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8032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撤减5号-6号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撤减5号
罪犯邓裴海,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2012年6月26日至2029年2月25日。
现查,2024年6月5日在分监区开展日常清监过程中,干警在谈话室查获OPPO手机一台(含一台黑色充电宝和数据线)。狱侦科2024年6月6日对该犯进行隔离调查,2024年6月19日隔离调查结束,调查结果为罪犯邓裴海于2022年5月开始持有和使用手机,且手机内存储有下载淫秽视频共85部。于2024年6月19日对其禁闭处罚15日。该犯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使用成绩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和表扬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鉴于该犯此次减刑是在呈报减刑期间隐瞒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而获得,监狱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2023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3)黔01刑更4557号对罪犯邓裴海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并于2024年9月19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请撤销罪犯邓裴海减刑,未发现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4年10月3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刑更4557号刑事减刑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撤减6号
罪犯王桂林,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695.7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6月20日至2027年2月19日。
现查,2024年6月5日二监区在开展日常清监工作中,发现一类违禁品手机,罪犯王桂林于2024年5月23日调入十六监区服刑,经狱侦科对该犯进行调查,该犯2022年8月开始躲在被子里使用手机和观看黄色视频,并于2023年5月藏匿MP5。2024年6月6日该犯因涉嫌使用违禁品被隔离调查7日;2024年6月12日延长隔离调查7日;因使用一类违禁品(手机),2024年6月19日被禁闭处罚7日。该犯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使用成绩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鉴于该犯此次减刑是在呈报减刑期间隐瞒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而获得,监狱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2023年8月9日作出的(2023)黔01刑更1015号对罪犯王桂林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并于2024年9月19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请撤销罪犯王桂林减刑,未发现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4年10月31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刑更1015号刑事减刑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