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48048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8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张明,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378916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0月20日联组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分1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8年11月13日该犯因生产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争执,值班民警当即进行了处置,但之后该犯借此为由,提出想换监区,不参加劳动改造的想法,之后连续三天分监区民警多次找到该犯进行教育谈话,但该犯一直表示如果不换监区就不参加劳动,该犯抗拒劳动改造的行为已经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扰乱正常监管改造秩序,于2018年11月15日被集训管理30日,2018年12月14日解除集训(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9年5月27日该犯以和他犯不合群,改造压力较大为由向分监区民警提出更换监区,经干警反复教育,该犯仍拒不服从管理,不愿参加监区生产劳动,并要求及时将自己送往严管监区。分监区民警考虑该犯刑期长,改造压力较大,当日对该犯进行扣分处理并将该犯更换监室及铺位进行管控。2019年5月28日又对该犯进行教育谈话,但该犯仍要求调换监区,不愿意参加劳动改造,该犯行为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2019年5月28日被集训管理30日;在集训教育期间,该犯仍无悔改之意,仍然坚持不愿回一监区参加劳动改造的想法,2019年6月26日被继续集训管理30日;2019年7月25日被继续集训管理30日,2019年8月23日解除集训;2018年11月14日因无故不参加劳动扣分30分;2019年5月27日无故不参加劳动扣分30分;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1.84%扣分7.64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8.58%扣分6.50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5.2%扣分8.82分;2021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6.28%扣分5.69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9.27%扣分3.24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3.41%扣分4.69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3.77%扣分8.31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5.41%扣分8.89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王显军,男,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2年5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5执1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本院(2022)黔05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显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显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显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李新民,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新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新民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李新民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新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新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5月3日违反吸烟规定扣分10.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8年4月10日违反吸烟规定扣分10.00分;2018年8月1日在劳动现场做与生产无关的事宜扣分15.00分;2020年10月30日该犯10:00左右在劳动现场裁剪台中段处偷偷吸自制卷烟(据该犯交代是从中大道上拾到的烟头)扣分50.00分;2020年12月29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未按定置规定摆放物品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新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新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新民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杨长军,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长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长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13日凌晨,在监狱特警对巡查时发现罪犯杨长军坐班时睡觉扣分10.00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24%扣分1.5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长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长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刘照刚,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照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照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照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照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8月8日谩骂罪犯朱启远扣分30.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0年4月13日20时50分许,在监舍一号楼四楼七号监室内,罪犯刘照刚与罪犯侯林因琐事发生争吵且不听他犯劝阻,继而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扣分65.00分,并被集训教育三十天,2020年5月12日解除集训;2020年7月2日罪犯刘照刚在夜间值班期间因交接班问题殴打罪犯罗昌华扣分6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照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照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照刚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刘福前,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福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9224.8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27日从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福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福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9224.8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65%扣分1.6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福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福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福前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赵治方,男,1978年2月10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治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六万。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治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治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治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治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治方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兰文兵,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初 7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兰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兰文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兰文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兰文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文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兰文兵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谭体鹏,男,1993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黔01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谭体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谭体鹏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谭体鹏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体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体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体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体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体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刘应平,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应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4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5日调入平坝监狱服刑;2021年5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应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应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 黔01 执恢300 号之一作出终结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黔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应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应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罪犯徐闯新,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闯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徐闯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08593216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闯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闯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4月27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0年7月24日未按规定值夜班被扣25.00分;2020年9月11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00分;2021年1月11日监狱在抽查联组联号落实情况时,罪犯徐闯新不能熟记联组联号成员被扣25.00分;2021年3月24日该犯作为联号组长,在组员罗余胜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时未制止,未尽到联组联号责任被扣20.00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1.39%,被扣3.98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6.71%,被扣2.34分;2021年8月8日7时06分左右,该犯与分监区罪犯罗斌因琐事在一号室门口发生争吵,后引发两人在学习室发生抓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45.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闯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闯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闯新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班海涛,男,1988年3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 1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班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班海涛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00元(已由被告人班海涛之亲属代为支付,上述款项现存于本院账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班海涛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班海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班海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 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民事赔偿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兑换2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6年8月12日违反劳动管理规定扣分3.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6年8月31日该犯2016年8月欠产3%;扣分0.3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9年5月5日私藏违禁品扑克牌扣分55.00分。
从严情形: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班海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班海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班海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陈庆学,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庆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庆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执行1004.69元,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2.7%扣分7.94分;2021年7月21日在生产现场安排生产劳动任务中罪犯陈庆学有消极怠工不当言论扣分20.00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7.06%扣分2.47分;2022年2月13日罪犯陈庆学未起床执行值星规定和完成值星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10.00分;2022年10月8日早上7点15分与罪犯张雨祥在5号室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影响恶劣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庆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庆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庆学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廖飞,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1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从贵州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飞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8月19日8时许,罪犯廖飞与佟守会在生产现场因生产事宜发生口角,罪犯廖飞殴打佟守会扣分45.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9年10月13日该犯在监舍内吸烟扣分10.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2年1月11日罪犯廖飞将劳动生产产品(一件衣服)占为己有扣分5.00分;2022年 8月17日罪犯廖飞与罪犯姚茂勇在楼道因辱骂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飞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梁川,男,1993年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川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5日未按个人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要求,将私人物品挂在床头扣分1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川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田恒明,男,1972年2月6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恒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4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5日调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恒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恒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恒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恒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恒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5号
罪犯邱家祥,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邱家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邱家祥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1968043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刑初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撤销对被告人邱家祥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邱家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家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1552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10日在生产现场厕所抽烟扣1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家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家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邱家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宋邦卫,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邦卫犯运输毒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2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邦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邦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邦卫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26日罪犯宋邦卫不认真执行警察指令,夜间值班期间睡觉扣分25分;2020年10月30日上午12:40左右,罪犯宋邦卫在劳动现场上吃东西扣分15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邦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邦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邦卫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张启发,男,1975年5月6日生,白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启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启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启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13日下午,罪犯张启发擅自将剩饭菜带到三号楼五楼五号监舍内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启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启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启发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李永波,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胜兰、王荣江、刘明琴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书珍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永波赔偿上诉人黄书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52.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永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永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5052.4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8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永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永波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樊启圣,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樊启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樊启圣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樊启圣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樊启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樊启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9月27日联号组成员违规,联号组员未及时报告扣2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0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17分;2020年8月23日,在监区组织的监舍清监中,从监舍楼五楼三号室3号上铺罪犯罗国齐床上清查出自制刃具(锐器)一把,该犯系罪犯罗国齐监舍联组联号成员,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未及时报告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樊启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樊启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樊启圣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李本华,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本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本华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李本华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本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本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本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本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汪建忠,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建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建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建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建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积分兑换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6年3月14日因纸盒加工生产质量不合格扣1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7年8月1日因琐事在学习室与他犯发生争执扣45分;2018年9月26日因带烟到生产现场扣50分;2022年1月3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人扣20分,并于2022年1月30日被集训教育90日,2022年4月29日解除集训;2023年5月6日上午7点45分许,该犯在五号楼二层洗漱间与罪犯何科友因琐事发生争吵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建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建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建忠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田文伦,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文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文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文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文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文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文伦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周光勇,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周光勇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周光勇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光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光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532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兑换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5年12月30日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4.9分;2016年1月30日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4.9分;2016年2月29日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4.9分;2016年4月30日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8分;2016年5月31日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1分;2017年3月31日未完成生产任务扣0.9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8年3月13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5分;2018年4月9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55分;2018年6月28日因在生产现场重点消防区域(开水房)吸烟,被扣50分;2018年9月27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2019年5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12分;2019年8月31日因使用私藏二类违禁品(火机),被扣55分;2019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27分;2019年11月30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5分;2020年11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7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光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光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张明文,男,1992年5月4日生,瑶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明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明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明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黔05 执795 号执行裁定书,张明文已履行完毕1230.46元,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5执795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明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明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曾友光,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友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近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友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友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9月7月因私藏违禁物品被扣15分(不在本次考核周内);2019年7月17日因民警对监舍内务卫生检查时,发现该犯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0年11月9日因隐瞒事实真相被扣55分;2021年8月21日因该犯与他犯发生打架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被扣65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友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友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友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陈庆华,男,1993年4月19日生,满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同时对(2019)黔05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判处的武海柱及罗豪的法定代理人罗明贵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庆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庆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庆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庆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庆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罪犯黄道方,男,1976年12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道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道方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69分;2021年4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2分;2021年8月2日因在习艺现场吃东西被扣1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道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道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道方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周挺,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20日交付遵义监狱执行,2015年7月10日从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不予奖励;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不予奖励;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不予奖励;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3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4年5月28日因殴打他犯致伤受禁闭十五日,并扣40分,2014年6月10日解除禁闭;2015年1月23日因不按生产程序做生产,次产品过高,并两次动手殴打他犯,受禁闭十五日,并扣40分,2015年2月6日解除禁闭;2015年2月6日因殴打并辱骂他犯,受禁闭十五日处罚,并扣40分,2015年2月20日解除禁闭;2015年3月6日因严管期间不服从管理、辱骂、袭击干警被禁闭十五日,并扣40分,2015年3月20日解除禁闭;2017年7月21日因未按时到指定地点扣10分;2017年8月11日因未及时报告制止违规行为扣10分;2018年7月16日因拒绝进食,拒绝喝水被警告处罚,并扣300分;2022年3月1日因顶撞警察扣35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挺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罪犯孙兵兵,男,1991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兵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兵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兵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不予奖励;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2月4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3月19日因自伤自残行为被禁闭十五天,扣分900分;2019年5月10日因该犯近期有恶意报复他人的倾向,并且言行上流露出可能再次实施自伤自残行为,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避免该犯采取极端行为,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在集训教育期间,分监区民警对该犯谈话,其表示不愿意回一监区服刑改造,并流露出仍有报复他犯和自伤自残的意图,于2019年6月8日对该犯继续集训教育三十天,后经民警多次谈话教育仍流露出报复他犯和自伤自残倾向,于2019年7月7日继续集训教育管理三十天,2019年8月5日解除集训。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兵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兵兵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0号
罪犯李维明,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维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705413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维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维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维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维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维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1号
罪犯高祥友,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祥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祥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祥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祥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祥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祥友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