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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78-125、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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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74586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2-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78-125、127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

罪犯周光勇,男,19791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6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625日至201762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7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628日生产现场吸烟扣50分;2018927日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扣55分;2019831日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5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9分;2016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9分;2016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9分;2016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8分;2016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1分;2017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9分;2018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5分;2018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55分;2019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12分;2019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7分;2019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5分;2020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9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53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1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201712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20186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

罪犯张光明,男,19718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9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光明限制减刑。20153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光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415日至201741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5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9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329日,与罪犯潘万波在号室中互骂脏话,并相互拉扯,在犯群中造成不良影响,扣10分;20211126日,监狱特警队在楼层巡查过程中,发现一层四号监舍值星罪犯张光明在岗睡觉,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9月至2016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510月欠产10%,扣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3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98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19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9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4月至20177月获一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一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一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一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一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1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十一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光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

罪犯陈天学,男,19754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金沙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8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天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诉讼人民币7612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7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陈天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121.60元;认定陈天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陈天学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828日至20158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9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6月因私藏火机被扣6分;2016425日内务卫生不达标被扣1分;201889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被扣20分;202113日未按要求坐班(坐班睡觉)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6121.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1月至2015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61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7月至2017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1月至2018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天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天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

罪犯罗正平,男,19772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9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正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对总额六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12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131日至20151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5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427日与他犯打架扣45分;201934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3613日至20149月在原一监区(现三监区)从事手套加工工种;201910月至202011月三监区二分监区生产组长;202112月至今三监区鞋帮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6万元;201311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执第183号裁定书,终结本次(2013)筑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2月至2017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3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正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正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

罪犯丁红,男,19861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7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丁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并限制减刑。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9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三刑终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1119日至201511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2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2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86日有一般违规行为扣3分;201499日因打架受到警告处罚扣20分;2015417日因偷拿生产物资受到行政警告处罚扣20分;2016129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6321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6321日熄灯后违规打牌扣9分;2016329日在监舍打牌扣7分;2017122日在生产现场喂养昆虫,消极执行指令扣6分;201775日违反生活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17721日不按规定着装点名并顶撞干部扣65分;2017724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15分;2017112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18112日私自脱离岗位,随意走动扣5分;2018123日消极怠工扣20分;2018321日私自超越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扣65分;2018420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8423日持有二类违禁品扣65分;2018428日只有违禁品耳机口45分;2018510日生产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8514日私自将产品带离劳动场所扣20分;2018726日私自将成品带离现场扣20分;2018910日私藏麻将牌扣55分;2019131日私藏麻将牌扣55分;20197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412日不按要求晾晒衣物,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21511日因谩骂他犯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4月至20171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71月至2021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49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分;2018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11分;2018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66分;2018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93分;2018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71分;2018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8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2015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4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20174月至20178月获一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一个表扬;20183月至2018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12月至20195月获一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0月获一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丁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

罪犯彭永海,男,19894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0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永海犯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5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6430日起至201842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6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9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1213日未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2018124日因打架扣55分;2018326日因打架扣65分;2018829日因打架扣45分;2020614日因打架扣65分;2020104日因打架扣45分;20201016日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2195日因打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7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221016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永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永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

罪犯陈声伦,男,198511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声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4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423日至20194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10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声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声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声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

罪犯刘永富,男,19828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永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6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729日至20177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8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12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24日,违反队列纪律,扣3分;20161230日,不按规定服药用药,扣1分;2018118日,在生产现场(重点消防区域)吸烟,扣50分;202091日,在生产现场与罪犯李斌发生冲突,动手打人,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文化教育未开展(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8月至2016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枢加工,从2017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62月欠产扣0.1分;20164月欠产扣4.6分;20165月欠产扣4.6分;20167月欠产扣3.3分;201610月欠产扣3.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2022317日监区三名干警及该犯家属前往贵阳市中院咨询财产性判项履行,在中院的指导下该犯家属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1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4月至20178月获一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一个表扬;20183月至20188月获一个表扬;20189月至20193月获一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一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一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永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

罪犯罗永培,男,197691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2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永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4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423日至20194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7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10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199月获一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一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永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

罪犯陈德虎,男,19778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德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5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1555日起至20175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7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11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427日因在走廊上违规吸烟被扣10分;2018921日检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181217日因在监舍违规吸烟被扣10分;20191023日因在铺位随意摆放杂物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6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0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4月至20177月获1个表扬;20178月至20181月获1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1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1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德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

罪犯李先贵,男,19894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0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先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1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19日至20181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4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722日因打架扣45分,集训教育30日;2019731日无故不参加劳动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10月至201910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201911月至2020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流水线工种;20211月至2022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组装钟表质检工种;2022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0月至20193月获一个表扬;20194月至201910月获一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先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先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先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

罪犯陈尔平,男,19723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7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尔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9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913日至20199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5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12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8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机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20181119日陈尔平家属向被害人家属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月至2019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以上物质奖励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9月至20201月获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一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一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尔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尔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

罪犯瞿广初,男,19769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7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广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12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广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1231日至201612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8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113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1229日与他犯打架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4月至201612月在安顺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磁环加工,2016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缝纫加工;20168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85分;20169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29分;2016109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11分;202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6.5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4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2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瞿广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瞿广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广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

罪犯刘小义,男,19957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7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小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1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认定刘小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7日至2018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7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62月至20204在十五监区一分从缝纫加工,20204月至今从事事务犯岗位;20197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56分;201910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25分;20201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已于一审判决作出前履行3万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81月至20185月获1个表扬;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4月获1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1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1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小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

罪犯杨浪,男,19917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121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共计36213.75元。20157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729日至20177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8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12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12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420日怂恿他犯打架,受到警告处罚并扣20分;2018224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1.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11月至201612月在安顺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电磁环加工,201612月至今在王武监狱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缝纫加工;2016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45分;2016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5分;202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6.1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共计36213.75元,已于2021830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5335.69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11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6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7月至201712月获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6月获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

罪犯许昌军,男,19875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10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昌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2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120日起至2018119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2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7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52日因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玄幻小说)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8月至20181月获一个表扬;20182月至20187月获一个表扬;20188月至20191月获一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一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8月获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一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许昌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昌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昌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

罪犯伍开刚,男,197691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开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3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41日至201933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8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10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722日未按规定时间在洗漱间洗澡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74;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1月至202112月在十四监区从事保洁岗位;20221月至202212月因病未参加劳动;20231月至今从事病犯护理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月至20196月获一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开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开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开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

罪犯伍凤仙,男,19811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7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凤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9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914日至20199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12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524日与他犯发生抓扯扣45分;201978日联组联号成员吸烟未及时报告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及缝纫加工工种。2019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57分;2019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07分;2019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23分;2019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2分;2019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58分;2019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7分;2019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42分;202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3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7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1910月获一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11月至20204月获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伍凤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凤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凤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

罪犯史笔全,男,19935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11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史笔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6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三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729日至20157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8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12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917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3分;2018726日私藏、使用MP4内有淫秽视频受到记过处罚一次扣6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11月至2019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94月至20215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7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9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7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05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11月至201510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三个表扬;201511月至20173月原考评计分转换三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一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一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84月至2019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5月至20199月获一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一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2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史笔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笔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笔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

罪犯曹兵,男,19887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4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8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921日至20179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0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3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1227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元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9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247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4月至20178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9月至20182月获1个表扬;20183月至20188月获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1个表扬;20193月至20198月获1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1个表扬;20203月至20208月获1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31日至20228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共计十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

罪犯余国营,男,19796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6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国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10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维持认定余国营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1120日至201611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12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5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223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扣3分;20181017日私带食品到劳动现场,扣15分;20200817日任培其脱离联组联号,该犯未制止扣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未开展;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326日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1731日该犯2021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6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72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56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1)黔015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3月至20161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612月至20173月积分转换为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9月获1个表扬;201710月至20183月获1个表扬;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1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1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余国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国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

罪犯陈雷,男,19779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9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1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12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雷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涉嫌漏罪,20184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3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627日擅自使用高温锡炉加热食品扣55分;20201216日因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5月至2018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剪角工种;20191月至2020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切脚工种;20211月至2022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流水线工种;2022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长臂机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58日至201811月获一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一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一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一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一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一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一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一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扣减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

罪犯龙忠华,男,196210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7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忠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0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57日联组联号成员在劳动现场睡觉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4月至20188月在五监区从事剪线头、辅工工种,20189月至201811月在十一监区从事衣服打包工种,201812月至20197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工种,20198月至20216月在九监区从事衣服加工工种,20217月至今因患脑梗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4月至20189月获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9月获1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3月获1个表扬;20204月至20209月获1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1个表扬;20214月至202110月获1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1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1个表扬;共计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忠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忠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

罪犯郭大猛,男,19728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7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大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1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927日实施自伤自残受到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及缝纫加工工种。2019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16分;2019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84分;201911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66分;2019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77分;202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6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9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12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4月至20201月获物质奖励;202021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一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一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大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大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大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

罪犯陈揆,男,199110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4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5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627日查货他犯违规使用一类违禁品(手机),经调查系罪犯陈揆持有,628日受到集训教育15日,713日受到禁闭处罚15日,并于次年324日扣9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8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711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4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月至2019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11月至20204月获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

罪犯王世伟,男,19854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世伟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3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613日,罪犯王世伟在号室值星期间睡觉被监狱特警队巡检时发现,扣8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76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千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1912月获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1月获一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一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

罪犯李祥,男,19898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存放于关岭县公安局的赃款5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因2019121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因20191217日,罪犯不服从劳动安排,未按时集合到达劳动现场被扣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4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4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105号执行情况说明,对李祥涉财产执行部分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

罪犯张尚武,男,19631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6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尚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0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201013日,其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30分;20211124日,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2021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8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20196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0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黔011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被执行人张尚武判决内容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尚武应依据本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继续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11月获1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2月至20227月获1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尚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尚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尚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

罪犯郑青海,男,19961017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8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青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2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5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527日,因不按规定着囚服,被扣15分;2020718日,因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8月至今在王武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8月至20201月获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8月获一个表扬;20209月至20212月获一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一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一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青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青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青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

罪犯马江福,男,19925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4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江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含其父代为赔偿的5000元,暂存于本院),对总赔偿金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6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7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829日该犯使用二类违禁品(自制扑克牌)娱乐被扣45分;2018210日该犯使用二类违禁品娱乐被扣55分(自制扑克牌);2018329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866日因殴打他犯被隔离调查三十天,201875日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712日被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201883日解除集训;2018812日该犯违反生活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81113日该犯在劳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912日联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20191210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1218日联组成员违规违报告,被扣10分;2020821日因在劳动现场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被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7.8分;20175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5.8分;20176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4.8分;201710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0分;20171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5分;2018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7分;2018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0.8分;20183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4分;20184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3.9分;20188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2.3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连带民事赔5万元,(含其父代为赔偿的5000元,暂存于本院);赃款赃物继续追缴。20161130日贵阳市中院作出(2016)黔01504号执行裁定,终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5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犯家属于202176日、2022114日到贵阳市中院履行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10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52.3分(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4月至20175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6月至201711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12月至2018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1月至20196月获1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1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马江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江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江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

罪犯何黔平,男,1986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7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黔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61863.63元予以追缴,发还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8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5月在监狱特警对分监区罪犯监室进行清监检查时,7号监室罪犯何黔平私藏药膏一支,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民赔50000元已履行;赃款61863.63元已履行10000元,剩余款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于20241231日之前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月至20204月获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04月获一个表扬;20210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04月获一个表扬;20220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黔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黔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

罪犯吴祖兴,男,19769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4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祖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7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民初3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吴祖兴赔偿原告人民币13851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8.9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949.06元,被告吴祖兴负担人民币739.9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7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138516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9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0月至202003月获一个表扬;202004月至202009月获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03月获一个表扬;202104月至20210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03月获一个表扬;202204月至20220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祖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祖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祖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

罪犯杨小三,男,19788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0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748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12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74日值夜班时睡觉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文化教育91;技术教育94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3月至2020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流水线工种;20211月至2022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组装钟表流水线工种;2022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拍棉、冲棉、模板机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748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3月至20198月获一个表扬;20199月至20202月获一个表扬;20203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小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

罪犯宋移彬,男,19943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2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移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6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70号判决,认定宋移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9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622日打架斗殴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2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家属宋显华于2022829日代为部分履行人民币4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移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移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移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

罪犯彭潮龙,男,19887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温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7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潮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329日夜间值守期间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12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83分;20204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63分;202011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分;20211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5月获一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一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一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一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一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彭潮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潮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潮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

罪犯闵相保,男,197410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5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闵相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1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6月至20205月在十四监区三分无工种;20206月至202012月在九监区二分从事电子产品流水线工种;20211月至2022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流水线工种;2022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冲棉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1911月获一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一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一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一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一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一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闵相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闵相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相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

罪犯李勇勇,男,1978224日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7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8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220日殴打他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分;201949日因大声喧哗、吵闹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2月至20222月无劳动岗位,2022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一线劳动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11月至2018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86月至201811月获1个表扬;201812月至20195月获1个表扬;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1月至20228月获1个物质奖励;共记六个表扬,三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勇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5

罪犯罗占江,男,19788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1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占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726日因在学习室欺压他犯崔学武,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2017日因在精神病房殴打他犯崔学武,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202123日因不听劝阻不遵守洗澡规定洗澡,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精神病犯;技术教育精神病犯。

三、劳动改造方面:精神病犯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3月至20188月获一个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一个表扬;20193月至20199月获一个表扬;201910月至20204月获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一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罗占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占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

罪犯龙发文,男,197511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7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27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发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427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49分;202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9分;202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8分;202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6月获1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1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1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1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1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龙发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发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7

罪犯先钐灵,男,1994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12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先钐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8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6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1911月获1个表扬;201912月至20205月获1个表扬;20206月至202011月获1个表扬;202012月至20215月获1个表扬;20216月至202111月获1个表扬;202112月至20225月获1个表扬;20226月至202211月获1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先钐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先钐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先钐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8

罪犯陈醒,男,199112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4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7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黔刑终261号刑事判决,维持陈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9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011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9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201936日因在生产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9721日与他犯打架被扣65分;20191210日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抓扯在一起被扣65分;2020414日与他犯发生争吵,并升级为相互抓扯被扣55分;2020427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他犯被扣65分;2020720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监管秩序被扣65分;20201119日,联组连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千元已履行;20175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1民初16号民事判决,连带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81728.06元;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内部责任承担方式为:陈醒承担132691.22(已扣除先行支付的2万元)。案件受理费8854元,陈醒承担3541.6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因狱内再犯罪取消201712月至20186月获一个表扬;取消20187月至20188月累计考核计分128分;20187月至20193月获1个表扬;20194月至201910月获1个表扬;201911月至2020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8月至20212月获1个表扬;20213月至20218月获1个表扬;20219月至20222月获1个表扬;20223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9

罪犯唐盼盼,男,199342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4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盼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8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1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唐盼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18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认定唐盼盼、陈明文、廖新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028678元,其中唐盼盼承担822942.4元;案件受理费2724元,原告承担50元,被告唐盼盼、陈明文、廖新华负担267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9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1218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5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0.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822942.4元未履行;案件受理费共同承担267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2月至202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0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1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盼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盼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盼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0

罪犯赵艳亮,男,19788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7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艳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8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语文77文,数学72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11月至2020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5月至2020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11月至2021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5月至202110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11月至20224月获得一个表扬;20225月至202210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艳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艳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艳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1

罪犯王昌贤,男,19788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昌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11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1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机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人民币10万元,20217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52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4月至20209月获一个表扬;202010月至20213月获一个表扬;20214月至20219月获一个表扬;202110月至20223月获一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20224月至2022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昌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2

罪犯李兴远,男,19795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8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兴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1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1114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2019114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628日利用生产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7月至20201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20202月至2020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绕角工种;20211月至2022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流水线工种;2022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月至20191月获一个表扬;20192月至20197月获一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一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一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一个表扬;20212月至20217月获一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一个表扬;20222月至20227月获一个表扬。20228月至2023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兴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3

罪犯李勇,男,1974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3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4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7月至20201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产品流水线工种;20211月至20222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钟表焊锡工种;20223月至今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7月至201912月获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4

罪犯李斌,男,19783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11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2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4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合格;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HIV病犯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7月至201812月获一个表扬;20191月至20196月获一个表扬;20197月至201912月获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5

罪犯蔡涛,男,19822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1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12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3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6月至今在王武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201911月份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8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10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105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对蔡涛涉财产执行部分已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6月至201912月获一个表扬;20201月至20206月获一个表扬;20207月至202012月获一个表扬;20211月至20216月获一个表扬;20217月至202112月获一个表扬;20221月至20226月获一个表扬;20227月至2022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蔡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7

罪犯李强,男,19694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7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余刑五个月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11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12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214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11月违反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18423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扣300分;2019213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201991日与他犯抓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6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3月至20173月积分折算转换获得1个表扬;20174月至20174月获1个表扬;2017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6月获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1个表扬;20191月至20197月获1个表扬;20198月至20201月获1个表扬;20202月至20207月获1个表扬;20208月至20211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2月至20217月获1个表扬;20218月至20221月获1个表扬;20222月至20228月获1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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