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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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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8028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罗杰,男,1990年8月1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款,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项执行或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继续追缴。2022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刑核73052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9日投入北京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在北京天河监狱因出工劳动未满8小时,按百分比扣除累计扣分135.96分。自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因出工劳动未满8小时,按百分比扣除累计扣分135.9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杰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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