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7900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1-4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杨永红,男,1983年3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永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永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呈报减刑期间于2024年11月15日获得1个表扬(周期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不用于此次呈报。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永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永红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彭庆志,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初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庆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2860元。2022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30152968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初7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彭庆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3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3月28日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庆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庆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286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10日,因劳动岗位调整原因,罪犯彭庆志在劳动生产现场辱骂罪犯朱鸿。扣分8分;因该犯2023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74%,扣分6.22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庆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庆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庆志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李训成,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训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元。2022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刑核81936574号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 01 刑初 7 号以故
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训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金西监狱执行,2023年3月28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训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训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训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训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训成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胡建刚,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初107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建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成富、谭绍芬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包含已经支付的468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成富、谭绍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建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建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46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建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建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建刚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