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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撤减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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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8217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2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撤减4号)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撤减4号

罪犯冷祖才,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冷祖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核46578091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25年1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5年1月21日起至2050年1月20日止)。

经查,2025年7月11日查实2025年1月3日18时30分左右在4号楼4层1号监舍罪犯冷祖才与罪犯高福斌因琐事发生打架斗殴,现对二犯分别给予扣分35分处罚。鉴于罪犯冷祖才在呈报减刑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2025)黔刑更65号对罪犯冷祖才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刑事裁定。并于2025年9月5日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冷祖才符合提请撤销减刑条件,理由:该犯在提请减刑过程中,于2025年1月3日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35分;2025年4月8日上午9点50分左右,罪犯冷祖才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劳动现场靠民警办公室那边的产品质检台处与周军阳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冷犯对周犯进行殴打扣分20.00分。未发现监狱拟对该犯提请撤销减刑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2025年10月1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刑更65号刑事减刑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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