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57413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4-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王显程,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临翔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显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提出上诉,2022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8月26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显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显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显程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显程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1日晚上十点左右,罪犯王显程在监室里议论干部,当时值班罪犯许厚登劝阻他,该犯不但不听劝还辱骂罪犯许厚登。扣分8分;2024年4月26日,经民警查实,罪犯王显程在2023年12月18日申请的外购药单由他犯的狱内账户支付一次。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显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显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程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