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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再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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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32370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3-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再1-2号)

提请减刑再审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再1号

罪犯杨安子,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9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安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10000元。2008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止日:2028年8月22日。

现查:2024年3月6日分监区集体研究,该犯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6个表扬;又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的从严情形,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3月13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5月13日刑罚执行科审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5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并于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3日进行狱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未收到异议。6月6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书,同意对该犯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7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2024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裁定减刑七个月。

经审查发现,该犯还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故该犯从严情形应为: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三项情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监狱拟提请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2024)黔01刑更1565号对罪犯杨安子准予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并于2024年12月11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请撤销罪犯杨安子准予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并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未发现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5年2月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罪犯杨安子准予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并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减刑再审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再2号

罪犯云朝亮,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云朝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云朝亮赔偿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止日:2040年1月9日。

现查:2024年3月6日分监区集体研究,该犯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又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的从严情形,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3月13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5月13日刑罚执行科审查,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5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并于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23日进行狱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未收到异议。6月6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书,同意对该犯对该犯提请减刑四个月;7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该犯减刑四个月的建议,2024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裁定减刑四个月。

经审查发现,该犯还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九条之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故该犯从严情形应为: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三项情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建议提请减刑三个月,监狱拟提请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2024)黔01刑更1598号对罪犯云朝亮准予减刑四个月的刑事裁定,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并于2024年12月11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你狱提请撤销罪犯云朝亮准予减刑四个月的刑事裁定,并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未发现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5年2月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罪犯云朝亮准予减刑四个月的刑事裁定,并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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