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字第1-53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7902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2-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字第1-53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号

罪犯曹继彬,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继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8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8月26日至2031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继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继彬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曹继彬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曹继彬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18日执行民警指令消极扣分25分;2020年2月25日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分10分;2020年6月16日私藏违禁物品(打火机)扣分5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继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继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继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号

罪犯杨经虎,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经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8月12日至2031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经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经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经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经虎经干警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1月18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20年11月28日作为联号组长,联组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或报告扣分20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49%扣2.97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15%扣2.5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1.83%扣4.14分;2021年2月18日该犯与罪犯罗学清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行为,扣分55分;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77%扣3.06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42%扣4.69分;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92%扣3.47分;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14%扣9.14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3.57%扣8.24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86%扣10.80分;2021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3.11%扣11.58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91%扣11.51分;2022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3%扣9.69分;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3.19%扣9.95分。2022年6月1日,罪犯杨经虎在号室夜间坐班时戴帽子,巡查民警发现后,要求该犯把帽子取下,该犯没有立即执行巡查民警指令,反而是找理由消极执行,扣分8分;2022年6月7日,民警对分监区罪犯监舍内务卫生检查时,发现该犯未按内务卫生标准化规定叠放被子,扣分3分;2022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8.44%扣8.53分;2023年10月14日,罪犯杨经虎与罪犯张松在生产现场因为生产问题发生争吵,扣10分。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劳动扣分的主观原因是罪犯年龄大了,手脚慢,速度跟不上生产进度导致完成不了任务,客观原因是该犯已经尽力投入生产劳动,但任务量过大,导致未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劳动扣分14次120.27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经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经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经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号

罪犯赵娄忠,男,1995年6月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娄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9日至2034年7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娄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娄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赵娄忠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赵娄忠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90000元、责令退赔157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15日11时50分该犯与罪犯许文奎违反队列纪律,在队列内说话嬉笑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娄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娄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娄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号

罪犯钱琪琪,男,1995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3刑初248号刑事判决,认定钱琪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月22日投入贵州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6日从贵州六盘水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钱琪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琪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钱琪琪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钱琪琪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11日上午7点左右,罪犯钱琪琪与罪犯刘敏在监舍洗漱间发生口角,刘犯打了钱犯两拳后被其他罪犯制止,出工到劳动现场8点左右,钱犯气不过又打了刘犯,后被干警及时制止,扣2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琪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琪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琪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号

罪犯陈军,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4月18日至2032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经干警教育后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军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军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2月4日持有二类违禁品(纸牌)被查获,扣55分;2019年2月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3月5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4月29日,在劳动现场殴打罪犯王印林,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扣55分;2019年10月23日,私藏小剪刀,扣55分;2019年11月2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20年5月10日与他犯打架,情节轻微,扣55分;2020年7月6日,携带食物进入劳动现场,扣15分;2020年12月17日,在监舍内与罪犯田林发生抓扯,情节轻微,扣45分;2021年1月6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4月12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10分;2021年5月13日,不按规定用药,扣10分;2022年5月13日,该犯在生产现场私自到开水点洗餐盒,在民警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时,该犯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8分;2022年12月14日罪犯陈军在一监区一分劳动现场二组生产线缝纫机台上制作鞋垫图纸,被巡查民警查获,经民警谈话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身错误,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号

罪犯毛明卡,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5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明卡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毛明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明卡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毛明卡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毛明卡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其中5个表扬被撤销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22日经查证核实,罪犯毛明卡在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私藏、持有、使用现金,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私藏、持有、使用手机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禁闭处罚一次,扣900分;2020年11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5.33%扣5.36分;2021年8月11日该犯未按规定时间洗澡,扣10分;2023年3月19日分监区接到公司反馈,一线2月份、3月份生产的棉服有严重质量问题,被外协公司罚款,分监区民警经过谨慎调查,组长毛明卡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把一些不合格的产品放了过去,扣2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明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明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毛明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号

罪犯张正伦,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3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后因漏罪,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4)黔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上原判刑期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因漏罪,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正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正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显蓉、柏燕、柏莉、柏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56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金翠、苏应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000元。因狱内犯罪,2014年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加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零四天,总刑期十一年六个月零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因原审认定错误,2021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1刑再5号刑事裁定,认定张正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二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因原再审认定错误,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1刑再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正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完毕刑罚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6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已撤销);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已撤销);2022年6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刑期2021年12月13日至2027年4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1456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6日违规自行保管挖耳瓢扣分25分;2021年9月30日因该犯被撤减刑导致改造积极性有所下降,未完成劳动定额100%扣分35分;2021年10月31日凌晨,值星期间未下床,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扣分5分;2021年12月31日该犯调至二监区后,因不熟悉缝纫机加工,未完成劳动定额50.44%扣分15.13分;2022年1月31日调至二监区后,因不熟悉缝纫机加工,未完成劳动定额33.52%扣分10.05分;2022年4月30日调至二监区后,因不熟悉缝纫机加工,未完成劳动定额22.46%扣分6.73分;2022年5月31日调至二监区后,因不熟悉缝纫机加工,未完成劳动定额14.74%扣分4.42分。累计劳动扣分5次71.33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正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正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正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杨约,男,1992年3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继续向十二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月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1年12月9日至2026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7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继续向十二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俱领)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3月因为该犯胃病发作,到监狱医院看过后服药治疗,导致该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72.89%扣分25.51分;2018年5月14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5分;2018年10月9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5分;2019年8月20日罪犯杨约被视频监控抓拍,在监舍使用一条黑色弹力绳健身(将生产原材料制成的黑色弹力绳,带进监舍)扣分15分;2020年3月21日,因在监内参与赌博影响恶劣被警告处罚扣分300分;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3日在监狱交叉清监过程中,清查出该犯未按定置管理规定摆放晾衣架,扣分10分;2021年10月23日7时10分,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罪犯杨约违规将衣物挂在七号监舍门上,违反了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3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放风的时候打篮球,把下巴撞伤,未完成劳动定额4.61%扣分1.38分;2022年4月30日因当时转产棉衣,该犯时未能很快的适应新工序,未完成劳动定额29.52%扣分8.85分;2022年7月26日度过学习期后,劳动改造生产质量依然不达标。扣分2分;2022年8月31日因当时转产棉衣,该犯时未能很快的适应新工序,未完成劳动定额25.17%扣分7.55分;2022年10月31日因当时转产棉衣,该犯时未能很快的适应新工序,未完成劳动定额10.76%扣分3.22分;2024年1月17日17时10分许,该犯在车间习艺现场睡觉,被省局视频督查,扣分2分。2018年3月至2024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累计扣分46.51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号

罪犯赵二开,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二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被告人赵二开、赵菊学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云龙、徐才姐经济损失人民币9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5日至2036年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3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该犯当时刚调入二监区服刑改造,因年龄较大,未能及时适应生产劳动岗位,未完成劳动定额23.66%扣分7.09分。累计劳动扣分1次7.09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二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二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二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号

罪犯孙守鑫,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守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2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孙守鑫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5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守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守鑫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全部缴纳;赃款37575.33元、作案工具手机23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捕鱼机两台、印章一枚予以没收销毁(上述赃款、作案工具均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因生产服装转款,工序变动导致其从事新的不熟悉的工序生产而未完成劳动定额0.76%扣分0.22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守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守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守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张绍荣,男,1979年11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7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绍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9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云高刑复字第8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月23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2007年6月10日从云南省第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年7月13日至2025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绍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绍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14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分50.00分;2020年5月24日凌晨值夜班期间,不认真值班,违规看书籍,被特警队民警巡查时发现,教育该犯时顶撞特警队干警扣分65分;2020年11月17号罪犯张绍荣在生产现场睡觉扣分5分;2021年9月22日凌晨,罪犯张绍荣未按时执行走廊值星员坐班任务扣分10分;2023年1月27日7时30分左右,罪犯张绍荣与罪犯汪开红因打扫卫生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扣分20分;2024年1月14日,罪犯张绍荣在3号楼2层洗漱间使用甩干机甩衣服时,罪犯王伦祥在甩干机还未停下自动停下工作时把电源关掉,罪犯张绍荣看到后用手将罪犯王伦祥的帽子打飞,激起矛盾,罪犯王伦祥无语言和行动上的还击。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绍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绍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绍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号

罪犯扶波,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扶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扶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执行,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4月23日至2026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扶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扶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4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24日晚,在监狱特警队日常巡查时,发现罪犯扶波在值号室班时睡觉, 依据《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项 值星期间看书或做其它与值星无关的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每次扣5分,睡岗的每次扣8分。的规定,给予扣 8 分。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扶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扶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扶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号

罪犯杨乾坤,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乾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作案工具索尼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赃款200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2年11月7日至2029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乾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乾坤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12日10时30分时该犯在劳动生产现场因自己未吹到加湿器不满,把加湿器插头丢在地上多次踩踏并把加湿器推倒,导致加湿器摇头功能损坏。扣分45分;2022年4月15日,分监区民警在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罪犯杨乾坤未按要求整理内务扣分3分;2022年5月14日下午19点20分,监狱特警队在对分监区清监时,发现该犯床铺(二楼5号室8床下铺)有生产原材料。交分监区处理。扣分12分;2022年6月14日11时许,该犯在开餐时与他犯发生矛盾,随后该犯用手扇对方一耳光,因该犯在所有干警在场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行为在犯群中造成不良影响,属情节较重情形扣分35分;2022年12月25日凌晨,在分监区民警巡查夜班值班情况时,罪犯杨乾坤在坐班时睡觉。扣分8分;2024年1月23日晚20时12分左右,罪犯杨乾坤与罪犯陈绪品因打开水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扣分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乾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乾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乾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号

罪犯石华远,男,1988年7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8日,贵州省黎平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1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华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8日交付黔东南监狱执行,2020年10月14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3月14日至2027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华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华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华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华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华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号

罪犯谢亚东,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亚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对涉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23年12月2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9月7日至2028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亚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亚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执行到位,无需要予以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及财物。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亚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亚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亚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号

罪犯雷炫炫,男,2003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炫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9日至2027年4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炫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炫炫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2023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7.63%,扣分17.28分,累计劳动扣分17.2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10日12时03分,罪犯雷炫炫因劳动生产事情向民警报告,在民警对其教育过程中,该犯消极执行民警指令,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扣分8分;2023年7月11日19时46分,罪犯雷炫炫因琐事辱骂罪犯石登军“你家妈的”,扣分8分;2023年7月31日该犯自称因生病未完成劳动定额57.63%,扣分17.28分,累计劳动扣分1次17.2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多项罪名,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但其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情节严重,且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违纪,累计扣分共计33.28分。综合其原判刑罚及执行期间表现,建议对罪犯雷炫炫建议从严提请减刑8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雷炫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炫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号

罪犯顾怀虎,男,1982年9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顾怀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敏、顾怀虎各赔偿人民币二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吴洪艳赔偿人民币一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被告人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5日至2033年12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顾怀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顾怀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29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顾怀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怀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顾怀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号

罪犯令狐昌雄,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令狐昌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1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令狐昌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克先经济损失6905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9日投入遵义新收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5年6月25日从遵义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7月6日至2027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令狐昌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令狐昌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6905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令狐昌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昌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令狐昌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号

罪犯程占旺,男,1995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占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终9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程占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执行,2024年1月3日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9年4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占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占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程占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占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程占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号

罪犯陈祥争,男,1999年9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5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祥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执行,2023年8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1月31日至2026年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祥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祥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祥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祥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祥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号

罪犯雷华,男,1987年10月8日生,仡佬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6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雷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0000 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31日至2025年6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号

罪犯付兴,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2.8万元继续追缴予以发还;由付兴及其他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其中付兴赔偿1.5万元,并由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被告人付兴赔偿1.5万元,并由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认定付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2016年9月21日至2035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兴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280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6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21日与他犯发生打架,情节轻微,扣分45分;2021年6月22日经查证,罪犯付兴于2017年9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四监区送押的集训管理罪犯张豪实施殴打行为,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扣分900分;2022年4月27日该犯在特警队抽查联组联号时无法完整背诵联组联号成员名单,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刘发平,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0刑初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1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2月2日至2026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发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发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31日因劳动工序调整未能及时适应未完成劳动定额5.16%,扣分1.5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发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发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发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刘永松,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2刑初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永松退赔给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400元。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10月2日至2027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永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永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4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永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永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号

罪犯张忠辉,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3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案工具蓝色honor牌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8月19日至2026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忠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忠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忠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忠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张雷,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第5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被告人张雷退赔赃款人民币2600886.58元,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市观山湖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3月27日至2026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退赃退赔人民币2600886.5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朱仁军,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2刑初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仁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1.79克,依法没收、予以销毁;供被告人朱仁军作案所用的通讯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9年9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仁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仁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利用原材料加工眼罩,被查获,扣分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仁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仁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仁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号

罪犯董有奎,男,1969年11月2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2刑初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有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57.7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12月24日至2027年4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有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有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257.7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有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有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有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李念华,男,1995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念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李念华作案所使用的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高铁车票三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单位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上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8月6日至2034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念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念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62%扣分8.96分;2021年4月24日该犯在民警对其调查取证时欺骗民警,隐瞒事实真相。扣分45分;2021年4月24日中午12时许,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离开劳动岗位。扣分35分;2021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52%扣分5.08分;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72%扣分6.51分;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44%扣分2.83分;2022年0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38%扣分5.51分;2023年9月28日,在民警多次在集体教育要求罪犯不得赤裸上身在监舍过道,学习室活动的情况下,罪犯李念华、徐和兵、罗进在贵州省王武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七监舍门口过道处赤裸上身聊天,拒不执行民警指令,扣分15分。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劳动扣分的原因是未调整好心态,对监狱改造生活无法适应,导致劳动态度不好,速度较慢。累计劳动扣分5次分28.8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念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念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念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号

罪犯谢力福,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力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力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力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力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6日学习时间不遵守学习规定,穿拖鞋学习扣分1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力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力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力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刘彬,男,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21 刑初305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 刑终3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投入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6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31日至2026年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号

罪犯龙振宇,男,1998年10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龙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冉花、石花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合计468147 元;被告吴家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冉花、石花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合计172063 元;驳回原告石再花、石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7月1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龙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官平、吴俊、吴爱菊、吴慧芬、吴菊芬、吴慧伟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合计209305.2 元 ;被告吴家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官平、吴俊、吴爱菊、吴慧芬、吴菊芬、吴慧伟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合计61130.8 元;驳回原告吴官平、吴俊、吴爱菊、吴慧芬、吴菊芬、吴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 刑初119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龙振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投入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0月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7月31日至2025年1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振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振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77452.20元(已部分履行1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振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振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振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号

罪犯刘北齐,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5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03 刑初 116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北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2023年7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刑终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2023年8月30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4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北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北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北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北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北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彭云,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2021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2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号

罪犯许慧君,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慧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4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3月30日至2026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慧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慧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慧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慧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许慧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号

罪犯陈祖亮,男,1962年9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祖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6日至2032年5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祖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祖亮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5%扣分0.37分;2023年2月16日11时30分许,分监区民警组织罪犯在3号风坝集合开餐报数时,罪犯陈祖亮因罪犯冯克中报数声音较小而辱骂罪犯冯克中,罪犯冯克中随即用手打了罪犯陈祖亮嘴巴一下,然后被分监区组织开餐民警及时制止并进行询问了解,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8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祖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祖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祖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冯亮,男,1999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8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亮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1月13日至2025年1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号

罪犯杨家明,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家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6月6日至2026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家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家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7年5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22日,经监狱调查,该犯因于2017年9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四监区送押的集训管理罪犯张豪实施殴打行为,给予禁闭处罚,并扣900 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家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家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家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号

罪犯白文凯,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二被害人。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5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白文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09年10月16日至2027年9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白文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白文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8月12日对本联号组其他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2018年10月23日违反生活卫生管理定置规定(私藏铝制餐具),被扣10分;2018年11月7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19年7月1日晚上不按时参加点名,被扣10分;2020年7月4日值夜班时睡觉,被扣25分;2021年1月21日早上在监舍与罪犯吴海刚打架,被扣45分;2021年9月1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3年8月12日早上7时许,和李言所在监室内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起推搡等肢体接触,被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白文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白文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白文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号

罪犯王兵,男,1996年4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2月14日至2033年1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8.59%,扣10分;2020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95%,扣5.58分。该犯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因觉得自己刑长悲观,劳动积极性一般,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累计劳动扣分2次15.5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号

罪犯邓发,男,1995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邓发犯罪所得人民币29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号

罪犯高稳,男,1987年1月2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5日至2033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号

罪犯何科友,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科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何科友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元,十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15162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3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2015年6月17日至2034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科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科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赔。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5年11月13日违反劳动纪律扣1分;2016年6月11日因打牌扣9分;2016年7月9日因违反劳动纪律扣1分;2016年12月2日因与他犯打架扣7分;2017年8月3日因殴打他犯且不服从警察指令被集训教育,并予以警告处罚扣300分;2017年11月7日因违规使用电源扣40分;2017年11月因消极怠工扣20分;2017年12月28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十五日扣900分;2019年11月28日因乱串监舍且拒绝执行警察指令被集训教育扣65分;2023年5月6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科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科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科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号

罪犯邓勇,男,1970年7月3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684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责令退赔被挪用的资金共计976.22466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6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15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3日至2028年2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责令退赔人民币976.224662元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30日该犯因身体不好,未完成劳动定额82.01%,扣分24.6分。累计劳动扣分1次24.6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号

罪犯陈宇禄,男,1944年12月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宇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7224529.48元、美金170000美元、港币2000000元、赃物贵A81887POLO两厢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9600元)、奥运纪念金币一枚(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初炼黄金一块(价值人民币2041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除人民币4422950元、奥运金币、初炼金块、贵A81887机动车行驶证存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外,其余财务现存于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8年1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宇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宇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宇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宇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宇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刘高,男,1968年9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2015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高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27日,局视频督查通报2021年4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罪犯刘高脱离联组联号独自一人在医院二楼25-28床病犯睡觉,违反联组联号板块移动规定,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刘国强,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81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收缴被告人刘国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052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电缆铜芯、电缆铜薄片、电缆,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3年6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0月12日至2025年1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520元及赃物,判决前已收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国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国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张习春,男,1985年1月27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习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张习春上缴的犯罪所得赃款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盗窃所得赃款82799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16日至2026年6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习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习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2799元未履行完毕,法院执行47496.76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习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习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9号

罪犯却水贵,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9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合刑期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8日至2025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却水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却水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4月月30日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却水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却水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却水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吉潮,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7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1月24日至2025年9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吉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吉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吉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吉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吉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1号

罪犯吴斗国,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5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557.2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30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斗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斗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7557.2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6日,在劳动现场,罪犯吴斗国制止罪犯周顺江制作笛子,由于语气过激,导致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扣分20分;2023年10月30日,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斗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斗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斗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2号

罪犯张甫周,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19日至2039年10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甫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甫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甫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甫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甫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3号

罪犯蒋润月,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1月30日至2034年1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润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润月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11日,在餐厅开餐时因琐事与罪犯龚友兵发生口角,随即动手殴打罪犯龚友兵,扣分20分;2023年9月11日,罪犯蒋润月在开餐回劳动现场途中,独自一人超越规定区域,到草地中摘南瓜,扣分3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润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润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润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