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04266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8-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45-46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涂金成,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涂金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7月11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涂金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涂金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30日该犯2023年04月劳动定额72,完成60,未完成劳动定额16.66%扣分4.9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涂金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金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涂金成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陈开亮,男,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2022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340867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7月11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开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开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含陈开亮亲属已支付的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开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开亮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