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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2-93号;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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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2432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2-93号;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9-23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2号

罪犯田林,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共计83527元,已退赔52226元,尚欠31301元,由被告人田林、徐仕超、谭志勇、肖冬冬共同连带退赔。2014年4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11日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5月29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退赔83527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5月12日在监舍操场打架扣55分(该考核周期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已取销);2018年11月10日在监区集合清点人数时吸烟进入队列,在民警制止的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妨碍民警执法,处以禁闭处罚,扣900分;2019年1月16日违规打牌扣55分;2019年4月4日8点20分左右在生产区扯下小剪刀头和缝纫机上的针,并吞下自伤自残,对其集训学习两个月,2019年7月4日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2019年11月20日,联组联号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12月24日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0分;2019年12月25日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0分;2020年8月20日违反教育日学习纪律扣15分;2020年12月17日在监舍内与罪犯陈军发生抓扯,情节轻微扣45分;2021年7月23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罪犯罗熊虎,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熊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熊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熊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熊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熊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熊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罪犯陈红,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8月1日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10分;2019年12月6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2020年11月1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7月27日,监区对罪犯内务卫生进行检查,其中罪犯罪犯陈红内务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1年8月13日该犯与罪犯许文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两人相互谩骂,后陈红对罪犯许文奎进行殴打,未造成严重后果扣6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红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杨贤,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贤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杨贤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贤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2月2日劳动欠产扣分1.14分;2019年3月4日劳动欠产扣分30.11分(以上扣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9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28分;2019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87分;2020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99分;2020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4分;2020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19分;2020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87分;2021年6月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的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贤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邵羽,男,1983年1月1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邵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40000元(已支付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邵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邵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100000元未履行,其中该犯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25000元),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2日与罪犯杨永军疯闹时造成自己手臂骨折,在干警调查时隐瞒事实、捏造事实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邵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邵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邵羽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7号

罪犯郭珍先,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珍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郭珍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含已支付的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珍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珍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0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0元,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珍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珍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珍先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8号

罪犯凃兴海,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凃兴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凃兴海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凃兴海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凃兴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凃兴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7月24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10.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9年2月1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分10.00分;2019年7月12日上午未尽到监内联组联号监督责任扣分10.00分;2019年8月29日上午在生产现场吸烟被集训教育三十天并扣分50.00分,2019年9月27日解除集训;2021年3月5日民警清监时,在该犯铺位查出药品扣分10.00分;2022年5月16日11时30分许,分监区组织罪犯开餐,在分监区民警向罪犯强调防疫规定时,该犯在队列中发表不当言论,在民警对其教育过程中给其下达指令时,该犯拒不执行民警指令,影响恶劣扣分15.00分;2022年10月11日中午,该犯未经允许离开劳动岗位,在民警对其批评教育后要求该犯回到自己的劳动岗位,该犯态度较差,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凃兴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凃兴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凃兴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9号

罪犯陈大平,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定,陈大平等五人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陈大平赔偿人民币20000元。五名罪犯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大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大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其中陈大平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4日上午出工时段,民警在生产现场对罪犯搜身过程中,在该犯身上搜出香烟扣35分;2020年1月17日该犯将原材料占为己有的扣15分;2020年2月25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抓扯扣55分;2020年4月5日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报告扣30分(以上扣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0年6月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21年8月17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抓扯,未造成严重后果扣45分;2022年4月21日未遵守疫情期间监狱规定,违反队列纪律未佩戴口罩扣2分;2022年8月9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8分;2023年7月12日收工时着装不规范,扣子未扣扣3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大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大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大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0号

罪犯周庆勇,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庆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庆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庆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庆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庆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庆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罪犯冷祖才,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冷祖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4657809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冷祖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冷祖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8分;2020年0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39分;2021年3月11日与罪犯张献志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55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冷祖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祖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冷祖才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罪犯张家祥,男,1968年9月25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家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上诉后,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家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家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1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1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家祥与龚天英共有房屋。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198号执行情况说明,该房屋存在抵押权情况,交由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处置;划扣张家祥银行存款14779.46元上缴国库,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9.7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家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家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罪犯杨兴,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486351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7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0月29日监狱视频督查时,发现10月26日中午罪犯杨兴在生产现场睡觉扣分5.00分;2018年12月4日因2018年11月19日上午10点40左右,在监狱领导对我监区劳动现场巡检过程中,该犯突然上前递纸条,称自己身心都有疾病,无法适应在服装监区劳动改造,在干警对其管理过程中,该犯无端辱骂、威胁民警,态度嚣张,行为抵触,抗拒管教被禁闭处罚十五天并扣分900.00分;2018年12月3日解除禁闭。(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3年11月3日该犯违反狱内消费管理规定,违规使用罪犯陈卓、徐川林的狱内消费账户进行转账消费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兴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19号

罪犯吴景建,男,2000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景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由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景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景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景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景建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20号

罪犯姚江,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4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3日至2027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从严情形:拐卖妇女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21号

罪犯陈海,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6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16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的,扣10分;2024年3月17日使用公用接饮用水的箱子接热水洗澡,不遵守就餐、洗澡等规定,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22号

罪犯沈长平,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沈长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8月29日至2028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长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长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9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0.3%,扣17.59分;2017年12月5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上述扣分均为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沈长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沈长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长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王监假字第23号

罪犯谢少举,男,1971年12月14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少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1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少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少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少举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少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少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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