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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号-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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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67740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5-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号-第286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刘成忠,男,1979年10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成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7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成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劳动欠产被扣2.61分;2022年5月31日劳动欠产被扣4.98分;2024年7月12日19时许,罪犯刘成忠在民警组织分监区罪犯集体教育大会时,公然辱骂罪犯许文奎扣8分。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前期因生产商生产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未能完成当月劳动生产定额,累计劳动扣分2次,7.59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成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成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刘敏,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6月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10日说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扣分10分;2022年1月11日当日早上7时4分及8时9分分别在监舍厕所及劳动现场发生打架行为扣分20分;2022年6月20日因琐事与他犯在生产现场发生推搡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59号

罪犯叶刚,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车牌号为贵ACW115蓝色长安“奔奔”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车暂存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被告人叶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祖碧、周泽志、周贞容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已由其亲属代为支付,此款暂存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9.11%扣分8.73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3.68%扣分7.10分。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前期因生产商生产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未能完成当月劳动生产定额。累计劳动扣分15.83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0号

罪犯唐德乾,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德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德乾、潘文峰、覃兴律、罗富候、谢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万元(该款已由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林俱领)。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民初7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德乾、潘文峰、覃兴律、罗富候、谢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连贵、张太仙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7612.19元。案件受理费10089元,由被告唐德乾、潘文峰、覃兴律、罗富候、谢崑承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德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德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德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德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1号

罪犯曾代洪,男,1972年10月11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代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民赔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代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曾代洪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该犯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完毕,在报请考核周期内,该犯狱内消费(月均消费252.17)明显超过全省监狱罪犯上一年度狱内月均消费237.59元。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罪犯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个月,并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代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代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2号

罪犯李怀正,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2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7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怀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李怀正被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怀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怀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怀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怀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3号

罪犯李顺林,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顺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2021年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顺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顺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顺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4号

罪犯王张芳,男,1998年10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张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34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张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8.69%扣分2.60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9.04%扣分2.71分。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前期因该犯刚入监,对于缝纫机操作不熟悉,未能适应生产强度,累计劳动扣分2次,5.31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王张芳与谢祥杰、王江华三人乘龙某某酒醉无力反抗,轮流与龙某某(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系轮奸,王张芳犯罪手段恶劣,罪行严重。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十条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张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张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5号

罪犯刘建华,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2021年7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建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建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6号

罪犯成国均,男,1996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成国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从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2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成国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成国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成国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成国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国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7号

罪犯王祖义,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祖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脑康复六瓶(现存于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改判王祖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祖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祖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祖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8号

罪犯甘旭,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甘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甘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旭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73%扣10.75分;该犯2021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9.63%扣10.37分;该犯2021年0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37%扣9.57分;该犯2021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04%扣9.46分;该犯2021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1.7%扣11.09分;该犯2021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71%扣9.69分;该犯2021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88%扣4.85分;该犯2021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3.73%扣8.3分;2021年10月28日内务卫生较差,民警对其教育时态度消极,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8分;2023年1月8日早上6时21分,该犯与罪犯李良伟因洗漱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发生相互推搡行为扣10分;2023年12月25日下午14点10分左右在劳动现场将生产原材料用来做衣服自己穿(利用原材料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扣5分。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因新入监对工艺不熟及刑长悲观,累计劳动扣分8次,74.08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甘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69号

罪犯罗维才,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维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罗维才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6年1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维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维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维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维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维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0号

罪犯展贵毕,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7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展贵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展贵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展贵毕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3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不予奖励;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27日中午12时43分,罪犯展贵毕因“妻子提出离婚”的家庭变故,在自己岗位机台上利用已固化、链化的劳动工具纱剪实施自伤自残,将自己腹部左侧割伤,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扣分300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5%扣分5.25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0.88%扣分3.80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0.18%扣分0.06分。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因刚刚入监,对缝纫机操作不熟悉,累计劳动扣分3次,9.11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展贵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展贵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展贵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1号

罪犯韦正义,男,1990年12月20日生,水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八月二十七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韦正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破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5日投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改造;2024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正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正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正义提请减刑不当。韦正义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经常纠集韦龙虎、韦小松、王天院等人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韦正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正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正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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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刘兴华,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7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兴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29日,因罪犯郑冬冰利用刑释人员将罪犯刘兴华狱内卡号传递给罪犯郑冬冰妻子吴珊珊,吴珊珊给罪犯刘兴华狱内账户转账1000元,以便郑冬冰利用刘兴华狱内账户消费,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兴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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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3号

罪犯叶金超,男,1997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金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刑事部分定罪量刑,对附带民事诉讼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总额50000元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金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金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金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4号

罪犯吴俊东,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俊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俊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俊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5号

罪犯夏伟杰,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夏伟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7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7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23日16:25分该犯在学习室后门处殴打罪犯薛大强,扣分20分;2023年10月14日19点35分左右,该犯在7号监舍与罪犯吴道平发生争吵时被罪犯王文红推开并用脚踹,该犯被拉开后两次冲到7号监舍要殴打罪犯王文红,但都被同改犯阻拦,未造成罪犯王文红受伤,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伟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伟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伟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6号

罪犯朱陶,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以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后附清单)。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18日调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7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1年1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1日中午集合时,罪犯朱陶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朱陶提请减刑不当。其理由是:该犯参加以鲁跃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积极参加者。该犯参与团伙充当“地下执法队”,设立非法倒土场,对非法倒土场的管理,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7号

罪犯杨登华,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登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登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登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登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8号

罪犯熊义国,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义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熊义国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赃物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家属俱领,其余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家属。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50000元,已部分履行211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义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义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义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79号

罪犯王发,男,1990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由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0号

罪犯王昆,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1号

罪犯袁廷海,男,1985年6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廷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1年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3月6日监狱检查内务卫生时发现该犯在监舍内未按规定挂衣服,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扣3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廷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廷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廷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2号

罪犯赵高手,男,1999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高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2019年9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高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3号

罪犯车保德,男,1978年2月11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车保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法院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车保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车保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保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4号

罪犯陈江,男,1979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5号

罪犯黄春辉,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春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春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春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春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6号

罪犯冉立坤,男,1996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冉立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已支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立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立坤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0000元已支付,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28日7时左右,罪犯冉立坤和罪犯罗嘉豪在号室过道上路过时不小心相撞,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动作,被号室内其他罪犯及时拉开,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立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立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立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7号

罪犯刘书平,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书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34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书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书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17日,罪犯刘书平在民警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调换铺位,扣分3分;2023年7月因原材料不足,未完成劳动定额9.47%,扣分2.84分;2024年7月因工序变动,工艺不熟悉,未完成劳动定额31.9%,扣分9.57分。2023年7月和2024年7月累计劳动扣分2次,12.41分。

从严情形:原判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书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书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书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8号

罪犯姚磊,男,2001年8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7月4日起至2032年7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原判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89号

罪犯张鹏,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8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鹏符合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张鹏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负有监护,教书育人的责任,张鹏反而于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多次强奸其学生吴某某(未成年人),其犯罪张鹏除与吴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外,还多次对吴某某实施猥亵,其社会影响恶劣。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0号

罪犯罗辉,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4 )黔高三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17日晚,罪犯罗辉执行警察夜间坐班指令消极,扣分25分;2023年6月12日23时30分在监狱特警队巡察时,罪犯罗辉在号室值星期间睡岗,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综合考察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1号

罪犯苏思钏,男,1998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思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2022年7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32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思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思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思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退赔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不予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16日晚,罪犯苏思钏违反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将床单挂床上,扣分10分;2024年2月5日,在特警队巡查现场时发现罪犯苏思钏利在劳动现场做私活,扣分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积极参与以曹韬为首要分子,以伍燕君、苏思钏、令狐克强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桐梓县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吸食毒品、强迫卖淫、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桐梓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拟向贵州省王武监狱提出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思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思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2号

罪犯薛习胜,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薛习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645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薛习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薛习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6456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8日,在监狱警务督察队督察时发现罪犯薛习胜未按规定叠被子,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3分;2022年8月24日早上在进行视频开庭时(三号楼3层),有说脏话等不文明语言的行为,扣分2分;2023年1月因工序变动,对新工序不熟,未完成劳动定额11.7%,扣分3.51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薛习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薛习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习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3号

罪犯袁洋,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4号

罪犯郭克爱,男,1982年2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克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克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克爱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5日凌晨,该犯在值守坐班时民警要求该犯在规定位置坐,该犯执行民警指令消极,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克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克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克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5号

罪犯何可成,男,1969年9月22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何可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可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可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可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可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可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6号

罪犯刘红伟,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红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红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该犯联组联号成员黄子学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该犯未尽到联组联号组长应尽职责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红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文济顺,男,1987年8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济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济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6日20时41分,罪犯文济顺在监舍一号楼四层学习室对着正在下象棋罪犯周鹏放屁,二犯在争论过程中文济顺有谩骂对方行为,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济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济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济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8号

罪犯李龙华,男,1966年3月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李龙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000元,对赔偿总额5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龙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龙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3月15日,不按规定如厕,扣15分;2020年12月4日,罪犯李龙华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夜间睡觉期间床边悬挂衣服,扣分10分;2020年12月因工序调整不熟悉操作,未完成劳动定额12.43%,扣分4.35分;2023年6月因身体状态不佳,操作慢,未完成劳动定额21.58%,扣分6.47分。累计劳动扣分2次,10.8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龙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99号

罪犯熊昌海,男,1989年12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昌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8日投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2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昌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昌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三万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熊昌海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2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昌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昌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罗关贤,男,1984年2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关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关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关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关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关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关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袁龙,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0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郭仕祥,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判决郭仕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3号刑事裁定,准许郭仕祥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仕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仕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仕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仕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仕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周正军,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2年9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遵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正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2006年5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狱内犯罪,2009年12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故意杀人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6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正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正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正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正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正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唐顺义,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顺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顺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顺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17日民警在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违规将食品带回监舍,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顺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顺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顺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张敏升,男,1992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敏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32年1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敏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敏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敏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敏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敏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彭国军,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国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国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国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国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王尚荣,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尚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尚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尚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4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分;2021年11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29%,扣分0.68分;2023年2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9.14%,扣分14.74分;2024年6月28日,罪犯王尚荣擅自离开原有联组联号,且未按要求组成临时联组联号,独自一人上厕所,扣分10分。2024年12月31日0时4分,在监狱每日视频巡查时发现罪犯王尚荣不按规定佩戴统一标识囚服,头戴非制式囚帽,扣2分。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犯自述因脉管炎发病,累计劳动扣分2次,15.4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尚荣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同意你监狱因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是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虽然累计未达到60分,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表现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第七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7个月,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尚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尚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罗金龙,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十三万元,其中罗金龙赔偿五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金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金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0000元,已部分履行5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8.09%,扣分13.33分;2021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5.28%,扣分8.84分。2024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因自述腰肌劳损,累计劳动扣分2次,22.17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金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金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郭太军,男,1978年12月1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太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34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太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太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19日该犯谩骂罪犯龙杰,扣分30分;2022年8月27日中午因琐事与罪犯任培其发生打架,扣分20分;2022年8月29日在1号楼5楼学习室与罪犯田建林因琐事发生打架,扣分20分;2023年7月20日中午11点左右,在五楼学习室与正在下棋的罪犯葛光强发生争执而后发生打架,扣20分;2023年9月29日11点26分,罪犯吕明红未经民警允许私自超越规定区域跑出风坝大门,罪犯郭太军作为罪犯吕明红的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太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太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兰勇,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兰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兰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兰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0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兰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兰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兰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向明祥,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明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明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明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10日,罪犯向明祥与罪犯谢勇因琐事引发争吵,被扣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明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明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明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杨钱元,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钱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钱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钱元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26日,罪犯杨钱元因在劳动现场用原材料铺在地上锻炼身体,被扣15分;2022年12月4日,罪犯杨钱元违反规定在生产现场卫生间洗澡,被扣2分;2023年5月4日,罪犯杨钱元、袁强在1号楼5楼洗漱间洗澡期间,因罪犯杨钱元争抢水龙头,二犯发生争吵,后被他犯拉开。当日20时53分许,二犯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架,被扣3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钱元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杨钱元系毒品犯罪罪犯,其在明知同案犯运输毒品后,仍然为运输毒品提供帮助,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3次因违反监规被扣分,最多的一次扣分达35分。综合考虑罪犯杨钱元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建议监狱对罪犯杨钱元减刑幅度进一步从严掌握,扣减2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钱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钱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陈保华,男,1988年12月1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保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保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保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保华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同时,罪犯陈保华多次带领他人运输毒品,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财产刑未履行,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狱内月均消费,对其减刑应进一步从严掌握。监狱以该犯系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不能体现对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考量。建议监狱对罪犯陈保华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保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保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伍荣伟,男,1982年1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伍荣伟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荣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荣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荣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荣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荣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修哥,男,1982年10月3日生,哈尼族,文盲,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黔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修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修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修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6日上午8时40分许,该犯联组联号成员叶军在生产现场养蟋蟀,该犯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修哥系毒品犯罪罪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系主犯,其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进一步从严掌握。监狱以该犯系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从严掌握,不能体现对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考量。建议监狱对罪犯修哥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修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修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张长江,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长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长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长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长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长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成鹏,男,1967年11月1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4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成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成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成鹏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为贩卖毒品而指使他人为其运输巨量毒品,公安民警又在其租住房内查获大量毒品,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杨永军,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3150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永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永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永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游祥荣,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游祥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游祥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游祥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在行进队列中穿戴私改的囚制帽子,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游祥荣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虽不属于累犯,但有前科,且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游祥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祥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罗恨,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罗恨违法所得人民币12.5万,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罗成素,男,1980年7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成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成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成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成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成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胡关祥,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关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关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关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该犯因厂家来料不足和岗位调整等原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13%,扣分0.63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关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关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关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邓贵学,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贵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贵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贵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28日1点10分至1点28分期间,罪犯邓贵学履行值星职责时睡岗,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贵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贵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贵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郑周昆,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周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033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周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周昆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334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1日中午,罪犯郑周昆在生产现场机台上睡觉,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周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周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周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马和平,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6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南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和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马和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9月29日投入贵阳监狱执行,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和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和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和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和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和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龙滢,男,1998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缓刑期间犯新犯,2019年7月4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龙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判决部分;认定龙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一十八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漏罪,2019年11月6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对被告人龙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部分;认定龙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4月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27日17时许,罪犯龙滢与一分监区罪犯江涛在生产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扣分45分;2020年10月27日下午18时许,与分监区罪犯夏天在监室内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扣分55分;2021年1月该犯因刚转监至毕节监狱服刑改造,对工艺流程不熟悉,未完成劳动定额44.61%,扣分15.61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代先强,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先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先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先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因岗位调整,对新劳动工序不熟,未完成劳动定额14.41%,给予扣4.32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先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先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先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吴学斌,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依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学斌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吴学斌、李勇军与他人的共同违法所得26579.173008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6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学斌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35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学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学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800000元,已部分缴纳1754102.12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579.173008万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1日查实罪犯吴学斌违规使用罪犯张青俊和罗兴宝的狱内消费卡购买物资,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学斌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罚金680万元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退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尚荣敬,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6 ) 黔27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尚荣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刑终 42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尚荣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尚荣敬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日下午16时45分至17点左右,罪犯尚荣敬未经民警允许离开劳动岗位,违反劳动现场定制管理规定,扣分2分;2024年6月25日,民警清监时在尚荣敬食品储物间的箱子里发现蟋蟀,经询问,该犯承认私自养蛐蛐,扣分3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尚荣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尚荣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荣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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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张学波,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波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学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学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3日该犯的联组联号成员有违规行为但该犯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扣分2分;2023年10月因该犯劳动工序完成后,由于总体产量问题,该犯的劳动产值不够,又没有仔细计算自身劳动定额有没有完成,也没有向生产组长反应应该增加一两道劳动工序,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9.9%,给予扣2.97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学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张智帏,男,1985年7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台湾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智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2022年1月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智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张智帏的家属代被告人张智帏交纳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智帏等人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58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智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智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部分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智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智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智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徐德金,男,2003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4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82刑初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德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3月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德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德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德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德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德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李帅,男,2000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江川,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抢劫、抢夺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江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江川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27日下午17时30分许,监狱特警队在中大道对收工队列搜身时,在生活车上搜到该犯私制枕头一个,扣分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江川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罚金2.1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江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沈先建,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先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9年9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沈先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沈先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2日执行警察命令消极(夜间值班不起床)扣分25分;2022年9月11日凌晨1:05分1号室罪犯沈先建值星期间睡岗,扣分8分;2023年8月29日上午11时30分许,民警清查劳动现场时在罪犯沈先建的岗位上发现一个塑料盒内有一只蛐蛐,系其在劳动现场门口的草坪上抓的,其行为已违反了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分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沈先建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沈先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先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罗兴宝,男,1988年10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 01 刑初 81 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兴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刑终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兴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兴宝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1日经查实,罪犯罗兴宝将自己的狱内卡号告诉罪犯吴学斌,吴学斌通知自己家属将钱打到其卡上,然后罗兴宝违规使用自己的狱内消费卡为吴学斌购买物资,自己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兴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兴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兴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罗德江,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德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25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德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256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德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耿志祥,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耿志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黔高刑三终字第 5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耿志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耿志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耿志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耿志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志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邓洪,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8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34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马华贵,男,1986年5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华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华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华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华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华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华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宋籍,男,1997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宋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李从香,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从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查获李从香的三星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从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从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2日17时许,罪犯徐华和罪犯李从香在分监区餐厅分餐时发生口角,李从香用手指向徐华并抓扯,被徐华用手推开,后被其他罪犯拉开,罪犯李翌刚看到后走向徐华抓扯徐华,被其他罪犯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从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从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从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李军,男,1971年3月18日生,彝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李军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92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7年8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退赔3928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军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李军身为人民教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杨林,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及其收益依法追缴、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9年11月8日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4月14日由贵州省羊艾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3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杨林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期间,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方式索取非法债务及通过虚假诉讼主张所谓合法债权,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册亨县城辖区造成重大影响。同时,该犯曾因故意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及判处刑罚,系有违法前科劣迹。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甘国瑞,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甘国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甘国瑞与另一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甘国瑞赔偿人民币两万元(甘国瑞家属代表甘国瑞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人民币十五万元,多余部分从其自愿);继续追缴甘国瑞盗窃的财物并发还。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0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甘国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国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甘国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国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国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胡文,男,1990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2月25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2月1日由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7年1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胡文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胡文系涉黑骨干成员,逞强耍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同时该犯还系累犯,犯罪情节严重。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龙秋芳,男,1958年6月6日生,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原系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3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秋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龙秋芳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26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秋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秋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91386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秋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秋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秋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伍立虎,男,1998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伍立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立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立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立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立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立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侯凌云,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凌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侯凌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3年8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侯凌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凌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31日,因刚调入分监区对生产技能掌握不熟练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1%,扣分0.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凌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凌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凌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吴万武,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吴万武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吴万武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14日由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万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万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部分履行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万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万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万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宋安云,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安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安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安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宋安云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宋安云明知被害人是有智力问题的妇女,缺乏性防卫意识,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给他人,其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安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安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宋帮金,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帮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第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帮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帮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7日10时45分许,罪犯宋帮金在劳动生产现场开餐列队时,不按规定点名报数蹲下,违反队列纪律要求,扣分2分;2024年9月30日1时许,罪犯宋帮金在夜间值星时,楼道巡查罪犯提醒该犯,该犯态度恶劣,用吐口水的方式挑衅对方,激化矛盾,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帮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帮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帮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张小欢,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涉案交通工具轿车一辆、作案通讯工具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小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小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彭青贤,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青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917.60元。2009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彭青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青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青贤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3917.6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30日,因劳动岗位调配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51.85%,扣分15.5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青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青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青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李永,男,1980年2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8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1年12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永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10000元法院未履行已执行,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执3872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6日上午7时,在分监区组织罪犯出工时,罪犯肖恒语言辱骂、挑衅罪犯李永;7时27分左右,到达劳动现场后,李永准备找肖恒问清楚情况,遂两人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对方,肖恒先动手殴打李永,李永立即还手,相互殴打对方,被及时制止,造成罪犯李永流鼻血、右眼眼角处轻微擦伤。扣分20分;2023年9月25日,罪犯李永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扣分8分;2023年9月26日,罪犯李永因劳动生产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被扣劳动改造分8分,公示后,该犯认为出现质量问题不是自身问题,对干警扣分处理不满,在与民警谈话时,情绪激动,语言顶撞民警。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林玉龙,男,1999年4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林玉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玉龙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0月7日由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9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玉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玉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22日13时40分左右,该犯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2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玉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玉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温温角,男,1978年9月13日生,回族,小学文化,null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温温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物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10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温温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温温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温温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温温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温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罗联欢,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联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罗联欢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联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联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7日,在内务卫生检查时,储藏室储物箱未按内务定置管理规定要求摆放个人物品,扣分3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联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联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联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何其国,男,1999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3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4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其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4年1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其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其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4月12日21时20分许,民警进行封号点名时,该犯着拖鞋参加点名,扣3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其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其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其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张文志,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文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文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文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许刚,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6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魏亚磊,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魏亚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丁建、魏亚磊、杨主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荣建、王金会人民币二万元,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陈丁建、魏亚磊、杨主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玲玲人民币二千元,共计人民币六千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亚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丁建、魏亚磊、杨主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荣建、王金会人民币二万元,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陈丁建、魏亚磊、杨主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玲玲人民币二千元,共计人民币六千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亚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亚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24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中,该犯内务卫生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2022年4月2日罪犯魏亚磊下楼梯时,手里的水桶和罪犯杨国富提的水桶撞到一起,遂罪犯杨国富摸了罪犯魏亚磊的头两下,随后魏亚磊就推了杨国富几下。经讯问在场罪犯刘涛、岳强二人,两名罪犯反映:罪犯杨国富和魏亚磊分别是二分监区、一分监区的生活犯,他们经常在一起打饭,并且互相开这种嬉戏、打闹的玩笑,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魏亚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亚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亚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严东平,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严东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6年10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东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东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13日民警对监舍进行检查,罪犯严东平个人卫生区域(盆内有杂物)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经分监区研究,扣除罪犯严东平监管改造分3分。2024年11月30日,值星期间睡觉,被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东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东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东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吴炳学,男,1970年2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吴炳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吴炳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10333.98元,赡养费2232.65元,共计12566.6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炳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炳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566.63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炳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炳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炳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喻孟英,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孟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2年4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喻孟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安雨14117元、李文亮2301元、李其7500元、周家俊418元、尹彦祥15161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喻孟英盗窃的一部黑色VIVO X21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文亮,一块金色名梭男士电子表、一块白色机械表,发还被害人李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4月3日起至2028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孟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孟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退赔39497元,继续追缴盗窃的一部黑色VIVOX21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文亮,一块金色名梭男士电子表、一块白色机械表,发还被害人李其,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孟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孟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孟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夏光明,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光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夏光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光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光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光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光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张翠祥,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翠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翠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翠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张翠祥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张翠祥在报请考核周期内,该犯狱内消费(月均消费323.35元)明显超过全省监狱罪犯上一年度狱内月均消费237.59元。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翠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翠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易金坤,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8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易金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招摇撞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易金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昭伦、袁正英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已赔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一初字第42号以故意杀人罪和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易金坤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易金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易金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易金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易金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金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杨民发,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民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民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民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民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民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民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民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杨磊,男,1977年1月1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履行7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8日7时06分左后,该犯在联组联号其他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时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2022年7月26日下午,该犯在劳动现场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3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罗浩贤,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浩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浩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浩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浩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浩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浩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赵开元,男,1978年3月2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8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开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开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开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开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开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开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马家泽,男,1992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黔01 刑初4 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家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 黔刑终19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家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家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家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家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家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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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唐华勇,男,1989年1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15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华勇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4084034.4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4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84034.4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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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宫树青,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宫树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被告人宫树青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3.3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宫树青、王前富、王前贵退赃退赔人民币116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宫树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宫树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167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333.33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1月11日,分监区值星员宫树青在值星期间打瞌睡,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宫树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宫树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宫树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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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张祝军,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祝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祝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祝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9月10日上午6时40分许,罪犯金宗和与罪犯张祝军在1号楼1层2号室因为洗漱等琐事发生口角后,在号室大声争吵,随后被值班民警制止,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祝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祝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祝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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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朱金科,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锦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金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金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红、周雪梅、穆顺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已支付人民币二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年;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金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金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部分履行2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因生产原材料不到位,未完成劳动定额21.01%,扣6.3分;2023年3月因感冒,未完成劳动定额29.06%扣分8.71分;2025年1月6日号室值星员朱金科在值星期间看书,未认真履职,扣5分。累计劳动扣分2次,15.01分。

从严情形:减余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金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金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金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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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罗付权,男,1992年6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9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付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付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光庭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包含已付两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6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付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付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6日,罪犯罗付权在中午开餐后违规将饭菜带到监舍,扣2分;2022年8月9日,罪犯罗付权产品质量不达标,造成严重后果,扣8分;2024年8月7日上午出工时段,分监区罪犯罗付权故意将罪犯吴坤使用的监狱规定配发的标识背心马甲丢弃在路上的垃圾桶,扣5分;2024年9月5日下午16时46分许,罪犯罗付权在1号楼1层学习室因为看电视等问题与罪犯郑飞飞发生口角,随后罪犯罗付权出现言语、肢体挑衅激化矛盾的行为,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付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付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付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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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肖华,男,1980年3月2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苏天贵,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天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天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天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天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天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天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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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董和平,男,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 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3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和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和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因感冒,未完成劳动定额9.23%,扣3.23分;2021年8月7日下午收工时段,罪犯董和平在收工队列中私藏药品,扣10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消极执行警察命令,该行为违反监管改造秩序,扣8分;2022年11月该犯因产品质量要求较高,产量下降,未完成劳动定额21.87%,扣分6.56分;2022年12月2日早上8点20分,在七监区三分监区生产现场,罪犯董和平殴打罪犯徐鹏,扣分35分。累计劳动扣分2次,9.79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和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和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和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郑飞飞,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飞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6日投入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9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飞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飞飞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12日罪犯郑飞飞不按要求缝制TP3006款棉衣袖口螺纹,导致出现少量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飞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飞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飞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陈正义,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正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至今。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7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8月因身体感冒,未完成劳动定额9.29%,扣2.7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正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司大进,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司大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道金、张正芬各1695.7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司大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司大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道金、张正芬各1695.71元,共计3391.42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司大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司大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司大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国光辉,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国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国光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国光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国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国光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左剑,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左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0000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24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左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左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五、财产刑履行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0000元人民币,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左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朱金海,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金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21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金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金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金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金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金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邢宇,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北京市西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邢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2011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7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3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邢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邢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邢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邢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高友贵,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友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与另一被告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改犯承担上诉赔偿金额中的5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刑事部分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与另一被告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该犯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50000元。驳回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25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友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友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民事赔偿60000元(高友贵承担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14日,罪犯郑举在生产现场因生产事宜与罪犯高友贵发生矛盾,期间罪犯高友贵挥手打了郑举脖颈处一巴掌,被其余罪犯及时拉开,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友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友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友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吴道春,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道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22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道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道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道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道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道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李作耀,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作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39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39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作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作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作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作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作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李国荣,男,1962年8月24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4 刑初 251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荣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6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国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国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7243.5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国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杨主平,男,1981年12月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主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杨主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国华、王加英、徐龙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家属先行交付的人民币二万元现暂存于本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主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主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2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主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主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主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杨谷昌,男,1996年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谷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1日投入未管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谷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谷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谷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谷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谷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杨远华,男,1972年11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远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远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水生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即被告人杨远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水生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含已交至本院暂存的人民币5000元);认定杨远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远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远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38%,被扣0.71分;2024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68%,被扣4.4分。2024年7月和2024年9月,因机器故障未完成劳动定额,累计劳动扣分2次,5.11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远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远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王小俭,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37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2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 黔六中刑三初字第 37 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六、七项,即:被告人刘建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王小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 万元;被告人尹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 万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7333. 09 克,予以没收;作案工具云 S08021号货车 1辆、手机 7 部、赃款人民币 4699 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小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小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罗伟,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1日止);责令被告人罗伟退赔七星关区金万福珠宝店人民币131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314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陈光晋,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作案工具蓝色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光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光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因不熟悉工序,未完成劳动定额2.57%,被扣0.77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光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张仕忠,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长康、叶大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仕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仕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7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4日中午时分,该犯在生产劳动现场睡觉扣分2分;2024年7月15日中午开餐时与罪犯刘振全因分菜发生争吵继而互殴扣分20分;2024年9月25日,该犯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私藏衣架及非囚制化物品,扣3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仕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仕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张泽万,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黔05刑终18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泽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泽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泽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泽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泽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李含座,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2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既:由被告人李含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28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含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含座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含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含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含座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含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建德,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金额人民币960700、作案工具比亚迪汽车一辆(发动机号313006338)、电子秤一个、OPPO907黑色手机一部、金立L35银灰色手机一部、SUNUPSA黑色手机一部、卡为通KV-P610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四、六项,即:被告人龙智军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方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金额人民币960700、作案工具比亚迪汽车一辆(发动机号313006338)、电子秤一个、OPPO907黑色手机一部、金立L35银灰色手机一部、SUNUPSA黑色手机一部、卡为通KV-P610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主文二、三、五项。上诉人李建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建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建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建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杨昕,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第三项,即:杨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认定杨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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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杨超,男,1992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5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0.28%,扣0.08分;2025年2月20日,在局领导对王武监狱监区二分监区罪犯进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抽背过程中,该犯不能熟记,扣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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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杨进,男,1993年3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为二十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10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秦盛忠,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2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秦盛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黔04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

2021年5月8日调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

2024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盛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盛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盛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盛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盛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章明义,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章明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章明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章明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章明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明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聂国华,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铜梁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国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国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国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国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国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陆国顺,男,1975年11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陆国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陆国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21%,扣12.66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国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陆国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国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饶家勇,男,199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字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饶家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雷耀培、何明颖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饶家勇、王成诚、熊兵服判,未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黔05刑终34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五项。即:被告人雷耀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饶家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成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饶家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家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饶家勇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饶家勇与同伙组织5名以上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犯罪情节严重,且被认定系主犯,犯罪性质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家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家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龙怀刚,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怀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怀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怀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怀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怀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龚林,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款项现存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作案工具水果刀、匕首各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8.18%,扣14.4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冷静,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冷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冷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冷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26日该犯在公共卫生间与罪犯陈林发生口角,并演变成肢体接触,扣分10分;2024年4月1日该犯于19点50分左右用手打了罪犯周泽平一耳光,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冷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叶世洪,男,1969年4月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世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126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世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世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世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世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世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孟超,男,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孟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孟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10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分2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孟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孟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尹前,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2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认定尹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张中友,男,1973年2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中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856元,张中友承担25%即721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中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中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214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中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中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中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高信恒,男,2003年6月1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信恒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信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信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信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信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信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董定磊,男,2003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董定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定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定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21日早上5点20分至5点30分,罪犯董定磊值守6号楼三楼楼层巡查时履职不到位,低头走路没有查看号室内情况,不认真完成巡查任务,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定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定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定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伍长许,男,1981年9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长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伍长许、伍贤、伍兴贤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长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长许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66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17日查实罪犯郭应文存在违规使用罪犯伍长许狱内消费卡的情况,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长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长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长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何发财,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发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黔刑终3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发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发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发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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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余永康,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永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返回给失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3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675871.16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永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永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675871.16元、违法所得的财物返回给失主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永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永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周海刚,男,1993年7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4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海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 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3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海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海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海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张啸天,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啸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啸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啸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啸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啸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啸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徐飒,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飒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飒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二复9106741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飒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7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飒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4日,罪犯徐飒与罪犯居明华因为在三号楼五楼监房通道内,因为排队甩干机甩衣服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杨发佐,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发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80484.3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发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发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80484.3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9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未完成劳动定额37.45%,扣11.2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发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梁才刚,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才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才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才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才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才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才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王前富,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前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前富违法所得人民币8333.3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前富等三人退赔人民币十一万五千五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前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前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15500元未退赔,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33.33元未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前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前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前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王贵,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000元,抢劫、盗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徒刑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许彪,男,1995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刑期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起止:2014年4月15日起至2032年10月14日止)

狱内加刑判决:202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1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起止:2021年6月30日起至2033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33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日罪犯许彪因琐事在3号监舍楼5层7号室进门左手边8号床位旁动手殴打罪犯朱金海,罪犯朱金海未还手,随后被同号室罪犯拉开,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扣分20分;2023年11月19日,罪犯许彪因货品工艺问题,把货物推倒撒落于过道上,随后被民警制止,并要求其把货物整理好,按要求摆放,该犯拒不执行民警指令,未按规定蹲立。扣分8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谢以福,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以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以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以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以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以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以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雷文韬,男,1988年9月10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文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文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文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000元未退赔,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未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文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文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文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刘书谦,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书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书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书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书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书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书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刘小军,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2)黔05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36年10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小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小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14日,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分;2023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9.28%扣分2.78分;2023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2.09%扣分3.62分。2023年5月和2023年6月,该犯因劳动态度不端正,累计劳动扣分2次,6.4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周刚,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已支付),被告人周刚对赔偿总金额71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人民币71000元已履行5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宋俊富,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俊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俊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俊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俊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俊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俊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廖平贵,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平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平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平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平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平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平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张世旭,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9刑事判决,认定张世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3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世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世旭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20日因打架,扣55分;2023年07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未完成劳动定额6.78%,扣分2.03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世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张俊泽,男,1964年1月17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5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25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俊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俊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俊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俊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江宝宝,男,1992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宝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35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江宝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江宝宝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14日,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宝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宝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宝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罗昭红,男,1984年3月2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昭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昭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昭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31日因劳动态度不端正,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14%,扣0.34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昭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昭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昭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何平,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27日上午10:20许,该犯让罪犯谢中国带钟表到医院,意图传给医院罪犯,被干警当场查获,扣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卯乖能,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4日,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卯乖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65427.22元。2014年11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复字第73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卯乖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卯乖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5427.2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卯乖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卯乖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乖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吴士恩,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士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士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士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士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士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士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张敏贤,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敏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2月12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敏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敏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敏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敏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敏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李德昌,男,1949年2月3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德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德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德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13日6点38分,该犯在5号楼1层11号监舍被罪犯唐成明殴打后,还手殴打罪犯唐成明,随后两人互殴,被同号室罪犯及时制止,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德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罗丹,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谢骑鸿,男,1975年10月1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骑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8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42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骑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骑鸿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双目失明,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4日17时40分左右,因罪犯陈平冲厕所水溅到罪犯谢骑鸿脚上,罪犯谢骑鸿长时间对罪犯陈平大声谩骂,不听他人劝阻,激化矛盾,影响分监区监管改造秩序,扣分8分;2022年8月5日晚上,罪犯谢骑鸿向罪犯王志德、徐中贤等人打听罪犯刘云福亲属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骑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骑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骑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赵国龙,男,2001年5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国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0月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8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国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国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国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国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邹光明,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6月15日投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7月19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2010年5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光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光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光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光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光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郗开成,男,1964年2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郗开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郗开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郗开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郗开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郗开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郗开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张明全,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明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明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明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李顺平,男,1979年6月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顺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李顺平的刑事判决,李顺平的毒赃二十万零二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顺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毒赃二十万零二千元已没收,上缴国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顺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杨文兴,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文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文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石海生,男,1993年7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海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海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海生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7日9点53分,该犯在5号楼2楼8号室与杨犯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殴打杨犯,被集训教育,扣35分;2023年11月12日上午10点38分左右,在5号楼2层8号室,罪犯石海生与邹宜宏因调换电视频道引发争执,分监区民警立即到场进行调解,在民警调解过程中,石海生趁邹宜宏蹲下分饭,没有注意,冲上去殴打邹宜宏,用拳头击打邹宜宏的头部,集训教育三个月,扣3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海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海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海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陈怀进,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怀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怀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怀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三课教育免考。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怀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怀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怀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黄德明,男,1946年6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 刑初461 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2年8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德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德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力所能及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德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吴波波,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波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波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波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吴波波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吴波波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应当从重、从严惩处。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波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波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曹阜超,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阜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7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阜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阜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1年6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曹阜超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曹阜超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阜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阜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罗忠喜,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忠喜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忠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忠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忠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忠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胡德贵,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7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德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德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0年3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执16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黔01执1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14日因该犯在十五监区习艺楼三楼生产现场其自己的劳动岗位上利用生产原材料做私活,扣分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德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德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德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刘东,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30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投入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卫亚军,男,1998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卫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卫亚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卫亚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卫亚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卫亚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卫亚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孔金瑞,男,1995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金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金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金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金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金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金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常国友,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2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常国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常国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常国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30日该犯因劳动态度不端正,对工艺操作流程不重视,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25.91%,扣分7.77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常国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常国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国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张大文,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大文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大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大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大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大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朱勇,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朱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6669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6669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李大洪,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大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大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大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李文超,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2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文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上诉,2014年6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16日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71执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川71执107号案的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6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分25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3.75%,扣分8.31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1%,扣分1.08分;2021年6月10日,十五监区二分监区罪犯李文超在习艺现场吵闹,警察制止该犯吵闹行为,在警察下达命令后该犯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态度恶劣,扣分25分;2021年6月18日私自拉接电线,扣分40分;2023年5月19日罪犯李文超在劳动现场利用劳动工具,用塑料模板做盒子,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扣分5分;2023年12月12日分监区对内务卫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犯被子叠放不整齐,扣分2分。2021年2月和2021年3月,该犯因劳动态度不端正,生产技艺不熟练,操作不规范,累计劳动扣分2次,9.39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文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聂强榜,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聂强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原告人撤回民事诉讼请求。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现刑期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强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强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4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2%,被扣0.63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强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强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强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李世伦,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世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世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世伦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李世伦为满足性欲,对不满十二周岁的留守儿童实施奸淫、猥亵,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一人犯数罪,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世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李勇,男,1991年5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5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357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王雍贤,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雍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雍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雍贤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其理由是:罪犯王雍贤作为对被害人负有监护职责、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多次以暴力、猥亵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实施猥亵,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一贯表现及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建议对该犯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并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雍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雍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董树红,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6513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树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树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651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30日,因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树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树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树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蒋猛,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6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7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刑初1349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蒋绍俊退赔人民币1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1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2021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执6443号执行裁定,终结(2018)黔0102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郑明清,男,1995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7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40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投入平坝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9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明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明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明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明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明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石国明,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国明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398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0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国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国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398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21日上午6:43左右罪犯石国明与罪犯陈江因琐事在号室内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石国明动手殴打了陈江,扣分35分;2022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99%扣分4.79分;2022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85%扣分9.25分;2023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6%扣分4.68分。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该犯因手指有残疾,未能完成劳动定额,累计劳动扣分3次,18.7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国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国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国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邓广良,男,1991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广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9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广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广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89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广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广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广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郭家雄,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家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4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家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家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家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家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家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李友军,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友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友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友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友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友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林贵平,男,1989年8月18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贵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贵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贵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贵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贵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贵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王小兵,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9年3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小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20日,罪犯王小兵在6号楼3层罪犯值星员监控处窗户,违规使用缝衣线将十六监区二分监区教育用U盘从窗外调至2楼交给罪犯马静,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小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王朝举,男,1978年12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朝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月18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9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35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朝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朝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6184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不予奖励;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其中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3月2日因与同监室罪犯争吵并辱骂他犯,扣分30分;2021年10月5日,罪犯王朝举违规将食品带到监室,扣分2分;2022年7月20日14时许,罪犯王朝举以生病为由,拒绝参加劳动,经民警教育谈话,让其在生产待岗区休息,该犯拒绝前往待岗区,拒不服从民警安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经监区合议,对该犯禁闭15天处罚,扣分4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朝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朝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范孝刚,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孝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孝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范孝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孝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8813.98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孝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孝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孝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谢德臣,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德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德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德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德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德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德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郭荣贵,男,1977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2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荣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荣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荣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荣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荣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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