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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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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8217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2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5-112号)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罪犯林红军,男,1988年1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与同案对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林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被告人林红军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其中该犯赔偿三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林红军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红军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较多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执行,民事赔偿三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9月16日,民警在值守监控时发现罪犯林红军行为异常,将其带至办公室询问,从其裤腰带处搜出手机一台,为进一步查清违禁品流入和使用情况,建议对该犯隔离调查三十日;经调查,该犯对手机来源及使用细节仍有部分隐瞒,交代问题态度一般,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建议对该犯延期隔离调查三十日;经调查罪犯林红军确系持有、使用违禁品手机,于2017年10月25日给予该犯禁闭十五日处罚,2017年11月8日解除禁闭并扣900分;2018年10月20日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10分;2019年12月12日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45分;2021年8月11日该犯夜间坐班时执行民警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3年3月18日早上8时25分,该犯随意在现场走动至二分劳动生产现场被扣2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红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红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红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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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罪犯郑朝海,男,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2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朝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郑朝海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郑朝海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朝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朝海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4月21日该犯在学习室使用二类违禁物品打火机扣分55分,并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9年5月14日解除集训(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19年10月14日该犯在劳动现场违反吸烟规定扣分50分;2020年3月4日11点37分该犯在号室内与罪犯刘凯因关窗琐事发生争执进而殴打罪犯刘凯扣55分,并被集训教育管理三十天,2020年3月23日解除集训。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朝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朝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朝海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罪犯周学友,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学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学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学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学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友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罪犯汪鹏,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定罪量刑部分,将附带民事诉讼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汪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0元(先行赔付部分不予扣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鹏在服刑期间,存入存在较多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0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0.21分;2019年0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6.52分;2019年0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25分;2019年04月21日因不遵守个人卫生规定(不叠被褥,整理床上物品),经教育不改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19年07月22日,在民警值班点名过程中,未按规定起立向民警报告扣40分;汪鹏在2018年9月、2019年6月期间有吸食毒品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于2019年12月23日被禁闭处罚,并扣900分,2020年1月6日解除禁闭;2021年0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63分;2021年0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67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鹏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莫结基,男,1983年7月10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莫结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高刑终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莫结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莫结基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莫结基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莫结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莫结基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较多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9月25日私藏香烟被扣15分;2018年9月15日因殴打他犯被扣65分;2018年9月22日因违反内务卫生规定被扣10分;2018年12月12日因列队集合迟到,违反列队纪律被扣10分;2019年4月15日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0年5月26日执行民警指令消极扣25分;2025年6月8日15时,在1号楼2层学习室罪犯莫结基因打乒乓球与罪犯石登军发生争执,罪犯莫结基对罪犯石登军实施殴打,随后被周围其他罪犯劝阻拉开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莫结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结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结基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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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罪犯卢顺光,男,1981年9月1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顺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卢顺光家属支付的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卢顺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卢顺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含卢顺光家属支付的四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23日24时左右,该犯夜间值星时睡岗扣8分;2025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4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卢顺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卢顺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顺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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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陶国平,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陶国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国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本院(2022)黔05执309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陶国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国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李永伦,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359072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21年5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永伦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共计722737元,案件受理费5514元由李永伦负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永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永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22737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 1.28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永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伦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罪犯陈学举,男,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学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717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学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学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7172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学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举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罪犯黄贵昌,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贵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黄贵昌家属已赔偿的七万四千八百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王武分流中心;2022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贵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贵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部分履行74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贵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贵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罪犯张兴平,男,1980年1月23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04 刑初32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兴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兴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存在较多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情形,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31日扣分后至今无扣分情形,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8日15时45分左右罪犯郭兴成在监舍走廊殴打他犯时,该犯在场未有任何制止或报告干警的行为,任由郭犯违规扣分30.00分;2020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3.12分;2020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4.30分;2020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8.12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3.78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38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28分;2021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83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5.00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4.64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9.39分;2021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55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96分;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53分;2022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47分;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3.52分;2022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7.74分;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3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兴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罪犯班积亮,男,1974年11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班积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昌良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核471325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班积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班积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班积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班积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班积亮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罪犯吴小平,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吴小平退赔被害人杨丽萍人民币一千元、摩托罗拉988型手机一部;被告人吴小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薇薇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小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死缓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裁判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小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罪犯宋照彪,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照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宋照彪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宋照彪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照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照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月27日分监区民警巡查监舍时,在该犯身上搜出赌博用具(骰子、码子)、打火机、福贵香烟一包,被集训教育管理三十天并扣55分,2020年2月25日解除集训(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22年7月25日晚上19:56分学习时段,罪犯宋照彪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照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照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照彪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罪犯刘爱军,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爱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2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3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爱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爱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考试因双目失明免考。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双目失明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爱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爱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爱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李发高,男,1950年11月16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发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香、李应、李小荣、李虎、李妹妹、李小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李发高之子李玉林代为赔偿的人民币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发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发高在服刑期间,虽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年纪大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含已赔偿的4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5日23点左右,罪犯李发高因晚上在监舍号室内小便时,值星罪犯邹宜宏提醒该犯不要尿洒在地面上,该犯认为值星罪犯针对自己,后在号室内大声喧哗,号室内其他罪犯劝该犯不要吵闹,其它罪犯要休息,该犯返回其床上后情绪激动,该犯用头撞击床栏和墙壁,实施自伤、自残行为,民警发现及时制止并送监狱医院治疗,经监狱医院医生检查后该犯伤势无大碍扣分20分;2024年3月7日上午十点左右,五号楼二层学习室,罪犯刘明举和罪犯李发高因凳子问题发生争吵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发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高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杜彦鸿,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龙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彦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彦鸿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彦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彦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27执60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26日20时许在分监区五号室与罪犯刘祥红打架斗殴扣45分。

从严情形: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彦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彦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彦鸿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王武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罪犯苟学文,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苟学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苟学文限制减刑;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4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苟学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苟学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虽然存在多次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的情况,但经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黔01执21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16.1分折算分值136.58分;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5年2月5日未完成生产扣1.4分;2015年3月6日未完成生产扣1.6分;2015年3月13日未完成生产扣1.6分;2015年3月20日未完成生产扣1.7分;2015年4月27日未完成生产扣4.9分;2015年4月29日违反吸烟规定扣3分;2016年1月19日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劳动规定扣2分;(以上扣分均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2018年11月16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5分;2018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80分;2019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7.84分;2019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8.02分;2019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5.82分;2020年12月16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强奸犯罪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裁判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苟学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苟学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学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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