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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王监假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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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04264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8-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4】黔王监假字第2-8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2号

罪犯罗培美,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6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9月6日至2026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培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2年7月5日因该犯在监舍抽烟被扣2分。2016年10月14日其他一般违规行为被扣3分。2017年4月29日联组成员罪犯4月29日在监室内赌博被扣20分。(均系本次考核周期之前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培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培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培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3号

罪犯金旭,男,2002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9日经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281 刑初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6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旭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旭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4号

罪犯陈友,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0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6月29日至2026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15日因该犯辱骂他犯对其扣30分。2021年5月10日凌晨3时33分,该犯作为号室值班员,对号室内另外两名罪犯打架未制止,对其扣15分。(均系本次考核周期之前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友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5号

罪犯马永鑫,男,1994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暂存本院);被告人马永鑫等人对上述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3号刑事判决,维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永鑫等人对上述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2月23日至2028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永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永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判决部分注明已履行。被告人马永鑫等人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决部分注明,连带责任人梁国涛已履行民事赔偿5000元,连带责任人冯磊之父母民事赔偿5000元(已给付,多付部分从其自愿),连带责任人张松民事赔偿2000元(已给付,多付部分从其自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刑终13号刑事判决第12页第2段写明“二审中,马永鑫、张松分别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马永鑫赔偿30000元(已付清),张松赔偿30000元(已付12000元,打欠条18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永鑫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永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鑫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6号

罪犯张瑶,男,1992年2月27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瑶等5人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初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瑶等5人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的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7月24日至2029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罪犯张瑶等5人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根据2016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第80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45页倒数第7行写明“ 本院酌情决定对被害人雷文海、周保康的亲属各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较为适宜”,该犯已赔偿1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获得共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3月18日因该犯值班包夹其他罪犯期间,未认真履职(私自离岗去洗澡),对其扣15分。2019年3月26日早起铃响后,该犯不按时起床,不遵守作息时间,对其扣10分。2020年2月19日该犯与他犯在篮球场发生打架斗殴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扣45分。(均系本次考核周期之前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瑶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瑶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7号

罪犯张兴晨,男,2001年6月1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兴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未申诉。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兴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30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兴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晨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8号

罪犯张亮,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2年7月28日因该犯私藏违禁品被扣1分;2014年2月25日因未尽到监督作用扣1分;2014年4月28日因私藏药品扣2分;2014年11月21日因打架斗殴扣7分;2015年2月26日因违规违纪行为扣1分;2016年11月29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分;2017年10月20日因说脏话、粗话扣10分。(本次考核周期前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亮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亮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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