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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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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57413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王显程,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临翔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显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提出上诉,2022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8月26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显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显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显程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显程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1日晚上十点左右,罪犯王显程在监室里议论干部,当时值班罪犯许厚登劝阻他,该犯不但不听劝还辱骂罪犯许厚登。扣分8分;2024年4月26日,经民警查实,罪犯王显程在2023年12月18日申请的外购药单由他犯的狱内账户支付一次。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显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显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显程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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