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04262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撤减3-4号)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撤减3号
罪犯彭超,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27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5月6日至2025年10月5日。
现查,罪犯彭超自2023年3月以来存在私藏、使用违规品(香烟等)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一款(八)项之规定,2024年2月29日被警告处罚。该犯2023年11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鉴于该犯此次减刑是在呈报减刑期间隐瞒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而获得,监狱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其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2023)黔01刑更3264号刑事减刑裁定。并于2024年7月8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请撤销罪犯彭超减刑,未发现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4年8月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刑更3264号刑事减刑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8月5日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撤减4号
罪犯刘六敏,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六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35年3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91号刑事裁定,认定刘六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5月14日至2034年8月26日。
现查,罪犯刘六敏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狱内违规使用火源,存在私藏、使用违规品(香烟、水果、月饼等)违规行为。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4年5月9日给予扣30分。该犯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鉴于该犯此次减刑是在呈报减刑期间隐瞒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而获得,监狱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其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3)黔01刑更3235号刑事减刑裁定,并于2024年7月8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请撤销罪犯刘六敏减刑,未发现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4年8月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刑更3235号刑事减刑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