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9789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6-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号
罪犯王东场,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4次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东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东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无期徒刑现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场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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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