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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3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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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74586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2-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131-168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1号

罪犯严国国,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院作出(2011)成铁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严国国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2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严国国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月13日因殴打他犯且没认识自己错误扣65分,被集训教育三十日,2月11日解除集训教育;2020年12月21日在特警队巡逻时发现该犯把衣服挂在毛巾架上,违反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22年1月1日因违规在接受干警调查时拒不配合,多次提醒该犯注意态度,该犯顶撞干警,态度消极,胡搅蛮缠,在犯群中影响恶劣扣35分,被集训教育九十日,3月21日解除集训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语文:89分数学:79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残疾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考核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十三个表扬和三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严国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国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国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2号

罪犯何荣,男,1993年5月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何荣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1月打牌被扣9分;2016年4月违反劳动纪律扣3分;2016年10月违反劳动纪律(看书)扣1.5分;2017年12月该犯在生产现场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8年5月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11月该犯无故不参加劳动被扣30分;2021年1月监区组织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1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24.91分;2021年12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25.89分;2022年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21.30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1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3号

罪犯班海涛,男,1988年3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班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由被告人班海涛志亲属代为支付,上诉款项现存于本院账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6年8月违反劳动管理规定被扣3分;2019年5月私藏违禁品扑克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5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6年8月欠产被扣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万判决前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该案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经本院调查,未发现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于2015年6月15日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二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十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班海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班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海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4号

罪犯明成岗,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赃物依法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6月5日违反吸烟规定扣2分;2014年6月24日未按规定服药扣2分;2014年8月5日超越活动区域扣9分;2014年11月26日违反吸烟规定扣1分;2015年3月30日违反吸烟规定扣1.9分;2015年5月22日违反吸烟规定扣3分;2016年10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警告处罚扣20分;2017年2月7日劳动现场看书扣1分;2017年9月5日储存过期食品扣10分;2018年2月7日故意损坏公物扣25分;2019年3月11日联组联号成员违规未制止被扣10分;2021年3月17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4年7月欠产扣1.9分;2015年1月欠产扣3.9分;2015年2月欠产扣2.9分;2015年3月欠产扣4分;2015年10月欠产扣4.9分;2019年11月欠产扣3.76分;2019年12月欠产扣8.21分;2020年1月欠产扣10.0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其余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明成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明成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成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5号

罪犯毕先贵,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毕先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毕先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0月27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8年4月20日违反生活定置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1月19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2020年4月4日,封号后该犯在号室乱挂物品被扣10分;2020年5月7日,未认真履行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2021年1月6日,在下午收工时,民警从其身上搜出药品被扣25分;2021年5月27日,违反就餐规定被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5年7月调入七监区三分从事缝纫加工工种至今,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考评积分转化为二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毕先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毕先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先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6号

罪犯段学峰,男,1982年4月2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承德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3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加工工种,2018年12月劳动定额799.89,完成产值606.08,未完成劳动定额24.22%,给予扣分8.47分处罚;2019年8月劳动定额1200,完成产值1180.47,未完成劳动定额1.62%,给予扣分0.56分处罚。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获积分178分转换二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段学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学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学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7号

罪犯周贵平,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20日该犯无故殴打他犯被扣65分,并集训管理教训三十天,8月18日解除集训;2019年3月4日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组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的,给予扣分20分;2019年9月25日该犯在集合开餐报数中,未经干警同意,私自站立,违反监狱规定,给予扣分25分;2019年12月22日该犯在监舍过道有殴打他犯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给予扣分45分;2020年5月24日该犯不按规定时间领取娱乐物品(象棋),被拒绝后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在学习室大声说脏话,在民警对该犯进行教育批评的过程中态度不端正,拒不执行民警指令,给予扣分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3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贵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8号

罪犯曾朝明,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狱内犯罪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狱内犯罪判决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在五监区因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2017年12月因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2018年1月因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2018年5月5日因在学习室大声喧哗,不服从干警指令,不知悔改,被集训教育30日,并于2018年6月12日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2018年7月因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扣20分;2018年12月31日凌晨在十四监区监舍用床板殴打他犯,当日即被隔离审查,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隔离审查,转集训教育30日,于2019年4月26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与原判故意杀人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2019年6月25日被取消2018年12月及之前所有行政奖励。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免学;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未参加劳动,长期在监狱医院住院。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朝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朝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9号

罪犯王荣雄,男,1980年4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黔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被告人王荣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6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35分;2020年12月30日因联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组长或其他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2月16日投调入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加工、数据线加工、缝纫工种至今,能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已退缴205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荣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0号

罪犯李财富,男,1982年1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财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7633.5元。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94038561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财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初中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47633.5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0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财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财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财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1号

罪犯陈永前,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永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其家人代为赔付的人民币2万元在上述总执行款的执行中予以赔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精神病犯;文化教育精神病犯;技术教育精神病犯。

三、劳动改造方面:精神病犯。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判决前已履行2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十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永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2号

罪犯王敬奇,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娅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九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7月12日投调入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数据线加工、缝纫工种至今,能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9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敬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敬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敬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3号

罪犯杨长发,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24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行为被扣65分;2021年8月21日因与他犯在监舍发生打架,影响恶劣,被扣55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2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11分;2020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77分;2020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82分;2021年1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分;2021年2月2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1分;2021年3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67分;2021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62分;2021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0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长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4号

罪犯刘小军,男,1982年2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负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21日违反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司法部统编初中教材未到位未开展;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2.31分;2016年3月在车间卫生间吸烟被扣1分;2016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1.63分;2016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2.22分;2016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0.48分;2016年8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3.75分;2016年9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3.64分;2016年10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5分;2016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5分;2016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2.61分;2017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1.38分;2017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15.8分;2018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8.1分;2022年10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8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十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刘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5号

罪犯代兴华,男,1994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兴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代兴华退赔被害人亲属现金5300元人民币(已交纳至本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人民币(已交纳至本院)。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86124703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代兴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以昨晚值班为借口不起床,不遵守作息时间扣10分;后在各级民警的积极引导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在王武监狱四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在十四监区改造;2021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从事缝纫加工至今,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赔5300元、附带民事赔偿10万元已履行(判决书中已注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1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执814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代兴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兴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6号

罪犯林俊捷,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俊捷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被告人作案手机四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不予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4日,劳动现场殴打他人扣65分;2019年9月12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12月18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12月18日,私藏打火机扣45分;2020年3月18日,在劳动现场打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5月4日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黔01执626号之一,终结本院(2020)黔01执6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三个表扬;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214.20分;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十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俊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俊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7号

罪犯汤鲜,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汤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42738951号刑事裁定,核准汤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月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未值夜班,被扣25分;2022年6月10日,民警对监舍进行清查,罪犯汤鲜未按规定放置指甲刀,被扣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3月至今在王武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执58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1)黔05执5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汤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8号

罪犯李锡初,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余刑二年九个月零五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3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认定李锡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余刑二年九个月零五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28日不遵守着装规定,在劳动现场不着囚服,给予扣10分;2020年1月16日,在民警清监时,发现该犯私藏药品,给予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折纸壳工种,2020年6月调入十二监区二分监区至2023年2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3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52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锡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锡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锡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9号

罪犯唐树昌,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书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因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制止或者知情不报的,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23年3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3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6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执51号结案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二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树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树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树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0号

罪犯唐子明,男,1969年7月10日生,苗族,半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5日内务检查不达标被扣10分;2018年5月8日内务检查不达标被扣10分;2018年11月13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8年12月27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被扣10分;2019年3月20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10月18日因打架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20年11月10日因打架斗殴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无劳动定额,能服从安排,积极完成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子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子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子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1号

罪犯周恺,男,1990年8月27日生,土家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3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和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周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2号

罪犯汪再富,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使用刀具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45岁以上);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针车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获得共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汪再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再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再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3号

罪犯翁光发,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3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万元,2023年3月21日、22日监区民警到被害人家属所在地展开调查(详见情况说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翁光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翁光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光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4号

罪犯金宗和,男,1978年9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宗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22日违反就餐规定被扣10分;2022年7月25日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3;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7.7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金宗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宗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宗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5号

罪犯唐小刘,男,1974年8月28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小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4月至今,在王武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于判决前部分履行468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唐小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6号

罪犯何天华,男,1971.7.14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天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8月12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2021年9月6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被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3。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10月调入七监区三分从事缝纫加工工种至今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天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天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7号

罪犯郑正康,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正康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郑正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文化教育未编班;技术教育88。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8月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郑正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正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正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8号

罪犯谭辉,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不予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2日使用违禁品自制扑克扣15分;2018年3月11日使用违禁品自制扑克扣25分;2018年10月4日私藏二类违禁品(打火机)扣55分;2019年8月13日违规为他犯购物扣15分;2020年12月18日清监过程中在该犯床下清理出自制床板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1.76%,扣18.1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谭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9号

罪犯秦世林,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秦世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岗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院作出(2019)黔01执1912号之一裁定,终结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刑初30号判决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秦世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世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世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0号

罪犯王世海,男,1995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世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王世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第三项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9年3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1号刑事附带判决书,被告人王世海、李松松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9815.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11月30日因琐事与他犯打架被扣除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语文:86分;数学:89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岗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9815.6元,2019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60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执6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世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1号

罪犯王万军,男,1975年 4月26日 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赃款5000元继续追缴,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2016年7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字12号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4000元继续追缴,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不予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4月28日,因私带原材料,被扣20分;2018年6月17日,因在监舍吸烟,被扣10分;2019年8月4日,在监舍使用二类违禁品麻将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9月至今在王武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1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赃款4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万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2号

罪犯李瑾瑾,男,1999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16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扣1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92.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黔04执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黔04执71号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瑾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瑾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瑾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3号

罪犯陈光学,男,1972年3月3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光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光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4号

罪犯曹明齐,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明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黔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文化教育85;技术教育9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4月至2023年3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3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万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明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明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明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5号

罪犯郭进国,男,1989.12.7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果敢地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8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进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7月25日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被扣2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文化教育78;技术教育8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10月调入七监区三分从事缝纫加工工种至今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执286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郭进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进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进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6号

罪犯吴洪,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3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执361号结案通知书,终结本案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7号

罪犯高山山,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3年3月至今从事箱包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终结本案执行,2022年3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执361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高山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山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山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8号

罪犯艾嘎,男,自述1990年2月6日生,自称佤族,自称小学文化,自述系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孟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艾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予以没收;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4部、赃款人民币87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语文:89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20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岗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21)黔02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02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艾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艾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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