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7-90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06906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8-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7-90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罪犯张伦俊,男,1988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张伦俊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该犯承担三万元。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张伦俊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伦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伦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6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10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1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02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伦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伦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伦俊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胡永华,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25日罪犯胡永华在号室与罪犯伍长超因使用电视机遥控板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进行相互辱骂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永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永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罪犯孔德亮,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 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德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包含已付的10330元)。2021年5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德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德亮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执772号执行裁定: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执7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0.56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德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德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德亮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0号

罪犯曾加举,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加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二千元。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加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加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二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加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加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加举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1号

罪犯聂金贵,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聂金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后因漏罪,2021年3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聂金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所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2012年11月9日转入羊艾监狱执行,2020年7月3日解回再审,2021年8月4日投入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6日调入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因漏罪解回再审,2021年3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聂金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罪所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金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金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不予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金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金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金贵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2号

罪犯曹庆,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原系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事员,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庆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责令被告人曹庆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2639.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俱领(其中,被告人曹庆被扣押的四张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67414.17元、贵阳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为保管的被告人曹庆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04085元、港币74520元、泰株1340元、澳币20元、被告人曹庆在华创证券公司、华创期货公司资金账户68509220的现账户总资产53896.47元、信用资金账户996801039的现账户总资产148.88元、贵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追回的被告人曹庆对外借款人民币19万元,剩余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刑终 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庆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虽然前期存在多次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情况,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6395000元(已退赔人民币413686.88元、港币74520元、泰株 1340元、澳币2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1)黔01执1839号之二,终结本院(2021)黔01执1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68分;2020年5月6日因私藏三类违禁品(药品)扣25分;2020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98分;2020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73分;2020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43分;2020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3.01分;2020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0.50分。

从严情形:刑九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庆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罪犯何超,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0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执1362号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超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罪犯李欢,男,1987年5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173204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欢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郭洪流,男,1980年1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洪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赃款115993元、赃物螺纹钢共206根返还受害单位俱领;所差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受害单位俱领;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该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郭洪流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洪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洪流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被扣分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执975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7)黔01执9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3日下午,罪犯郭洪流、张兴能不遵守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厕所吸烟扣50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洪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洪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洪流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李强,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余刑五个月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其他六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李强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00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作出(2016)黔01执50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6)黔01执5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7号

罪犯王海,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9)黔刑更9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海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4执430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不予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97分(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0年11月9日因该犯在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参与赌博,经查证属实扣分900分,于2020年11月9日被禁闭处罚十五天,2020年11月23日解除禁闭。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8号

罪犯谭辉,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辉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被扣分情况,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4日20时55分,七监区罪犯吴国福因为亲情电话的问题与罪犯黄兵在十监舍内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吴国福用手打了黄兵脖子一下,黄兵随即拳打脚踢吴国福,吴国福也还手殴打黄兵,后被其他罪犯拉开。21时2分,罪犯吴国福站在十监舍门口与罪犯秦杰等人理论时,秦杰用手殴打吴国福,正在洗澡穿裤子的罪犯宋林平冲上去殴打罪犯吴国福。谭辉作为分监区民警指派的当日楼层巡逻值班罪犯,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向民警报告上述罪犯违规违纪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5分;2024年4月25日上午8时13分许,罪犯谭辉和罪犯王波因拿生产材料清理积水发生口角,罪犯谭辉殴打罪犯王波,罪犯王波推搡罪犯谭辉扣2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9号

罪犯龙德县,男,1975年3月1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德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德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德县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23日早上8时许,该犯违反监区规定,擅自去打饮用水,影响到分监区的监管、劳动秩序扣2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德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德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德县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0号

罪犯卯昌亮,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卯昌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宗吉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赔付的四万一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卯昌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卯昌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十万元(含已赔付的四万一千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执17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2)黔05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卯昌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卯昌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昌亮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