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再审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再1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67746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5-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再审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再1号)

提请减刑再审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再1号

罪犯李满洋,男,1995年8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满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的缓刑,连同尚未执行的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4年1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至2046年6月27日)。

现查:2024年7月16日分监区集体研究,该犯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又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的从严情形,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7月22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9月3日刑罚执行科审查,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9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并于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3日进行狱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未收到异议。11月6日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书,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2024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裁定减刑七个月。

经审查发现,该犯还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故该犯从严情形应为: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三项情形,应当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现提请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2024)黔01刑更3153号对罪犯李满洋准予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并于2025年4月9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你监狱提请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5日作出的(2024)黔01刑更3153号对罪犯李满洋准予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对该犯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再审建议。经查,未发现提请减刑再审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5年5月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罪犯李满洋准予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5年5月8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