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1953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4年第一批有期减刑狱务公开提请减刑建议书(2-28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号
罪犯李新材,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新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芬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40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新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新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8日,罪犯李新材在一分生产现场一组后面模版组拍棉处利用吹棉工具吹气枪吹身上的灰尘,利用劳动工具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新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新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新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号
罪犯杨兴宇,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宇犯强奸,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总和刑期十八年,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追回的赃物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7月25日至2029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兴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兴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未追回的赃物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2月25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938,完成1489,未完成劳动定额23.16%扣8.10分;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2287,完成1583,未完成劳动定额30.78%扣10.77分;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2473,完成1823,未完成劳动定额26.28%扣9.19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2021年1月劳动定额2416,完成1879,未完成劳动定额22.22%扣7.77分;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881,完成1539,未完成劳动定额18.18%扣6.36分;该犯2021年3月劳动定额2622,完成2155,未完成劳动定额17.81%扣6.23分;该犯2021年4月劳动定额2394,完成1976,未完成劳动定额17.46%扣6.11分;该犯2021年5月劳动定额2280,完成1771,未完成劳动定额22.32%扣7.81分;该犯2021年6月劳动定额2280,完成1936,未完成劳动定额15.08%扣5.27分;该犯2021年7月劳动定额2508,完成2070,未完成劳动定额17.46%扣6.11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兴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兴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号
罪犯杨秀发,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9月15日执行民警指令消极(未履行罪犯夜间坐班制度)扣25分;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1824,完成1545,未完成劳动定额15.29%扣5.35分;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2287,完成1780,未完成劳动定额22.16%扣7.75分;该犯2021年9月劳动定额2015,完成产值1840,未完成劳动定额8.68%扣3.03分;该犯2022年6月劳动定额653.25完成532,未完成劳动定额18.56%扣6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秀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秀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号
罪犯杨秀德,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德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10日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4月劳动定额1700,完成1673,未完成劳动定额1.58%扣0.47分;该犯2022年5月劳动定额3300,完成2632,未完成劳动定额20.24%扣6.07分;该犯2022年6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1249,未完成劳动定额21.93%扣6.57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秀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秀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号
罪犯欧其昌,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欧其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40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其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其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其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其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欧其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号
罪犯涂章,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涂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涂章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5月22日至2039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涂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涂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涂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涂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号
罪犯熊滔,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31年11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其他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82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滔犯贩卖毒品罪,维持对熊滔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11月30日至2031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17日不按规定着囚服扣15分;2019年9月23日联号组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号
罪犯胡志远,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志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志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志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93339.6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25日,该犯未经民警同意,私自拆卸劳动工具大剪刀扣20分;2023年3月19日,分监区接到公司反馈,一线2月份、3月份生产的棉服有严重质量问题,被外协公司罚款,分监区民警经过谨慎调查,质检胡志远没有认罪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把一些不合格的产品放了过去扣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志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志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志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号
罪犯袁道成,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道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4年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道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道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3月劳动定额2622,完成2160,未完成劳动定额17.62%扣6.16分;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2337,完成1961,未完成劳动定额16.08%扣5.62分;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2280,完成1800,未完成劳动定额21.05%扣7.36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道成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意你监狱因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考核周期内连续三个月生产扣分,表现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袁道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道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号
罪犯赵云,男,1982年8月8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赵云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号
罪犯邓生杰,男,1982年10月1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刑事判决,认定邓生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6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生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生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生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生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生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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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号
罪犯郑启荣,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启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启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启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启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启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号
罪犯陈祥跃,男,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祥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责令陈祥跃退赔人民币29500 元;陈祥跃等2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人民币 12436.26 元。(刑期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7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9日至2027年9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祥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祥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436.26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295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祥跃罚金、退赔、民事赔偿均未履行,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之规定,对该犯提请减刑幅度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陈祥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祥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号
罪犯严念子,男,1995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严念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严念子、严晓蕾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抚养费35551.35元,二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念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念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5551.3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念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念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念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吉章付,男,1983年2月23日生,水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吉章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娟、黄康中、张明华、黄俞玮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吉章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吉章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04月劳动定额680,完成651,未完成劳动定额4.26%扣1.27分;2022年05月劳动定额1600,完成1410,未完成劳动定额11.87%扣3.56分;2022年06月劳动定额480,完成435,未完成劳动定额9.37%扣2.81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吉章付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意你监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民事赔偿50000元人民币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吉章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吉章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向关品,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3年2月1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毕中刑经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关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8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关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8日至2033年10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关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关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关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关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关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张华,男,1996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37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32年2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3月1日至2031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华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抢劫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意你监狱被判处十年以暴力犯罪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罚金30000元人民币未履行、赃款追缴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张德友,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德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德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德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德友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虽不构成累犯,但体现该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德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杨寨刚,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寨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人杨寨刚等对赔偿总金额16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寨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寨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已履行2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寨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寨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寨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杨王林,男,1999年1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王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30 年 2 月20 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王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王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王林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王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号
罪犯梅德刚,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梅德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1月18日至2025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梅德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梅德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02月劳动定额1418,完成1361,未完成劳动定额4.01%扣1.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梅德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梅德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梅德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号
罪犯洪孝方,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洪孝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加珍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6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洪孝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洪孝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已履行6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1月劳动定额1050,完成1042,未完成劳动定额0.76%,扣0.26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洪孝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孝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洪孝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号
罪犯熊永国,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永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永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永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6日罪犯熊永国,未能完成4月份生产定额,民警多次对该犯进行教育,未达到预期效果,该犯已经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属于消极怠工行为,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永国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考核期内因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永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永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号
罪犯王华东,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华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3年8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华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华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华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华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号
罪犯阮小朝,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阮小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34年10月14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5日至2034年10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阮小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阮小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阮小朝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阮小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阮小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号
罪犯陈居平,男,1971年2月18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居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居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居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居平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两次对一8 周岁的留守儿童实施猥亵。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居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居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号
罪犯严家庚,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1月5日至2027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家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家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1359.6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家庚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氯胺酮4029.5克、毒品MDMA743克,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严家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家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号
罪犯包纹,男,1999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4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包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包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83%对其扣分7.44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包纹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伙同他犯共谋轮奸被害人后,有多人相继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恶劣,且被害人系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包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包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周太国,男,2002年9月1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太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太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太国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留守儿童)。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太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太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徐晓勇,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7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6日至2031年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晓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晓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38%对其扣分5.81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晓勇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39.91克,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罚,且曾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晓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晓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号
罪犯施先锋,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施先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先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8.57%扣分8.5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施先锋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且系吸毒人员。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施先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施先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号
罪犯王品云,男,1983年9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6月8日至2027年6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品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品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16%对其扣分1.8分;该犯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38%对其扣分5.51分;该犯2022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37%对其扣分5.81分;2022年4月21日该犯劳动时间在习艺现场随意走动对其扣分2分;2022年5月24日该犯在分监区收工队列行进至1号监舍楼下时,擅自脱离队列、脱离联组联号到路边掏枇杷,无视监规纪律,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品云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曾因伙同他人斗殴被行政拘留;考核期内三次欠产、两次违反监规。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
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品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品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号
罪犯蒙平,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蒙光文、蒙平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蒙平承担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蒙平已支付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4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蒙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蒙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24日14点56分该犯在监狱视频巡查时发现正在睡觉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蒙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蒙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号
罪犯饶平平,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饶平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平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6个表扬、3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饶平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平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饶平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号
罪犯马付排,男,1980年4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17日至2035年9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付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付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42%对其扣分3.42分;2022年6月20日民警在巡查现场过程中发现罪犯马付排在劳动现场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违反了生产现场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付排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服刑期间有故意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罚的行为,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付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付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号
罪犯付习涛,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习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习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262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习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习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习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号
罪犯岳忠印,男,1994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9日至2032年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岳忠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岳忠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退赔5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岳忠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岳忠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岳忠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张飞,男,1989年7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5月19日至2030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6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号
罪犯朱兴忠,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6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兴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兴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兴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兴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兴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号
罪犯李国红,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处,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的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30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国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国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11日监狱特警队巡查时发现该犯坐班睡觉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国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国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李杰,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杰、张强、马云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杰赔4000元、被告人张强赔偿4000元、被告人马云赔偿4000元,上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杰、张强、马云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12000元(三被告人各赔偿4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元已履行,李杰等三人连带民事赔偿1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号
罪犯李江南,男,1997年10月6日生,穿青人,中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江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江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4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20日凌晨3点30分左右,监狱警务督察队督察时,该犯值班睡觉对其扣分8分。2023年6月19日该犯因生产原因和他犯在其劳动机位发生口角,继而两犯发生打架对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江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江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毛伟,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27日至2032年12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毛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93%对其扣分1.17分。该犯2022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7.27%对其扣分14.1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毛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号
罪犯毛江洪,男,1989年12月15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毛江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江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江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江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毛江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号
罪犯汪开红,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6月1日至2032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开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开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27日该犯与他犯因打扫卫生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行为对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开红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拐卖儿童罪,系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犯罪;在服刑期间,与他犯因打架被扣分处罚,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汪开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开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号
罪犯田江义,男,1983年4月2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江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江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4日该犯下午开餐时执行警察唱红歌指令消极对其扣分25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江义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累犯、抢劫犯罪原判十年以上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罚金刑7000元未履行,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消费周期内月均消费5071.05元,系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其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赃款赃物退缴均未履行;在服刑期间有故意违反监规行为。综合考虑该犯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并按程序报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江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江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号
罪犯蔡文远,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0月3日至2032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文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文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0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文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文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文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郭权禄,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初一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小法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三被告人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5173.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3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权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权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25173.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权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权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权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号
罪犯陈家欢,男,1999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9月30日至2032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家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家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23日该犯因与他犯在新闻联播开始前发生口角,在新闻联播结束后冲到他犯所在号室用手推搡他犯,随后用身体去靠他犯身体,对其扣分10分。2023年6月23日23时30分在监狱特警队巡察时,该犯在号室值星期间睡岗对其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家欢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2次故意违反监管被扣分处罚,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并按程序报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家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号
罪犯陈昌文,男,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昌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昌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昌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昌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号
罪犯龚庆国,男,1997年2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2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庆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庆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6000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庆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庆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龚庆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号
罪犯三满,男,1985年1月1日生,佤族,文盲,国籍不明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三满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31年4月1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4月19日至2031年4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三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三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16日,民警在对劳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罪犯三满私自拆卸缝纫机割线器,扣分1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三满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未履行,在考核期内有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罚的行为,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并按程序呈报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三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三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号
罪犯付成静,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黔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成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35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3日至2035年4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成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成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6000元(判决书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成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成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成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号
罪犯代海云,男,1987年1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代海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海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海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海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海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海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号
罪犯侯林,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侯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由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4月27日至2031年8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侯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17日,罪犯侯林与杨龙在监舍一号楼四层11监室因琐事起争吵,继而发生推搡行为,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侯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周光耀,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光耀犯故意伤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两名同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1年3月3日止);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1年3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光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光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光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光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张国清,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5月29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义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2月22日起至2008年2月21日止)。在服刑期间因漏罪,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中刑法一初字第334号刑事裁定,认定张国清犯抢劫罪,与其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第96号字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6月3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5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国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国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22日在监舍值班过程中睡觉,被特警队查获扣分2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国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国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号
罪犯曾祥明,男,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祥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1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祥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祥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祥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祥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0号
罪犯朱正才,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7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正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400元,由三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正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正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64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27日晚上18点55分左右,民警在对四楼监舍进行巡查时,发现罪犯朱正才、彭军二人与罗昌华发生口角矛盾,并相互用言语、肢体挑衅对方,被民警及时制止,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正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正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正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1号
罪犯李金义,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金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4日罪犯李金义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金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2号
罪犯杨安子,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安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10000元。2008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安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安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安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安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安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3号
罪犯潘兴达,男,1982年3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兴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十五天;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8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兴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兴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兴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兴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兴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4号
罪犯罗瑜,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四年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二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6月19日至2031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5号
罪犯陈林林,男,1996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陈林林等六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张韦人民币89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林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林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89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8日,罪犯陈云贵与陈林林在号室内因琐事发生矛盾,期间两人有相互使用言语进行谩骂的行为,扣分8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林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林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6号
罪犯陈浩,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5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8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9月2日至2031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6日下午13时左右,罪犯张涛与罪犯王华发生争执并殴打罪犯王华,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扣分10分;该犯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68%,扣分3.03分;2023年8月1日,民警在组织罪犯进行搜身过程中,罪犯陈浩私自将劳动工具(缝纫机针)带离劳动场所,被民警当场查获,被扣1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7号
罪犯鲁河军,男,1993年4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认定鲁河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1日至2028年4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鲁河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鲁河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鲁河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鲁河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鲁河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8号
罪犯黄再贵,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南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再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1年6月29日至2027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再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再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再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再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再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9号
罪犯任培其,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32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7年2月16日至2031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培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培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9日在生产现场等消防重地区域吸烟,扣分50分;2019年12月12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20年8月17日该犯脱离监管区域、脱离联组联号,扣分65分;2022年8月27日中午因琐事与罪犯郭太军发生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培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培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0号
罪犯伍树东,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树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树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树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树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树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1号
罪犯周真义,男,1976年11月2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真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认定周真义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0346.69元。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周真义负担。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民终2659号民事调解,认定周真义一次性赔偿被告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该赔偿款支付后,当事人双方包含但不限于健康权等一切民事纠纷彻底了结,被告不再追究周真义的任何法律责任,被告并向周真义出具谅解书;一审案件受理费403.6元,由张晓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403.6元,由周真义负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真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真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赔偿2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2.7%,扣分12.81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5.96%,扣分16.78分;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4.2%,扣分16.26分;2022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0%,扣分15分;2022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3.79%,扣分7.1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原判罪行情节恶劣,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应从严掌握对罪犯周真义提请减刑的幅度7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真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真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张德荣,男,1970年5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德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1229.4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9日至2025年8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德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德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71299.4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德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德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3号
罪犯彭明发,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明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61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明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明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8日因琐事与同监室罪犯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明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明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明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4号
罪犯曾静,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四名被告人对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连带赔偿55000元未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5号
罪犯李明凯,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11月5日止);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3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明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明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10日头发过长,扣分10分;2019年12月22日因违反就餐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1月22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化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2月4日监区进行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整改,该犯不按规定执行,扣分10分;2021年8月13日民警找其罪犯李明凯谈话时该犯执行民警指令消极,扣分25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4.51%,扣分8.57分;2021年9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03%,扣分1.76分;2021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7.99%,扣分5.39分;2022年5月12日10时53分许,在分监区准备集合开餐期间,龙犯无故谩骂该犯,进而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行为,并致龙犯左眉出现创伤,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明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明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6号
罪犯梁新昌,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新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31年3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黔05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13日至2031年3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新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新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新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新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新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7号
罪犯汪兴,男,1993年8月12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30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0月7日至2030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2月12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9年02月13日,在劳动现场私藏香烟,扣35分;2019年7月9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19年10月10日,头发过长,扣10分;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9.72%,扣13.9分;2020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44%,扣8.9分;2020年02月2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05月25日,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扣15分;2020年6月21日罪犯汪兴和罪犯罗金龙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引发打架,但情节轻微,没有在犯群中造成影响,扣65分;2021年7月6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21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97%,扣1.73分;2021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6.68%,扣26.83分;2021年10月7日中午14时许罪犯汪兴在监舍学习室内因琐事与罪犯张爱奎发生打架,扣20分;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6.66%,扣16.99分;2022年0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0.71%,扣12.21分;2022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1.87%,扣12.56分;2022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07%,扣4.82分;2022年07月16日,长期消极怠工,民警多次谈话教育非但未认识到错误,且态度较差。扣5分;2022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5.65,扣13.69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8号
罪犯田建林,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建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建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建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4月11日故意浪费粮食,扣分10分;2019年8月12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10分;2019年12月8日不尊重民警,扣20分;2022年8月29日中午在1号楼5楼学习室与罪犯郭太军因琐事发生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建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建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建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79号
罪犯罗洪未,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洪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10月28日止);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4年9月29日至2033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洪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洪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08月12日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5分;2019年09月09日不遵守吸烟规定的,扣50分;2019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7.47%,扣16.61分;2020年04月25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0年07月16日不按规定着装扣15分;2021年7月1日在监舍楼道因嬉闹扭伤罪犯龙杰,扣65分;2022年8月1日因琐事与他犯争吵,扣2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洪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洪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洪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0号
罪犯陈秀举,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秀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五个月零二十六天,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3月18日至2029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秀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秀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11日谩骂他犯,扣分30分;2021年3月7日未按时起床,扣分10分;2021年6月17日在监舍通道八号室门口不按规定着装,打赤膊,扣分15分;2021年8月3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10分;2022年8月16日该犯质检的产品中存在大量不达标产品,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秀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秀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秀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1号
罪犯叶凯,男,1983年10月11日生,仡佬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1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34年8月3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3月1日至2033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16日罪犯叶凯收工时在队列里讲话,监区值班领导发出不准讲话的指令后,该犯仍不停止讲话行为,扣分8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杨海涛,男,1990年3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赔偿3000元),各被告人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2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海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29日,罪犯杨海涛为分监区4楼1号监室监室长,因连续两日未填写楼层夜间监舍值班表,未认真履行监室长职责完成指定任务,被民警查获,扣分2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海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海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3号
罪犯陈二鸿,男,2002年10月17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二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3日至2029年9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二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二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二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二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二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4号
罪犯冯胜芳,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胜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已交纳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40年3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胜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胜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2%扣分9.5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胜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胜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胜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5号
罪犯况天进,男,1991年3月2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73号刑事判决,认定况天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2月11日止)。2022年3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2日至2031年2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况天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况天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况天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况天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况天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6号
罪犯唐涛,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2015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2014年4月3日至2027年5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7号
罪犯张俊羲,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铜梁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俊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高刑三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俊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俊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17日监狱特警队巡查时抽查该犯背诵行为规范时,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2分。2023年5月9日,该犯在监舍未按定置化管理规定摆放鞋子,被值班民警发现扣3分,2023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48%扣6.44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俊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俊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8号
罪犯张江海,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江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12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3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江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江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江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江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89号
罪犯李玉水,男,1999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水犯强奸,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玉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玉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玉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玉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0号
罪犯王俊,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9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交付太平监狱执行,2017年3月27日从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5年5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17日擅自跑出号室上厕所扣分25分;2022年8月27日下午3点46分左右,罪犯王俊、李涛在2号楼1楼5号室因争抢电视机遥控器发生争执,过程中王俊用手打了李涛脸部一下,情节轻微。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1号
罪犯胡国,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 1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3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60000元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2号
罪犯谢晓伟,男,1974年9月15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晓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7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晓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晓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4819.73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不予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6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19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8%扣分1.14分;2020年12月30日该罪犯私藏及使用违禁品刀片,被监狱特警队查获并收缴,2020年12月30日被禁闭十五日,2021年1月13日解除禁闭,行政处罚扣分900分;2021年3月30日未按规定执行值班规定扣分2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晓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晓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晓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3号
罪犯邹兴奎,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兴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2021年6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27日至2034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兴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兴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31日夜间封号后,该犯未经民警同意离开号室如厕扣5分,该犯2023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8%扣3.84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兴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兴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兴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4号
罪犯郑世进,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世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2014年8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世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世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世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世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5号
罪犯云朝亮,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云朝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云朝亮赔偿2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云朝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云朝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赃物继续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28日监狱特警队干警在四监区劳动现场督查时,随机对罪犯进行抽查。罪犯云朝亮不能熟记联组联号成员。扣分2分;2022年5月19日罪犯云朝亮在劳动现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劳动工具剪线器剪头发。扣分5分;2023年6月8日罪犯云朝亮因打扫卫生问题与罪犯张建发生口角,过程中罪犯云朝亮辱骂罪犯张建,导致被张建殴打。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云朝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云朝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云朝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6号
罪犯卢朝祥,男,1986年9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朝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7年6月18日至2031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朝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朝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8日罪犯卢朝祥因使用开水问题和罪犯潘文贵发生争吵,紧接着将罪犯潘文贵推倒在地上。扣分10分;2022年5月4日收工时在搜身过程中发现卢朝祥私自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扣分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朝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朝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朝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7号
罪犯吴杰,男,1980年11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即作案凶器菜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被告人吴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撤销第一项,认定吴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杰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已部分履行2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8号
罪犯张建,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4年11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30日夜间11点40分许值星睡岗扣分8分;2023年6月8日罪犯张建因为罪犯云朝亮打扫号室卫生时发牢骚而与其发生口角,之后动手殴打云朝亮,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99号
罪犯彭忠恒,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忠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忠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忠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忠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忠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忠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李中福,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中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总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30日至2028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中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中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中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中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中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李平,男,1981年8月3日生,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28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3年5月29日至2026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2日该犯值星时睡觉。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洪运良,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洪运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35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十万元。原告上诉,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45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1年9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洪运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十万元(含已支付1万元)驳回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2月13日至2035年2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洪运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洪运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洪运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运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洪运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王修勇,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修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3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修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修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修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修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修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王孝勇,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孝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6年9月21日至2037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孝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孝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不予奖励;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2月24日有违反生活卫生规范其他行为扣分10分;2020年9月3日清监时搜到10元现金和3块刀片,扣分900分,处禁闭处罚(于2020年9月3日禁闭,2020年9月9日解除禁闭)。
从严情形:累犯 、毒品再犯罪、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孝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孝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孝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罗庆利,男,2003年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庆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庆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庆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庆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庆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庆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袁斌,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再2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黔刑终87号刑事裁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案件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4年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维持(2018)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认定袁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本院(2018)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第八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7月14日至2031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27日值班期间未能按时起床,执行警察命令消极扣分25分;2021年12月30日罪犯袁斌在2号楼1层2监室谩骂罪犯王忠静。扣分8分;2022年12月23日袁斌与罗永培因分姜汤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在罗永培挑衅后进而动手殴打罗永培几拳。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韩勇,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勇自愿先行给付6万元应予以支持。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863.45元(含先行支付的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撤销第三项,原审被告人(韩勇)家属支援先行支付4.5万元,原审被告人(高国梁)家属先行支付2.5万元予以支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863.45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8月24日因殴打他犯扣分55分;2020年8月31日该犯2020年08月劳动定额960,完成899,未完成劳动定额6.35%扣分2.2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马仲党,男,1971年12月17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仲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2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千五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6日至2032年4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仲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仲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仲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仲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仲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马勋卫,男,1988年12月24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勋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31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5日至2031年7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勋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勋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27日下午17时30分许,特警队在中大道搜身时,在该犯的餐盒袋里面搜到生产材料包边带用于绑饭盒,该犯利用原材料从事于生产无关事宜。扣分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勋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勋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勋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刘孔孟,男,1978年11月17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 刑初232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孔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35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孔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孔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孔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孔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孔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刘香军,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 刑初289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香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58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香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香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583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香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香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香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张丽勇,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 刑初317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丽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丽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丽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86%扣分1.7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丽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丽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彭庆卫,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 刑初188 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庆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31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庆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庆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庆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庆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庆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施尚武,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30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施尚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13日由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施尚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尚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施尚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施尚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施尚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李翌刚,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翌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上诉;2010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5年7月14日至2032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翌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翌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2日,罪犯徐华和罪犯李从香在分监区餐厅分餐时发生口角,李从香用手指向徐华并抓扯,被徐华用手推开,后被其他罪犯拉开,罪犯李翌刚看到后走向徐华抓扯徐华,被其他罪犯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翌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翌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翌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王文兴,男,1987年11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文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文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1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兴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前罪余刑十七年六个月零十五天,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30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26日由贵州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2011年5月5日至2029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文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文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文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文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王方明,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 刑初416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方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终16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方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方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方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方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方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罗官华,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 刑初156 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官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32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 黔刑终12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官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官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官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官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董海义,男,1988年11月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 刑初402 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海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海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海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海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海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海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郭正红,男,1981年3月2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 刑初161 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正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30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正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正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正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正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正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何光鑫,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光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4日至2028年1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光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光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劳动定额1500,完成825,未完成劳动定额45%,扣13.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光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光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光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刘承科,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承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7月14日至2032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承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承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承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承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承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劳开长,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劳开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劳开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劳开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劳开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劳开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劳开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宋润祥,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润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14日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5日至2025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润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润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润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润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润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戴永银,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认定戴永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被告人戴永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59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6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9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97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责令上诉人戴永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54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戴永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戴永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544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08%,扣分3.3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戴永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戴永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戴永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杨庆志,男,1967年6月1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庆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5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2日至2029年3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庆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庆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庆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庆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庆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杨胜良,男,1995年11月26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月4日由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胜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陆韦,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50000元)该犯已部分履行41362.18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27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陈家院,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家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8日至2026年1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家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家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20日,因接受罪犯张玉峰通过外面朋友向其消费卡内转帐,扣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家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家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高文才,男,1971年3月1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3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毕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文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08年11月19日至2025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文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文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36036,完成35992,未完成劳动定额0.12%扣分0.04分;2022年7月26日早上,该犯在队伍走到监狱2号门的时候未经过警官允许突然冲出行进队伍,严重违反联组联号队列纪律,破坏分监区改造秩序。扣分20分;2023年7月29日15时43分左右,罪犯高文才因生产分货问题与罪犯陈家院发生争执,遂罪犯高文才用左手掌扇了陈家院三下,其中一掌扇到了陈家院的右脸上,陈家院立即向民警反映,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2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文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文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文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唐启斌,男,1974年2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启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启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启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已部分履行5586.84元;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79%扣分2.37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启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启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启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张文,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5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元(该犯承担6000元,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4月5日自兴义监狱调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自贵州省贵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十五天;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08年8月12日至2026年1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2000元,个人承担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再减刑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杨富均,男,1979年4月25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 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富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富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富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富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富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富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杨沁,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82刑初5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刑终3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3月1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0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王华富,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华富的违法所得。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3日至2029年1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华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华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23%扣分3.66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华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华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白中杰,男,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白中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7月25日至2040年1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白中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白中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新闻联播时段,该犯违规在床头悬挂衣物。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白中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白中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白中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严中元,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中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中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中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中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严中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张贵荣,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2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贵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撤销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06)富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贵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10日投入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6月3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8年3月21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2021年12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1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4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08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贵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贵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12日因脱离联号联组。扣分35分;2021年2月17日与罪犯石江因被子摆放位置争吵。扣分30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1. 58%。扣分25.05分;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5.16%。扣分33.30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5.47%。扣分19.41分;2021年8月11日因私藏使用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该犯私藏铜片。扣分15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贵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贵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贵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曾以发,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以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3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以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以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24日,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成员,在罗余胜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时未报告、制止。扣分10分;2021年8月10日下午,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以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以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以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朱聪,男,1979年3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2029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5日至2029年2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杨永富,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40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永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永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10日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永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永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熊爱国,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爱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4日至2027年6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爱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爱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爱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爱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爱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陈峰,男,1982年3月18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8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1年6月29日至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7月18日19时许在监舍吸烟扣分10分;2021年3月24日,该犯在生产现场辱骂罪犯黄兵。扣分30分;2021年8月29日下午收工时段,监狱特警队在对分监区罪犯搜身时,从罪犯陈峰身上搜出指甲刀一把。扣分15分;2022年6月8日上午,罪犯陈峰在生产现场对厂方外协师傅使用不文明语言。扣分2分;2022年9月10日零时许,监狱特警队夜间对楼层进行巡查时,发现该犯在号室值星时睡觉。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伍春福,男,1970年1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春福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6年7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春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春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4月8日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尽联组联号职责,扣20分。2019年9月6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0年6月3日新闻联播时段,罪犯伍春福不遵守课堂纪律。扣分15分;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其中罪犯伍春福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扣分15分;2022年9月27日14时30分许,罪犯吴坤和伍春福在九号室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罪犯伍春福先动手推搡罪犯吴坤,随即罪犯吴坤殴打伍春福一拳,后被他犯拉开。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春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春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春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司显涛,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司显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司显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司显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5月5日私藏违禁品扑克牌扣分55分;2019年12月17日上午出工时段,民警在生产现场对罪犯搜身过程中,在该犯身上搜出烟。扣分35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85%扣分4.84分;2021年11月30日消极执行警察命令,该行为违反监管改造秩序。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司显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司显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司显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向常义,男,1999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常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23日至2027年9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常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常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常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常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常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吴坤,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3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1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年12月20日至2031年4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3月11日,罪犯吴坤谩骂他犯,在接受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扣分55分;2020年7月31日,罪犯吴坤未认真履行号室坐班规定,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分25分;2022年9月27日14时30分许,罪犯吴坤和伍春福在九号室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罪犯伍春福先动手推搡罪犯吴坤,随即罪犯吴坤殴打伍春福一拳,后被他犯拉开。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徐平,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29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李其,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249号刑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7月28日至2028年7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22日出工时,罪犯李其在队列集合时擅自去晾晒衣物扣分10分;2022年7月25日晚上19:56分学习时段,罪犯李其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扣分2分;2022年10月30日晚上20时44分,罪犯李其与罪犯刘文波发生矛盾,罪犯李其有打架斗殴情节,情节轻微。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汤清平,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汤清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汤清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汤清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5日,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2022年2月12日,在晚上新闻联播发药服药期间,罪犯汤清平及文永光未按规定服药用药,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2分;2023年1月30日晚上,罪犯汤清平在民警进行集体教育时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扣 2 分;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汤清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清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汤清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谭成波,男,1994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谭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10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成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成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后再减刑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成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成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成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路言举,男,1981年8月2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24刑事判决,认定路言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赃款3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31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3日至2031年4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路言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路言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赃款3600元上缴国库,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9日下午收工时段,罪犯路言举私自将生产原材料带离生产现场扣分1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路言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路言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路言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邓松,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人民币;原犯非法只有毒品罪尚有余刑十个月零二十二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5月28日至2030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郭选文,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选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2010年7月13日至2025年8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选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选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选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选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选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金正勇,男,1977年3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正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30年9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17日至2030年9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正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正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正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正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李才祥,男,1977年5月2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才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认定安顺市才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李才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才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才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才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才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才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李贤文,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贤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4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贤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贤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贤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贤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贤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穆青,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乌刑初字第00082刑事判决,认定穆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继续向被告人穆青、张优追缴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11月21日至2029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穆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穆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穆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穆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马江龙,男,1990年10月29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江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江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江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江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江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江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李仕高,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9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仕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一千元。该犯提出上诉;2012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14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仕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再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仕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一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因改判,对其历次减刑重新提请,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更5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4年9月29日至2033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仕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仕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仕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仕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仕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蒋中渠,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中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4年4月18日至2030年3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中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中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12日违规在监室玩牌扣分5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中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中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中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代成贵,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502 刑初 68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5日至2030年5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成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成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成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成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成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令狐飞,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6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令狐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令狐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7日他犯在劳动现场睡觉,该犯作为联号组长,未及时报告和制止对其扣分20分。该犯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42%对其扣分0.84分。
从严情形: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令狐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令狐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何刚,男,1979年6月1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6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 40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黔高刑一终字第 19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3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刘忠义,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初 3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含已支付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3日至2034年1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忠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忠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已支付8000元(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忠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忠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吕仲良,男,1994年9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吕仲良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2月3日调入贵州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3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7月16日至2025年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吕仲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仲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吕仲良等人共同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仲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仲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吕仲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宣建达,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诸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应从其自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4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宣建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宣建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宣建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宣建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宣建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张波,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 77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3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3061号执行裁定,终结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刑一初字第 77 号刑事判决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23日该犯与他犯在学习室说粗话脏话,对其扣10分。
从严情形: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朱洪,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5 刑初 14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3月9日至2030年3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李银云,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3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19年11月30日至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银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银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19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获一次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和一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0年2月15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并打斗, 该犯打伤他犯鼻子,当日对其隔离调查三十天,2020年3月15日对其解除调查;2020年3月19日对其警告处罚,对其扣3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银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银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银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杨文兵,男,1981年11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文兵等三人退赃退赔人民币共计23397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2日至2028年5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文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杨文兵等三人退赔共计23397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6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在监内厕所窗台上晾晒囚鞋对其扣分3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文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文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梅兰平,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7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梅兰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梅兰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0年4月15日在监室内抽烟,私藏使用火种,对其扣5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梅兰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梅兰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梅兰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王庆军,男,1978年3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 107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7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庆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庆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7日该犯在劳动现场睡觉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罪、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庆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庆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王荣伍,男,1977年7月1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9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荣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荣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3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荣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荣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郑江振,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 黔高刑三终字第 34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江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江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江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江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江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郭桥林,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 3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 黔高刑三终字第 149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6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桥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桥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10日他犯在行进队列中违反队列纪律,作为联组联号成员该犯未及时制止、报告,对其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桥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桥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桥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韦友富,男,1998年1月2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2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0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韦友福等3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13元。责令韦友福退赔共计76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1月27日至2025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友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友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元已履行;3人共同退赔共计2713元已履行;退赔共计76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0年5月5日在通讯时内容有碍服刑改造,叫家人打钱到罪犯王荣伍狱内消费卡上,有碍服刑改造,对其扣20分。2022年11月23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因琐事欧打他犯,对其扣20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友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友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韦友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古老二,男,1982年12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19年12月25日至2044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古老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古老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8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10日该犯在生产现场用缝纫机台上的纱剪实施自伤自残行为对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古老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古老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古老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彭丹,男,1982年10月2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680元;退赔被害单位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公益林补贴45799.5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4日至2031年1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268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单位45799.5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李言所,男,1985年9月2日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永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4月27日至2032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言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言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13日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对其扣分10分。2023年8月12日该犯和他犯在监室内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起推搡等肢体接触,对其扣1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言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言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言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王俊,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4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临中刑初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5日投入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09年1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24日监狱局督察民警在该犯储藏箱内清查出收缩带2条,约30厘米,对其扣分3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王友才,男,2000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23日至2026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友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友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3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友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友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友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王龙富,男,2001年7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龙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龙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龙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龙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田茂海,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3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1月6日至2027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茂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茂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8日该犯劳动现场私藏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香烟)对其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茂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茂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谢兴龙,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0元,对赔偿总额12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6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兴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兴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7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兴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兴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兴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陈洪,男,1971年4月2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4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陈远,男,1994年12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日投入贵定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6月19日至2031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1日在该犯监内储物箱里搜出自制内裤一条,经核查,该犯承认自制内裤系用生产原材料制作,对其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马永久,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永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马永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马永久等2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9月9日至2032年9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永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永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永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永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龙权,男,1994年9月17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施先进,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40号,认定施先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其他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8日至2027年1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施先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先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施先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施先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施先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杨勇,男,1999年4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71981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1981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卢登扬,男,1993年2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 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31日至2025年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登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登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登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登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登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吴学恒,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学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学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学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学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徐洪海,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06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1月27日,原审原告上诉,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5)花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8618.76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4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5月22日交付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2月23日至2027年9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洪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洪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178618.7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19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13%对其扣分3.89分。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44%对其扣分7.15分。该犯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6%对其扣分6.16分。2023年1月9日该犯与他犯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劳动现场注塑机处因为口角发生打架行为,民警发现后及时制止。经分监区民警教育批评,两名罪犯均意识到自身错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过分监区合议,决定给予两名罪犯扣分处理,对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洪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洪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洪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徐进城,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该犯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9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进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进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赃款4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进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进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进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李小解,男,1993年1月9日生,拉祜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41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2月2日至2031年4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小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小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25%对其扣分4.98分。该犯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01%对其扣分8.7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小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小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小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毛远建,男,1995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29年10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毛远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远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和1次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远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远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毛远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王勇,男,1994年8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6刑初1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6日投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散处;2022年7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履行;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罗国齐,男,1996年8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8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由罗国齐及其三名同案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6825.8元(其中罗国齐承担324495.4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19年11月30日至2041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国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国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24495.48元已缴纳8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0年9月11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3月该犯未完成劳动任务的5.23%对其扣分1.83分。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32.55%对其扣分11.39分。2020年8月27日,在监区组织的监舍清监中,从监舍楼五楼三号室3号上铺该犯的床上清查出自制刃具(锐器)一把,对其扣分300分,2020年9月11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国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国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罗小友,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9月4日至2031年9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小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小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56%对其扣分2.64分。该犯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对其扣分8.75分。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3日,该犯在网线组装水晶头工序,分监区每天下达生产任务为700条,该犯每天完成生产任务300至450条左右,连续四天欠产达三分之一以上,存在不服从劳动安排,并有消极怠工行为,对其扣分5分。该犯2022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77%对其扣分4.13分。2022年8月15日该犯在劳动生产现场睡觉对其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小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小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贺申业,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43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贺申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申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15日在生产现场该犯和他犯因为机修问题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贺申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申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贺申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黄小红,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黄小红等3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35520.5元。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小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小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6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135520.5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小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小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龙逍,男,1998年11月1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7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0日至2028年7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伍太勇,男,1964年4月1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8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再犯罪,201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小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脱逃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前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12年9月6日至2028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太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太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黔04执169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7月18日该犯持有二类违禁品被扣分45分。2018年7月3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被扣分10分。2019年6月4日私藏、使用二类违禁品打火机被扣分55分。2019年9月30日不按规定服药用药的被扣分10分。2020年4月8日私自采摘并持有野菜被扣分30分。2022年7月20日在2号楼餐厅门口,该犯未经民警允许,私自超越警戒线,脱离监管擅自行动,在生卫科进监车辆上偷拿一颗白菜,对其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罪犯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太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太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太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何青明,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4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0元;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0元。2019年4月22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4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6日投入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5日调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5月1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1月4日至2029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青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青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4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3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19%被扣分3.05分。
从严情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青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青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青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唐俭,男,1981年12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29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洪才荣,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及被害人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0000元,三被告人对赔偿总额9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零十五天。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3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洪才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洪才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未退缴;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26日该犯在晚餐就餐时,未将自己所盛的饭菜吃完,经干警教育后未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其扣分3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洪才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才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洪才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王乾龙,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6日至2034年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乾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乾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乾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乾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乾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王洪炉,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洪炉等5人赔偿21300元,对赔偿总额71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9月29日至2032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洪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洪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2000元未履行。王洪炉等5人赔偿213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次物质奖励;获得共7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7日该犯等人违规使用自制卡片狼人杀游戏对其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洪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洪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洪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石金才,男,1982年6月3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4刑初1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2017)京011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621.2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投入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十一监区服刑改造;2022年7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金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金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未履行;退赔67621.2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该犯因讲粗话、用凉水洗头共计被扣8分。2022年4月劳动改造扣8.84分。2022年5月劳动改造扣30分。2022年6月劳动改造扣30.03分。2022年7月劳动改造扣25.74分。
从严情形:累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金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金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金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罗子贤,男,2002年9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子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子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子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子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子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胡亮,男,1999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罪所得赃款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2日至2025年10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履行;犯罪所得赃款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黄国兵,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8日至2031年1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国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国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10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国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国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国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夏湘黔,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筑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夏湘黔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申诉原告人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9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43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夏湘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湘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湘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湘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湘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张小七,男,1975年4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30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小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0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根据黔高法〔2023〕112号文件,2014年11月至至2021年6月9个表扬不用于本次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2月25日因殴打他犯,扣20分,3月9日并被警告处罚;2017年12月27日因顶撞干警,态度恶劣被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1月25日该犯因集训教育期间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够被继续集训教育三十天,2月23日解除集训,于2月12日被警告处罚,扣300分;2018年4月4日该犯因殴打他犯被集训教育三十天,5月3日因集训教育期间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够被继续集训教育三十天,6月1日解除集训;2018年5月18日因殴打他犯且违反集训管理纪律规定,被警告处罚,扣300分;2018年6月25日因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9月1日因殴打他犯,扣65分并集训教育三十天,9月24日解除集训;2020年1月5日晚间政治学习时,该犯大声喧哗,扰乱学习秩序,扣35分;2020年7月27日与他人争吵抓扯,扣65分;2021年1月7日,张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干警进监制止时,该犯不服从干警指令,并动手殴打他犯,干警制止过程中,张犯仍反抗,被集训教育三个月,4月3日解除集训,3月3日被警告处罚,扣300分;2021年8月4日该犯与他犯在监舍发生抓扯,扣4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小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王家顺,男,1951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家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家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家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王毅,男,1950年3月2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重庆市江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和责令退赔。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字第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8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2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18日至2027年7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和责令退赔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范永学,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5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 43 号刑事判决,认定范永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6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范永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永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17日不按规定佩戴联组联号标识,扣10分;2019年10月17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晚点名时在号室内吸烟,扣10分;2020年1月16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使用餐具,扣10分;2021年2月5日因罪犯王军于罪犯张小七争执时,作为联组联号未及时制止,扣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永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永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范永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赛银标,男,1950年8月10日生,回族,文盲,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刑初763号刑事判决,认定赛银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5月9日至2031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赛银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赛银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赛银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赛银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赛银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邹喜洋,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8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喜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高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喜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3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喜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喜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6%,扣0.72分;2023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45%,扣10.63分;2023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7.88%,扣11.36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喜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喜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喜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余荣才,男,1954年2月12日生,蒙古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荣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由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2日至2027年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荣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荣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荣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荣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荣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兰俊,男,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兰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6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兰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兰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兰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兰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冉志文,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志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6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12月14日至2030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志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志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28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罪犯冉志文在洗漱间故意浪费水,经他犯提醒仍不悔改,扣3分;2023年12月21日中午11点15分左右,该犯在号室内大声辱骂他犯,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志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志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志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刘书义,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书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书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8月11日至2029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书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书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书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书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书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包兴云,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月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460号刑事判决,认定包兴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包兴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包兴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包兴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包兴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包兴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吴维基,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维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维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维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16日联组联号罪犯杨忠脱离没有及时报告,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维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维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维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周兵志,男,1988年3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兵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7日至2025年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兵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兵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兵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兵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兵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张忠银,男,1977年4月2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13日至2035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忠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忠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忠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忠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徐国阳,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国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0月23日至2030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国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国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2.7%扣分14.94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8.63%扣分10.0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国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国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国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晏吉峰,男,1951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7月27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昆铁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晏吉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0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4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5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由云南省第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零十五天;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1年6月29日至2026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晏吉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晏吉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晏吉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晏吉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晏吉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汤少余,男,1949年9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汤少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2250.8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5日至2024年10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汤少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汤少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2250.8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25日10时23分许,该犯与罪犯杨忠因打饭事情发生争吵,随后有推搡等肢体接触,扣10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汤少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汤少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汤少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潘怀虎,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8月17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怀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31日从贵州省毕节监狱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年7月13日至2029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怀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怀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10日15时38分在五号楼二层走廊和罪犯韦文刚发生争吵、肢体接触、导致摔倒,扣10分;2023年12月14日上午7:25分左右,在5号楼2层3号室,罪犯潘怀虎因吃早餐问题辱骂罪犯李昆伦,扣8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怀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怀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怀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熊德虎,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6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德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2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德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德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6510.7元(判决书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7日上午11点40左右,该犯与罪犯程朝学因琐事发生争吵,熊犯辱骂他犯,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德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德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德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王碧贵,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碧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13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2月25日至2044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碧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碧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力所能及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30日晚上8点32分左右该犯在在学习室看电影时,起身拿起凳子后剐蹭到罪犯朱远福,之后与罪犯朱远福抓打在一起,扣20分;2022年8月12日19时20分左右罪犯王碧贵和罪犯黄生玉在监舍发生争吵,扣5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碧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碧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碧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程朝学,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朝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第9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1月12日至2031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朝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朝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不予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根据黔高法〔2023〕112号文件,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所获5个表扬不用于本次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7日中午11:40分左右,在监狱5号楼2层8号室罪犯程朝学与罪犯熊德虎因开餐时段拿错饭碗发生争吵,熊犯辱骂程犯,程犯便动手殴打熊犯,造成熊犯左眼角表皮流血。罪犯程朝学漠视监规纪律,殴打他犯的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破坏监区监管安全改造秩序,给予该犯记过处罚,扣2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程朝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朝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程朝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郭忠明,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另一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394.7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0月19日至2026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忠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忠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394.75元已履行,并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忠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忠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忠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陈金浩,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仙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不犯,提出上诉;2017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1月25日至2033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金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金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4.14%,扣11.94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9.39%,扣24.28分;2022年4月15日罪犯陈金浩与罪犯王磊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扣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金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金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金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丁锦波,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丁锦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40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锦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锦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锦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锦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丁锦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周大奇,男,1974年9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大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3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大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大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5日该犯在号室值星时睡岗,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大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大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大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周金成,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金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所得赃款人民币6100元予以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金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金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赃人民币61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5300元(判决书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30日该犯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2.69%,扣分25.44分;2022年5月6日该犯和周金成与罪犯张龙因琐事发生打架斗殴,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金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金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金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张善华,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善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6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善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善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善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善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善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张江,男,1987年11月1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曾祥文,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祥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21日至2035年7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祥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祥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祥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祥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李金文,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金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5日2023年8月25日罪犯李金文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被干警发现,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徒刑抢劫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金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金祥,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金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不予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20日18时40分左右,罪犯王安益在五号楼四楼四监舍与罪犯郭忠勇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斗殴,罪犯李金祥帮助罪犯王安益殴打罪犯郭忠勇,扣分900分;7月20日被禁闭处罚,8月3日解除禁闭。2021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2.41%,扣分11.34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金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金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杨思令,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思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日至2030年8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思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思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思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思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思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盛勇,男,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盛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连带赔偿原告人176990.3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0月27日至2032年10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盛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盛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6990.32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1.3%,扣分3.95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3.5%,扣分18.72分;2019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49%,扣分1.22分;2020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7.3%,扣分6.05分;2021年6月9日殴打他犯,扣分45分;2022年4月21日夜间值星时睡觉,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盛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盛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盛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祖明奎,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祖明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8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4日至2030年5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祖明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祖明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286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祖明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祖明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祖明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谢少玄,男,1980年7月4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少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少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少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少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少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少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郝孟月,男,1996年9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郝孟月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郝孟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郝孟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欠产扣0.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郝孟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郝孟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郝孟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陈世松,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3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世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世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世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8日该犯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24%,扣分2.53分;2021年9月30日该犯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25%,扣分4.2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世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世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陈兴学,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兴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兴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兴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兴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二审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18日罪犯郭伟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未及时报告,扣分10分;2021年3月20日违反队列纪律,未徒手行进,扣分10分;2022年11月5日罪犯陈兴学与因琐事印发纠纷殴打他犯,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兴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兴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陈开华,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开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人民币。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4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开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开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4.58%,扣分7.37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开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开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陈阳,男,1982年6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阳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7月20日至2026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63.57%,扣分22.24分;2022年9月18日组织罪犯集中学习过程中,罪犯陈阳与罪犯陈开华发生口角后殴打罪犯陈开华,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何林,男,2002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6日至2027年3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小海海,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小海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60000元,其中小海海承担赔偿金额35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3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小海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小海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60000元,已履行3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小海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小海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小海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戴小冬,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戴小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3月21日至2031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戴小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戴小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8日罪犯戴小冬因质量巡检与罪犯张浪浪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戴小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戴小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戴小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李平安,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平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2年6月20日至2029年1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平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平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不予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9日,因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该犯参与赌博,被扣900分,11月9日被禁闭处罚,11月15日解除禁闭;2020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5.52%,被扣5.43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平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平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王念秋,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7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念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与同案被告王念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0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念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念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与同案被告王念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23日辱骂他犯扣分30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0.34%,扣分0.11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1.63%,扣分4.07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念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念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念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田红成,男,1997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田红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有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57873.66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从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红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红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57873.66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红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红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红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钱荣,男,1981年1月15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钱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钱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18日不按规定服药用药,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陈昱,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六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4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法院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11月1日违法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18年4月8日因未能熟记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分10分;2018年4月16日因未能熟记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分10分;2018年4月20日因记录足球比赛胜负被隔离调查,2018年5月4日经调查无违规违纪后解除隔离调查;2020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78.94%,扣分27.62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万伦,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44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387057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13日至2029年12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1138705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41%,扣0.84分;2022年10月13日罪犯万伦在监舍下楼开餐时,擅自拿取其他监区摆放在楼道的违禁物品(透明胶带),被民警当场查获,扣3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张国兵,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1月20日至2033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国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国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不予奖励;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根据黔高法〔2023〕112号文件,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所获4个表扬不用于本次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4日故意浪费粮食,扣分30分;2020年12月25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21年9月20日该犯因在8月21日21时33分左右晚点名期间,因当天调整铺位诉求未获满足,对抗民警管理躺在床上不参与晚点名,在民警多次叫其下床点名后,该犯从五号楼四楼七号室8号床上铺跳下,采取自伤自残手段抗拒管教扣分600分,被记过处罚1次。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国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国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李安新,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安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安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安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安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安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熊军,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初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30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王庆贵,男,1980年1月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庆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庆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庆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庆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庆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蒋泽云,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蒋泽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1月29日至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泽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泽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未履行,赃款继续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11日,干警在劳动现场巡查时,发现该犯做与劳动无关的事情(养蛐蛐),被扣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泽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泽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泽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蒙文学,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文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0日至2034年1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蒙文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蒙文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蒙文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蒙文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蒙文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余欢,男,1995年9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3年12月6日从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9月29日至2031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不予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19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0年7月26日殴打他犯被禁闭十五日处罚并扣分900分,8月9日解除禁闭。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文章,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含已支付的6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30日至2034年1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00.00元,判决注明已履行6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易金山,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易金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赔偿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4月11日至2033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易金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易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易金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易金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易金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林金洪,男,2002年2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林金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5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金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6日至2031年7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金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金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金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金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金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王恒,男,1979年1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暂予监外执行二年(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6日);2016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6年5月26日至2030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852.12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谢华锋,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8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华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9日从兴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5年9月28日至2033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华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华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6月2日在分监区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21年11月22日21时5分左右罪犯金海生与罪犯谢华锋因排队接水发生争吵并推搡,扣分10分;2022年2月27日早晨7时23分、2月28日早晨7时20分、3月1日早晨7时20分将早餐馒头通过走廊窗户扔至花坛,罪犯谢华锋多次发生此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扣分8分;2023年8月22日该犯与罪犯王进波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推搡王犯,扣10分;2023年10月10日罪犯谢华锋在监舍走廊行进过程中与罪犯蔡荣东发生肢体碰撞,罪犯谢华锋对罪犯蔡荣东进行辱骂,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华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华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华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钟宝林,男,2000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钟宝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1日至2035年1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宝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宝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宝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钟宝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黄文伦,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文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7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文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文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文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文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李顺强,男,1992年4月2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顺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得赃款27250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日至2033年7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顺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赃人民币2725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顺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顺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顺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熊艳华,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艳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该犯连带承担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6日至2040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艳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艳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该犯已履行10000元、连带同案已履行2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艳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艳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艳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鄢克伟,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鄢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日至2026年4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鄢克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鄢克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人民币29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鄢克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鄢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鄢克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饶二龙,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饶二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601元。2021年5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9日至2034年5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饶二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二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560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饶二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二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饶二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