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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撤减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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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67741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5-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撤减1号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撤减1号

罪犯赵涛,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

2013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20年8月1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7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

现查,该犯2018年5月份,通过外协工人带进3300元现金和一台华为手机;在2019年4月期间,在狱内持有、使用手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于2019年12月23日被禁闭处罚十五天,2020年1月6日解除禁闭,鉴于该犯此次减刑是在呈报减刑期间隐瞒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而获得,监狱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9)黔01刑更3161号对罪犯赵涛减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并于2025年5月6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你狱提请撤销对赵涛《刑事情裁定书》(2019)2黔01刑更3161号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5年5月1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更3161号刑事减刑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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