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04265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减282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282号
罪犯赵开,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华镇郭家冲煤矿西区108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东矿务局长城小区14栋1单元12号。
2009年8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月2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9年5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9月5日执行期满释放。
2022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审刑抗〔2022〕2号刑事抗诉书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确有错误。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2022)黔01刑抗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3)黔0103刑再13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5)云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人赵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赵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八年八个月,即从2024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2024年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现该犯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于2019年5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两次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综上,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因该犯两次减刑均为未认定其系累犯对其提请减刑,现再审改判认定其系累犯,建议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2个月,监狱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十四个月。并于2024年7月8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赵开减刑,未发现提请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4年8月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开减刑十四个月。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