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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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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2037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9-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9-18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9号

罪犯刘建翔,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8日至2025年4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建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建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翔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0号

罪犯尹华强,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17日至2026年5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华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华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尹华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华强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1号

罪犯徐海,男,2000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徐海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和1个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徐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海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2号

罪犯曾熙,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5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3刑初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刑终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30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熙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年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熙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3号

罪犯邓青春,男,1986年7月28日生,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青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6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青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青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邓青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青春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4号

罪犯袁发林,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类费用共计1562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5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2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发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发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627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5日晚上学习时段,该犯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被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袁发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发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5号

罪犯何元辉,男,1996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30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何元辉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2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元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元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何元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元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元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6号

罪犯潘西,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潘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3日至2026年1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潘西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西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7号

罪犯梁小林,男,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小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7日从贵州省平坝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4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小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小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8号

罪犯顾晓坤,男,1960年8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7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晓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05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2日至2026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顾晓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顾晓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顾晓坤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晓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晓坤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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