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710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撤减1号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撤减1号
罪犯吴才兵,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2212119820814241X,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4年9月29日至2031年11月28日。
2023年6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同意对该犯提请2023年第二批次有期减刑。
刑罚执行科在审理本批次审查过程中,罪犯行政奖励处罚审批表显示“该犯涉嫌违规违纪行为,但2019年10月31日,分监区、监区、狱侦科民警在对该犯讯问过程中,该犯胡编乱造,拒不交代,抗拒调查,对该犯隔离调查30天,(时间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在此期间,该犯涉嫌违规问题仍未调查清楚,需要继续调查,故对其延长隔离调查30天(时间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2019年11月11日,狱侦科对罪犯吴才兵进行提审,在提审过程中,罪犯吴才兵承认其在2019年4月曾先后两次违规使用手机,对自己使用手机的违规事实供认不讳,于2019年12月28日予以行政处罚禁闭十五天(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你狱拟提请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黔01刑更1837号),裁定对罪犯吴才兵准予减刑五个月的建议。理由是:该犯在提请减刑期间违规使用手机,因未被发现,于2019年6月30日获得减刑五个月。2019年4月,该犯在狱内使用手机,根据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司法〔2015〕6号)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罪犯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和《监狱法》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规定的行为,三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假释;……”,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 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未发现拟提请撤销减刑裁定建议不当,建议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才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鉴于该犯此次减刑是在呈报减刑期间隐瞒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而获得,监狱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9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黔01刑更1837号刑事减刑裁定。特提请撤销。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