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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王监假字第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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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67743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5-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王监假字第16-41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6号

罪犯朱大兵,男,1985年10月16日生,彝族,中职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大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7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大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法院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3年7月23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5分;2014年7月10日在厕所外吸烟被扣1.5分;2015年3月24日私藏金属器物扣1分;2017年4月25日生产利品超标扣10分;2019年1月22日联组成员违规违纪未及时报告或制止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自2019年1月被扣分后,未再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形,表现较好。罪犯朱大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大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大兵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7号

罪犯谢青艺,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谢青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10月17日至2029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青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青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6月12日在劳动现场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8年11月13日联号组成员违规吸烟未报告,扣10分;2019年9月12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19年12月18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2020年11月2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04月17日生产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21年07月23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自2021年7月被扣分后,未再出现违规被扣分情况,表现有改善。经过综合研判,罪犯谢青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青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青艺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8号

罪犯李闵平,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闵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闵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闵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2年1月9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扣分0.5分;2014年2月26日,因内务卫生差,扣分1分;2013年3月13日,在劳动现场打牌,扣分1分;2017年5月4日,因4月份未完成劳动任务,欠产5.19%,扣分1.8分;2018年9月24日,因衣服、被褥等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分10分。以上扣分均为该犯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在2018年9月之前有扣分情况,发生在呈报假释的周期外,之后表现有较大提升,经过综合研判,罪犯李闵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闵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闵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9号

罪犯王永松,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23 刑初 127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永松的违法所得 8678.5 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30日由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2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永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永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78.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永松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0号

罪犯卢荣国,男,1975年10月3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6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卢荣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中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9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荣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荣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8月11日未及时报告制止违规行为,扣10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荣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该罪犯在2017年8月扣分后,表现较好,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荣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荣国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1号

罪犯胡成雄,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1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成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0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7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成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成雄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4年12月19日因违规吸烟扣2分;2019年12月30日在监舍吸烟,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2023年4月19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自2014年12月19日因违规吸烟扣2分;2019年12月30日在监舍吸烟,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2023年4月19日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扣2分,虽有扣分,但经过干部教育后,表现有所提升,经过综合研判,罪犯胡成雄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成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成雄提请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2号

罪犯陈松涛,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松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1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9月25日至2028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松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松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2月3日私藏麻将牌,扣55分;2020年10月23日在学习室打赤膊,扣10分;2020年12月11日因故意损坏财物,扣45分;2020年12月17日在床前挂衣服,扣10分;2021年3月28日因私藏药膏,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松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自2021年3月后,较长时间内未在扣分,表现有很大改善,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松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3号

罪犯胡其忠,男,1952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其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5月4日至2027年6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其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其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24日晚7时左右故意煽动、怂恿罪犯刘云福与他人争吵,扣50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虽然有扣分情况,但是自2020年7月扣分后,未再有扣分情况发生,表现有较大提升,罪犯胡其忠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其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其忠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4号

罪犯梁建,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4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5月21日至2029年7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3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8.14分;2021年6月因在生产劳动现场任意走动被扣5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从严情形:因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建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5号

罪犯陈长秋,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长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长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4年3月因将原材料占为己有,扣6分;2014年9月因私藏二类违禁物品火机,扣9分;2014年11月因违反劳动纪律,扣1分;2015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19%,扣1.9分;2015年11月因私藏二类违禁物品火机,扣7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长秋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长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长秋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6号

罪犯袁浪,男,2005年6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02 刑初220 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077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7日至2027年6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20772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袁浪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浪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7号

罪犯王伟,男,1986年8月10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19日19日凌晨4点30分左右在号室内值星时睡岗。扣分8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王伟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8号

罪犯罗泽勇,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6月15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泽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1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由云南省第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6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07年8月22日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1分;2023年8月14日早上,分监区民警检查监舍内务卫生中,发现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3分;2008年6月25日因不按时完成任务,被扣2.26分;2008年7月25日因不按时完成任务,被扣3.52分;2008年8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2.79分;2008年9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1.59分;2008年10月25日因未按时完成任务,被扣1.33分;2008年11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4.5分;2008年12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2.95分;2009年2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0.82分;2009年3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2.69分;2009年4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1.12分;2009年5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2分;2009年7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2分;2009年12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2分;2010年1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1.23分;2010年7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1.19分;2010年12月25日因未完成任务,被扣2.21分;2011年1月25日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3.13分;2011年2月25日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1.97分;2020年10月31日私自用劳动工具制作裤子,被扣15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违规累计21次,共计扣分58.3分(其中未完成生产任务18次,扣39.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自2007年以来多次扣分,但是多为生产扣分,扣分时间跨度较长,且扣分在呈报假释周期外扣分,罪犯罗泽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泽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泽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9号

罪犯吴江友,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江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江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江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2年3月23日在监舍内吸烟,扣2分;2019年6月28日擅自将食品带到生产现场,扣15分;2021年10月25日违反队列纪律吃零食,扣2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江友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江友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0号

罪犯翟长兵,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翟长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查获的手机二部、毒资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翟长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翟长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3年3月14日违反规定吸烟,扣1分;2013年9月6日制作食用自制食品,扣1分;2015年7月30日私藏火机,扣6分;2017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5%,扣3.68分;2017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5%,扣7.53分;2017年8月24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2017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5%,扣11.38分;2017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扣7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12%,扣1.09分;2019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37%,扣5.02分;2020年1月23日私藏二类违禁品(钢锯条),扣55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违规累计11次,共计扣分108.7分(其中未完成生产任务6次,扣35.7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较多扣分,但自2020年1月扣分后,未再有扣分情况,改造表现有较大提升。综合研判,罪犯翟长兵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翟长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长兵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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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1号

罪犯高斌,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2月16日至2026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5年10月15日超越活动区域,扣7分;2016年2月24日生活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8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14%,扣7.4分;2018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0.28%,扣21.1分;2018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1%,扣0.6分;2018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6.59%,扣19.8分;2018年10月29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50分;2019年7月11日未经民警允许私自调铺,扣30分;2019年10月3日故意私藏他人胸卡,扣35 分;2022年2月24日故意浪费热水,扣3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2023年8月23日早上出工后,在机位还未通电的情况下就去动流水槽插座,造成安全隐患扣8分。违规累计12次,共计扣分187.14分(其中未完成生产任务5次,扣53.14分)。2024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16%,扣4.24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呈报假释尚未审批成绩周期内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罪犯在该造过程中有较多次扣分,2023年8月后两次扣分未达到60分,且每次扣分没有达到30分,罪近两次扣分,经过综合研判,罪犯高斌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斌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2号

罪犯鄢青海,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鄢青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涉案毒资人民币7509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鄢青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鄢青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0年10月27日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扣0.5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鄢青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鄢青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鄢青海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3号

罪犯邹宜宏,男,1994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宜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邹宜宏持有的毒资20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1月6日至2027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宜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宜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没收毒资2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2月3日,在新犯开班典礼上与罪犯张龙刚因开玩笑发生争执,在即将发生肢体冲突时被他犯制止,被严管教育15日;2017年9月30日,未完成指定任务,扣2分;2017年10月24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5分;2017年11月8日,因琐事在劳动现场讲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10分;2019年9月9日,未按规定着装统一发放囚服,扣15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宜宏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 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宜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宜宏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4号

罪犯郑俊林,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俊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27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3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俊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俊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5年12月28日内务卫生差扣1分;2016年6月8日生产利品超标扣1分;2018年11月21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20分;2019年5月22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扣20分;2019年11月15日检查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扣10分;2021年9月18日该犯作为环节组长,未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造成一定影响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俊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俊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俊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5号

罪犯林小松,男,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小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11日至2029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小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小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小松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小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6号

罪犯刘炳浩,男,1993年10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山东省诸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川7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炳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4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刑终34-1号刑事裁定,同意检察院撤回抗诉。2017年4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5月14日至2029年4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炳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炳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分;2019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48.12%,扣16.84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2024年9月25日16:50分左右,特警队对分监区罪犯搜身,发现该犯穿着一双私改的囚鞋扣5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呈报假释尚未审批成绩周期内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炳浩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炳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炳浩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7号

罪犯钟传新,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 1970 号刑事判决 ,认定钟传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黑色朵米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5 )筑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8月30日至2026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传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传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1月25日因在监室玩牌,扣9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传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传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传新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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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8号

罪犯邓理怀,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邓理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9月6日至2027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理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理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6年12月16日违反吸烟规定,扣1分;2017年5月9日违反卫生定置管理,扣10分;2018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38分;2018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9.98分;2020年9月23日联组联号成员发生打架,未及时报告、制止,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理怀在改造过程中存在扣分情况,但都是呈报周期外的扣分,2020年9月后,未再出现扣分情况,经过综合研判,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理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理怀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9号

罪犯万江斌,男,1997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 0111 刑初 621 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江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万江斌作案时使用的通讯工具: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月21日至2030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江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江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万江斌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江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江斌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40号

罪犯林金城,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海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金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林金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11月18日至2030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金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金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林金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金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金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41号

罪犯陈园园,男,1994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园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7月12日至2029年7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园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园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陈园园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园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园园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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