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06901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9-76号) |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9号
罪犯罗勇,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7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虽然存在多次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情况,后对工艺熟悉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黔04执161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罗勇的个人财产已全部执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98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66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88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48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李明参,男,1985年7月8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黔01执14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明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参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申开旭,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申开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申开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开旭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24日分监区民警在检查劳动现场卫生时,在罪犯申开旭机位上发现有私改的囚服扣分5.00分;2022年6月13日该犯把饮水杯中的水从监舍楼往下倒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申开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开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开旭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吴学高,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学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吴学高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原告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学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学高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0.81%扣分0.24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学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高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曾向前,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向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向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向前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黔01执119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27日未听从民警指令,靠近八监区物资车辆扣分25分;2023年8月27日晚上21时25分许,罪犯曾向前在2号楼2层2号室与罪犯杨平因为罪犯曾向前将小便滴落在号室垃圾桶上的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罪犯杨平在用手捏曾犯下巴后,罪犯曾向前将罪犯杨平拉拽到床上,被他犯拉开制止,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向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向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向前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4号
罪犯杨军政,男,1984年8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军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军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军政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较多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黔01执257号之一:终结本院(2019)黔01执257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6年6月28日私藏使用手机扣40分,被禁闭处罚十五天,2016年7月12日解除禁闭;2017年11月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5分;2017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1.85分;2017年12月7日不服从劳动安排,有消极怠工行为,经教育不改扣20分;2017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3.25分;2018年1月欠产100%扣35分;2018年2月欠产100%扣35分;2018年4月欠产100%扣35分;2018年5月欠产100%扣35分;2018年8月8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5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19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分;2019年12月劳未完成劳动定额100%扣35分;2019年12月17日未经民警允许私自进入民警办公室,偷拿民警警用装备并超越警戒线将警用装备丢弃扣900分,被禁闭处罚十五天,2020年1月17日解除禁闭。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军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军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政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5号
罪犯吴如刚,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如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 黔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如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如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黔05执795号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黔05执795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如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如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如刚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6号
罪犯刘真德,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真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真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真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44002.93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19)黔05执795号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执795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真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真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真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7号
罪犯朱彦林,男,1987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彦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243195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彦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彦林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3日因联号组成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扣分10分;(以上扣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5年1月7日分监区生产第三小组发生工序拥堵,跟不上的情况,该犯未能听从小组长周应高的生产调配,未去相关工序帮助解决生产上发生的问题,后两人就此事发生争辩,后罪犯朱彦林与罪犯周应高发生争吵,在矛盾即将激化时及时被其他罪犯分开,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到事发现场进行处置,该2名罪犯此次违规违纪行为给分监区正常的改造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扣5分。2025年7月18日该犯因生产劳动琐事与罪犯郑扬扬发生争吵继而打架斗殴(郑犯先动手),被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彦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彦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彦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8号
罪犯任文春,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文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文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文春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2月11日因未按照要求在自己值班时段值守,执行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0年4月7日因未按要求值夜班,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3年5月7日下午收工时段,罪犯任文春未按规定着囚服被扣3分。2025年7月9日特警队在清监时发现该犯在监舍放置长囚裤两条扣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文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文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文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9号
罪犯卢茂平,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黔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卢茂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英经济损失共计139349元。2019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465310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茂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茂平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39349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黔04执恢39号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黔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10日下午收工时段,罪犯卢茂平、罗余胜在队列内嘻哈打闹,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茂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茂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茂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0号
罪犯严万祥,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严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5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405713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万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万祥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1月10日上午,我监区值班民警组织罪犯放风时,罪犯严万祥于9时37分左右托举风坝未上锁的板车的板车锻炼身体,该犯利用劳动工具(板车)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宜,属于违规违纪行为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万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万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万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1号
罪犯陈少华,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 6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少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少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虽然存在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情况,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0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54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2号
罪犯黄虎,男,1996年5月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黄虎个人部分2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虎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7日该犯与罪犯娄白狗在下午开饭时因口角发生打架事件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3号
罪犯柴兴国,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兴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柴兴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柴兴国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扣分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0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49分;2023年5月30日下午18点整罪犯柴兴国与罪犯邓承凯发生矛盾,罪犯邓承凯动手打了柴兴国,柴兴国推搡邓承凯,随后回到监房时,邓承凯又找到柴兴国,邓承凯动手打柴兴国,柴兴国抱邓承凯的头,随后被人拉开,两人未发生严重后果,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柴兴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柴兴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柴兴国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李正武,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正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2019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398650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正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正武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扣分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21日该犯在五号楼1层晾衣间铁门上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晾袜子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正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正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武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赵治昌,男,1945年8月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治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治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治昌在服刑期间,虽存在违规扣分情况,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力所能及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因年纪大、身体不好等原因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16日14时30分交叉清监时在该犯床铺搜出便短裤一条扣3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治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治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治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何龙,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并对该犯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何龙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龙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16日18时35分,罪犯何龙与罪犯王进波发生争吵后,动手殴打罪犯王进波颈部一肘击扣分20分;2022年4月8日19时48分,罪犯陈宾与罪犯何龙在监舍走廊行走过程中发生碰撞,两犯发生口角,罪犯陈宾对罪犯何龙有侮辱性言语,何龙对陈宾有推搡行为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龙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