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67726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2-24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丁貌乐,男,1995年1月15日生,回族,本科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0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丁貌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貌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貌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3日就餐时,未经民警许可,擅自去洗碗,违反就餐规定,扣2分。2023年9月8日,就餐时,未经民警许可,擅自去洗碗,违反就餐规定,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貌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貌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貌乐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袁中武,男,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中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中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中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3)黔01执638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3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0.85%扣分0.2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中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中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中武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龙万林,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万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4月27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万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万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7.21%被扣8.16分。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万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万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万林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