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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字第288-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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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06910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8-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减字第288-461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乔永伟,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9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乔永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乔永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法院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乔永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乔永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永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刘玉德,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玉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2016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玉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玉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玉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周松,男,1990年11月2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9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张浪,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张浪沙,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6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浪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33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浪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浪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浪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李应鹏,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应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7年12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应鹏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曾犯盗窃罪,虽不够成累犯,但犯罪主观恶性较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应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杨云双,男,1973年9月8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云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杨云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3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云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民赔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因生产商生产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未能完成当月劳动生产定额15.55%,扣4.66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云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云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杨朝均,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5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朝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犯新罪,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4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朝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运输毒品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朝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25日下午14点10分左右在劳动现场将生产原材料用来做衣服自己穿(利用原材料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扣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朝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朝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朝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蒋铁柱,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铁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铁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铁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铁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铁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饶代立,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饶代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由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31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代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饶代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代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代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黄宇,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龙向阳,男,1976年11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龙向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涉案毒资229400元、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向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涉案毒资229400元、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因生产商生产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未能完成当月劳动生产定额2.29%,扣0.6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向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虽不构成累犯,但犯罪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向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向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刘红幺,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4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红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红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红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吴杰,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32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张友志,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友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友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25日违反监狱板块化移动要求,随意走动独自上厕所,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友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杨晓秋,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晓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晓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晓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晓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杨海,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期间发现漏罪。2016年7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涉案赃款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民事赔偿50000元。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涉案赃款4000元继续追缴;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5年4月24日由贵州省太平监狱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2月1日由贵州省羊艾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退赃退赔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王老二,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字第7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因个人身体不适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5.83%,扣1.74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老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王运地,男,1989年4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运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20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31年5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运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运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运地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累犯和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且多次犯罪,财产性判项也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第一条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一贯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运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申振,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0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申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7日8时许,民警对分监区罪犯监舍内务卫生检查时,发现该犯未按内务卫生标准化规定叠放被子,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申振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严重毒品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向你狱提出改变减刑幅度的建议,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申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罗国江,男,1993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国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认定罗国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维持民事赔偿、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判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国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国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完全履行(判决注明已履行8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国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郭兵兵,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字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30年6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兵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兵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兵兵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郭兵兵具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同时,该犯系毒品犯罪罪犯,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进一步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兵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兵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陈凯,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赃款人民币54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2017年10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扣押车辆折价或者变、拍卖价款银行受偿后的余款、赃款54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再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定罪及附加刑处刑部分;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再审改判自动失效);2019年8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扣押车辆及赃款54万元已发还;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其他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5日,模板组在生产棉衣FELIPE18款M号后片时,使用线的颜色不正确,罪犯陈凯作为模板组生产小组长,未能及时制止生产,导致后片质量不达标,出现大量返工产品,使分监区生产受到严重影响,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陈德洪,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武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47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德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德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德洪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陈德洪利用自己的身体为他人运输大量毒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进一步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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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陈松,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计50532471.59元及其孳息退赔各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松个人承担追缴违法所得288943.53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383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9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服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计50532471.59元其中个人承担追缴违法所得288943.5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松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进一步从严掌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雷亮,男,1991年5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478号刑事判决,认定雷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33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亮拟提请减刑建议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雷亮因贩卖毒品三次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其在2017年第二次刑满释放后仅四个月又再次犯罪,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进一步从严掌握。监狱以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不能完整体现对该犯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考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杨彪,男,1988年8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刑四复5021840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犯原判;认定杨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3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119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5日在日常内务卫生检查中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段翔文,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7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02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认定段翔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赃被害人人民币45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2月29日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5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翔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翔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翔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殷家来,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殷家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殷家来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罪犯殷家来系贩卖、运输毒品的主犯,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殷家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家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7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陈伟,男,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陆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陈远新,男,1998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5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5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1年5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1月2日由贵州省都匀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30年7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21日下午15时许,监狱特警队在对二监区一分监区劳动现场进行巡查时,发现罪犯陈远新在劳动现场饲养蛐蛐,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分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远新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远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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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杨本强,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本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0年5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本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本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另案处理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案犯张瑶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本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本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本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牛应泽,男,1993年12月25日生,彝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牛应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因漏罪,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牛应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牛应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牛应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6日,分监区民警巡查时发现罪犯牛应泽在劳动现场违规使用容器接热水,造成劳动现场水电浪费,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牛应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牛应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牛应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王家云,男,1966年8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实际所得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贵阳市南明区房屋收管理局。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家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部分缴纳4000元;所得赃款法院部分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家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罗嘉豪,男,1996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丰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7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嘉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31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嘉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嘉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17日20点35分左右,罪犯罗嘉豪因心情烦躁遂用拳头击打学习室后门,导致学习室门板凹陷,扣分5分;2022年12月30日15:00时,该犯与罪犯宋吉翔因接热水发生口角,随后被他犯拉开,该犯回到号室后仍在言语上有挑衅宋犯行为,致宋犯冲到罗犯所在号室对罗犯进行殴打,扣分8分;2023年7月28日7时左右,罪犯罗嘉豪和罪犯冉立坤在号室过道上路过时不小心相撞,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动作,被号室内其他罪犯及时拉开,扣分10分;2023年10月23日晚在监狱特警队日常巡查时,发现罪犯罗嘉豪在值号室夜班时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嘉豪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罚,系严重毒品犯罪的罪犯;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方面4次违反监规被扣分,共计扣分31分;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8.92元,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狱内月均消费水平。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嘉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嘉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4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叶才志,男,1989年10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才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才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才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8.26%,扣分9.89分;2021年6月12日,分监区民警对罪犯叶才志抽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过程中,该犯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相关内容,扣分10分;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7.5%,扣分9.62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8.18%,扣分16.86分;2021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2.62%,扣分25.41分;2021年9月8日21时14分许,罪犯叶才志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谩骂且不听他犯劝阻,该犯报告民警后,在走廊上有用身体撞击他犯的行为,民警对该犯依法调查取证时,该犯隐瞒事实真相,在监控视频为证据的情况下拒不承认该行为,扣分55分;2021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67%,扣分3.2分;2021年12月28日,该犯自本月以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动态度较差,经分监区调查核实,该犯有消极怠工行为,扣分5分;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7.65%,扣分17.29分。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该犯因前期刑长悲观,改造思想不端正,劳动态度消极,劳动操作不熟悉多重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劳动生产定额。累计劳动扣分7次,扣87.27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才志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多次实施猥亵,且利用其监护人身份又对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女儿多次实施猥亵,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罚,情节恶劣;考核期内劳动改造方面6次欠产被扣分,累计超过60分,且有消极怠工行为;监管改造方面两次违反监规被扣分,其中一次超过30分。鉴于罪犯叶才志在延长一年以上起始时间,并取得一个表扬以上且无新的扣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再扣减二个月(共扣减三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才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才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姬玉龙,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姬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姬玉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姬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2544.57元,47455.4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姬玉龙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姬玉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姬玉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张红爱,男,1987年3月1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号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爱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红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红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红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红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梁超,男,1992年1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31年5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王勇,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30年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728.68元,49271.3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罗利华,男,1979年2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利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利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利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法院已执行150元并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利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利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利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许勇飞,男,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勇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被告人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30年8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勇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勇飞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执行1407.69,43592.31未履行;犯罪所得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0日20时37分,罪犯许勇飞在监舍一号楼四层9监舍内因琐事与罪犯李选银争吵,继而发生用洗脸塑料盆殴打罪犯李选银头部行为,扣分35分;2023年04月因腿疾无法发力未完成劳动定额31.97%,扣分9.59分;2023年05月因转工序不熟悉且旧伤复发未完成劳动定额19%,扣分5.7分;2024年2月2日上午开餐时段,罪犯许勇飞在民警组织出餐厅时将监区发放的水果带出,被监区民警发现并制止,随后该犯将水果丢弃在餐厅垃圾桶里面,扣分3分。累计劳动扣分2次,扣15.29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勇飞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因违反监规、劳动欠产被扣分,综合考察其考核期内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许勇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勇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李玉国,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资、作案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43年4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玉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玉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9日执行警察命令消极(值夜班未起),扣分25分;2021年09月因调整劳动岗位,该犯态度消极,未完成劳动定额100%,扣分35分;2023年10月13日,因不能熟记行为规范,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玉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3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邓广训,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1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广训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广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广训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1.19%,扣分18.35分;2022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8.98%,扣分8.69分;2022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31%,扣分4.29分;2023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24%,扣分5.17分;2023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97%,扣分2.39分。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因手脚慢,影响劳动效率未能完成劳动定额,累计劳动扣分5次,扣分38.89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广训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因违反劳动欠产被扣分,综合考察其考核期内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邓广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广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邹刚,男,1973年8月11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邹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19年10月因为刚学做数据线,未完成劳动定额79.68%,扣分27.88分;2021年7月27日脱离联组联号,在餐厅区泡面,扣分35分;2021年9月因视力影响劳动效率,未完成劳动定额9.66%,扣分3.38分;2022年5月15日晚上9点20左右罪犯沈维军与罪犯邹刚在2号楼4层学习室门口发生口角,抓扯,扣分20分;2023年7月12日18时许,罪犯邹刚因琐事和罪犯彭富祥打架,扣分20分;2023年7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返工较多,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14.59%,扣分4.37分;2023年8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返工较多,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44.45%,扣分13.33分;2023年9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返工较多,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40.74%,扣12.22分;2023年10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返工较多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21.05%,扣6.31分;2023年11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返工较多,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22.16%,扣分6.64分;2023年12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返工较多,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9.09%,扣分2.72分;2024年1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返工较多,导致未完成劳动定额14.68%,扣分4.4分。累计劳动扣分9次,扣81.2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因违反监规、劳动欠产被扣分,综合考察其考核期内的一贯表现及其他从严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邹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余胜,男,1996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28日罪犯余胜使用错误原材料进行加工,造成产品质量不达标,劳动工序停滞,情节严重。当时生产用的线的颜色很相似,都是灰色,该犯自述有色弱,颜色相近很分不清楚,在生产过程中就用错线了,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刘永军,男,1990年7月19日生,畲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14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物、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32年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永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永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赃物、赃款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7日在劳动现场上厕所后,未及时提醒联组联号其他成员等他,擅自脱离联组联号单独回劳动岗位,扣分10分;2022年7月2日,连续3日消极怠工,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分5分;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0.03%,扣分12分;2022年9月19日凌晨4点30 左右在2号室内值星时睡岗,扣分8分;2025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2%,被扣2.76分;2025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6.15%,被扣10.84分;2025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5.44%,被扣10.63分。该犯于2022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因调整劳动岗位,手脚较慢,未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劳动扣分5次,扣41.23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永军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因违反监规、劳动欠产被扣分,综合考察其考核期内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李润群,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润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润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润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润群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罚金10万元未履行,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润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润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郭兰江,男,1990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8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兰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8年11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兰江犯罪所得7000元急需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兰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兰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2日22时40分左右,罪犯郭兰江在值星期间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兰江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犯罪均为涉毒犯罪,主观恶性大;罚金5000元未履行,该犯2020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8日消费总额6773.9元,消费总额已超过其罚金5000元,账户余额1022.06元,系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其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兰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兰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刘瑞云,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瑞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瑞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瑞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瑞云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瑞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瑞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吴刚,男,1984年12月3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吴昌龙,男,1992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2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昌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作出( 2017 ) 黔 04 刑终 21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昌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昌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昌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昌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张云忠,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 12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张云忠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云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云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云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杨怀,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 黔038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03刑终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70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怀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所判决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31日从贵州省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5月13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怀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29日,罪犯杨怀床铺被褥不整齐,个人卫生违反规定管理。扣分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熊绍义,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绍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绍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绍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日,该犯联组联号成员杨光学在监舍楼洗漱间违反节约用水规定,浪费水资源,该犯作为杨光学的联组联号成员,发现罪犯杨光学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上报,扣分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绍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绍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绍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王建,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 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 2076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0 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 年 6 月 1 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6 ) 黔 01 刑终 527 号刑事判决,该犯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28日在四监区二分监区劳动现场,该犯和罪犯郭新卯因生产方面的分歧产生口角后,该犯用手推搡罪犯郭新卯,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何远松,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远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成员违法所得及相关财产,继续追缴和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5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远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远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已执行;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成员违法所得及相关财产继续追缴和没收,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远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远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远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张雪峰,男,1986年4月4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24刑初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由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七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20823元;驳回附带七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由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七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雪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雪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雪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雪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雪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杨俊,男,1988年7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0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韩克伦,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克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克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克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执285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1)黔0402执28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6月25日,在监狱特警队组织的清监检查中,发现罪犯韩克伦储物箱中有电视遥控板的电池,该犯未按规定将电池按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摆放,扣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克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克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克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黄明凯,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明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明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明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2月8日20时许,罪犯黄明凯在日间值星期间未在监舍楼道巡查,未认真履职,扣分5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明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明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叶冬冬,男,1995年11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冬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32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冬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冬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冬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冬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郭明杰,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5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明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明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明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明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明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靳方平,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靳方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靳方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靳方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靳方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靳方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靳方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高铝铝,男,1997年10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铝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铝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铝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铝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铝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铝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刘惠云,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惠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31年6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惠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惠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惠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惠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惠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杨正奎,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八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正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正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24日一分监区民警在对监舍内罪犯个人物品清查过程中,发现罪犯杨正奎私藏、使用自制棉垫,民警对该非囚制化物品进行清理时,该犯拒不执行民警指令,且态度较差,给予扣15分。2024年12月22日,罪犯杨正奎等三人在医院包夹看护罪犯伍金章,在03点53分(杨正奎看护时段)被包夹看护对象罪犯伍金章在监狱医院5号病房17床至18床中间用头撞墙,当时包夹罪犯杨正奎看护不力,未及时发现,导致伍犯额头出血(小伤口未缝针),给予扣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正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许广鑫,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广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广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广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15日,监区通过视频督查,发现许广鑫监舍内务卫生不合格。经过民警教育后,2023年10月19日10时许,民警再次对该犯内务卫生进行复查,发现其床位栏杆挡板处堆放笔、眼镜等杂物,监舍铺位个人卫生不合格,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广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广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广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龙国祥,男,1965年10月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国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1年6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国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国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8日11时,罪犯龙国祥在七监区一分监区劳动现场餐厅就餐时,未经民警许可,擅自去洗碗,违反就餐规定,扣2分。2023年9月22日17时许,罪犯龙国祥在七监区一分监区劳动现场餐厅就餐时,未经民警许可,擅自去洗碗,违反就餐规定,扣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国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国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国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龚万福,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龚万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6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49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万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万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6300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万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万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万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吴万福,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吴万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万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万福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1日中午就餐时段,罪犯吴万福辱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8月1日凌晨3点监狱特警队在对监舍楼层巡查时,查获该犯在值班时段睡觉被扣扣25分;2022年9月10日零时许,监狱特警队夜间对楼层进行巡查时,发现该犯在号室值星时睡觉被扣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万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万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万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姜洪刚,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洪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31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姜洪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洪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洪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尹大学,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尹大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核909516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7年2月23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23民初9号民事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费合计212242.67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7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大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大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2242.67元,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 )黔0123执489号结案通知书,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大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大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大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5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谢光辉,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2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光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光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光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21日上级部门对我监区劳动现场进行视频巡查,巡查时发现该犯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光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魏文飞,男,1981年12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8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6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不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文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文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魏文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文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文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上官发奉,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上官发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上官发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8月23日17时许,罪犯上官发奉与罪犯陈兴发因生产琐事发生口角,罪犯陈兴发辱骂罪犯上官发奉,罪犯上官发奉故意破坏生产劳动工具准备报复罪犯陈兴发,被其他罪犯及时制止,被禁闭处罚,扣分900分;2023年3月8日上午分监区组织罪犯出工至二号门时,分监区罪犯上官发奉未向带队民警报告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私自脱离监管擅自行动,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上官发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上官发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上官发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刘鑫,男,1997年12月16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3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民初23468号民事判决,认定该犯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4561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鑫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5614元未履行,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0月16日出具情况说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28日根据监狱狱内侦查科2024年2月26日《关于十二监区罪犯违规违纪情况调查报告》,罪犯刘鑫2023年12月以来存在私藏、使用违规品(香烟等),扣分3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孟树超,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树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5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孟树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孟树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孟树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孟树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树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张兴祥,男,1968年7月5日生,黎族,文盲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28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兴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兴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该犯因生病感冒,未完成劳动定额3.2%,扣分0.96分;2024年7月1日,省局视频巡查通报“2024年7月1日18时55分01秒,1号监舍罪犯舒杰出现未落实联组联号,存在独处现象”,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兴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张诚,男,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5日晚上19:56分学习时段,罪犯张诚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扣分2分;2024年8月7日中午开餐回生产现场后,罪犯向常义和罪犯张诚在生产现场发生争吵,罪犯张诚准备拿现场的塑料板凳去打罪犯向常义,及时被他犯和民警及时制止,但已对分监区的现场造成不良影响,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王建刚,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建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建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5日晚上19:56分学习时段,罪犯王建刚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扣分2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建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舒杰,男,1990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830号刑事判决,认定舒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舒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舒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1日,省局视频巡查通报“2024年7月1日18时55分01秒,1号监舍罪犯舒杰出现未落实联组联号,存在独处现象”,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舒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舒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黄必才,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4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必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终1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必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必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必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必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必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刘红六,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红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5月30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46331.2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2年10月30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32年10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红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红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46331.2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红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红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宋晟,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12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详见二审判决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张文贵,男,1971年12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现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文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文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文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王奇,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33年11月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33年4月7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33年4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王晓,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字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3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30年7月4日止)。(现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30年7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晓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晓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罗天祥,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天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5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7月10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天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天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天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天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天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刘桃红,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桃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力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桃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桃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桃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桃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桃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罗珍华,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3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珍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珍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珍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珍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珍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珍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韩荣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荣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韩荣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荣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荣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荣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荣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荣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代义超,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0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代义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31年7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义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义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义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义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义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任国平,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1474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国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33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国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国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1月15日早上出工时,罪犯任国平脱离行进队列去摘路边的野果,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国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国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国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侯强,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807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漏罪,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侯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吕书飞,男,1992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余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吕书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吕书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书飞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13日21时许,罪犯吕书飞在洗漱间因琐事与罪犯李治洪发生口角,李治洪语言挑衅吕书飞,吕书飞动手殴打了李治洪,情节轻微,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书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书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书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周冬冬,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冬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冬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5日凌晨3时46分,罪犯周冬冬在值号室班时睡岗,扣8分。2024年9月25日下午17时左右,特警队在二号门清查时发现罪犯周冬冬穿着使用便鞋私改的球鞋,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冬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冬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冬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张青林,男,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32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31年3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青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青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青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段龙,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段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33年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漆雪落,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漆雪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漆雪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五名被告人连带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明忠、王明秀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清荣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漆雪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漆雪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十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漆雪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漆雪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漆雪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潘恩有,男,1993年6月28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恩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树印、李化爱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抢劫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依法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33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恩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恩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20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恩有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潘恩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犯罪情节恶劣,对社会影响面太广,社会危害程度大。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罪犯减刑幅度进一步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恩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恩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陈忠兰,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5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忠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忠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6月21日,4号楼4楼10号室罪犯张波因为琐事与陈忠兰发生争吵。期间,陈忠兰辱骂张波,张波先推搡陈忠兰,陈忠兰要将此事报告值班民警,为阻止陈忠兰报告,张波动手殴打陈忠兰,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忠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陈松,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陈鸿,男,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3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雷兵,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30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刘勇,男,1989年3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424.03元,并对案件赔偿金总额58424.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424.03元,连带赔偿总额58424.0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吴文学,男,1971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加上原判尚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八个月十八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文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文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人民币4136.1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5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69%,扣9.8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文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周悬,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0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36年9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2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王吉友,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吉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吉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2月20日,在局领导对该犯进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抽背过程中,该犯不能熟记,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吉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吉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吉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程洪礼,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4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洪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洪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程洪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洪礼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洪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罗松富,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松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松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松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松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松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袁顺伦,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2007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顺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顺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8日,罪犯刘文海与陈顺昌打架,该犯作为联组联号未能尽到相关责任,扣2分;2024年11月26日夜间,罪犯袁顺伦睡觉时在床头私挂挡布,违反内务卫生定置化管理,扣3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顺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顺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顺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顾怀俊,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顾怀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顾怀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顾怀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顾怀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怀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龙文宁,男,1973年1月3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小转、龙文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家端、郑娟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其中龙文宁赔偿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文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文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文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文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文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万广竹,男,1993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广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5年9月25日止),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34年5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广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广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广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广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广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钟磊,男,1987年5月9日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钟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代吉勇,男,1989年5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6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7年12月14日止)。(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7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吉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吉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5日,罪犯代吉勇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扣分2分;2023年7月21日,该犯在工位上消极生产,经民警教育后依然拒绝执行劳动改造和学习规范的指令,谈话中态度恶劣,被集训教育三个月,扣分15分;2024年1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未完成劳动定额28.69%,扣分8.6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吉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吉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吉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刘涛,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30年10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周劲松,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原系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分局科员,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劲松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周劲松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给人周劲松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周劲松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4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劲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劲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715000元已退赔;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1日违规捎信传话带物扣分5分;2023年2月22日违规使用他犯消费卡,扣分5分;2023年2月28日在内务卫生检查时查出床铺下面使用纸箱盛放物品,摆放混乱,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劲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劲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劲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胡荣松,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荣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33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33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荣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荣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作出本案终结执行裁定。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荣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荣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荣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金玉斌,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金玉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33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32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玉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玉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玉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玉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玉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黄植金,男,1979年5月9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植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植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植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2月7日监狱特警队对生产现场巡查抽背行为规范时,该犯不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植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植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植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叶信忠,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724号刑事判决,认定叶信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34年7月23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33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信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信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5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01%,扣0.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信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信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信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叶龙华,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衣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6年10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龙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龙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龙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龙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龙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吴玮,男,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9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毒资人民币1200元及作案工具金色苹果6PIUS手机一部、黑色电子称一部、吸毒工具若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物品均由扣押单位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8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已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张纯荣,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纯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纯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纯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纯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纯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纯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杨松,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13日,罪犯杨松与罪犯陈天祥在十二监区劳动现场发生口角,言语、肢体挑衅激化矛盾,扣分8分。2024年12月28日,罪犯杨松与罪犯陈泽剑在分监区学习室产生言语矛盾,并互相推搡,后经其他罪犯劝开,扣1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程大贵,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程大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菊丧葬费6133.05元、交通费700元;罗飞霞的抚养费1339.59元、罗玉江的抚养费2679.18元;罗井华的赡养费2455.92元、龙长地的赡养费3125.71元,合计16433.4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大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大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6433.4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程大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大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大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许文响,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2)黔01知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3)黔知刑终1号刑事判决书,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刑期至2023年3月5起至2026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许文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许文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文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文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文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徐中贤,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黔 03 刑初 55 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中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刑终 29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8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中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中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中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中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中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朱恒富,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 05 刑初 56 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恒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7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恒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恒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恒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恒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恒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滕建春,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 0181 刑初 145 号刑事判决,认定滕建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滕建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滕建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9日上午9点17分,违反卫生规定,穿非制式上衣,扣分3分;2022年8月4日下午,该犯值星期间擅自离开值班岗位,导致未发现他人吵架,扣分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滕建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滕建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建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蔡鹏,男,1992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5 )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蔡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郑明祥,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明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32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明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明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明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明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明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周志杰,男,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志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志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志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因患精神类疾病,三课教育免考。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志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张忠义,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474元。宣判后,原告人、该犯及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8月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忠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忠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347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忠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徐冲,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由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王祖银,男,1953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祖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祖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祖银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6日19时29分五号楼二层九号室,新闻联播时,不遵守课堂或教育活动纪律,扣2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祖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罗仁贵,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仁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与另一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仁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仁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40000元已获得受害者家属出具和解协议免收赔偿。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仁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仁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仁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胡会龙,男,1952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会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33年1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会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会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13日18时左右,在五号楼洗漱间,罪犯胡会龙因打热水问题和罪犯汪建忠发生争吵,干警到场处理后把罪犯胡会龙叫到通道门处等候,未经干警同意,擅自离开指定位置,扣分8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会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会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会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胡其贵,男,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 109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其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黔高刑一终字第 1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其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其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其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其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其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贾朋,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贾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0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贾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贾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贾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贾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陈光礼,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30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光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光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光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礼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陈平,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4 ) 黔六特刑初字第 351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黔六中刑三终字第 1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7日上午11:00分左右,该犯在五号楼一楼五监室门口与罪犯胡召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侮辱他犯,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陶刚,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陶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刚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31日该犯因病情,手脚行动不便,未完成劳动定额38.89%,扣分11.6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陶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余建明,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建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建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建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建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建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刘明江,男,1980年1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8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明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明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明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罗维,男,1995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6月15日从贵州省六盘水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肖长宣,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肖长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长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长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3月9日,该犯因未制止联组联号成员使用违禁品,被扣10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因劳动技能不熟练,未完成劳动定额7. 68%,扣分2.68分;2021年1月23日在监舍楼五层2号室,罪犯肖长宣、黄小交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斗殴,扣分55分;2024年2月13日该犯在生产现场帮其他罪犯私改被套,扣分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长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长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长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陈兴隆,男,1993年2月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黔南刑初字第 43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黔高刑一终字第344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28年9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兴隆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兴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兴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刘剑峰,男,1998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剑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4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剑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剑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剑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剑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剑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李超,男,1987年5月1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未上诉,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起床值班,未严格落实夜间监舍瞪眼班要求,分监区干警对夜间值班多次强调未按要求执行,被扣8分;2024年3月28日下午消极执行警官指令,私自邀请他犯进行棋类娱乐活动,被扣8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杨怀春,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30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怀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刑终15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杨怀春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怀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怀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怀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怀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怀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陈文宪,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7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文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0-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文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文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执字第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4年9月26日家属向法院履行人民币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9月5日,8月因劳动态度不端正,生产技艺不熟练,操作不规范,劳动欠产26.47%,被扣9.26分;2018年3月7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2019年1月14日在监内从其床铺上搜出二类违禁品小剪刀一把,被扣55分;2020年9月5日7时00分许,监内6号室罪犯违规违纪,罪犯陈文宪为监室长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30分;2020年9月20日早上8时50分至9时之间,该犯与罪犯黄献军用线(生产原材料)绑住白色瓶子调至三号风坝给二监区罪犯抓蛐蛐,被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文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彭进平,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3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进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进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进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6月2日辱骂他犯,被扣30分;2018年6月27日违反吸烟规定,被扣50分;2019年9月25日在劳动现场存放香烟,被扣50分;2019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1分;2020年4月16日打架斗殴,被扣45分;2020年8月24日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20年12月22日辱骂他犯,被扣30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06分;2021年3月20日私藏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65分;2022年2月21日执行指令消极,被扣8分;2022年4月11日,该犯私自与生活犯下楼,脱离监管,被扣35分;2023年7月26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吵,被扣8分;2023年9月2日,因言语间挑衅教学外协师傅,被扣5分;2024年3月5日,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习艺现场随意走动,扣分2分。2019年12月和2021年2月因劳动态度消极,停工待料等原因,累计劳动扣分2次,14.47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进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罪犯彭进平犯故意伤害罪,在服刑期间多次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扣分处罚,交付监狱执行后的表现一般,但考虑到该犯减刑间隔期较长,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时间较久的原因。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监狱对该罪犯减刑幅度进一步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进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进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0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杨孟孟,男,1992年10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关岭县人民法院(2009)关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孟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794.80元。该犯同案犯复核,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二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2015年2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孟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孟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9794.8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孟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孟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孟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钟绍望,男,1995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钟绍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2019年8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32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绍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绍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未履行,2022年4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执9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绍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绍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绍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马勇达,男,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勇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8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勇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勇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6月5日因擅自超越规定区域,被扣65分;2018年6月25日因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2月3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厕所),被扣50分;2019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8分;2019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02分;2019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31分;2019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91分;2019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0分;2020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71分;2020年8月23日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22年10月2日,因私改囚服了,被扣5分;2023年1月9日,因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5号楼5层走廊顶撞民警,被扣35分;2024年3月4日,因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习艺现场违规持有使用透明胶布,被扣30分。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该犯因劳动态度消极,停工待料等原因,累计劳动扣分6次,30.73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勇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勇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勇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龙永红,男,1999年7月2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永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32年11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永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永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永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永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永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丰元东,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548号刑事判决,认定丰元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32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31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丰元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丰元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丰元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丰元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元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王小勇,男,1995年7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9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32年1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2月5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9民初35号民事判决,判处王小勇、张艳明连带赔偿原告人共计56239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7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小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62399.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小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王均武,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均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22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均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均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均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均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均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王晓刚,男,1978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27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晓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30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晓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晓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晓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雷小平,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30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79234.4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小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小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9234.4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16日,罪犯雷小平在公共卫生间内与他犯交流时说脏话等不文明语言,扣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小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小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小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付和平,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和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和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和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和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和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和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王富庄,男,1980年2月1日生,壮族,文盲云南省文山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富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99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44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富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富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富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富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富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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