参加劳动;2023年1月至今从事病犯护理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开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开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开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罪犯伍凤仙,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凤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4日与他犯发生抓扯扣45分;2019年7月8日联组联号成员吸烟未及时报告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及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57分;2019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07分;2019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23分;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2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58分;2019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7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42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7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凤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凤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凤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罪犯史笔全,男,1993年5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史笔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三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9月17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3分;2018年7月26日私藏、使用MP4内有淫秽视频受到记过处罚一次扣6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7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7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05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三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计分转换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史笔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笔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笔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罪犯曹兵,男,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2月27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元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247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十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罪犯余国营,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国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维持认定余国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2月23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扣3分;2018年10月17日私带食品到劳动现场,扣15分;2020年08月17日任培其脱离联组联号,该犯未制止扣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3月26日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7月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56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1)黔01执5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国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国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陈雷,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雷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涉嫌漏罪,2018年4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27日擅自使用高温锡炉加热食品扣55分;2020年12月16日因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剪角工种;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切脚工种;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流水线工种;2022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长臂机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扣减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罪犯龙忠华,男,1962年10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7日联组联号成员在劳动现场睡觉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剪线头、辅工工种,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在十一监区从事衣服打包工种,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在九监区从事衣服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因患脑梗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忠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郭大猛,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大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27日实施自伤自残受到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及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16分;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84分;2019年11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66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77分;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执12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1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月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大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大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大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陈揆,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27日查货他犯违规使用一类违禁品(手机),经调查系罪犯陈揆持有,6月28日受到集训教育15日,7月13日受到禁闭处罚15日,并于次年3月24日扣9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执4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罪犯王世伟,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世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6月13日,罪犯王世伟在号室值星期间睡觉被监狱特警队巡检时发现,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76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千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罪犯李祥,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存放于关岭县公安局的赃款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2019年12月1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因2019年12月17日,罪犯不服从劳动安排,未按时集合到达劳动现场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105号执行情况说明,对李祥涉财产执行部分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罪犯张尚武,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尚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0年10月13日,其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30分;2021年11月24日,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2021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2019年6月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执110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黔01执1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被执行人张尚武判决内容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尚武应依据本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尚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尚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尚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罪犯郑青海,男,1996年10月17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青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7日,因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20年7月18日,因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王武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青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青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青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罪犯马江福,男,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江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含其父代为赔偿的5000元,暂存于本院),对总赔偿金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年2月9日该犯使用二类违禁品(自制扑克牌)娱乐被扣45分;2018年2月10日该犯使用二类违禁品娱乐被扣55分(自制扑克牌);2018年3月29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8年6月6日因殴打他犯被隔离调查三十天,2018年7月5日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7月12日被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2018年8月3日解除集训;2018年8月12日该犯违反生活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1月13日该犯在劳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1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年12月10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12月18日联组成员违规违报告,被扣10分;2020年8月21日因在劳动现场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7.8分;2017年5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5.8分;2017年6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4.8分;2017年10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0分;2017年1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5分;2018年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7分;2018年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0.8分;2018年3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4分;2018年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3.9分;2018年8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2.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连带民事赔5万元,(含其父代为赔偿的5000元,暂存于本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2016年11月30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16)黔01执504号执行裁定,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5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犯家属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1月14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52.3分(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江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江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江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罪犯何黔平,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黔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61863.63元予以追缴,发还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5月在监狱特警对分监区罪犯监室进行清监检查时,7号监室罪犯何黔平私藏药膏一支,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民赔50000元已履行;赃款61863.63元已履行10000元,剩余款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0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黔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黔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罪犯吴祖兴,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祖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7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民初3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吴祖兴赔偿原告人民币13851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8.9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949.06元,被告吴祖兴负担人民币739.9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38516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9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4月至2020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4月至2021年0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04月至2022年0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祖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祖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祖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杨小三,男,1978年8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748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4日值夜班时睡觉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文化教育91;技术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流水线工种;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组装钟表流水线工种;2022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拍棉、冲棉、模板机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748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小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宋移彬,男,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移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70号判决,认定宋移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22日打架斗殴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家属宋显华于2022年8月29日代为部分履行人民币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移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移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移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罪犯彭潮龙,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温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潮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3月29日夜间值守期间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83分;2020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63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分;2021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潮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潮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潮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号
罪犯闵相保,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闵相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在十四监区三分无工种;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从事电子产品流水线工种;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流水线工种;2022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冲棉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闵相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闵相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相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号
罪犯李勇勇,男,1978年2月24日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2月20日殴打他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分;2019年4月9日因大声喧哗、吵闹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无劳动岗位,2022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一线劳动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记六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勇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5号
罪犯罗占江,男,1978年8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占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6日因在学习室欺压他犯崔学武,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20年1月7日因在精神病房殴打他犯崔学武,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21年2月3日因不听劝阻不遵守洗澡规定洗澡,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精神病犯;技术教育精神病犯。
三、劳动改造方面:精神病犯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占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占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号
罪犯龙发文,男,1975年11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发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27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49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9分;2020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8分;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发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发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7号
罪犯先钐灵,男,1994年1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先钐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先钐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先钐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先钐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8号
罪犯陈醒,男,1991年12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黔刑终261号刑事判决,维持陈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年3月6日因在生产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9年7月21日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2019年12月10日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抓扯在一起被扣65分;2020年4月14日与他犯发生争吵,并升级为相互抓扯被扣55分;2020年4月27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他犯被扣65分;2020年7月20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监管秩序被扣65分;2020年11月19日,联组连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千元已履行;2017年5月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1民初16号民事判决,连带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81728.06元;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内部责任承担方式为:陈醒承担132691.22(已扣除先行支付的2万元)。案件受理费8854元,陈醒承担3541.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因狱内再犯罪取消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取消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计分128分;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9号
罪犯唐盼盼,男,1993年4月2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盼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1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唐盼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年8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认定唐盼盼、陈明文、廖新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028678元,其中唐盼盼承担822942.4元;案件受理费2724元,原告承担50元,被告唐盼盼、陈明文、廖新华负担267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8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0.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822942.4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267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盼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盼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盼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0号
罪犯赵艳亮,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艳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语文77文,数学72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艳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艳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艳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1号
罪犯王昌贤,男,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机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人民币10万元,2021年7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52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昌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2号
罪犯李兴远,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兴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14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11月4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年6月28日利用生产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绕角工种;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流水线工种;2022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兴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3号
罪犯李勇,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流水线工种;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焊锡工种;2022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4号
罪犯李斌,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HIV病犯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5号
罪犯蔡涛,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今在王武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2019年11月份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105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对蔡涛涉财产执行部分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7号
罪犯李强,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余刑五个月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违反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4月23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扣300分;2019年2月13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2019年9月1日与他犯抓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