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716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1-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减字第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号
罪犯徐贵元,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其他文化,身份证号52252619791018261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花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8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后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七年四个月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8月29日执行期满释放。
2021年10月30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5刑监4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故意伤害罪一案再审,被告人徐贵元于2023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1)黔0115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剩余有期徒刑为九年一个月十一日,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十一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减去已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十九日,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二日,刑期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黔01刑再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后因狱内犯罪,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筑小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七年四个月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7年8月29日执行期满释放。刑期2023年2月9日至2025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贵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徐贵元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确认原减刑一年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贵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贵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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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2024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