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67743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5-56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卢喜欢,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喜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2019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喜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喜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喜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喜欢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李红兵,男,1996年4月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红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虽然前期存在较多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情况,但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有多次超产完成劳动定额加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出具执行情况说明:无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56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86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82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86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3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99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04分;2022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64分;2022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分;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83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红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兵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杜世勇,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世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324190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世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世勇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问题,积极追求改造,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8月1日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10分;2019年12月6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2021年0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64分(以上扣分均不在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世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世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世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林俊捷,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俊捷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俊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俊捷自上次裁定不予减刑以来,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10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终案本院(2020)黔01执6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俊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俊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俊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王思馔,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思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思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思馔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虽然前期存在多次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后期熟悉技能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5月31日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2018年6月28日联组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扣10分;2018年6月30日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2018年7月31日有消极怠工行为经教育不改的扣20分;2019年12月6日联组联号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12月24日未完成劳动任务,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20分;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88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42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21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思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思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思馔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尹龙祥,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尹龙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涉案赃款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账户)。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问题,积极改正,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3941.82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8)黔01执96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8)黔01执9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11日该犯因琐事与罪犯韦朝金发生打架,二犯被其他罪犯迅速劝阻后,均未及时向民警报告。12月12日该犯因对罪犯韦朝金(已作扣65分出理)怀恨在心,于上午排队进入餐厅开餐时,报复袭击韦犯,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20年3月17日被警告处罚并扣300分;2020年6月7日该犯与罪犯朱兴忠发生口角时,未听干警制止口令扣25分(以上扣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2年5月11日晚11点25分在号室值班时睡觉,被特警队巡查时发现扣8分;2022年5月31日因2022年5月30日17点45分左右,罪犯尹龙祥在队列行进时违反队列规定扣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龙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龙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龙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童天友,男,1995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陇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童天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黔05执324号执行裁定:终结(2022)黔05执324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童天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童天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天友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兰仲福,男,1972年2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兰仲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兰仲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兰仲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兰仲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兰仲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仲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盛成贵,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盛成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核245813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盛成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盛成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原材料变更未完成劳动定额扣过一次分,之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21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盛成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盛成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成贵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刘文豪,男,1985年10月17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214693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文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文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文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豪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林廷福,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廷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650719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廷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廷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2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伤人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廷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廷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廷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曹庆,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庆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责令被告人曹庆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2639.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俱领(其中,被告人曹庆被扣押的四张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67414.17元、贵阳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为保管的被告人曹庆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04085元、港币74520元、泰株1340元、澳币20元、被告人曹庆在华创证券公司、华创期货公司资金账户68509220的现账户总资产53896.47元、信用资金账户996801039的现账户总资产148.88元、贵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追回的被告人曹庆对外借款人民币19万元,剩余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刑终 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庆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虽然存在多次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6395000元(已退赔人民币413686.88元、港币74520元、泰株 1340元、澳币2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1)黔01执1839号之二,终结本院(2021)黔01执1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68分;2020年5月6日因私藏三类违禁品(药品)扣25分;2020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98分;2020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73分;2020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43分;2020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3.01分;2020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0.50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庆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骆前宇,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骆前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4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含已支付的1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执行,2021年3月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骆前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骆前宇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18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该犯车辆所得14170.4元,剩余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24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31日21时25分许该犯在二号楼一楼一号室因琐事与罪犯李文武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扣20.00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骆前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骆前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前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齐勇昌,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庆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齐勇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原审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齐勇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齐勇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齐勇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齐勇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勇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黄刚,男,1986年1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第610957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情况说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刚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杨勇,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诉人杨勇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杨勇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存在较多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存在多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黔01执362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1)黔01执3626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7月26日在生产现场违规使用电源扣分40.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19年1月17日生产现场违规吸烟扣分50.00分;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8日23:35监狱特警队巡查过程中,查出该犯睡觉时将枕头立在床头扣分10.00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54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55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7.27分;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66分;2023年6月12日11时许,七监区罪犯杨勇与罪犯宋峰波在一分监区劳动现场劳动过程中,因为宋峰波把成品衣服堆砌起来后往杨勇方向推过来,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杨勇率先动手殴打宋峰波,继而互殴,被现场其他罪犯制止,未造成宋峰波和杨勇受伤。事后,罪犯宋峰波和杨勇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愿意化解矛盾,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唐大双,男,1979年5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太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7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太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大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大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7月12日上午出工搜身时搜出监狱规定的违规物品烟半包扣分35.00分;2020年1月16日联组联号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扣分10.00分;2020年2月28日未按照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扣分25.00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0年11月19日睡觉时挂挡布,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11月23日消极怠工扣分20.00分;2021年3月11日民警检查监舍卫生发现该犯未按规定摆放个人生活物品扣分10.00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05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76分;2021年8月21日夜间就寝时段,罪犯唐大双在号室内用水杯敲击窗户护栏、吵闹影响监舍其他人员休息扣分10.00分;2023年4月1日分监区在对监舍内务卫生进行检查时,该犯内务卫生不达标扣分2.00分;2023年4月19日分监区对生产成品进行检查,检查出罪犯唐大双所做工序出现大批量问题,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大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大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大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王万军,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解回重审,2016年7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田孟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共计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字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万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田孟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共计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0年9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5年因漏罪被解回重审,2017年11月16日收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8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因漏罪解回重审,2017年3月2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田孟兰;民事赔偿50000元;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万军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问题,积极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113号执行裁定: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同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3日分监区民警对罪犯王万军缝纫机台进行检查,在该犯缝纫机台内查获铁皮一块,在民警对罪犯王万军询问过程中,该犯否认铁皮为自己私藏,为进一步调查清楚事实,分监区对罪犯王万军进行隔离调查14天,经调查该铁皮是该犯在自己所用缝纫机内发现的,该犯当日用该铁皮更换缝纫机压脚,未有证据证明该犯私藏铁片,分监区认定该犯当日未能及时告诉机修岗位罪犯需要更换缝纫机配件(压脚)而是自行更换,从事与生产无关事宜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万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万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马敏跃,男,1972年10月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敏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敏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敏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敏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敏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敏跃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毛茂钢,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茂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733.00元(扣除毛茂钢已支付的831元,还应支付4290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8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毛茂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茂钢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3733元(已部分履行831元),剩余4290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17日监区视频卫生检查中发现罪犯毛茂刚铺面整理不齐扣分10.00分。2024年11月5日上午10时10分许,罪犯毛茂钢在分监区劳动现场因为生产质量问题与罪犯罗汝松发生口角争执,罪犯毛茂钢动手推搡罪犯罗汝松扣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茂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茂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茂钢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唐荣全,男,1970年10月28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荣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荣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荣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3.19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荣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荣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荣全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娄白狗,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娄白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6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娄白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娄白狗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49168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10日9时10分,罪犯娄白狗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分5分;2021年5月11日在对该犯涉嫌私藏美工刀片的隔离调查中,该犯主动交代床铺定置管理牌后面用磁铁石吸有劳动生产所用缝纫针一颗,后民警到该犯的床铺定置管理牌后查实缝纫针一颗扣分25分;2022年9月7日该犯和罪犯黄虎在下午开饭时因口角发生打架事件扣分35分;2023年9月23日罪犯司马龙和娄白狗在监室内因琐事发生矛盾,娄白狗言语辱骂司马龙,司马龙两次使用塑料凳扔击娄白狗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娄白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娄白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娄白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张军,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黄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核准该犯原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解回再审,2020年10月11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以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承担166387.5元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鄂刑终28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5月16日因漏罪解回再审,2021年4月6日收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2月24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漏罪聚众斗殴罪加刑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6387.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不予奖励;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扣减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张家彬,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家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874526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家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家彬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24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该犯与罪犯陈亚东因矛盾在4号风坝发生打架行为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家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家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彬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王成武,男,1971年5月3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成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49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成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成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449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成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武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张显胜,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显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核35264908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显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显胜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30日上午12:40左右,罪犯张显胜、宋邦卫在劳动现场上吃东西扣分15.0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2年2月28日13时30分,监狱特警队抽背该犯《服刑人员规范》,该犯非智力原因无法背诵扣2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显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显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胜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褚寿于,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褚寿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判决该犯赔偿原告89922元;案件受理费12067元(原告已预交6304元,缓交6303元),保全费1719元,合计14326元,由褚寿于负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褚寿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褚寿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9922元,案件受理费12067元(原告已预交6304元,缓交6303元),保全费1719元,合计14326元,2020年6月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2执58号结案通知书:本执行人褚寿于已将(2019)黔01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褚寿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褚寿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褚寿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郭大猛,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7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大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大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大猛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问题,积极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黔04执123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27日10时许,监区民警对罪犯习艺现场进行定置管理过程中,罪犯郭大猛将生产废料随意丢弃,民警对其教育后,仍拒不整改,不服从管理,胡搅蛮缠,言语顶撞,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下午15时许,分监区民警正在办理集训教育审批手续,该犯趁机利用劳动区域用链化的劳动工具往脖颈右侧处进行自伤行为。该犯的这种行为在犯群中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分监区罪犯的正常改造秩序扣分300.00分;并对其集训教育管理三十天,于2019年10月28日给予警告处罚;2019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16分;2019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84分;2019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66分;2019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77分;2020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64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大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大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大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彭云华,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 130 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黔高刑三终字第 64 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云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云华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多次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追求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老年且病重罪犯,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黔01执402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执4028号号一案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2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2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5年10月28日不能按规定背诵《行为规范》扣3分;2016年3月22日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扣3分;2016年6月7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1分;2017年2月23日10时许,该犯在停工集体学习整顿期间不服从管理,顶撞民警。在对该犯进行教育时,该犯态度不端,百般狡辩。罪犯彭云华无视监规纪律,不服从管理,顶撞民警,行为属实,证据确凿,影响恶劣,对其严管教育三十天,并扣9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18年2月23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8年2月24日因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18年5月7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5月14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8年5月2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3月26日14:30,该犯在5号楼1层5号室床铺上摆放杂物,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分10分;2023年11月2日6:10左右,该犯与罪犯黄德凯在5号楼1层洗漱间因争洗脸位置发生争吵、辱骂对方,相互殴打对方,致罪犯黄德凯左眼受皮外伤流血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云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黄德凯,男,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德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德凯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问题,积极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老年且病重罪犯,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9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执400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1月16日等候就诊时,故意用头撞8号监舍门扣分55分;2019年4月8日该犯私藏药品扣分35分;2023年11月2日6:10左右,该犯与罪犯彭云华在5号楼1层洗漱间因争洗脸位置发生争吵,辱骂对方,相互殴打对方,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德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凯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杨廷妹,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廷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廷妹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积极追求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1日因罪犯杨庭妹在监舍使用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缝纫机针)扣分25.00分;2022年2月17日因罪犯杨庭妹在习艺现场私改囚服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廷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廷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廷妹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罗仕刚,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7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仕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仕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黔04执160号结案通知书:本执行人罗仕刚的个人财产已全部执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仕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仕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仕刚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