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91951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7-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孙亚各,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灌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4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亚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3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1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亚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2017年1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刑核67900190刑事裁定,核准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02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亚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亚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亚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一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2月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1月18日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10分;2019年3月5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7月17日检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9年10月17日未按要求执行监室坐班扣25分;2019年11月2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以上扣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5.43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87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亚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亚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亚各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张松,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22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85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15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49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89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松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李永勇,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0606.5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永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永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606.5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3月20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扣10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0年9月3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永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永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陈万红,男,1966年3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万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832940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万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万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3月5日内务检查不达标扣10分;2018年5月2日未按要求佩戴统一标识扣10分;2019年2月16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扣10分(以上扣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0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72分;2020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33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46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2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93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56分;2022年6月19日19时30分许罪犯陈万红与罪犯尹强,看新闻前因为调电视台问题发生口角,被值守民警教育制止,新闻结束后,二犯又因为之前的事发生争吵,情绪比较激动,在犯群中造成恶劣的影响扣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万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万红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陈鸿祥,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鸿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鸿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鸿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9月3日违反吸烟规定,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0年11月24日执行民警指令消极(夜间值班睡觉)扣25分;2021年5月13日在监狱特警对分监区罪犯监室进行清监检查时,发现5号监室罪犯陈鸿祥卫生责任区剩粉面一碗扣1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鸿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鸿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鸿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马金荣,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金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马金荣限制减刑;赃款人民币1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3万元。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马金荣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金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金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8月26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分10分;2019年12月16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金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金荣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康继燃,男,1960年3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康继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康继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康继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8.86%扣17.1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康继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康继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康继燃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李军,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018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0月9日联号组成员违规吸烟未报告扣分10分;2019年10月29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分10分;2019年11月2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张小荣,男,1990年1月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小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福泉减刑服刑改造,于2021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小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小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荣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张小贤,男,1997年3月15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小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5317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小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3173元(已部分履行2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7日罪犯张小贤认为罪犯陈照凯起夜影响到自己休息,怀恨在心,2020年4月5日19点40分看完新闻后,张犯因此事与陈犯发生口角,张犯用手中塑料水杯砸向陈犯头部,随即两人进行斗殴,在犯群中影响恶劣,于2020年4月7日给予罪犯张小贤禁闭十五日,2020年4月21日解除禁闭,并扣9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小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贤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许勇,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许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陈醒,男,1991年12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1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1民初16号民事判决,认定陈醒连带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1728元,该犯承担人民币132691.22元(已扣除被告陈醒先行支付的两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6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2018年9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醒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醒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32691.2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3月6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19年7月21日罪犯陈醒与罪犯胡刚产生纠纷,随即罪犯陈醒手持软胶水管猛击罪犯胡刚头部,并殴打胡刚致其肋部、颈部、肩部、胸部多处受伤,事后在被询问期间态度恶劣,对监区民警出言不逊,顶撞干部,罪犯陈醒持械殴打他犯,顶撞干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监规纪律。在犯群中造成的影响极坏,于2019年7月21日被集训教育三十天,并扣65分,2019年8月19日解除集训;2019年12月10日该犯在监舍与罪犯黄生玉发生口角,继而抓扯在一起被扣65分;2020年4月14日因使用电磁炉与他犯发生争吵,升级为互相抓扯被扣55分;2020年4月27日该犯与罪犯谢黔发生争吵,又动手殴打罪犯谢黔,在被他犯制止拉开,谢黔离开监舍后,该犯从六号监舍自己的储物箱中拿出一只黑色中性笔然后走出监舍到走廊,趁罪犯谢黔不备用笔攻击他,被赶来的干警及时制止控制。该犯的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监管秩序稳定,被集训教育三十天,并扣65分,2020年5月26日解除集训;2020年7月20日罪犯陈醒、李晚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斗殴,上述二人行为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监管秩序扣分65分;2020年11月19日罪犯邱兴宇殴打他犯,联名联号为何可成、陈醒,联号组长为何可成,其联号组长及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或知情不报扣分10分;2022年11月4日13时13分罪犯陈醒在监舍内因与罗昌华看电视意见不合而争论,陈醒在争论过程中有推搡罗昌华的行为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醒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朱富林,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富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富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富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富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富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杨洋,男,1987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9月19日值夜班期间不起床扣分25分;2021年5月9日执行警察命令消极,值夜班睡觉扣分25分;2023年2月2日罪犯杨洋在会见时让家属打钱到他犯卡上,违反罪犯狱内消费管理其他规定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洋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王友福,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友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友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友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友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友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谢兴启,男,1979年11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兴启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谢兴启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兴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兴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452.7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5年1月23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分3分;2015年9月24日在监舍斗蛐蛐扣分1.9分;2016年8月15日在生产现场打架扣分9分(以上扣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17年8月3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17年9月3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18年3月15日在学习室违反娱乐管理规定扣分65分;2018年4月劳动欠额89%扣分31.15分;2018年6月劳动欠额28%扣分9.8分;2018年7月劳动欠额26%扣分9.10分;2018年8月劳动欠额30%扣分10.5分;2018年9月劳动欠额51%扣分17.85分;2018年10月29日在生产现场吸烟等重点消防区域吸烟扣分50分;2018年10月劳动欠额76%扣分26.6分;2018年11月劳动欠额51.76%扣分18.11分;2021年4月24日利用生产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扣分15分;2021年6月9日该犯中午与罪犯吴源亮在劳动现场发生争执遂动手殴打对方扣分55分;2022年12月21日下午开完餐后未按规定到监舍点名,未经报告擅自上厕所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兴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兴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兴启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马克宁,男,1967年10月9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01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克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克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克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9月12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10分;2020年12月10日罪犯马克宁消极执行警察指令(将泡面放在走廊窗台处,弄脏窗台下墙壁)扣分25分;2022年4月14日上午民警在对楼层监舍进行清查时,发现该犯私藏药品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克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克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克宁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张才军,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才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才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才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7月5日封号后在号室吸烟扣分10分;2018年12月2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19年2月20日在生产劳动现场吸烟扣分50分;2019年7月10日私藏违禁品香烟至劳动现场扣分15分;2019年10月24日将生产材料占为己有扣分15分;2020年3月13日晚上封号后违规换铺,未遵守警察指令扣分25分;2020年4月5日该犯在号室使用违禁品骰子扣分55分;2020年12月12日20时15分左右,罪犯张才军因琐事与罪犯胡玉发生争执,罪犯张才军殴打罪犯胡玉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55分;2022年7月25日晚上19:56分学习时段,罪犯张才军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才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才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才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骆章志,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骆章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骆章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骆章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21日上午学习时段,该犯在号室内走动,泡方便面、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扣分15分;2021年4月9日分监区民警对监舍内务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罪犯骆章志铺面整理不齐扣分10分;2021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55%扣分7.54分;2021年8月7日民警在清理监舍时,发现罪犯骆章志私藏蛐蛐扣分25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消极执行警察命令,该行为违反监管改造秩序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骆章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骆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骆章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付海飞,男,1976年2月2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刑终4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原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海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海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海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海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海飞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樊则雷,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樊则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樊则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樊则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5.53%扣5.43分;2021年8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4%扣0.84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樊则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樊则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樊则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闵小谣,男,1992年8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闵小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黔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闵小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闵小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闵小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闵小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闵小谣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陈揆,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6月27日夜间干警值守监控过程中,在监控视频里发现罪犯山伦正在使用手机,民警以及进入罪犯山伦监舍在其床铺上找到手机,经山伦供诉其使用手机是由罪犯陈揆提供。经调查后,罪犯陈揆对其提供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严重影响监区罪犯改造秩序,为对该犯进行教育惩戒,对罪犯陈揆集训管理教育十五天,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2018年7月13日对该犯禁闭处罚十五天,于2018年7月27日解除禁闭,并扣900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揆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吴林,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10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827405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3月17日在劳动时间工作台上干私活扣15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宁辉煌,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宁辉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号刑事判决,认定宁辉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宁辉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宁辉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2023年6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注明宁辉煌前妻将属于宁辉煌的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元打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中。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以上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21日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参与赌博扣分45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宁辉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宁辉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宁辉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杨勇,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丁红,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丁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丁红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2013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丁红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兑换2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4年8月6日有一般违规行为扣3分;2014年9月9日因打架受到警告处罚扣20分;2014年9月30日在劳动时间未完成劳动任务,欠产30%扣3分;2015年4月17日因偷拿生产物资受到警告处罚扣20分;2016年1月29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6年3月21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6年3月21日熄灯后违规打牌扣9分;2016年3月29日在监舍打牌扣7分;2017年1月22日在生产现场喂养蜂虫,消极执行指令扣6分(以上扣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17年7月5日违反生活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17年7月21日不按规定着装点名并顶撞干部扣65分;2017年7月24日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15分;2017年11月2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1月12日私自脱离岗位,随意走动扣5分;2018年1月23日消极怠工扣20分;2018年1月欠产26.02%扣9.11分;2018年3月21日私自超越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扣65分;2018年3月欠产24.74%扣8.66分;2018年4月20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8年4月23日持有二类违禁品(MP3)扣65分;2018年4月28日持有违禁品耳机扣45分;2018年4月欠产39.8%扣13.93分;2018年5月10日生产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8年5月14日私自将产品带离劳动场所扣20分;2018年5月欠产30.6%扣10.71分;2018年6月欠产28.05%扣9.82分;2018年7月26日私自将成品带离现场扣20分;2018年9月10日私藏麻将牌扣55分;2019年1月31日私藏麻将牌扣55分;2019年7月2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4月12日不按要求晾晒衣物,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5月11日因谩骂他犯扣3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红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彭世外,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世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世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世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以上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8月份在四监区未完成劳动定额81.78%,扣28.62分;2020年8月22日在分监区清监中,在该犯剃须刀盒里查出一把约9厘米的刀片,被警告处罚,扣3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世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世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世外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王元富,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元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元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元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以上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4日,分监区民警在清监过程中,在5号楼1层1号监舍该犯使用的储物箱中搜出药品一板,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元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元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元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杨明忠,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明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明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明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7月22日与罪犯杨忠发生抓扯,情节轻微扣45分;2017年8月31日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2017年11月16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7年12月4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8年3月9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18年3月19日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18年6月13日违反作息时间,躺在床上休息扣10分;2020年12月4日该犯在监舍内窗台处往楼下倒水,渗透到一楼扣25分;2022年5月7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互相谩骂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明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明忠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王俊,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都江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罪犯王俊限制减刑,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并对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王俊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连带赔偿50000元。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执字第208号执行裁定书,全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兑换成3个表扬;(以上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2月份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28.57%扣10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56.59%扣19.8分;2019年12月18日因在劳动现场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20年4月4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12月10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俊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解彪,男,1991年12月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解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解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解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解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解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解彪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陈小象,男,1999年1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小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该犯承担2.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小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小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小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小象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苗玉贺,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苗玉贺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苗玉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苗玉贺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苗玉贺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苗玉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苗玉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兑换2个表扬(不作为减刑成绩使用);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6年9月13日不能熟记行为规范扣1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17年4月20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0分;2017年6月21日罪犯苗玉贺与刘勇因口角在监舍8号室门前发生打架斗殴扣55分;2018年1月17日谩骂罪犯郑祖庆扣30分;2018年3月25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6月21日14时40分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2018年11月8日23时35分许辱骂罪犯陈继红扣30分;2019年9月11日罪犯苗玉贺与罪犯张爱奎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侮辱谩骂扣3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苗玉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苗玉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苗玉贺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