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2048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1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47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赵国辉,男,1996年2月14日生,景颇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国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入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国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国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11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执324号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5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国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国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国辉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